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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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官民人等、身蹈過愆。
大幹功令者。
自然不能掩蓋。
且無人不可舉首。
斷不容奴仆挾制短長。
妄行首告。
而紊尊卑之定分也。
嗣後遇有奴仆首告家主者。
雖所告皆實。
亦必将首告之奴仆。
仍照例重治其罪。
爾等即交該部通行曉谕。
永着為令。
○命僧衆仍給度牒。
谕曰、曆代僧人披剃。
有給與度牒之制。
所以稽梵行、重律儀也。
我世祖章皇帝、于順治八年。
停其納銀。
仍給度牒。
迨聖祖仁皇帝、康熙初年。
并給發度牒。
亦經停止。
蓋其時僧徒尚未甚多。
又當玉琳國師、筇溪禅師、主持法席。
相繼振興之餘。
猶知共循遺軌。
故不給度牒。
亦屬可行。
近日缁流太衆。
品類混淆。
各省僧衆。
真心出家修道者。
百無一二。
而愚下無賴之人。
遊手聚食。
且有獲罪逃匿者。
竄迹其中。
是以佛門之人日衆。
而佛法日衰。
不惟參求正覺。
克紹宗風者。
寥寥希觏。
即嚴持戒律。
習學小乘之人。
亦不多見。
蔑棄清規。
徒增塵玷。
此其流弊。
将不可勝言。
朕崇敬佛法。
秉信夙深。
參悟實功。
仰蒙皇考嘉獎。
許以當今法會中。
契超無上者。
朕為第一。
則并無薄待釋子之成見可知。
特以護持正教之殷懷。
不得不辨其薰莸。
加之甄别。
着該部仍行頒發度牒。
給在京及各省僧綱司等。
嗣後情願出家之人。
必須給度牒。
方準披剃。
仍饬府州縣等衙門。
嚴查僧官胥吏。
毋許借端需索。
擾累僧徒。
違者從重治罪。
爾部即遵谕行。
○禁擅造寺觀神祠。
谕曰、朕觀各處地方。
寺觀廟宇甚多。
而年久傾圯者。
亦複不少。
每緻棟宇摧頹。
佛像露處。
雨淋日炙無人問及。
在昔創建寺廟之初心。
原以崇佛敬神。
廣種福田。
而乃不能久固。
轉增亵慢之愆者。
皆由寺廟太多太雜。
人情喜新厭舊。
樂于興造。
而怠于修葺之所緻也。
着傳谕步軍統領、及順天府、五城地方官。
并外省督撫、出示曉谕。
嗣後官民人等、樂善好施。
欲建寺廟。
及僧道之發心募化者。
惟許将舊寺舊廟。
增修加葺。
或複整十方之古刹。
或繕補功德之專祠。
庶令琳宮永煥。
廟貌常新。
教相增輝。
百靈式妥。
可以伸虔恪之衆志。
即以廣福庇于生民。
至若立願廣大。
材力豐盈。
特欲興寺觀神祠者。
必呈明督撫、具題奉旨。
方準營建。
若不俟題請。
擅為興造者。
必加究治。
○追恤陣亡大臣官員兵丁。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軍機大臣、曰。
朕聞和通呼爾哈之役。
諸路官兵、及東路兵丁、俱懷疑觀望。
亦有棄營先回者。
祇餘京師右衛之舊滿洲兵。
奮勇沖擊。
雖年少者亦皆死戰不退。
是以盡忠者甚衆。
此等效力陣亡大臣官員兵丁。
亡身報國。
殊為可憫。
而未及加恩者。
今尚有之。
從前皇考所以未即加恩伊等者。
特因準噶爾之事未定。
欲令在外弁兵。
愈加黾勉圖功。
故暫緩之、以待事定。
再行加恩也。
今遭皇考大故。
準噶爾複奏請和好。
朕不得不推廣皇考隆恩。
此等效力陣亡大臣官員兵丁。
未及加恩者。
該部詳确查明。
将如何獎勵加恩之處議奏。
西路官員兵丁内。
有似此效力陣亡。
未及加恩者。
亦着查明、将如何加恩之處議奏。
至于出衆效力。
身得重傷。
現在軍營。
未經叙奏之兵。
亦着該管大臣等、查明具奏、候朕加恩。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傅爾丹、現在圓明園圈禁看守。
着交刑部監禁。
其應行審訊事件。
着審明定拟具奏。
傅爾丹除貪婪等項輕罪外。
第一是和通呼爾哈處。
所犯之罪甚大。
伊身系統轄兵丁之大将軍。
乃不能收拾衆心。
複與大臣等不睦。
且不能約束。
以緻失機。
将軍兵損折。
皆傅爾丹之罪。
與嶽鐘琪無異。
着将。
伊監禁。
俟該部奏請時。
再派大臣等審訊。
○庚申。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皇考供膳時。
着理親王弘皙、貝子弘景、弘春、弘昌、公弘昉、弘晀、亦随允祎進内。
此後王公大臣、額驸、台吉等、有初到者。
俱照此開列職名進呈。
○又谕、皇考山陵重地。
朕心寤寐瞻依。
祇以躬膺付托。
辦理萬幾。
未能親往守護。
而朕弟年長者。
祇和親王一人。
現在協辦事務。
又未能代朕前往。
再四思維。
公允祎、乃皇考之弟。
有服勞奉事之義。
着晉封貝勒。
令其前往守護。
貝勒斐蘇、公弘晀、亦令同往。
再照景陵之例。
應派領侍衛内大臣一員。
尚書二員。
都統二員。
散秩大臣二員。
侍郎二員。
内務府總管一員。
副都統二員。
乾清門侍衛八員。
侍衛四十員。
領侍衛内大臣、着派哈達。
尚書、着派魏廷珍、憲德。
都統、着派邁祿、高起。
散秩大臣、着派侯圖巴、沙晉。
侍郎、着派留保、阿克敦。
内務府總管、着派盛安。
副都統、着派侯田存德、于永世。
乾清門侍衛、着派郭爾多、達哈素、那爾泰、托倫、素爾鼐、阿蘭泰、六十一、鄂爾塞、前往守護。
侍衛四十員、着領侍衛内大臣、開列請旨。
伊等務期敬謹居心。
恪勤将事。
以仰報皇考豢養隆恩。
庶不負朕鄭重派往之意。
○開鄉會恩科。
谕曰、國家大典。
首重掄才。
我朝培養多年。
人文日盛。
是以皇考禦極之初。
于三年大比之外。
特開鄉會恩科。
廣羅俊乂。
所以鼓舞而振興之者。
至為周備。
今朕缵承統緒。
照雍正元年特開恩科之例。
舉行茲典。
乾隆元年。
系丙辰會試正科。
着于八月舉行鄉試。
乾隆二年二月舉行會試。
以副朕興賢育才之至意。
爾等即交該部遵行。
○又谕、人臣秉公執法。
紀綱攸系。
凡所參奏。
必當持平準理。
據實上聞。
方為允協。
朕觀條陳參奏中。
竟有矯詐之人。
于所管宗族親戚。
有意苛求。
将不應參奏之事入告。
以博秉公執法。
不顧私親之名者。
如其宗族本睦。
而其人又能公正居心。
毫無瞻顧。
因族中實有犯法幹紀。
而不為私恩小惠。
即行參奏者。
固屬可嘉。
但聞此等參奏。
多出私心。
往往因本族。
中不無舊忿夙嫌。
借端報複。
既已不公。
又傷倫紀。
且欲竊附公正之名。
其居心深險。
更不可問矣。
此等習氣。
漢軍尤甚。
嗣後宜痛加改悔。
洗心滌慮。
倘或仍蹈故轍。
以假公濟私之事。
混行渎奏者。
必重治其罪。
以示國法之平。
以笃睦姻之俗。
爾等即傳谕中外知之。
○又谕、八旗入官地畝房屋。
皇考交與八旗大臣官員等料理。
乃伊等不能仰體聖心。
辦理總不妥協。
既無益于國計。
轉有累于八旗。
朕知之甚悉。
且有将已經奉旨蠲免之項因八旗。
查報在先。
複行勒逼交官者。
其間弊端種種。
着該部确查明白具奏。
再降谕旨。
○又谕、恩诏内、有豁免着追銀兩之條。
現在查辦。
其應行豁免者。
自不複催追。
但恐不應蠲免之中。
仍有應免之項。
一時分晰不清。
緻有牽混拖累之處。
殊非朕加恩沛澤之意。
着通行曉谕。
暫停追比。
俟查明分晰之後。
将不應豁免之項。
再行勒限着追。
○訓饬宗室。
谕曰、治國之道。
以親親睦族、移風、易俗、為先務。
我朝宗室。
承太祖太宗之家法。
風俗原頗醇樸。
其尊君愛親。
忠誠之教。
迥超庶姓。
嗣為一二不肖之徒沾染。
以緻現在宗室中。
彼此戲谑。
漸流卑鄙。
互相排擠。
不知向善。
風俗因而敝壞矣。
即如弘春、伊父獲罪監禁。
伊反以為喜。
弘暻、亦以監禁伊兄為快。
夫為人不孝不弟。
豈有為國盡忠之理。
更有宗室等、不顧品行。
專以谄媚近禦顯要大臣為事。
實屬有玷天潢。
皇考洞鑒于此。
聖慮周詳。
啟迪訓導。
期挽流俗而臻于善。
不憚勤苦。
孳孳教誨。
于今十三年矣。
其中感戴皇考教誨成全之恩。
謹守奉行者固多。
其心以為待伊等刻薄者。
亦不一而足。
皇考訓谕。
周詳備至。
以朕之才德年齒。
識見曆練。
遠不及皇考。
雖多方教誨。
亦不能出乎。
皇考訓谕之外。
況皇考如此之教誨。
猶未能盡化。
甯朕言是聽乎。
雖然。
朕惟仰體皇考之心。
整饬宗室積習。
期歸于善。
豈無一二人感化自
大幹功令者。
自然不能掩蓋。
且無人不可舉首。
斷不容奴仆挾制短長。
妄行首告。
而紊尊卑之定分也。
嗣後遇有奴仆首告家主者。
雖所告皆實。
亦必将首告之奴仆。
仍照例重治其罪。
爾等即交該部通行曉谕。
永着為令。
○命僧衆仍給度牒。
谕曰、曆代僧人披剃。
有給與度牒之制。
所以稽梵行、重律儀也。
我世祖章皇帝、于順治八年。
停其納銀。
仍給度牒。
迨聖祖仁皇帝、康熙初年。
并給發度牒。
亦經停止。
蓋其時僧徒尚未甚多。
又當玉琳國師、筇溪禅師、主持法席。
相繼振興之餘。
猶知共循遺軌。
故不給度牒。
亦屬可行。
近日缁流太衆。
品類混淆。
各省僧衆。
真心出家修道者。
百無一二。
而愚下無賴之人。
遊手聚食。
且有獲罪逃匿者。
竄迹其中。
是以佛門之人日衆。
而佛法日衰。
不惟參求正覺。
克紹宗風者。
寥寥希觏。
即嚴持戒律。
習學小乘之人。
亦不多見。
蔑棄清規。
徒增塵玷。
此其流弊。
将不可勝言。
朕崇敬佛法。
秉信夙深。
參悟實功。
仰蒙皇考嘉獎。
許以當今法會中。
契超無上者。
朕為第一。
則并無薄待釋子之成見可知。
特以護持正教之殷懷。
不得不辨其薰莸。
加之甄别。
着該部仍行頒發度牒。
給在京及各省僧綱司等。
嗣後情願出家之人。
必須給度牒。
方準披剃。
仍饬府州縣等衙門。
嚴查僧官胥吏。
毋許借端需索。
擾累僧徒。
違者從重治罪。
爾部即遵谕行。
○禁擅造寺觀神祠。
谕曰、朕觀各處地方。
寺觀廟宇甚多。
而年久傾圯者。
亦複不少。
每緻棟宇摧頹。
佛像露處。
雨淋日炙無人問及。
在昔創建寺廟之初心。
原以崇佛敬神。
廣種福田。
而乃不能久固。
轉增亵慢之愆者。
皆由寺廟太多太雜。
人情喜新厭舊。
樂于興造。
而怠于修葺之所緻也。
着傳谕步軍統領、及順天府、五城地方官。
并外省督撫、出示曉谕。
嗣後官民人等、樂善好施。
欲建寺廟。
及僧道之發心募化者。
惟許将舊寺舊廟。
增修加葺。
或複整十方之古刹。
或繕補功德之專祠。
庶令琳宮永煥。
廟貌常新。
教相增輝。
百靈式妥。
可以伸虔恪之衆志。
即以廣福庇于生民。
至若立願廣大。
材力豐盈。
特欲興寺觀神祠者。
必呈明督撫、具題奉旨。
方準營建。
若不俟題請。
擅為興造者。
必加究治。
○追恤陣亡大臣官員兵丁。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軍機大臣、曰。
朕聞和通呼爾哈之役。
諸路官兵、及東路兵丁、俱懷疑觀望。
亦有棄營先回者。
祇餘京師右衛之舊滿洲兵。
奮勇沖擊。
雖年少者亦皆死戰不退。
是以盡忠者甚衆。
此等效力陣亡大臣官員兵丁。
亡身報國。
殊為可憫。
而未及加恩者。
今尚有之。
從前皇考所以未即加恩伊等者。
特因準噶爾之事未定。
欲令在外弁兵。
愈加黾勉圖功。
故暫緩之、以待事定。
再行加恩也。
今遭皇考大故。
準噶爾複奏請和好。
朕不得不推廣皇考隆恩。
此等效力陣亡大臣官員兵丁。
未及加恩者。
該部詳确查明。
将如何獎勵加恩之處議奏。
西路官員兵丁内。
有似此效力陣亡。
未及加恩者。
亦着查明、将如何加恩之處議奏。
至于出衆效力。
身得重傷。
現在軍營。
未經叙奏之兵。
亦着該管大臣等、查明具奏、候朕加恩。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傅爾丹、現在圓明園圈禁看守。
着交刑部監禁。
其應行審訊事件。
着審明定拟具奏。
傅爾丹除貪婪等項輕罪外。
第一是和通呼爾哈處。
所犯之罪甚大。
伊身系統轄兵丁之大将軍。
乃不能收拾衆心。
複與大臣等不睦。
且不能約束。
以緻失機。
将軍兵損折。
皆傅爾丹之罪。
與嶽鐘琪無異。
着将。
伊監禁。
俟該部奏請時。
再派大臣等審訊。
○庚申。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皇考供膳時。
着理親王弘皙、貝子弘景、弘春、弘昌、公弘昉、弘晀、亦随允祎進内。
此後王公大臣、額驸、台吉等、有初到者。
俱照此開列職名進呈。
○又谕、皇考山陵重地。
朕心寤寐瞻依。
祇以躬膺付托。
辦理萬幾。
未能親往守護。
而朕弟年長者。
祇和親王一人。
現在協辦事務。
又未能代朕前往。
再四思維。
公允祎、乃皇考之弟。
有服勞奉事之義。
着晉封貝勒。
令其前往守護。
貝勒斐蘇、公弘晀、亦令同往。
再照景陵之例。
應派領侍衛内大臣一員。
尚書二員。
都統二員。
散秩大臣二員。
侍郎二員。
内務府總管一員。
副都統二員。
乾清門侍衛八員。
侍衛四十員。
領侍衛内大臣、着派哈達。
尚書、着派魏廷珍、憲德。
都統、着派邁祿、高起。
散秩大臣、着派侯圖巴、沙晉。
侍郎、着派留保、阿克敦。
内務府總管、着派盛安。
副都統、着派侯田存德、于永世。
乾清門侍衛、着派郭爾多、達哈素、那爾泰、托倫、素爾鼐、阿蘭泰、六十一、鄂爾塞、前往守護。
侍衛四十員、着領侍衛内大臣、開列請旨。
伊等務期敬謹居心。
恪勤将事。
以仰報皇考豢養隆恩。
庶不負朕鄭重派往之意。
○開鄉會恩科。
谕曰、國家大典。
首重掄才。
我朝培養多年。
人文日盛。
是以皇考禦極之初。
于三年大比之外。
特開鄉會恩科。
廣羅俊乂。
所以鼓舞而振興之者。
至為周備。
今朕缵承統緒。
照雍正元年特開恩科之例。
舉行茲典。
乾隆元年。
系丙辰會試正科。
着于八月舉行鄉試。
乾隆二年二月舉行會試。
以副朕興賢育才之至意。
爾等即交該部遵行。
○又谕、人臣秉公執法。
紀綱攸系。
凡所參奏。
必當持平準理。
據實上聞。
方為允協。
朕觀條陳參奏中。
竟有矯詐之人。
于所管宗族親戚。
有意苛求。
将不應參奏之事入告。
以博秉公執法。
不顧私親之名者。
如其宗族本睦。
而其人又能公正居心。
毫無瞻顧。
因族中實有犯法幹紀。
而不為私恩小惠。
即行參奏者。
固屬可嘉。
但聞此等參奏。
多出私心。
往往因本族。
中不無舊忿夙嫌。
借端報複。
既已不公。
又傷倫紀。
且欲竊附公正之名。
其居心深險。
更不可問矣。
此等習氣。
漢軍尤甚。
嗣後宜痛加改悔。
洗心滌慮。
倘或仍蹈故轍。
以假公濟私之事。
混行渎奏者。
必重治其罪。
以示國法之平。
以笃睦姻之俗。
爾等即傳谕中外知之。
○又谕、八旗入官地畝房屋。
皇考交與八旗大臣官員等料理。
乃伊等不能仰體聖心。
辦理總不妥協。
既無益于國計。
轉有累于八旗。
朕知之甚悉。
且有将已經奉旨蠲免之項因八旗。
查報在先。
複行勒逼交官者。
其間弊端種種。
着該部确查明白具奏。
再降谕旨。
○又谕、恩诏内、有豁免着追銀兩之條。
現在查辦。
其應行豁免者。
自不複催追。
但恐不應蠲免之中。
仍有應免之項。
一時分晰不清。
緻有牽混拖累之處。
殊非朕加恩沛澤之意。
着通行曉谕。
暫停追比。
俟查明分晰之後。
将不應豁免之項。
再行勒限着追。
○訓饬宗室。
谕曰、治國之道。
以親親睦族、移風、易俗、為先務。
我朝宗室。
承太祖太宗之家法。
風俗原頗醇樸。
其尊君愛親。
忠誠之教。
迥超庶姓。
嗣為一二不肖之徒沾染。
以緻現在宗室中。
彼此戲谑。
漸流卑鄙。
互相排擠。
不知向善。
風俗因而敝壞矣。
即如弘春、伊父獲罪監禁。
伊反以為喜。
弘暻、亦以監禁伊兄為快。
夫為人不孝不弟。
豈有為國盡忠之理。
更有宗室等、不顧品行。
專以谄媚近禦顯要大臣為事。
實屬有玷天潢。
皇考洞鑒于此。
聖慮周詳。
啟迪訓導。
期挽流俗而臻于善。
不憚勤苦。
孳孳教誨。
于今十三年矣。
其中感戴皇考教誨成全之恩。
謹守奉行者固多。
其心以為待伊等刻薄者。
亦不一而足。
皇考訓谕。
周詳備至。
以朕之才德年齒。
識見曆練。
遠不及皇考。
雖多方教誨。
亦不能出乎。
皇考訓谕之外。
況皇考如此之教誨。
猶未能盡化。
甯朕言是聽乎。
雖然。
朕惟仰體皇考之心。
整饬宗室積習。
期歸于善。
豈無一二人感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