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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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蔣國祥扣克傾銷銀兩、苦累工匠等情。
蔣國祥、着革職。
并伊家人。
交與該督李衛、審明定拟具奏。
若蔣國祥任内、再有虧空挪移勒索等弊。
着三保、一并查明題參。
○禁督撫無故傳喚屬官等積習。
谕曰、督撫之于屬員。
體統雖分尊卑。
均有辦理地方事務之責。
屬員惟當實心供職。
不宜以趨走逢迎為尚。
督撫亦當體恤屬員。
減其傳喚。
恕其末節。
俾得纾暇、以理本任之事。
朕聞附省之首府首縣。
不論有無緊要公務。
每日伺候督撫衙門。
侵晨而往。
日午未歸。
率以為常。
恬不知怪。
其督撫同城者。
撫傳未歸。
督傳又至。
仆仆于道。
左走不遑。
夫附省郡縣、催科獄訟。
較他處更為殷繁。
即令專心緻志。
猶恐精神不逮。
乃似此竭蹶趨承。
必至廢弛本任事務。
是以摳谒為重。
而以職事為輕矣。
朕更聞閩廣督撫司道等官。
彼此宴會。
廢時失事。
屬員效尤。
此處至今未改。
凡諸積習。
甚非大吏之所以董率屬員。
與有司之所以恪恭厥職也。
嗣後各宜留心改易。
凡附省郡縣有司。
督撫非有面悉之事。
不得無故傳喚。
其離省各屬官。
尤不得輕離職守。
如有逢迎應酬。
作無益以害有益。
并啟夤緣弊窦者。
更玷官方。
朕必加以嚴譴。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江南總督趙宏恩奏、查出年希堯管關徵課。
以十足紋銀、作九七扣算。
又貨稅外加平色。
通計每兩加至四錢四分有零。
又樓稅、每貨百斤。
私收銀一厘五毫。
又巧立客費、攬頭、看艙、照票、驗票、捍量、算手、抽單、桅封、小飯錢、各種名色。
總曰飯食。
以避各色苛取之名。
請立定章程。
嗣後除正額盈餘、及加一火耗外。
毋許絲毫多取。
從之。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壬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祖魯、居心險薄。
行事乖張。
着革職。
發往台站效力。
耿韬既無子嗣。
将伊本身發往台站效力贖罪。
○纂修明史總裁大學士張廷玉等奏、纂修明史告成。
得旨、明史纂修多年。
藁本今得告竣。
但卷帙繁多。
恐其中尚有舛訛之處。
着展半年之期。
該總裁率同纂修官、再加校閱。
有應改正者、即行改正。
交武英殿、刊刻陸續進呈。
其在事大臣官員生監等。
着交部議叙。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定邊大将軍慶複疏報、烏遜珠勒之戰。
賊以大隊沖擊時。
有調赴駐防兵三百、營總敦珠克、紮爾布、二人率之。
力戰殺賊。
奮不顧身。
存者五十四人。
内受重傷者四十九人。
均屬義烈可嘉。
應将陣亡者加恩。
負傷者議叙。
從之。
○以署奉天将軍柏秀、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三等伯黑格、緣事革職。
以其弟李坦襲爵。
○召署湖廣永州總兵官催起潛、來京引見。
調馬蘭鎮總兵官吳正、為湖廣永州總兵官。
以副都統永昌、為馬蘭鎮總兵官。
○癸巳。
以歲暮祫祭。
前期遣官祭太廟中殿。
後殿。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今日禮部奏進元旦于皇太後前行禮儀注。
朕謹奏聞。
皇太後谕令停止行禮。
朕複行奏懇。
仍未允行。
朕以乾隆元年元旦、率同諸王大臣等、于皇太後前行禮。
關系國家大典。
禮不可阙。
再四懇請。
始奉懿旨俯允。
并谕王妃命婦等、免其行禮。
○甲午。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遣官祭太歲之神。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月。
蘇州巡撫高其倬奏查勘阜鹽等五州縣、分别成災不成災。
照例蠲赈。
得旨、赈濟貧民。
務須殚心奉行、以防弊窦。
俾闾閻均沾實惠。
其餘應題請者、照例具題。
○蘇州織造海保奏、江南田賦繁重。
請免耗羨、變通以籌經費。
得旨、汝奏請全免錢糧之耗羨。
而以關稅赢餘、為各官養廉。
獨不思商賈亦吾民乎。
近來大以稅重為苦。
伊等不當蒙寬減之恩耶。
汝有司榷之責。
但當以清弊恤商為本。
不當為越位之謀。
至于減耗養廉之事。
目前尚無良策。
俟朕徐徐經理之。
○漕運總督顧琮奏、請将各關稅務所有盈餘銀兩。
據實歸公。
得旨、關稅之弊。
朕所素知。
近日條奏者亦多。
現交廷議。
當徐徐經理之。
一時不得良法、奈何。
即如稅差一事。
有謂宜交地方大吏者。
有謂宜遵舊制差旗員者。
朕意尚在未定。
而姑舍是。
汝若有意見。
可密奏聞。
年希堯參後。
淮關向後光景若何。
确察具奏可也。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事務嵇曾筠奏、敬陳海塘章程事宜。
一、<??锍-釒>挖南岸沙洲、以導水勢一、采辦江浙條石、以濟工用。
一、廣購樁木、多委幹員量收。
一、委辦柴朿、革除殷戶經管。
一、詳定土價、發帑金鸠工儹築。
一、辦運塊石、給工價、毋許扣克。
一、甄别兩營塘兵、責令廳營督率。
一、選調練習工員、分委監工搶築。
得旨、以上數條。
可謂措置鹹宜。
朕實慶海疆得人。
從此永永甯谧。
安瀾底績。
卿功可垂諸竹帛矣。
○巡察山西刑科給事中黃祐奏、請敕下直省督撫。
嚴饬屬員。
凡審案固不可懷挾私意。
袒勢惡而屈平民。
亦不可巧執偏心。
縱刁頑而淩紳士。
得旨、朕遵奉皇考聖訓。
以中平之道治天下。
期于仁漸義摩。
久道化成。
庶無偏輕偏重之患也。
汝此奏未嘗不是。
然會意一差。
或奉行不善。
則流弊從此始矣。
思之。
○陝西延綏鎮總兵米國正奏。
延綏鎮領辦恩賞息銀。
四年來盡皆捏飾。
據實陳明。
仰懇酌量變通。
得旨、此皇考加惠兵丁非常之曠典也。
惟是奉行不善。
易滋弊端。
汝摺中所奏、俱是實情。
但朕展轉思維。
總無良法。
且不悉地方情形。
可将此奏、及朕旨。
告之查郎阿、劉于義、令其悉心籌畫。
爾等會同定議具奏。
勿以加恩兵丁。
轉成累兵之舉。
或緻商民受累。
皆萬萬不可者。
邊地營運既難。
若減少利息。
量入為出。
以惠兵丁可乎。
○四川總督黃廷桂奏、黔省調撥兵丁、派員統領前往。
得旨、黔省若再有咨調。
即照此一面辦理、一面奏聞。
兵弁原提督之專責。
不可以現解總督職銜、有所歧視。
緻黔省或有所掣肘也。
烏蒙雖無事。
不可稍涉疎忽。
若防範微有絲毫不密。
當此逆苗接壤。
易為煽動之秋。
略生事端。
則汝與楊馝、不能任其咎也。
○定邊大将軍公慶複等、具摺請安。
得旨、朕體安。
爾等好。
據奏哈爾丹策淩之使臣充奇納喀等、于十一月二十二日、自巴裡坤起程來京。
事體情形、可以順竣。
此皆賴皇考在天之靈。
仰邀天贶。
垂佑後人深思。
朕甚怆懷。
且加感悅。
是以特降谕旨。
令額驸策淩、率領王丹津多爾濟、酌議定邊一切事宜。
額驸策淩來京後。
大将軍慶複、仍小心防範。
不得稍有疎懈。
與副将軍等、一心防守。
平日無事時。
尤當警備。
朕所悅者。
并非為伊請和。
自此無事。
況兩國和好之名。
朕尚不準。
朕仰賴天恩。
為中國之主。
豈屑與伊微小部落台吉和好耶。
但息兵乃仰體皇考撫恤生靈至意。
朕所悅者也。
故朕但議理政事耳。
○是年、旌表孝子、直隸等省馬爾毅等二十三人。
孝婦、直隸省李氏一口。
孝女、江蘇省方氏一口。
守節合例、八旗滿洲保格妻傅氏等八十口。
蒙古布達裡妻五齊雅爾氏等四十四口。
漢軍郎應畢妻宜氏等二十二口。
内務府鑲黃旗方策妻王氏一口。
奉天等省駐防哈爾吉納妻瓜爾佳氏等十口。
直隸等省胡行謙妻劉氏等七百二十口。
夫亡殉節、漢軍白有文妻楊氏一口。
浙江等省莊明揚妻潘氏等二口。
未婚守志、漢軍何琏妻張氏一口。
江蘇等省承王言妻徐氏等十一口。
義民、陝西王名裔一名。
百歲壽民、安慶等省楊士英等三名。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郭若文等、二十二家。
卷之九
蔣國祥、着革職。
并伊家人。
交與該督李衛、審明定拟具奏。
若蔣國祥任内、再有虧空挪移勒索等弊。
着三保、一并查明題參。
○禁督撫無故傳喚屬官等積習。
谕曰、督撫之于屬員。
體統雖分尊卑。
均有辦理地方事務之責。
屬員惟當實心供職。
不宜以趨走逢迎為尚。
督撫亦當體恤屬員。
減其傳喚。
恕其末節。
俾得纾暇、以理本任之事。
朕聞附省之首府首縣。
不論有無緊要公務。
每日伺候督撫衙門。
侵晨而往。
日午未歸。
率以為常。
恬不知怪。
其督撫同城者。
撫傳未歸。
督傳又至。
仆仆于道。
左走不遑。
夫附省郡縣、催科獄訟。
較他處更為殷繁。
即令專心緻志。
猶恐精神不逮。
乃似此竭蹶趨承。
必至廢弛本任事務。
是以摳谒為重。
而以職事為輕矣。
朕更聞閩廣督撫司道等官。
彼此宴會。
廢時失事。
屬員效尤。
此處至今未改。
凡諸積習。
甚非大吏之所以董率屬員。
與有司之所以恪恭厥職也。
嗣後各宜留心改易。
凡附省郡縣有司。
督撫非有面悉之事。
不得無故傳喚。
其離省各屬官。
尤不得輕離職守。
如有逢迎應酬。
作無益以害有益。
并啟夤緣弊窦者。
更玷官方。
朕必加以嚴譴。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江南總督趙宏恩奏、查出年希堯管關徵課。
以十足紋銀、作九七扣算。
又貨稅外加平色。
通計每兩加至四錢四分有零。
又樓稅、每貨百斤。
私收銀一厘五毫。
又巧立客費、攬頭、看艙、照票、驗票、捍量、算手、抽單、桅封、小飯錢、各種名色。
總曰飯食。
以避各色苛取之名。
請立定章程。
嗣後除正額盈餘、及加一火耗外。
毋許絲毫多取。
從之。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壬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祖魯、居心險薄。
行事乖張。
着革職。
發往台站效力。
耿韬既無子嗣。
将伊本身發往台站效力贖罪。
○纂修明史總裁大學士張廷玉等奏、纂修明史告成。
得旨、明史纂修多年。
藁本今得告竣。
但卷帙繁多。
恐其中尚有舛訛之處。
着展半年之期。
該總裁率同纂修官、再加校閱。
有應改正者、即行改正。
交武英殿、刊刻陸續進呈。
其在事大臣官員生監等。
着交部議叙。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定邊大将軍慶複疏報、烏遜珠勒之戰。
賊以大隊沖擊時。
有調赴駐防兵三百、營總敦珠克、紮爾布、二人率之。
力戰殺賊。
奮不顧身。
存者五十四人。
内受重傷者四十九人。
均屬義烈可嘉。
應将陣亡者加恩。
負傷者議叙。
從之。
○以署奉天将軍柏秀、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三等伯黑格、緣事革職。
以其弟李坦襲爵。
○召署湖廣永州總兵官催起潛、來京引見。
調馬蘭鎮總兵官吳正、為湖廣永州總兵官。
以副都統永昌、為馬蘭鎮總兵官。
○癸巳。
以歲暮祫祭。
前期遣官祭太廟中殿。
後殿。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今日禮部奏進元旦于皇太後前行禮儀注。
朕謹奏聞。
皇太後谕令停止行禮。
朕複行奏懇。
仍未允行。
朕以乾隆元年元旦、率同諸王大臣等、于皇太後前行禮。
關系國家大典。
禮不可阙。
再四懇請。
始奉懿旨俯允。
并谕王妃命婦等、免其行禮。
○甲午。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遣官祭太歲之神。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月。
蘇州巡撫高其倬奏查勘阜鹽等五州縣、分别成災不成災。
照例蠲赈。
得旨、赈濟貧民。
務須殚心奉行、以防弊窦。
俾闾閻均沾實惠。
其餘應題請者、照例具題。
○蘇州織造海保奏、江南田賦繁重。
請免耗羨、變通以籌經費。
得旨、汝奏請全免錢糧之耗羨。
而以關稅赢餘、為各官養廉。
獨不思商賈亦吾民乎。
近來大以稅重為苦。
伊等不當蒙寬減之恩耶。
汝有司榷之責。
但當以清弊恤商為本。
不當為越位之謀。
至于減耗養廉之事。
目前尚無良策。
俟朕徐徐經理之。
○漕運總督顧琮奏、請将各關稅務所有盈餘銀兩。
據實歸公。
得旨、關稅之弊。
朕所素知。
近日條奏者亦多。
現交廷議。
當徐徐經理之。
一時不得良法、奈何。
即如稅差一事。
有謂宜交地方大吏者。
有謂宜遵舊制差旗員者。
朕意尚在未定。
而姑舍是。
汝若有意見。
可密奏聞。
年希堯參後。
淮關向後光景若何。
确察具奏可也。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事務嵇曾筠奏、敬陳海塘章程事宜。
一、<??锍-釒>挖南岸沙洲、以導水勢一、采辦江浙條石、以濟工用。
一、廣購樁木、多委幹員量收。
一、委辦柴朿、革除殷戶經管。
一、詳定土價、發帑金鸠工儹築。
一、辦運塊石、給工價、毋許扣克。
一、甄别兩營塘兵、責令廳營督率。
一、選調練習工員、分委監工搶築。
得旨、以上數條。
可謂措置鹹宜。
朕實慶海疆得人。
從此永永甯谧。
安瀾底績。
卿功可垂諸竹帛矣。
○巡察山西刑科給事中黃祐奏、請敕下直省督撫。
嚴饬屬員。
凡審案固不可懷挾私意。
袒勢惡而屈平民。
亦不可巧執偏心。
縱刁頑而淩紳士。
得旨、朕遵奉皇考聖訓。
以中平之道治天下。
期于仁漸義摩。
久道化成。
庶無偏輕偏重之患也。
汝此奏未嘗不是。
然會意一差。
或奉行不善。
則流弊從此始矣。
思之。
○陝西延綏鎮總兵米國正奏。
延綏鎮領辦恩賞息銀。
四年來盡皆捏飾。
據實陳明。
仰懇酌量變通。
得旨、此皇考加惠兵丁非常之曠典也。
惟是奉行不善。
易滋弊端。
汝摺中所奏、俱是實情。
但朕展轉思維。
總無良法。
且不悉地方情形。
可将此奏、及朕旨。
告之查郎阿、劉于義、令其悉心籌畫。
爾等會同定議具奏。
勿以加恩兵丁。
轉成累兵之舉。
或緻商民受累。
皆萬萬不可者。
邊地營運既難。
若減少利息。
量入為出。
以惠兵丁可乎。
○四川總督黃廷桂奏、黔省調撥兵丁、派員統領前往。
得旨、黔省若再有咨調。
即照此一面辦理、一面奏聞。
兵弁原提督之專責。
不可以現解總督職銜、有所歧視。
緻黔省或有所掣肘也。
烏蒙雖無事。
不可稍涉疎忽。
若防範微有絲毫不密。
當此逆苗接壤。
易為煽動之秋。
略生事端。
則汝與楊馝、不能任其咎也。
○定邊大将軍公慶複等、具摺請安。
得旨、朕體安。
爾等好。
據奏哈爾丹策淩之使臣充奇納喀等、于十一月二十二日、自巴裡坤起程來京。
事體情形、可以順竣。
此皆賴皇考在天之靈。
仰邀天贶。
垂佑後人深思。
朕甚怆懷。
且加感悅。
是以特降谕旨。
令額驸策淩、率領王丹津多爾濟、酌議定邊一切事宜。
額驸策淩來京後。
大将軍慶複、仍小心防範。
不得稍有疎懈。
與副将軍等、一心防守。
平日無事時。
尤當警備。
朕所悅者。
并非為伊請和。
自此無事。
況兩國和好之名。
朕尚不準。
朕仰賴天恩。
為中國之主。
豈屑與伊微小部落台吉和好耶。
但息兵乃仰體皇考撫恤生靈至意。
朕所悅者也。
故朕但議理政事耳。
○是年、旌表孝子、直隸等省馬爾毅等二十三人。
孝婦、直隸省李氏一口。
孝女、江蘇省方氏一口。
守節合例、八旗滿洲保格妻傅氏等八十口。
蒙古布達裡妻五齊雅爾氏等四十四口。
漢軍郎應畢妻宜氏等二十二口。
内務府鑲黃旗方策妻王氏一口。
奉天等省駐防哈爾吉納妻瓜爾佳氏等十口。
直隸等省胡行謙妻劉氏等七百二十口。
夫亡殉節、漢軍白有文妻楊氏一口。
浙江等省莊明揚妻潘氏等二口。
未婚守志、漢軍何琏妻張氏一口。
江蘇等省承王言妻徐氏等十一口。
義民、陝西王名裔一名。
百歲壽民、安慶等省楊士英等三名。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郭若文等、二十二家。
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