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關燈
小
中
大
聖泛語。
鋪張功德。
滿幅盈篇閱之殊為可厭。
夫先資拜獻貴于抒寫誠悃。
似此粉飾浮誇。
豈朕樂聞頌揚之辭。
而為廷試之舉耶。
嗣後考試月官履曆。
如果伊等于政治确有所見準其據實條陳。
或自述何以居官。
何以莅事。
亦準敷納。
若胸中無欲吐之言。
止許。
繕寫履曆。
其濫用頌聖套語者。
概行禁止。
○谕、年希堯違例濫徵稅銀一案。
着總漕顧琮、會同督撫查審。
○戶部議福建建陽縣冒免錢糧一案。
其曆任該管各員。
不行查出。
均應罰俸一年。
得旨、依議從前冒免之弊。
原系官吏所為。
與百姓無涉。
現在該撫盧焯奏請清查。
必須至公至當。
不得絲毫擾累百姓。
倘不據實陳奏稍有辦理未善之處朕必于該撫是問。
○以右翼前鋒統領葉楚、為正白旗蒙古都統。
○壬寅。
吏部兵部會議。
湖廣總督邁柱疏稱。
忠峝宣撫司田光祖、十五土司。
公懇、歸流。
必須分設一府五縣。
始足以資治理。
請于恩施縣地方。
建設府治。
添設知府一員。
以原設恩施縣、為附郭首邑。
施南司、桐子園、大田鎮、官渡壩、四處。
各設縣治。
隸新設之知府管轄。
再設同知一員。
其施南二縣。
設通判一員。
其大田鎮、桐子園、官渡壩、三縣設經曆一員。
兼管司獄事務。
其恩施縣、添設縣丞一員。
崔家壩、添設巡檢一員。
施南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桐子園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大旺添設縣丞一員。
卯峝百戶司添設巡檢一員。
大田鎮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官渡壩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縣丞一員。
典史一員。
南坪堡添設巡檢一員。
其新設之恩施府。
及先設之彜陵府。
準歸荊州道統轄。
其歸荊州道原轄之安陸府。
改隸襄陽道。
德安府。
改隸武漢黃道統轄。
又稱議設一府五縣。
其營制汛防。
應設副将一員。
中軍都司一員。
左右營守備二員。
千總四員。
把總八員共經制官一十六員。
馬步守兵。
一千五百五十七名。
内設外委九員。
均聽彜陵鎮總兵統轄。
又稱四川夔州府屬之建始縣。
去恩施不過百裡。
請改歸楚省恩施新設府管轄。
應如所請。
尋又議定。
府名曰施南。
府郭縣曰恩施。
屬縣曰宣恩。
來鳳鹹豐、利川。
移建始來屬。
從之。
○癸卯。
谕副總河原非額設之員。
且一時亦不得人。
着詢問白鐘山如河工事務。
不必需員協辦。
即奏明停止。
若必須協辦之員。
令白鐘山将平日深知灼見。
谙練河務者奏聞請旨 ○甲辰冬至祀天于圜丘遣顯親王衍潢恭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上詣奉先殿行禮。
○乙已。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議叙平郡王軍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從前北路軍務傅爾丹錫保前後辦理錯誤。
諸事廢弛。
自平郡王為大将軍以來。
實心任事。
整理一切。
雖因賊寇斂迹。
未着顯功。
而在外統兵數年。
實屬勤勞并無過失。
皇考原欲俟其回京加恩。
但未降旨。
着照西路署大将軍查郎阿議、叙之例将平郡王議叙。
以為人臣殚心公事。
宣力戎行者勸。
○谕國家久道化成人文蔚起皇考樂育群材。
特降谕旨令直省督撫及在朝大臣。
各保舉博學鴻詞之士以備制作之選乃直省奉诏、已及二年。
而所舉人數寥寥。
朕思天下之大。
人材之衆豈無足膺是舉者一則各懷慎重觀望之心。
一則衡鑒之明。
視乎在已之學問。
或已實空疎。
難以物色流品。
此所以遲回而不能決也然際此盛典。
安可久稽。
朕用再為申谕。
凡在内大臣。
及各直省督撫。
務宜悉心延訪。
速行保薦。
定于一年之内。
齊集京師。
候旨廷試倘、直省中實無可舉。
亦即具本題覆。
○谕戶部。
朕聞江南太平府蕪湖縣有雜辦江夫河篷錢糧。
歲徵銀二千三百零四兩。
曆年已久房屋傾圯而額稅仍存。
小民輸納艱難頗為地方之累朕即位以來勤求民隐。
已降旨禁革雜稅此即雜派中之先宜豁免者。
着該督撫。
遵旨。
将此項錢糧二千三百零四兩。
即行寬免。
永着為例。
并出示通行曉谕。
毋許胥吏地棍等。
侵蝕中飽。
○饬居喪毋得嫁娶。
谕曰、朕聞吉兇異道。
不得相幹。
故娶在三年之外。
而聘在三年之内者。
春秋猶以為非。
禮記稱大功之末。
可以冠子。
可以嫁子。
父小功之末。
可以娶婦。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
三年之喪創深痛钜苟有人心者必宜于此焉變矣。
乃愚民不知禮教起于皂隸編氓之家。
有慮服喪之後。
不得嫁娶。
乘父母疾笃及殡殓未終。
而成婚者。
其後商賈中家多有之。
士大夫亦間為之而八旗效之。
朕實憫焉。
自今伊始。
自齒朝之士下逮門内有生監者。
三年之喪。
終喪不得嫁娶違者奪爵褫服其極貧皂隸編氓。
父母卧病呻吟床褥。
必賴子婦以躬薪水。
治饔飱者。
聽其迎娶盥饋俟疾愈喪畢而後成婚。
古者禮不下庶人其斯之類欤。
曾子問。
親迎女、在途而壻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缟總
鋪張功德。
滿幅盈篇閱之殊為可厭。
夫先資拜獻貴于抒寫誠悃。
似此粉飾浮誇。
豈朕樂聞頌揚之辭。
而為廷試之舉耶。
嗣後考試月官履曆。
如果伊等于政治确有所見準其據實條陳。
或自述何以居官。
何以莅事。
亦準敷納。
若胸中無欲吐之言。
止許。
繕寫履曆。
其濫用頌聖套語者。
概行禁止。
○谕、年希堯違例濫徵稅銀一案。
着總漕顧琮、會同督撫查審。
○戶部議福建建陽縣冒免錢糧一案。
其曆任該管各員。
不行查出。
均應罰俸一年。
得旨、依議從前冒免之弊。
原系官吏所為。
與百姓無涉。
現在該撫盧焯奏請清查。
必須至公至當。
不得絲毫擾累百姓。
倘不據實陳奏稍有辦理未善之處朕必于該撫是問。
○以右翼前鋒統領葉楚、為正白旗蒙古都統。
○壬寅。
吏部兵部會議。
湖廣總督邁柱疏稱。
忠峝宣撫司田光祖、十五土司。
公懇、歸流。
必須分設一府五縣。
始足以資治理。
請于恩施縣地方。
建設府治。
添設知府一員。
以原設恩施縣、為附郭首邑。
施南司、桐子園、大田鎮、官渡壩、四處。
各設縣治。
隸新設之知府管轄。
再設同知一員。
其施南二縣。
設通判一員。
其大田鎮、桐子園、官渡壩、三縣設經曆一員。
兼管司獄事務。
其恩施縣、添設縣丞一員。
崔家壩、添設巡檢一員。
施南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桐子園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大旺添設縣丞一員。
卯峝百戶司添設巡檢一員。
大田鎮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官渡壩新設縣添設知縣一員。
縣丞一員。
典史一員。
南坪堡添設巡檢一員。
其新設之恩施府。
及先設之彜陵府。
準歸荊州道統轄。
其歸荊州道原轄之安陸府。
改隸襄陽道。
德安府。
改隸武漢黃道統轄。
又稱議設一府五縣。
其營制汛防。
應設副将一員。
中軍都司一員。
左右營守備二員。
千總四員。
把總八員共經制官一十六員。
馬步守兵。
一千五百五十七名。
内設外委九員。
均聽彜陵鎮總兵統轄。
又稱四川夔州府屬之建始縣。
去恩施不過百裡。
請改歸楚省恩施新設府管轄。
應如所請。
尋又議定。
府名曰施南。
府郭縣曰恩施。
屬縣曰宣恩。
來鳳鹹豐、利川。
移建始來屬。
從之。
○癸卯。
谕副總河原非額設之員。
且一時亦不得人。
着詢問白鐘山如河工事務。
不必需員協辦。
即奏明停止。
若必須協辦之員。
令白鐘山将平日深知灼見。
谙練河務者奏聞請旨 ○甲辰冬至祀天于圜丘遣顯親王衍潢恭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上詣奉先殿行禮。
○乙已。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議叙平郡王軍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從前北路軍務傅爾丹錫保前後辦理錯誤。
諸事廢弛。
自平郡王為大将軍以來。
實心任事。
整理一切。
雖因賊寇斂迹。
未着顯功。
而在外統兵數年。
實屬勤勞并無過失。
皇考原欲俟其回京加恩。
但未降旨。
着照西路署大将軍查郎阿議、叙之例将平郡王議叙。
以為人臣殚心公事。
宣力戎行者勸。
○谕國家久道化成人文蔚起皇考樂育群材。
特降谕旨令直省督撫及在朝大臣。
各保舉博學鴻詞之士以備制作之選乃直省奉诏、已及二年。
而所舉人數寥寥。
朕思天下之大。
人材之衆豈無足膺是舉者一則各懷慎重觀望之心。
一則衡鑒之明。
視乎在已之學問。
或已實空疎。
難以物色流品。
此所以遲回而不能決也然際此盛典。
安可久稽。
朕用再為申谕。
凡在内大臣。
及各直省督撫。
務宜悉心延訪。
速行保薦。
定于一年之内。
齊集京師。
候旨廷試倘、直省中實無可舉。
亦即具本題覆。
○谕戶部。
朕聞江南太平府蕪湖縣有雜辦江夫河篷錢糧。
歲徵銀二千三百零四兩。
曆年已久房屋傾圯而額稅仍存。
小民輸納艱難頗為地方之累朕即位以來勤求民隐。
已降旨禁革雜稅此即雜派中之先宜豁免者。
着該督撫。
遵旨。
将此項錢糧二千三百零四兩。
即行寬免。
永着為例。
并出示通行曉谕。
毋許胥吏地棍等。
侵蝕中飽。
○饬居喪毋得嫁娶。
谕曰、朕聞吉兇異道。
不得相幹。
故娶在三年之外。
而聘在三年之内者。
春秋猶以為非。
禮記稱大功之末。
可以冠子。
可以嫁子。
父小功之末。
可以娶婦。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
三年之喪創深痛钜苟有人心者必宜于此焉變矣。
乃愚民不知禮教起于皂隸編氓之家。
有慮服喪之後。
不得嫁娶。
乘父母疾笃及殡殓未終。
而成婚者。
其後商賈中家多有之。
士大夫亦間為之而八旗效之。
朕實憫焉。
自今伊始。
自齒朝之士下逮門内有生監者。
三年之喪。
終喪不得嫁娶違者奪爵褫服其極貧皂隸編氓。
父母卧病呻吟床褥。
必賴子婦以躬薪水。
治饔飱者。
聽其迎娶盥饋俟疾愈喪畢而後成婚。
古者禮不下庶人其斯之類欤。
曾子問。
親迎女、在途而壻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缟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