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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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後同稱。
孝慕之忱。
顯揚并切。
溯有娀于殷世祥祉攸凝。
紀太姒于周詩徽音永炳。
矧系聖代之母儀宜有加崇之顯号。
欽惟孝敬皇後。
功符坤載。
德協乾元。
笃誠孝于宮庭。
動循禮則。
懋勤勞于壸掖。
翊贊谟猷。
溫恭備着夫嘉徽。
和順聿昭其淑德。
丕宣阃教。
化啟肅雝。
共被仁慈恩推鞠育。
慶昇平而佐理。
帝治彌昭。
贻福祉以垂庥。
孝思倍摯。
臣等恭遵谕旨。
敬考彜章謹拟恭上尊谥曰孝敬恭和懿順昭惠佐天翊聖憲皇後。
伏俟命下之日應行典禮交與該衙門敬謹辦理。
得旨是依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淮關監督年希堯庇役縱仆壞法病商各款。
經巡撫高其倬具本題參。
已降旨交該督撫嚴查究審。
朕又聞得年希堯于徐州所屬四縣之落地稅例應地方官徵收者。
又複變亂成法。
改為關額徵收私添稅口。
差遣多人橫徵生事。
正耗之外複索取票錢飯錢甚至民間收獲糧石棉花并市集零星買賣極細微之物。
如魚蝦等類亦勒令上稅種種悖謬。
擾累民生怨聲載道。
其家人鄭三。
尤為首惡。
把持内外。
無所不為。
等語。
朕思州縣落地稅銀原應地方官徵收。
且從前曾奉皇考谕旨。
牙商雜稅不許有司任意增添。
前日朕複降旨。
巳将鄉村市鎮之落地稅。
永行革除。
今年希堯既将徐屬四縣之落地稅。
違例改為關額濫徵又縱容家人書役。
加倍勒取。
擾累民生情甚可惡。
着該督撫即行查明。
将該縣落地稅之應徵者。
仍歸地方官徵收。
應革除者。
仍遵旨革除。
以蘇民困。
其年希堯家人鄭三。
着即行嚴拿。
一并究審定拟具奏。
○已亥。
以順天府府尹蔣漣、署太常寺卿事務。
以副都禦史孫國玺、署順天府府尹事務。
以刑部右侍郎木和林、轉刑部左侍郎。
理藩院左侍郎納延泰、為刑部右侍郎。
○命侍講鄭江、提督安徽學政。
檢讨李光墺、提督山東學政。
監察禦史張考、提督河南學政。
修撰周<?雨澍>提督陝西學政。
編修周學健、提督福建學政編修于辰、提督江西學政。
戶部郎中藩允敏、提督廣西學政。
戶部員外郎陳象樞、提督四川學政。
編修孫人龍、提督雲南學政。
監察禦史鄒一桂、提督貴州學政。
監察禦史張仕遇、提督湖南學政。
吏科給事中王丕烈、聲名好。
仍留廣韶學政任。
○以侍郎銜、王國棟、署刑部侍郎。
○庚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前張照自請前往黔省辦理苗疆事務。
比時皇考切加教訓。
準其前往。
乃伊自到黔省以來挾詐懷私。
擾亂軍務。
罪過多端。
張照來京時着交與總理事務王大臣。
會同刑部。
确查嚴審定拟具奏。
○兵部奏。
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請思恩協改為思恩營。
設遊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兵五百名。
鎮安營改為鎮安協。
設副将一員。
都司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兵七百零五名。
均隸右江鎮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辛醜。
命甄别僧道谕曰、四民之中、惟農夫作苦。
自食其力。
最為無愧。
饬庀八材。
以利民用。
非百工莫備。
士則學大人之學。
故錄其賢者能者。
至于商賈阜通财賄。
亦未嘗無益于人。
而古昔聖王。
尚慮逐末者多。
令不得衣絲乘車。
推擇為吏。
以重抑之。
今僧之中。
有号為應付者。
各分房頭世守田宅。
飲酒食肉。
并無顧忌。
甚者且畜妻子。
道士之火居者。
亦然。
夫一夫不耕。
或受之饑一女不織。
或受之寒。
多一僧道。
即少一農民。
乃若輩不惟不耕而食且食必精良。
不惟不織而衣且衣必細美。
室廬器用。
玩好百物。
争取華靡計上農夫三人。
肉袒深耕。
尚不足以給僧道一人。
不亦悖乎。
朕于二氏之學。
皆洞悉其源流。
今降此旨。
并非博不尚佛老之。
名也。
蓋見今之學佛人。
豈特如佛祖者無有即如近代高僧。
實能外形骸。
清淨超悟者亦稀。
今之道士。
豈特如老莊者無有。
即如前世山澤之癯。
實能凝神氣。
養怡壽命者亦稀。
然苟能遵守戒律。
焚修于山林寂寞之區。
布衣粗食獨善其身猶于民無害也。
今則不事作業。
甘食美衣。
十百為群。
農工商賈。
終歲竭蹷以奉之。
而蕩檢踰閑。
于其師之說。
亦毫不能守。
是不獨在國家為遊民即繩以佛老之教。
亦為敗類而可聽其耗民财。
溷民俗乎。
着直省督撫。
饬各州縣。
按籍稽查。
除名山古刹。
收接十方叢林。
及雖在城市。
而願受度牒。
遵守戒律。
閉戶清修者不問外其餘房頭應付僧火居道士。
皆集衆面問願還俗者聽之。
願守寺院者亦聽之但身領度牒不得招受生徒。
所有赀産。
如何量給還俗及守寺院者為衣食計。
其餘歸公留為地方養濟窮民之用。
并道士亦給度牒之法該部詳細妥議具奏。
○命月官履曆勿事頌揚。
谕曰、吏部月選官員引見。
每先期考試履曆蓋看其通曉文義與否。
若有條奏事宜。
更可觀其識見。
即虞廷敷奏以言之意也。
朕近覽月官履曆。
率多頌
孝慕之忱。
顯揚并切。
溯有娀于殷世祥祉攸凝。
紀太姒于周詩徽音永炳。
矧系聖代之母儀宜有加崇之顯号。
欽惟孝敬皇後。
功符坤載。
德協乾元。
笃誠孝于宮庭。
動循禮則。
懋勤勞于壸掖。
翊贊谟猷。
溫恭備着夫嘉徽。
和順聿昭其淑德。
丕宣阃教。
化啟肅雝。
共被仁慈恩推鞠育。
慶昇平而佐理。
帝治彌昭。
贻福祉以垂庥。
孝思倍摯。
臣等恭遵谕旨。
敬考彜章謹拟恭上尊谥曰孝敬恭和懿順昭惠佐天翊聖憲皇後。
伏俟命下之日應行典禮交與該衙門敬謹辦理。
得旨是依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淮關監督年希堯庇役縱仆壞法病商各款。
經巡撫高其倬具本題參。
已降旨交該督撫嚴查究審。
朕又聞得年希堯于徐州所屬四縣之落地稅例應地方官徵收者。
又複變亂成法。
改為關額徵收私添稅口。
差遣多人橫徵生事。
正耗之外複索取票錢飯錢甚至民間收獲糧石棉花并市集零星買賣極細微之物。
如魚蝦等類亦勒令上稅種種悖謬。
擾累民生怨聲載道。
其家人鄭三。
尤為首惡。
把持内外。
無所不為。
等語。
朕思州縣落地稅銀原應地方官徵收。
且從前曾奉皇考谕旨。
牙商雜稅不許有司任意增添。
前日朕複降旨。
巳将鄉村市鎮之落地稅。
永行革除。
今年希堯既将徐屬四縣之落地稅。
違例改為關額濫徵又縱容家人書役。
加倍勒取。
擾累民生情甚可惡。
着該督撫即行查明。
将該縣落地稅之應徵者。
仍歸地方官徵收。
應革除者。
仍遵旨革除。
以蘇民困。
其年希堯家人鄭三。
着即行嚴拿。
一并究審定拟具奏。
○已亥。
以順天府府尹蔣漣、署太常寺卿事務。
以副都禦史孫國玺、署順天府府尹事務。
以刑部右侍郎木和林、轉刑部左侍郎。
理藩院左侍郎納延泰、為刑部右侍郎。
○命侍講鄭江、提督安徽學政。
檢讨李光墺、提督山東學政。
監察禦史張考、提督河南學政。
修撰周<?雨澍>提督陝西學政。
編修周學健、提督福建學政編修于辰、提督江西學政。
戶部郎中藩允敏、提督廣西學政。
戶部員外郎陳象樞、提督四川學政。
編修孫人龍、提督雲南學政。
監察禦史鄒一桂、提督貴州學政。
監察禦史張仕遇、提督湖南學政。
吏科給事中王丕烈、聲名好。
仍留廣韶學政任。
○以侍郎銜、王國棟、署刑部侍郎。
○庚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前張照自請前往黔省辦理苗疆事務。
比時皇考切加教訓。
準其前往。
乃伊自到黔省以來挾詐懷私。
擾亂軍務。
罪過多端。
張照來京時着交與總理事務王大臣。
會同刑部。
确查嚴審定拟具奏。
○兵部奏。
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請思恩協改為思恩營。
設遊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兵五百名。
鎮安營改為鎮安協。
設副将一員。
都司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兵七百零五名。
均隸右江鎮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辛醜。
命甄别僧道谕曰、四民之中、惟農夫作苦。
自食其力。
最為無愧。
饬庀八材。
以利民用。
非百工莫備。
士則學大人之學。
故錄其賢者能者。
至于商賈阜通财賄。
亦未嘗無益于人。
而古昔聖王。
尚慮逐末者多。
令不得衣絲乘車。
推擇為吏。
以重抑之。
今僧之中。
有号為應付者。
各分房頭世守田宅。
飲酒食肉。
并無顧忌。
甚者且畜妻子。
道士之火居者。
亦然。
夫一夫不耕。
或受之饑一女不織。
或受之寒。
多一僧道。
即少一農民。
乃若輩不惟不耕而食且食必精良。
不惟不織而衣且衣必細美。
室廬器用。
玩好百物。
争取華靡計上農夫三人。
肉袒深耕。
尚不足以給僧道一人。
不亦悖乎。
朕于二氏之學。
皆洞悉其源流。
今降此旨。
并非博不尚佛老之。
名也。
蓋見今之學佛人。
豈特如佛祖者無有即如近代高僧。
實能外形骸。
清淨超悟者亦稀。
今之道士。
豈特如老莊者無有。
即如前世山澤之癯。
實能凝神氣。
養怡壽命者亦稀。
然苟能遵守戒律。
焚修于山林寂寞之區。
布衣粗食獨善其身猶于民無害也。
今則不事作業。
甘食美衣。
十百為群。
農工商賈。
終歲竭蹷以奉之。
而蕩檢踰閑。
于其師之說。
亦毫不能守。
是不獨在國家為遊民即繩以佛老之教。
亦為敗類而可聽其耗民财。
溷民俗乎。
着直省督撫。
饬各州縣。
按籍稽查。
除名山古刹。
收接十方叢林。
及雖在城市。
而願受度牒。
遵守戒律。
閉戶清修者不問外其餘房頭應付僧火居道士。
皆集衆面問願還俗者聽之。
願守寺院者亦聽之但身領度牒不得招受生徒。
所有赀産。
如何量給還俗及守寺院者為衣食計。
其餘歸公留為地方養濟窮民之用。
并道士亦給度牒之法該部詳細妥議具奏。
○命月官履曆勿事頌揚。
谕曰、吏部月選官員引見。
每先期考試履曆蓋看其通曉文義與否。
若有條奏事宜。
更可觀其識見。
即虞廷敷奏以言之意也。
朕近覽月官履曆。
率多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