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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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寫宏字□□□(林□玉)□字、不必行。
嗣後凡遇朕禦名之處。
不必諱。
若臣工名字有同朕。
心自不安者。
上一字、着少寫一點。
下一字、将中間禾字。
書為木字。
即可以存回避之意矣。
爾部可傳谕中外。
一體遵行。
○又谕、莊親王、果親王、召見便殿、賜坐之時。
俱行拜禮。
朕心深為不安。
王等皆聖祖仁皇帝之子。
大行皇帝之弟。
于朕為叔。
行輩甚尊。
豈可常行拜禮于朕前乎。
君臣上下。
分義固所當遵。
然便殿燕見之時。
非朝會大典可比。
禮以義起。
古人所貴。
朕心所未安之處。
即禮之所當随宜斟酌者。
嗣後如升殿朝賀。
典禮攸關之處。
諸王等仍遵定例行禮外。
若便殿燕見時。
朕親叔輩。
均不必叩拜。
以昭朕敬長親親之意。
○以刑部侍郎托玺、協辦步軍統領事務。
○丁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辦理苗疆軍務王大臣。
朕聞得滇黔等省官兵。
攻剿逆苗。
其所過地方。
概将空寨焚毀。
甚至将已撫之苗。
出寨當夫者。
辄行誅戮。
蓋附近小寨。
每為大寨逆苗。
驅使挾制。
不得不從。
若一概焚燒。
毀棄米糧牲畜。
誅其老弱子女。
則脅從之徒。
無所依藉。
勢必并力格鬥。
收拾為難等語。
朕思實被威脅。
不得已附從之苗。
原與實系肆逆之苗不同。
從前王大臣等所議。
原令哈元生等、分别料理。
若将脅從之苗寨。
概行焚毀。
并誅其老弱子女。
則益堅其抗拒之心。
于剿撫機宜。
殊為未協。
若奉朕此旨之後。
有意寬縱。
使逆苗并不畏威。
兼不懷德。
則亦非一勞永逸之計。
爾王大臣等、可傳谕張廣泗、哈元生、董芳等、知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自幼讀書。
皇考命左都禦史福敏。
為朕講習讨論。
十餘年來。
朝夕恪勤。
不辭勞瘁。
其居心宣力。
皆出至誠。
克稱課讀之職。
實應加恩議叙。
又原任侍郎蔡世遠。
學問素優。
自雍正元年。
在内廷行走。
勤勞敬慎。
于經義文詞。
悉心講究。
多所禆益。
亦應加恩。
以示朕笃念舊勞之意。
着交部定議具奏。
○果親王允禮奏、請定侵盜錢糧罪例。
得旨、如此辦理才是。
具見王公忠誠直。
而非為苛刻者也。
将此奏與九卿看。
其三百一千之數。
原系法司上下其手之通斃。
着永行禁止。
其援诏邀免之處。
着以一萬兩以下為準。
有逾此數。
不準豁免。
餘依議。
○刑部奏、援赦合例、朝審人犯。
得旨、赦非善政。
古人論之詳矣。
但朕即位之初。
盡遵舊制。
誕布新恩。
凡此罪人。
皆因自取。
亟宜改悔。
永為良民。
法司仍宜照例詳記檔案。
如既赦之人。
再幹法紀。
朕必将伊等加倍治罪。
決不寬貸也。
可詳細曉谕中外臣民知之。
○賜大學士朱轼、内城官房一區、移居銀五百兩。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九月二十五日。
朕親詣孝敬皇後幾筵祭奠。
所有祭品。
應否加增之處。
王大臣等議奏。
尋議、加增冠一頂。
衣七襲。
得旨、是。
○又谕、諴親王、和親王、向荷皇考深恩。
封以親王之爵。
但冊封之典。
尚未舉行。
又二王尚居住紫禁城内。
分旗賜第之處。
總未及降旨。
今朕缵承大統。
典禮以次舉行。
其諴親王、和親王、應如何冊封。
并賜居王府。
分予護衛。
給贍家資。
務期妥協寬裕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内務府、斟酌緩急。
詳議具奏。
○又谕、向來理密親王之子弘<?日為>、弘晥、孫永璥、因年尚幼穉。
蒙皇考垂慈恩養。
仍住宮中。
近伊等年已長成。
皇考原欲賜宅另居。
尚未降旨。
茲朕仰體聖慈。
為籌畫久遠之計。
應酌撥府第。
俾令安居。
并赉予贍給。
以副皇考恩養撫育之盛心。
其應加封爵。
及如何賜第居住。
給予養贍。
務期妥協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内務府、定議具奏。
○又谕、本年七月、皇考曾降谕旨。
今年黃運兩河。
水勢甚大。
南北河道總督、及在事官員。
悉心防護。
工程平穩可嘉。
俟霜降後。
降旨議叙。
今據嵇曾筠等、奏報秋汛安瀾情形。
着遵照皇考谕旨。
将江南河東河道總督。
及在事官員。
交部分别議叙具奏。
○又谕李绂、着賞給侍郎銜。
管理戶部三庫事務。
○戶部奏請、五城煮赈。
得旨、依議。
這五城施粥廠。
着禦史親往驗散。
俾貧民均沾實惠。
毋令胥役染指。
都察院堂官、不時前往察看。
○以通政使司右通政使逢泰、為通政使。
○己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再免民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各省民欠錢糧。
十年以上者。
已于恩诏内概予蠲免。
其餘未完民欠。
尚系應徵者。
朕思缵緒方初。
惟當繼述我皇考惠養黎元之至德。
俾服疇力穑之人。
均沐恩膏。
積逋全釋。
若未蠲之項。
尚事徵收。
民間不無煩擾。
茲特再行降旨、于恩诏外。
将雍正十二年以前。
各省錢糧、實欠在民者。
一益寬免。
從前江南積欠錢糧内。
曾有官侵吏蝕二項。
乃從民欠中分出者。
比時差往大臣官員。
辦理原不妥協。
亦着照民欠例寬免。
此朕仰體皇考試求保赤之仁。
深願吾民厚生正德之意。
各省軍民人等、身受國恩至渥。
自應感動天良。
屏除陋習。
明守法奉公之大義。
循則壤成賦之常經。
共為良民。
免追呼之擾累。
倘疲玩性成。
不知悛改。
則是吾民中最為愚頑之人。
既無畏威之念。
亦鮮懷德之心。
國法具在。
朕亦不能為之寬宥也。
爾等即交部遵行。
○又谕、皇考山陵。
正在興工。
現派守陵之貝勒大臣、官員侍衛等、前往居住。
其自京師至易州一帶地方。
往來官役工匠人等甚多。
恐有生事不法。
擾累居民者。
着都察院、派滿漢禦史各一員。
奏聞請旨。
前往沿路稽查。
如有滋擾地方之事。
着該禦史即行參奏。
交部治罪。
毋得徇隐。
其如何巡查、及應在何地駐劄之處。
交都察院一并議奏。
○又谕、皇考梓宮。
暫安奉雍和宮。
路途稍遠。
非壽皇殿近在禁城可比。
朕恭詣梓宮前敬奠。
此時天氣漸寒。
護軍校等、時勤服役。
堪為轸念。
着于恩诏外。
另賞給一月錢糧。
以為衣履之用。
再沿途護軍校、護軍、步軍、及校尉等、伺候官差。
應酌賞飯食。
着内務府設官棚五處。
預備飯食。
每處派禦史一員。
司官二員。
侍衛十員。
乾清門侍衛一員。
照看管理。
務令當差人等、俱得飽食。
倘有草率克減等斃。
經朕聞知。
必加嚴處。
○又谕、警跸街道之護軍。
站班過密。
方今天氣漸屆寒冷。
若派如許兵丁預備。
未免勞苦。
嗣後遇朕清晨詣雍和宮之日。
仍照此警跸。
若遇日中前往供獻午膳之日。
着減半。
庶兵丁等得以輪班更替。
○又谕、直隸各省員缺久懸。
甚非勤政之意。
今皇考大事。
已過一月。
其文官知府以上。
武官參将以上。
着該部照例。
即行帶領引見。
令赴新任。
其餘官員。
着總理事務莊親王、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
協辦總理事務朱轼。
會同署理尚書傅鼐。
秉公驗看。
若其中有年老不及者。
指名具奏。
若有人才敏練。
及技勇可觀。
着有勞績者。
亦着記名。
另行奏聞。
○又谕、本年恩诏内。
凡文武官員。
現在議降議罰、及住俸戴罪者。
俱着寬免。
已頒布通行。
朕查我朝遠年恩诏内。
凡革職及敕督撫究拟者。
曾有寬免之例。
今朕即位之初。
切望内外大小臣工。
洗心滌慮。
痛改前非。
為國家宣力。
以圖後效。
特沛浩蕩之恩。
予以自新之路。
着将文武官員現在議革者。
亦準寬免。
至于敕下督撫究拟之案。
其情罪輕重不等。
着該督撫秉公酌量。
若所犯情罪、應援恩诏寬免者。
俱着入于寬免之内。
以示朕宥過施恩之至意。
○定奴仆告主之罪。
谕曰、本年恩诏。
赦款甚多。
但奴仆告家主之案。
名分攸關。
情罪可惡。
毋得援恩诏赦免。
蓋
嗣後凡遇朕禦名之處。
不必諱。
若臣工名字有同朕。
心自不安者。
上一字、着少寫一點。
下一字、将中間禾字。
書為木字。
即可以存回避之意矣。
爾部可傳谕中外。
一體遵行。
○又谕、莊親王、果親王、召見便殿、賜坐之時。
俱行拜禮。
朕心深為不安。
王等皆聖祖仁皇帝之子。
大行皇帝之弟。
于朕為叔。
行輩甚尊。
豈可常行拜禮于朕前乎。
君臣上下。
分義固所當遵。
然便殿燕見之時。
非朝會大典可比。
禮以義起。
古人所貴。
朕心所未安之處。
即禮之所當随宜斟酌者。
嗣後如升殿朝賀。
典禮攸關之處。
諸王等仍遵定例行禮外。
若便殿燕見時。
朕親叔輩。
均不必叩拜。
以昭朕敬長親親之意。
○以刑部侍郎托玺、協辦步軍統領事務。
○丁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辦理苗疆軍務王大臣。
朕聞得滇黔等省官兵。
攻剿逆苗。
其所過地方。
概将空寨焚毀。
甚至将已撫之苗。
出寨當夫者。
辄行誅戮。
蓋附近小寨。
每為大寨逆苗。
驅使挾制。
不得不從。
若一概焚燒。
毀棄米糧牲畜。
誅其老弱子女。
則脅從之徒。
無所依藉。
勢必并力格鬥。
收拾為難等語。
朕思實被威脅。
不得已附從之苗。
原與實系肆逆之苗不同。
從前王大臣等所議。
原令哈元生等、分别料理。
若将脅從之苗寨。
概行焚毀。
并誅其老弱子女。
則益堅其抗拒之心。
于剿撫機宜。
殊為未協。
若奉朕此旨之後。
有意寬縱。
使逆苗并不畏威。
兼不懷德。
則亦非一勞永逸之計。
爾王大臣等、可傳谕張廣泗、哈元生、董芳等、知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自幼讀書。
皇考命左都禦史福敏。
為朕講習讨論。
十餘年來。
朝夕恪勤。
不辭勞瘁。
其居心宣力。
皆出至誠。
克稱課讀之職。
實應加恩議叙。
又原任侍郎蔡世遠。
學問素優。
自雍正元年。
在内廷行走。
勤勞敬慎。
于經義文詞。
悉心講究。
多所禆益。
亦應加恩。
以示朕笃念舊勞之意。
着交部定議具奏。
○果親王允禮奏、請定侵盜錢糧罪例。
得旨、如此辦理才是。
具見王公忠誠直。
而非為苛刻者也。
将此奏與九卿看。
其三百一千之數。
原系法司上下其手之通斃。
着永行禁止。
其援诏邀免之處。
着以一萬兩以下為準。
有逾此數。
不準豁免。
餘依議。
○刑部奏、援赦合例、朝審人犯。
得旨、赦非善政。
古人論之詳矣。
但朕即位之初。
盡遵舊制。
誕布新恩。
凡此罪人。
皆因自取。
亟宜改悔。
永為良民。
法司仍宜照例詳記檔案。
如既赦之人。
再幹法紀。
朕必将伊等加倍治罪。
決不寬貸也。
可詳細曉谕中外臣民知之。
○賜大學士朱轼、内城官房一區、移居銀五百兩。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九月二十五日。
朕親詣孝敬皇後幾筵祭奠。
所有祭品。
應否加增之處。
王大臣等議奏。
尋議、加增冠一頂。
衣七襲。
得旨、是。
○又谕、諴親王、和親王、向荷皇考深恩。
封以親王之爵。
但冊封之典。
尚未舉行。
又二王尚居住紫禁城内。
分旗賜第之處。
總未及降旨。
今朕缵承大統。
典禮以次舉行。
其諴親王、和親王、應如何冊封。
并賜居王府。
分予護衛。
給贍家資。
務期妥協寬裕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内務府、斟酌緩急。
詳議具奏。
○又谕、向來理密親王之子弘<?日為>、弘晥、孫永璥、因年尚幼穉。
蒙皇考垂慈恩養。
仍住宮中。
近伊等年已長成。
皇考原欲賜宅另居。
尚未降旨。
茲朕仰體聖慈。
為籌畫久遠之計。
應酌撥府第。
俾令安居。
并赉予贍給。
以副皇考恩養撫育之盛心。
其應加封爵。
及如何賜第居住。
給予養贍。
務期妥協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内務府、定議具奏。
○又谕、本年七月、皇考曾降谕旨。
今年黃運兩河。
水勢甚大。
南北河道總督、及在事官員。
悉心防護。
工程平穩可嘉。
俟霜降後。
降旨議叙。
今據嵇曾筠等、奏報秋汛安瀾情形。
着遵照皇考谕旨。
将江南河東河道總督。
及在事官員。
交部分别議叙具奏。
○又谕李绂、着賞給侍郎銜。
管理戶部三庫事務。
○戶部奏請、五城煮赈。
得旨、依議。
這五城施粥廠。
着禦史親往驗散。
俾貧民均沾實惠。
毋令胥役染指。
都察院堂官、不時前往察看。
○以通政使司右通政使逢泰、為通政使。
○己未。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再免民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各省民欠錢糧。
十年以上者。
已于恩诏内概予蠲免。
其餘未完民欠。
尚系應徵者。
朕思缵緒方初。
惟當繼述我皇考惠養黎元之至德。
俾服疇力穑之人。
均沐恩膏。
積逋全釋。
若未蠲之項。
尚事徵收。
民間不無煩擾。
茲特再行降旨、于恩诏外。
将雍正十二年以前。
各省錢糧、實欠在民者。
一益寬免。
從前江南積欠錢糧内。
曾有官侵吏蝕二項。
乃從民欠中分出者。
比時差往大臣官員。
辦理原不妥協。
亦着照民欠例寬免。
此朕仰體皇考試求保赤之仁。
深願吾民厚生正德之意。
各省軍民人等、身受國恩至渥。
自應感動天良。
屏除陋習。
明守法奉公之大義。
循則壤成賦之常經。
共為良民。
免追呼之擾累。
倘疲玩性成。
不知悛改。
則是吾民中最為愚頑之人。
既無畏威之念。
亦鮮懷德之心。
國法具在。
朕亦不能為之寬宥也。
爾等即交部遵行。
○又谕、皇考山陵。
正在興工。
現派守陵之貝勒大臣、官員侍衛等、前往居住。
其自京師至易州一帶地方。
往來官役工匠人等甚多。
恐有生事不法。
擾累居民者。
着都察院、派滿漢禦史各一員。
奏聞請旨。
前往沿路稽查。
如有滋擾地方之事。
着該禦史即行參奏。
交部治罪。
毋得徇隐。
其如何巡查、及應在何地駐劄之處。
交都察院一并議奏。
○又谕、皇考梓宮。
暫安奉雍和宮。
路途稍遠。
非壽皇殿近在禁城可比。
朕恭詣梓宮前敬奠。
此時天氣漸寒。
護軍校等、時勤服役。
堪為轸念。
着于恩诏外。
另賞給一月錢糧。
以為衣履之用。
再沿途護軍校、護軍、步軍、及校尉等、伺候官差。
應酌賞飯食。
着内務府設官棚五處。
預備飯食。
每處派禦史一員。
司官二員。
侍衛十員。
乾清門侍衛一員。
照看管理。
務令當差人等、俱得飽食。
倘有草率克減等斃。
經朕聞知。
必加嚴處。
○又谕、警跸街道之護軍。
站班過密。
方今天氣漸屆寒冷。
若派如許兵丁預備。
未免勞苦。
嗣後遇朕清晨詣雍和宮之日。
仍照此警跸。
若遇日中前往供獻午膳之日。
着減半。
庶兵丁等得以輪班更替。
○又谕、直隸各省員缺久懸。
甚非勤政之意。
今皇考大事。
已過一月。
其文官知府以上。
武官參将以上。
着該部照例。
即行帶領引見。
令赴新任。
其餘官員。
着總理事務莊親王、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
協辦總理事務朱轼。
會同署理尚書傅鼐。
秉公驗看。
若其中有年老不及者。
指名具奏。
若有人才敏練。
及技勇可觀。
着有勞績者。
亦着記名。
另行奏聞。
○又谕、本年恩诏内。
凡文武官員。
現在議降議罰、及住俸戴罪者。
俱着寬免。
已頒布通行。
朕查我朝遠年恩诏内。
凡革職及敕督撫究拟者。
曾有寬免之例。
今朕即位之初。
切望内外大小臣工。
洗心滌慮。
痛改前非。
為國家宣力。
以圖後效。
特沛浩蕩之恩。
予以自新之路。
着将文武官員現在議革者。
亦準寬免。
至于敕下督撫究拟之案。
其情罪輕重不等。
着該督撫秉公酌量。
若所犯情罪、應援恩诏寬免者。
俱着入于寬免之内。
以示朕宥過施恩之至意。
○定奴仆告主之罪。
谕曰、本年恩诏。
赦款甚多。
但奴仆告家主之案。
名分攸關。
情罪可惡。
毋得援恩诏赦免。
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