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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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之同考官徐煥然、并扶同進呈之考試官顧祖鎮、拟以杖九十、徒二年半。
從之。
○吏部遵旨、議加教官品級。
教授、向系從九品、今應加為正七品。
學正、教谕、向系未入流、今應加為正八品。
訓導、向系未入流、今應加為從八品。
其升轉應仍照舊例。
從之。
○兵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等疏稱、豫東兩省河營、各千把總、經管河道。
請将現在效用目兵。
照标營外委千把報部之例。
添委協防、派定汛地、責令巡防修守。
從之。
○轉禮部右侍郎徐元夢、為左侍郎。
刑部右侍郎納延泰、為左侍郎。
○以管刑部侍郎事務勵宗萬、署禮部右侍郎。
○命翰林院庶吉士雷鋐、在尚書房行走。
○命福建布政使張廷枚、來京引見。
○戊辰。
谕兵部。
陣前未回弁兵。
其陣亡之處、雖無明睹之人。
但朕思滿洲、若果能脫身。
自必歸尋君上。
其不能脫身者。
亦惟有一死而已。
斷不肯辱沒滿洲之名。
以偷生于賊地也。
此朕之可信者。
着通行曉谕八旗。
似此陣前未回之人。
即照陣亡之例、給與賞恤。
○吏部議覆、禦史八時泰奏、各部院留缺題補。
多違例遲延。
請令各部院、出有郎中以下等缺。
該堂官欲行題補者。
務将所題之人、并所留之缺。
并咨吏部。
限十五日即行保奏。
如其人遇有出差事故。
亦咨吏部。
将缺歸班铨選。
倘已留缺、仍複遲延。
各該堂官、照例議處。
應如所請。
惟以十五日為期。
未免太迫。
應令各衙門留缺。
定限次月截缺以前保奏。
如有出差事故。
亦于截缺以前咨吏部、歸于月選。
從之。
○免安慶泗州、潛山縣、水災應蠲銀兩米麥。
緩徵現年額賦。
兼赈饑民。
○己巳。
谕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九月間、莊親王、果親王、曾奏請各迎養妃母于邸第。
朕以兩位太妃、向在甯壽宮居住。
朕正當仰承皇考先志。
祗敬奉養。
在二王之意、必以甯壽宮為太後應居之宮。
故有是請。
朕聞奏、心甚不安。
及奏聞太後。
亦以為必不可行。
是以未允。
今再四思維。
人子事親。
晨昏定省。
誠欲各遂其願。
若不允其迎養之請。
則無以展二王之孝思。
若允二王之請。
迎養太妃于府第。
則朕阙于奉養。
此心實為歉然。
自今以後、每年之中、歲時伏臘、令節壽辰。
二王及各王貝勒、可各迎太妃太嫔于府第。
計一年之内、晨夕承歡者、可得數月。
其餘仍在宮中。
如此、則王等孝養之心。
與朕敬奉之意。
庶可兩全。
向後和親王分府時、其侍奉母妃。
亦照此禮行。
○定養親官員予封。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凡官員丁憂守制者。
遇有恩诏、例不準封。
朕前已降旨、加恩給與封典。
其養親回籍之員。
皆因父母年高。
棄官歸養。
幸逮親存。
适逢曠典。
而亦格于成例、不得請封。
情殊可憫。
着将回籍終養人員。
照伊等原官品級。
一并給與封典。
遂其孝思。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雍正十二年、該省開墾民屯田地。
并十一年續墾田地。
共二十六頃四十九畝有奇。
應令該撫查實、照例升科。
從之。
○以順天府府尹署太常寺卿蔣漣、為太仆寺卿。
○庚午。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黃廷桂等、疏陳川省行鹽事宜。
一、井竈鹽斤、宜清厘核實。
查樂山等十六縣。
坍枯鹽井、共四百一十九眼。
所有應徵井課銀、七百五十七兩八錢四分一厘。
應準豁除。
一、變通水陸引目。
查洪雅等十三州縣。
陸引四千一百二十三張。
改水引三百三十五張。
犍為等十州縣衛。
水引二百一張。
改陸引二千五百一十七張。
應準其改給。
一、運銷行黔引目。
查新津等二十州縣。
代銷黔省水引四百二十一張。
請改增本省四百二十一張。
崇慶等十五州縣。
代銷黔省水引三百四十六張。
請改增本省陸引四千三百三十張。
應準改增。
一、川省鹽茶二引。
每年俱系頭年十一十二月印發。
以便次年正二三月運鹽。
今所請引張數目、較原額倍多。
請發十分之八。
于歲内到川。
其十分之二。
俟部覆後發。
查川省、每年于額引之外、給餘引五千張。
今前項改增本省水陸鹽引。
即于該年餘引内酌發。
如不敷用、再行請頒。
從之。
○辛未。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禮部奏、恭上聖母皇太後尊号禮儀。
得旨、是。
依議。
次日頒诏。
朕不必升殿。
○嚴饬歧視滿漢。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據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布延圖奏稱、福建、廣東、廣西、貴州、雲南等省。
地處極邊。
界連外國。
且山林險阻。
苗民雜處。
而統兵大員、向未補放滿洲。
請将此五省提督總兵官、參用滿洲等語。
夫人主君臨天下。
普天率土。
均屬一體。
無論滿洲漢人、未嘗分别。
即遠而蒙古蕃夷、亦并無歧視。
本朝列聖以來。
皇祖皇考。
逮于朕躬。
均此公溥之心。
毫無畛域之意。
此四海臣民所共知共見者。
蓋滿漢均為朕之臣工。
則均為朕之股肱耳目。
本屬一體、休戚相關。
至于用人之際、量能授職。
惟酌其人地之相宜。
更不宜存滿漢之成見。
邊方提鎮、亦惟朕所簡用耳。
無論滿漢也。
昨從尚書來保之請。
議令緣邊古北口一帶、提鎮副參遊守等官、兼用滿洲者。
良以滿洲騎射、比漢人為純熟。
于控制北邊為相宜。
并非有意歧視滿漢也。
無知之徒、妄生揣摩。
以為滿洲當親。
形之奏牍。
紊亂成規。
甚為不合。
布延圖、着嚴饬行。
嗣後若有似此分别滿漢、歧視旗民者。
朕必從重議處之。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
○禁契紙契根之法。
谕曰、民間買賣田房。
例應買主輸稅交官。
官用印信钤蓋契紙。
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
原非為增國課而牟其利也。
後經田文鏡、創為契紙契根之法。
預用布政司印信、發給州縣。
行之既久。
書吏夤緣為奸。
需索之費、數十倍于從前。
徒飽吏役之壑。
甚為闾閻之累。
不可不嚴行禁止。
嗣後民間買賣田房。
着仍照舊例。
自行立契。
按則納稅。
地方官不得額外多取絲毫。
将契紙契根之法。
永行禁止。
至于活契典業者、乃民間一時借貸銀錢。
原不在買賣納稅之例。
嗣後聽其自便。
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稅銀。
其地方官徵收稅課多者、亦停其議叙。
仍着各該督撫、嚴饬藩司。
時加察訪。
倘有吏書索詐侵蝕等弊。
立即嚴行究處。
無得稍為寬縱。
再在京兩翼收稅之處、亦照此例行。
○又谕、前據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将八旗副護軍校、副骁騎校、全行裁汰。
仍食五兩錢糧。
撥回本營當差。
俱不準戴翎頂。
但念伊等、俱系即升護軍校骁騎校之人。
業經賞戴翎頂。
着仍準其戴用。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禮部奏請初十日禦門辦事。
朕查雍正元年四月間。
諸王大臣、奏請禦門聽政。
皇考聖意。
欲俟山陵禮成之後。
續經王大臣、再四懇請。
始降旨允
從之。
○吏部遵旨、議加教官品級。
教授、向系從九品、今應加為正七品。
學正、教谕、向系未入流、今應加為正八品。
訓導、向系未入流、今應加為從八品。
其升轉應仍照舊例。
從之。
○兵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等疏稱、豫東兩省河營、各千把總、經管河道。
請将現在效用目兵。
照标營外委千把報部之例。
添委協防、派定汛地、責令巡防修守。
從之。
○轉禮部右侍郎徐元夢、為左侍郎。
刑部右侍郎納延泰、為左侍郎。
○以管刑部侍郎事務勵宗萬、署禮部右侍郎。
○命翰林院庶吉士雷鋐、在尚書房行走。
○命福建布政使張廷枚、來京引見。
○戊辰。
谕兵部。
陣前未回弁兵。
其陣亡之處、雖無明睹之人。
但朕思滿洲、若果能脫身。
自必歸尋君上。
其不能脫身者。
亦惟有一死而已。
斷不肯辱沒滿洲之名。
以偷生于賊地也。
此朕之可信者。
着通行曉谕八旗。
似此陣前未回之人。
即照陣亡之例、給與賞恤。
○吏部議覆、禦史八時泰奏、各部院留缺題補。
多違例遲延。
請令各部院、出有郎中以下等缺。
該堂官欲行題補者。
務将所題之人、并所留之缺。
并咨吏部。
限十五日即行保奏。
如其人遇有出差事故。
亦咨吏部。
将缺歸班铨選。
倘已留缺、仍複遲延。
各該堂官、照例議處。
應如所請。
惟以十五日為期。
未免太迫。
應令各衙門留缺。
定限次月截缺以前保奏。
如有出差事故。
亦于截缺以前咨吏部、歸于月選。
從之。
○免安慶泗州、潛山縣、水災應蠲銀兩米麥。
緩徵現年額賦。
兼赈饑民。
○己巳。
谕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九月間、莊親王、果親王、曾奏請各迎養妃母于邸第。
朕以兩位太妃、向在甯壽宮居住。
朕正當仰承皇考先志。
祗敬奉養。
在二王之意、必以甯壽宮為太後應居之宮。
故有是請。
朕聞奏、心甚不安。
及奏聞太後。
亦以為必不可行。
是以未允。
今再四思維。
人子事親。
晨昏定省。
誠欲各遂其願。
若不允其迎養之請。
則無以展二王之孝思。
若允二王之請。
迎養太妃于府第。
則朕阙于奉養。
此心實為歉然。
自今以後、每年之中、歲時伏臘、令節壽辰。
二王及各王貝勒、可各迎太妃太嫔于府第。
計一年之内、晨夕承歡者、可得數月。
其餘仍在宮中。
如此、則王等孝養之心。
與朕敬奉之意。
庶可兩全。
向後和親王分府時、其侍奉母妃。
亦照此禮行。
○定養親官員予封。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凡官員丁憂守制者。
遇有恩诏、例不準封。
朕前已降旨、加恩給與封典。
其養親回籍之員。
皆因父母年高。
棄官歸養。
幸逮親存。
适逢曠典。
而亦格于成例、不得請封。
情殊可憫。
着将回籍終養人員。
照伊等原官品級。
一并給與封典。
遂其孝思。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雍正十二年、該省開墾民屯田地。
并十一年續墾田地。
共二十六頃四十九畝有奇。
應令該撫查實、照例升科。
從之。
○以順天府府尹署太常寺卿蔣漣、為太仆寺卿。
○庚午。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黃廷桂等、疏陳川省行鹽事宜。
一、井竈鹽斤、宜清厘核實。
查樂山等十六縣。
坍枯鹽井、共四百一十九眼。
所有應徵井課銀、七百五十七兩八錢四分一厘。
應準豁除。
一、變通水陸引目。
查洪雅等十三州縣。
陸引四千一百二十三張。
改水引三百三十五張。
犍為等十州縣衛。
水引二百一張。
改陸引二千五百一十七張。
應準其改給。
一、運銷行黔引目。
查新津等二十州縣。
代銷黔省水引四百二十一張。
請改增本省四百二十一張。
崇慶等十五州縣。
代銷黔省水引三百四十六張。
請改增本省陸引四千三百三十張。
應準改增。
一、川省鹽茶二引。
每年俱系頭年十一十二月印發。
以便次年正二三月運鹽。
今所請引張數目、較原額倍多。
請發十分之八。
于歲内到川。
其十分之二。
俟部覆後發。
查川省、每年于額引之外、給餘引五千張。
今前項改增本省水陸鹽引。
即于該年餘引内酌發。
如不敷用、再行請頒。
從之。
○辛未。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禮部奏、恭上聖母皇太後尊号禮儀。
得旨、是。
依議。
次日頒诏。
朕不必升殿。
○嚴饬歧視滿漢。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據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布延圖奏稱、福建、廣東、廣西、貴州、雲南等省。
地處極邊。
界連外國。
且山林險阻。
苗民雜處。
而統兵大員、向未補放滿洲。
請将此五省提督總兵官、參用滿洲等語。
夫人主君臨天下。
普天率土。
均屬一體。
無論滿洲漢人、未嘗分别。
即遠而蒙古蕃夷、亦并無歧視。
本朝列聖以來。
皇祖皇考。
逮于朕躬。
均此公溥之心。
毫無畛域之意。
此四海臣民所共知共見者。
蓋滿漢均為朕之臣工。
則均為朕之股肱耳目。
本屬一體、休戚相關。
至于用人之際、量能授職。
惟酌其人地之相宜。
更不宜存滿漢之成見。
邊方提鎮、亦惟朕所簡用耳。
無論滿漢也。
昨從尚書來保之請。
議令緣邊古北口一帶、提鎮副參遊守等官、兼用滿洲者。
良以滿洲騎射、比漢人為純熟。
于控制北邊為相宜。
并非有意歧視滿漢也。
無知之徒、妄生揣摩。
以為滿洲當親。
形之奏牍。
紊亂成規。
甚為不合。
布延圖、着嚴饬行。
嗣後若有似此分别滿漢、歧視旗民者。
朕必從重議處之。
布告天下。
使明知朕意。
○禁契紙契根之法。
谕曰、民間買賣田房。
例應買主輸稅交官。
官用印信钤蓋契紙。
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
原非為增國課而牟其利也。
後經田文鏡、創為契紙契根之法。
預用布政司印信、發給州縣。
行之既久。
書吏夤緣為奸。
需索之費、數十倍于從前。
徒飽吏役之壑。
甚為闾閻之累。
不可不嚴行禁止。
嗣後民間買賣田房。
着仍照舊例。
自行立契。
按則納稅。
地方官不得額外多取絲毫。
将契紙契根之法。
永行禁止。
至于活契典業者、乃民間一時借貸銀錢。
原不在買賣納稅之例。
嗣後聽其自便。
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稅銀。
其地方官徵收稅課多者、亦停其議叙。
仍着各該督撫、嚴饬藩司。
時加察訪。
倘有吏書索詐侵蝕等弊。
立即嚴行究處。
無得稍為寬縱。
再在京兩翼收稅之處、亦照此例行。
○又谕、前據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将八旗副護軍校、副骁騎校、全行裁汰。
仍食五兩錢糧。
撥回本營當差。
俱不準戴翎頂。
但念伊等、俱系即升護軍校骁騎校之人。
業經賞戴翎頂。
着仍準其戴用。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禮部奏請初十日禦門辦事。
朕查雍正元年四月間。
諸王大臣、奏請禦門聽政。
皇考聖意。
欲俟山陵禮成之後。
續經王大臣、再四懇請。
始降旨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