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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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十年。
乙卯。
二月。
戊辰。
谕、現因湖南永綏廳苗匪石三保、與貴州松桃廳苗匪石柳鄧等、勾結滋擾。
已命福康安、福甯等、帶兵前往督剿。
想此等烏合匪徒。
一經官兵會剿。
無難一鼓殲擒。
克期蒇事。
但現當東作方興之際。
猝被逆苗滋擾。
于農功不無妨礙。
若将應徵春季錢糧。
照舊催徵。
恐被搶擄之民益苦。
所有湖南辰州府屬之永綏、乾州、鳳凰、及泸溪各廳縣。
并貴州銅仁府屬之松桃廳。
現被苗匪滋擾地方。
着該督撫查明。
将各該處應徵春季錢糧。
概行緩徵。
俟事定後。
如查有被賊蹂躏。
春收歉薄者。
再行降旨豁免。
以示朕撫綏良善。
加惠闾閻至意。
着該督撫速行遍谕窮民。
○大學士公管雲貴總督福康安奏、前據銅仁府知府沈丙等、禀報松桃苗人滋事。
臣即假查閱營伍。
起程前進。
旋據鎮遠鎮總兵珠隆阿等報稱、湖南鴉酉汛屬苗匪石三保等、亦在嗅腦汛相近地方焚擄。
查松桃與楚省毗連。
自系該匪等一氣相聯。
除一面飛饬鎮将。
搜捕首逆。
仍一面拟就告示。
曉谕附近民苗人等。
準其自行投首。
有能擒獲首惡黨與者。
從重賞給銀兩。
并奏賞頂戴。
至貴州兵素勇健。
臣現于苗民較少各營汛。
調集官兵。
前抵松桃。
督率妥辦。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續據禀報苗匪滋事情形一摺。
所辦俱是。
諒此苗匪。
不過一時烏合。
希圖搶劫焚燒。
掠取财物。
東奔西竄。
并無大慮深謀。
即較之雍正年間古州苗民。
不啻霄壤。
現在調集多兵。
四面搜捕。
無難一鼓殲擒。
惟事定之後。
必須搜拏淨盡。
使之震懾畏法。
方不至再有萌蘖。
福康安現在帶兵到彼。
先聲奪人。
苗民自必望風膽落。
伫盼捷音之至。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蘇淩阿奏、山東拏獲之陶興一犯。
自認系邪教劉之協。
及解至濟甯州。
又複翻供。
山東現無認識劉之協之人。
專差赴太和關提親屬識認。
蘇淩阿因山東距太和較遠。
請将陶興解京。
令與餘洛識認。
其安省所獲之王雙喜一犯。
現已解京。
亦可令其質認等語。
前據玉德奏拏獲陶興一犯。
祇稱該犯曾與劉之協、帶同王雙喜、前赴陶德。
面見劉松。
并未将該犯自認劉之協之處具奏。
此又不解何故。
即雲該犯供認後。
又複翻異。
亦應于摺内叙明。
何以竟置不提。
着傳谕玉德、即将所獲陶興、是否即系劉之協。
因何不奏之處。
據實覆奏。
勿稍回護。
所有陶興一犯。
即着玉德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質認。
以别真僞。
○湖廣提督劉君輔奏、本月初七日。
據永綏協馬兵高明珑面禀、正月二十九日。
鎮筸鎮臣明安圖、副将伊薩納、永綏廳同知、及守備三員、巡檢二員。
帶兵五百名。
行至鴉酉寨。
與苗匪接仗。
至夜半全寨已失。
次日苗勢更大。
明安圖等均于盤打扣地方被害等情。
臣聞之切齒。
飛催官兵進剿。
谕軍機大臣曰、劉君輔查奏明安圖等被害情形一摺。
所奏總不明晰。
該鎮将等在鴉酉被害。
已據查明。
但明安圖系曾經出兵金川之人。
且此欠帶兵五百名。
為數不少。
即使遇苗匪一二千人。
亦必悉力奮擊。
互有殺傷。
豈有束手坐待。
而所帶兵丁五百名。
竟至悉數陷沒。
止有該兵一人受傷走回之理。
明安圖等、如何與苗匪打仗、及如何被害情形。
劉君輔俱未詢明詳悉具奏。
看來劉君輔所奏。
止系字識代為繕寫。
而該提督亦未更事。
率行據以入告。
着福康安等即行查明具奏。
至福甯自嶽州前抵辰州。
已閱多日。
此次劉君輔查奏明安圖等被害情形。
并據咨會福甯。
該督于此等緊要軍情。
何以日久總無一字奏及。
即使福甯尚待調集兵丁。
不敢冒昧輕進。
亦應将辦理緣由、及接據禀報之處。
随時速奏。
乃總未據奏到。
殊不可解。
此事着交福甯自行酌量情形。
如到彼即可相機進剿。
自無庸坐待。
若自揣未娴軍旅。
辦理不能得有把握。
轉不必輕率前進。
或緻損威傷重。
竟系福康安到日。
随同剿捕。
以期一鼓集事。
至逆苗竟敢戕害鎮将。
殺斃多嶽。
不法已極。
查辦時。
不得不痛加懲創。
使之震懾畏懼。
不敢複萌故智。
但現當行軍之際。
不可稍露此意。
恐苗匪等聞知此信。
以為罪在不赦。
抵死抗拒。
益複勾連屯聚。
殊有關系。
福康安等、惟當密為存記。
于剿捕事竣。
趁此兵威。
嚴行查辦。
不使餘孽複萌。
以期綏靖苗疆。
方為妥善。
○庚午。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貞奏、籌辦京口渡江情形一摺。
據稱、西風耗潮頂渡。
管幹貞等親赴江神廟、都天廟祈禱。
次日即轉東南順風。
重運趁潮出口等語。
本年節氣較遲。
冰融以後。
瓜儀等處。
稍覺水淺。
又值西風耗潮頂渡。
經管幹貞等齋宿祈禱。
即轉順風。
重運一百餘隻。
得以趁潮出口。
此皆仰賴神靈默佑。
漕船得以迅速遄行。
欣覽之餘。
益深敬謝。
特發去大藏香二十枝。
着管幹貞虔誠叩祀分拈。
以答靈贶。
○又谕曰、蘇淩阿奏、河南省委員來至太和。
會同查拏劉玉春。
并無其人等語。
看來此事又系荒唐。
實屬大奇。
劉玉春一犯。
前阿精阿奏。
訊據差役陳克孝供、系上年十月十五日。
前往扶溝、通信劉之協之人。
自非無因。
或所供住址偶有參差。
或詭托名字。
族中人等代為掩飾。
均未可定。
蘇淩阿現在六安州。
距太和不遠。
自應前赴該處。
詳細确查。
切實根究。
周樽人本老實。
辦理此事。
恐未能詳妥。
乃蘇淩阿并未親往。
僅令周樽查辦。
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又據蘇淩阿奏、接據副将明泰禀稱、密随陳以甯沿途察看。
并無實心緝拏劉之協之事。
該副将複至六安州城。
面晤署知州張慶曾。
詢知該生本
乙卯。
二月。
戊辰。
谕、現因湖南永綏廳苗匪石三保、與貴州松桃廳苗匪石柳鄧等、勾結滋擾。
已命福康安、福甯等、帶兵前往督剿。
想此等烏合匪徒。
一經官兵會剿。
無難一鼓殲擒。
克期蒇事。
但現當東作方興之際。
猝被逆苗滋擾。
于農功不無妨礙。
若将應徵春季錢糧。
照舊催徵。
恐被搶擄之民益苦。
所有湖南辰州府屬之永綏、乾州、鳳凰、及泸溪各廳縣。
并貴州銅仁府屬之松桃廳。
現被苗匪滋擾地方。
着該督撫查明。
将各該處應徵春季錢糧。
概行緩徵。
俟事定後。
如查有被賊蹂躏。
春收歉薄者。
再行降旨豁免。
以示朕撫綏良善。
加惠闾閻至意。
着該督撫速行遍谕窮民。
○大學士公管雲貴總督福康安奏、前據銅仁府知府沈丙等、禀報松桃苗人滋事。
臣即假查閱營伍。
起程前進。
旋據鎮遠鎮總兵珠隆阿等報稱、湖南鴉酉汛屬苗匪石三保等、亦在嗅腦汛相近地方焚擄。
查松桃與楚省毗連。
自系該匪等一氣相聯。
除一面飛饬鎮将。
搜捕首逆。
仍一面拟就告示。
曉谕附近民苗人等。
準其自行投首。
有能擒獲首惡黨與者。
從重賞給銀兩。
并奏賞頂戴。
至貴州兵素勇健。
臣現于苗民較少各營汛。
調集官兵。
前抵松桃。
督率妥辦。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續據禀報苗匪滋事情形一摺。
所辦俱是。
諒此苗匪。
不過一時烏合。
希圖搶劫焚燒。
掠取财物。
東奔西竄。
并無大慮深謀。
即較之雍正年間古州苗民。
不啻霄壤。
現在調集多兵。
四面搜捕。
無難一鼓殲擒。
惟事定之後。
必須搜拏淨盡。
使之震懾畏法。
方不至再有萌蘖。
福康安現在帶兵到彼。
先聲奪人。
苗民自必望風膽落。
伫盼捷音之至。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蘇淩阿奏、山東拏獲之陶興一犯。
自認系邪教劉之協。
及解至濟甯州。
又複翻供。
山東現無認識劉之協之人。
專差赴太和關提親屬識認。
蘇淩阿因山東距太和較遠。
請将陶興解京。
令與餘洛識認。
其安省所獲之王雙喜一犯。
現已解京。
亦可令其質認等語。
前據玉德奏拏獲陶興一犯。
祇稱該犯曾與劉之協、帶同王雙喜、前赴陶德。
面見劉松。
并未将該犯自認劉之協之處具奏。
此又不解何故。
即雲該犯供認後。
又複翻異。
亦應于摺内叙明。
何以竟置不提。
着傳谕玉德、即将所獲陶興、是否即系劉之協。
因何不奏之處。
據實覆奏。
勿稍回護。
所有陶興一犯。
即着玉德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質認。
以别真僞。
○湖廣提督劉君輔奏、本月初七日。
據永綏協馬兵高明珑面禀、正月二十九日。
鎮筸鎮臣明安圖、副将伊薩納、永綏廳同知、及守備三員、巡檢二員。
帶兵五百名。
行至鴉酉寨。
與苗匪接仗。
至夜半全寨已失。
次日苗勢更大。
明安圖等均于盤打扣地方被害等情。
臣聞之切齒。
飛催官兵進剿。
谕軍機大臣曰、劉君輔查奏明安圖等被害情形一摺。
所奏總不明晰。
該鎮将等在鴉酉被害。
已據查明。
但明安圖系曾經出兵金川之人。
且此欠帶兵五百名。
為數不少。
即使遇苗匪一二千人。
亦必悉力奮擊。
互有殺傷。
豈有束手坐待。
而所帶兵丁五百名。
竟至悉數陷沒。
止有該兵一人受傷走回之理。
明安圖等、如何與苗匪打仗、及如何被害情形。
劉君輔俱未詢明詳悉具奏。
看來劉君輔所奏。
止系字識代為繕寫。
而該提督亦未更事。
率行據以入告。
着福康安等即行查明具奏。
至福甯自嶽州前抵辰州。
已閱多日。
此次劉君輔查奏明安圖等被害情形。
并據咨會福甯。
該督于此等緊要軍情。
何以日久總無一字奏及。
即使福甯尚待調集兵丁。
不敢冒昧輕進。
亦應将辦理緣由、及接據禀報之處。
随時速奏。
乃總未據奏到。
殊不可解。
此事着交福甯自行酌量情形。
如到彼即可相機進剿。
自無庸坐待。
若自揣未娴軍旅。
辦理不能得有把握。
轉不必輕率前進。
或緻損威傷重。
竟系福康安到日。
随同剿捕。
以期一鼓集事。
至逆苗竟敢戕害鎮将。
殺斃多嶽。
不法已極。
查辦時。
不得不痛加懲創。
使之震懾畏懼。
不敢複萌故智。
但現當行軍之際。
不可稍露此意。
恐苗匪等聞知此信。
以為罪在不赦。
抵死抗拒。
益複勾連屯聚。
殊有關系。
福康安等、惟當密為存記。
于剿捕事竣。
趁此兵威。
嚴行查辦。
不使餘孽複萌。
以期綏靖苗疆。
方為妥善。
○庚午。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貞奏、籌辦京口渡江情形一摺。
據稱、西風耗潮頂渡。
管幹貞等親赴江神廟、都天廟祈禱。
次日即轉東南順風。
重運趁潮出口等語。
本年節氣較遲。
冰融以後。
瓜儀等處。
稍覺水淺。
又值西風耗潮頂渡。
經管幹貞等齋宿祈禱。
即轉順風。
重運一百餘隻。
得以趁潮出口。
此皆仰賴神靈默佑。
漕船得以迅速遄行。
欣覽之餘。
益深敬謝。
特發去大藏香二十枝。
着管幹貞虔誠叩祀分拈。
以答靈贶。
○又谕曰、蘇淩阿奏、河南省委員來至太和。
會同查拏劉玉春。
并無其人等語。
看來此事又系荒唐。
實屬大奇。
劉玉春一犯。
前阿精阿奏。
訊據差役陳克孝供、系上年十月十五日。
前往扶溝、通信劉之協之人。
自非無因。
或所供住址偶有參差。
或詭托名字。
族中人等代為掩飾。
均未可定。
蘇淩阿現在六安州。
距太和不遠。
自應前赴該處。
詳細确查。
切實根究。
周樽人本老實。
辦理此事。
恐未能詳妥。
乃蘇淩阿并未親往。
僅令周樽查辦。
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又據蘇淩阿奏、接據副将明泰禀稱、密随陳以甯沿途察看。
并無實心緝拏劉之協之事。
該副将複至六安州城。
面晤署知州張慶曾。
詢知該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