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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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子為皇帝。
其嫡妃自應立為皇後。
此乃宮庭一定禮儀。
祇當循照向例。
祭告天、地、宗廟。
用昭茂典足矣。
何必撰拟恩诏。
布告天下。
多此缛節繁文。
皇後正位端闱。
恪修内職。
非如皇太後之為母後。
分應尊崇者可比。
我朝家法。
宮壸肅清。
從不幹與外事。
來歲舉行冊立皇後典禮。
不特恩诏不必頒發。
即王公大臣、以及外省督撫等。
亦毋庸因立後、于朕前及嗣皇帝皇後前呈進慶賀表箋。
且皇後壽節。
暨元旦冬至。
與外庭無涉。
嗣後俱當永行停止箋賀。
并以為例。
以肅體制而垂法守。
○又谕、據蘇淩阿奏、修造驿站船隻一摺。
系内河應修船隻。
自應核實辦理。
因思沿海一帶。
設立水師戰船。
原為海洋緝捕盜匪之用。
全在船身便捷。
若過于笨重。
豈能追捕賊匪。
可見此項戰船。
于外洋追匪捕盜。
不能得力。
每屆修造。
需費尤多。
徒為承辦之員、開銷沾潤地步。
節經降旨。
令沿海各督撫、将現有官船。
照依商船式樣。
一律改造。
以為外洋緝捕之需。
着再通饬沿海各該督撫。
遵照前旨。
将此項戰船輪屆拆造之年。
俱照商船式樣。
一律改造。
既于追捕盜匪、駕駛靈捷。
足資應用。
而于修造浮費。
亦大有節省。
該督撫等務當實力妥辦。
以歸實用而省浮費。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魁倫等奏、定海鎮總兵一缺。
甚為緊要。
水師總兵孫全謀現任要缺。
未便更調。
此外并無可以調補之員等語。
定海鎮總兵。
即着以王凱補授。
并令督率舟師。
實力緝捕。
以期洋面肅清。
又據吉慶奏、原任廣東副将林國良、系熟谙水性之員。
該副将系福建海澄人。
現在丁憂回籍等語。
昨據魁倫奏、閩省水師中熟谙得力之員。
亦屬無幾。
前此南澳鎮總兵缺出。
曾有旨令該督等于通省水師總兵内、揀選一員補授。
今林國良既熟練水師。
現已丁憂回籍。
南澳鎮尚未揀補有人。
即着林國良署理。
俟服阕再行實授。
○辛卯。
谕、長春宮向有孝賢皇後東珠頂冠、東珠朝珠等件。
在彼陳設。
因思國家宮殿。
俱有定制。
若皇後服物陳設宮中。
則其地即扄閉清嚴。
未便再行居住。
一朝之後。
服物陳設一宮。
世代相承。
禁籞幾無餘地。
況此等貴重物件。
原為端闱服飾。
自當為世代皇後之用。
又何必虛為供奉。
緻占宮闱之地。
朕前降谕旨。
以重華宮為每年錫宴之所。
将來不應複安神禦。
當循其舊。
以為世世子孫衍慶聯情、吉祥福地。
即猶此意。
所有長春宮供奉孝賢皇後東珠頂冠、東珠朝珠等物。
嗣皇帝即位後。
皇後即可服用。
從此雲礽繼慶。
翚翟增輝。
更為無疆盛事。
此旨着交内閣、尚書房、内務府、敬事房、各存貯一分。
以垂法守。
○又谕、每年臘月。
于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以為兵丁度歲之需。
本年此項銀兩。
屢經部催。
至今未據解到。
該兵丁等寒冬歲暮。
生計維艱。
若俟解到後再行給發。
未免遲緩。
着于部庫節年積存旗租項下。
先行撥給。
加恩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俟直隸旗租解到。
再行歸款。
以示敷錫春祺。
恩膏速逮至意。
至此項旗租銀兩。
直隸上年報解。
已屬遲延。
本年複至今尚未解到。
殊屬延玩。
除俟梁肯堂到京傳谕饬行外。
此後若再不實力督催。
如期解部。
必将該督等交部治罪。
○吏部奏、遵旨議革職留緝人員獲犯分别開複各事宜。
一、參員果系親身躧緝。
限内全獲首夥。
準引見開複全任。
一、限内親獲首犯。
并夥犯及半。
餘犯經他人全獲。
亦準引見開複。
仍帶革職留任。
補官後四年無過查銷。
一、限内親獲首夥不及半。
餘犯經他人全獲。
降一級用。
其祇獲首犯。
餘犯經他人全獲。
降二級用。
此等降用之員。
于引見時聲明。
候旨錄用。
仍照所降之級。
帶于新任。
補官後三年無過查銷。
一、限内祇親獲夥犯。
首犯餘犯經他人捕得。
或首犯經他人捕得。
尚有餘犯未獲。
均限滿饬令回籍。
又親獲首夥及半。
或不及半。
并僅獲首犯。
限滿尚有餘犯未獲。
亦準回籍。
一、限滿未獲一犯。
照例治罪。
若首夥全系他人捕得。
或夥犯經他人捕得。
或止親獲夥犯、而首犯未獲。
交刑部酌減治罪。
一、例不引見之員。
令該督撫于限滿時。
據實分晰咨部。
應開複全任。
或仍帶革職留任。
俱照引見人員辦理。
若降級用者。
無級可降。
亦予開複。
仍帶革職留任。
四年無過查銷。
年限内不準支給廉俸。
一、該督撫于該參員如有袒護、不切實聲叙。
經部查出。
及科道糾參。
或被人告發。
一經得實。
将該督撫照徇庇例從重議處。
報聞。
○以詹事寶源為通政使。
○壬辰。
予難蔭世職兼隸撫标。
谕、向來難蔭及世職等官引見時。
俱發回标營學習。
但思此等人員。
若概發督标學習。
該員籍貫。
有距總督駐劄地方。
遠近不同。
如安徽、江蘇、兩省。
與江甯相近。
自可仍發督标。
至江西之與江甯、及浙江之與福建、雖同一總督管轄。
而地方遠隔千餘裡。
若發回督标。
該員等前往學習當差。
未免資斧維艱。
嗣後難蔭世職各官。
除止有總督省分。
及距督标相近者。
仍照舊發回督标學習外。
其距督标遙遠。
如江西、浙江、陝西、湖南、廣西、貴州、省分。
即着就近發往撫标學習。
引見時并着該部提奏。
以示朕優加體恤至意。
卷之一千四百九十二
嗣子為皇帝。
其嫡妃自應立為皇後。
此乃宮庭一定禮儀。
祇當循照向例。
祭告天、地、宗廟。
用昭茂典足矣。
何必撰拟恩诏。
布告天下。
多此缛節繁文。
皇後正位端闱。
恪修内職。
非如皇太後之為母後。
分應尊崇者可比。
我朝家法。
宮壸肅清。
從不幹與外事。
來歲舉行冊立皇後典禮。
不特恩诏不必頒發。
即王公大臣、以及外省督撫等。
亦毋庸因立後、于朕前及嗣皇帝皇後前呈進慶賀表箋。
且皇後壽節。
暨元旦冬至。
與外庭無涉。
嗣後俱當永行停止箋賀。
并以為例。
以肅體制而垂法守。
○又谕、據蘇淩阿奏、修造驿站船隻一摺。
系内河應修船隻。
自應核實辦理。
因思沿海一帶。
設立水師戰船。
原為海洋緝捕盜匪之用。
全在船身便捷。
若過于笨重。
豈能追捕賊匪。
可見此項戰船。
于外洋追匪捕盜。
不能得力。
每屆修造。
需費尤多。
徒為承辦之員、開銷沾潤地步。
節經降旨。
令沿海各督撫、将現有官船。
照依商船式樣。
一律改造。
以為外洋緝捕之需。
着再通饬沿海各該督撫。
遵照前旨。
将此項戰船輪屆拆造之年。
俱照商船式樣。
一律改造。
既于追捕盜匪、駕駛靈捷。
足資應用。
而于修造浮費。
亦大有節省。
該督撫等務當實力妥辦。
以歸實用而省浮費。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魁倫等奏、定海鎮總兵一缺。
甚為緊要。
水師總兵孫全謀現任要缺。
未便更調。
此外并無可以調補之員等語。
定海鎮總兵。
即着以王凱補授。
并令督率舟師。
實力緝捕。
以期洋面肅清。
又據吉慶奏、原任廣東副将林國良、系熟谙水性之員。
該副将系福建海澄人。
現在丁憂回籍等語。
昨據魁倫奏、閩省水師中熟谙得力之員。
亦屬無幾。
前此南澳鎮總兵缺出。
曾有旨令該督等于通省水師總兵内、揀選一員補授。
今林國良既熟練水師。
現已丁憂回籍。
南澳鎮尚未揀補有人。
即着林國良署理。
俟服阕再行實授。
○辛卯。
谕、長春宮向有孝賢皇後東珠頂冠、東珠朝珠等件。
在彼陳設。
因思國家宮殿。
俱有定制。
若皇後服物陳設宮中。
則其地即扄閉清嚴。
未便再行居住。
一朝之後。
服物陳設一宮。
世代相承。
禁籞幾無餘地。
況此等貴重物件。
原為端闱服飾。
自當為世代皇後之用。
又何必虛為供奉。
緻占宮闱之地。
朕前降谕旨。
以重華宮為每年錫宴之所。
将來不應複安神禦。
當循其舊。
以為世世子孫衍慶聯情、吉祥福地。
即猶此意。
所有長春宮供奉孝賢皇後東珠頂冠、東珠朝珠等物。
嗣皇帝即位後。
皇後即可服用。
從此雲礽繼慶。
翚翟增輝。
更為無疆盛事。
此旨着交内閣、尚書房、内務府、敬事房、各存貯一分。
以垂法守。
○又谕、每年臘月。
于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以為兵丁度歲之需。
本年此項銀兩。
屢經部催。
至今未據解到。
該兵丁等寒冬歲暮。
生計維艱。
若俟解到後再行給發。
未免遲緩。
着于部庫節年積存旗租項下。
先行撥給。
加恩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俟直隸旗租解到。
再行歸款。
以示敷錫春祺。
恩膏速逮至意。
至此項旗租銀兩。
直隸上年報解。
已屬遲延。
本年複至今尚未解到。
殊屬延玩。
除俟梁肯堂到京傳谕饬行外。
此後若再不實力督催。
如期解部。
必将該督等交部治罪。
○吏部奏、遵旨議革職留緝人員獲犯分别開複各事宜。
一、參員果系親身躧緝。
限内全獲首夥。
準引見開複全任。
一、限内親獲首犯。
并夥犯及半。
餘犯經他人全獲。
亦準引見開複。
仍帶革職留任。
補官後四年無過查銷。
一、限内親獲首夥不及半。
餘犯經他人全獲。
降一級用。
其祇獲首犯。
餘犯經他人全獲。
降二級用。
此等降用之員。
于引見時聲明。
候旨錄用。
仍照所降之級。
帶于新任。
補官後三年無過查銷。
一、限内祇親獲夥犯。
首犯餘犯經他人捕得。
或首犯經他人捕得。
尚有餘犯未獲。
均限滿饬令回籍。
又親獲首夥及半。
或不及半。
并僅獲首犯。
限滿尚有餘犯未獲。
亦準回籍。
一、限滿未獲一犯。
照例治罪。
若首夥全系他人捕得。
或夥犯經他人捕得。
或止親獲夥犯、而首犯未獲。
交刑部酌減治罪。
一、例不引見之員。
令該督撫于限滿時。
據實分晰咨部。
應開複全任。
或仍帶革職留任。
俱照引見人員辦理。
若降級用者。
無級可降。
亦予開複。
仍帶革職留任。
四年無過查銷。
年限内不準支給廉俸。
一、該督撫于該參員如有袒護、不切實聲叙。
經部查出。
及科道糾參。
或被人告發。
一經得實。
将該督撫照徇庇例從重議處。
報聞。
○以詹事寶源為通政使。
○壬辰。
予難蔭世職兼隸撫标。
谕、向來難蔭及世職等官引見時。
俱發回标營學習。
但思此等人員。
若概發督标學習。
該員籍貫。
有距總督駐劄地方。
遠近不同。
如安徽、江蘇、兩省。
與江甯相近。
自可仍發督标。
至江西之與江甯、及浙江之與福建、雖同一總督管轄。
而地方遠隔千餘裡。
若發回督标。
該員等前往學習當差。
未免資斧維艱。
嗣後難蔭世職各官。
除止有總督省分。
及距督标相近者。
仍照舊發回督标學習外。
其距督标遙遠。
如江西、浙江、陝西、湖南、廣西、貴州、省分。
即着就近發往撫标學習。
引見時并着該部提奏。
以示朕優加體恤至意。
卷之一千四百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