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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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隴登等自知無路求生。
必共堅死守。
請将該犯暫留軍營。
俟獲其餘首犯。
一同起解。
所思甚是。
吳半生既經投出。
其石柳鄧、石三保、吳隴登、見該犯得延殘喘。
自必相率乞降望風歸命。
俟此三犯全數就獲。
擇一情罪尤可惡者。
同吳半生迅速解京。
其餘首逆二犯。
一留軍營。
一解辰州正法。
俾苗民觸目儆心。
以快人心而彰國憲。
○辛巳。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此時将交冬令。
連日北風甚大。
匪船因查拏嚴緊。
勢必乘風南竄。
現督饬各幫兵船。
分布各洋面要隘。
嚴密截拏。
毋使縱漏遠竄等語。
此次洋匪共有船四十餘隻。
首夥各犯。
自必甚多。
而閩浙二省。
每次獲犯。
不過一二名、及數名不等。
未足示懲所有未獲之犯。
必當上緊嚴拏。
從重辦理。
以淨根株而靖洋面。
此等匪犯在洋行劫。
其分贓銷售。
必須登岸。
該督撫提督等、亦不必冒險出洋追捕。
但當嚴饬所屬文武。
于各海口嚴密稽查。
留心躧緝。
如有攜帶贓物、形迹可疑之人。
立即嚴拏究辦無難訊出首夥。
按數緝獲。
現在湖南苗匪首逆吳半生、業已就擒。
大功即日告竣。
福康安、俟辦理善後事宜完竣。
進京度歲後。
即令馳赴閩浙新任。
整頓一切。
除俟伊到京。
将該處情形。
面為訓示。
恪遵妥辦外。
福康安未到之前。
該督撫務宜董率文武将洋盜一事。
妥速辦理。
不可稍涉疎懈 ○壬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據明亮等奏、阿爾賽系厄魯特部落兵丁。
乃起意白晝竊牛。
又敢放槍拒捕。
實屬目無法紀。
阿爾塞着照明亮等所拟即行正法。
其随同行竊之阿爾擦、拜濟虎、阿克拉哈、俱着發往煙瘴地方。
充當苦差。
骁騎校拉蘇郎派緝後。
即将賊犯四名。
全行拏獲。
甚屬奮勉。
着照明亮等所請。
遇有佐領缺出。
即行坐補。
仍着賞給該處庫内大緞一匹。
并賞給領隊大臣那彥大緞二匹總管和岱大緞一匹 ○癸未。
皇太子千秋節。
詣上前行禮。
○谕、據蘇淩阿覆奏、查勘得海州等九州縣。
淮安大河二衛。
高阜平疇。
田禾均屬豐收。
惟海澨湖濱低窪處所。
夏秋雨水稍多。
間有被淹之處。
随時消涸。
并不成災等語。
該州縣衛被水地畝雖據該督等查明。
僅系一隅中之一隅且積水早經消落但收成究系歉薄。
若照例開徵恐民力不無拮據所有海州、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宿遷、沭陽、贛榆等九州縣淮安大河二衛。
被水地畝。
應徵本年新賦及帶徵五十九年錢糧并耔種銀兩。
俱着加恩一并。
緩至來年秋成後。
分作二年帶徵俾小民蓋藏益臻寬裕以示朕轸念民依至意。
○又谕、回民女子婚嫁安集延。
例應不準攜歸。
但此内有遣嫁至今。
相延數世之家。
此次姑聽其攜往其邁瑪特什哩布之妻。
亦照此辦理嗣後竟将回女嫁安集延為妻之處。
嚴行禁止永以為例違者從重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順天府尹奏于前月十九日。
京城得雨一寸。
又于本月初一日。
京師及附近一帶得。
雨二寸有餘等語。
現在秋麥早經播種。
長發之際。
急需雨澤滋培京城内外。
得雨兩次。
保定及近畿一帶自當一律普沾。
何以總未據梁肯堂具奏。
着傳谕該督、即将保定等府、及近畿一帶。
近日是否得有雨澤。
秋麥足資沾潤、一律長發之處。
迅速查明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福康安、和琳、統領大兵。
直攻鴨保等處賊巢。
想石柳鄧、石三保、吳隴登、以次就擒。
大功告成。
匪黨自已紛紛瓦解。
前降谕旨。
以首逆擒獲後。
其餘被脅黨與。
不必概行查辦。
但吳半生等糾衆滋事。
平日必有商同糾約助賊為虐之人。
若竟置之不問。
将來大兵徹後。
設複煽惑勾結。
遺孽複萌。
亦不可不為慮及。
福康安等、務宜明查暗訪。
如有幫賊分路抗拒、及為逆苗主謀。
平素在各寨内為首者。
一經訪獲。
随時酌量究辦。
其餘實在被賊逼脅者。
仍赦而弗旨治。
庶稂莠悉除。
苗疆可期綏靖。
再乾州倉猝失陷。
究因兵數無多所緻。
不可不量為添設将來辦理善後事宜。
所有乾州永綏等處緊要苗疆。
均當擇其險隘處所。
酌增兵額。
以資防守。
○甲申。
谕、前據長麟、魁倫、查出伍拉納、浦霖、在督撫任内。
得受鹽規。
及抽詳銷案等款。
節經嚴降谕旨。
交長麟等徹底根究。
并谕長麟、吉慶、将伍拉納、浦霖、任所。
及原藉赀财。
嚴密查抄。
茲據長麟等奏、查出伍拉納浦霖、兩次各得受廈門同知黃奠邦銀九千二百兩。
并訊出錢受椿、因長泰縣林薛二姓械鬥一案。
該府全士潮拏獲多犯。
錢受椿以所拏兇手未确。
饬令提案至省審辦。
全士潮恐延宕受累。
饋送錢受椿朝珠呢羽繡料等物。
又得受該縣顧□□□(火□又)□金葉三十兩。
錢受椿不滿欲壑。
仍不即時審結。
緻拖斃十命等語。
又據汪志伊奏、查抄浦霖原籍赀财。
查出現存銀錢、及埋藏銀、共二十八萬四千三百餘兩。
房屋地契。
共值銀六萬餘兩。
金七百餘兩。
其餘朝珠衣服玉器等物。
尚不在此數。
而伍拉納先經查抄京中家産内、如意一項。
多至一百餘柄。
此與唐元載查籍家财胡椒至八百斛何異。
伊二人貪黩營私。
殊出情理之外。
經朕親加廷鞫。
伊二人俱供認婪索不諱。
伍拉納、浦霖、受朕厚恩。
用至督撫。
乃于地方洋面。
一切廢弛。
又任意貪饕。
以至各州縣倉庫虧缺累累。
并任用錢受椿等、通同一氣。
于人命重案。
竟敢骩法徇情。
抽詳銷案。
輾轉稽延。
拖斃十命。
伊等身任督撫。
而蕩檢踰閑。
婪贓藐法。
至于此極。
實屬味良負恩。
罪無可逭。
伍拉納未嘗學問。
或不知潔己奉公之義。
至浦霖系科甲出身。
由寒素用至巡撫。
乃一味貪黩無厭。
罔顧廉隅。
尚得謂之有人心者乎。
現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從重定拟具奏外。
至錢受椿身任臬司。
乃乖張任性。
惟知逢迎上司。
遇事婪索。
甚至械鬥重情。
亦有意刁掯勒索。
全士潮、顧□□□(火□又)□、朝珠金兩等物。
尚複不滿欲壑。
延擱日久。
拖斃無辜多命。
此而不加以懲儆。
何以肅吏治而正官常。
着該督撫即将錢受椿鎖拏、派委妥員解京。
交部從重治罪。
勿再任途次病斃。
幸逃顯戮伊轍布系該省藩司。
辄與庫吏周經。
串
必共堅死守。
請将該犯暫留軍營。
俟獲其餘首犯。
一同起解。
所思甚是。
吳半生既經投出。
其石柳鄧、石三保、吳隴登、見該犯得延殘喘。
自必相率乞降望風歸命。
俟此三犯全數就獲。
擇一情罪尤可惡者。
同吳半生迅速解京。
其餘首逆二犯。
一留軍營。
一解辰州正法。
俾苗民觸目儆心。
以快人心而彰國憲。
○辛巳。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此時将交冬令。
連日北風甚大。
匪船因查拏嚴緊。
勢必乘風南竄。
現督饬各幫兵船。
分布各洋面要隘。
嚴密截拏。
毋使縱漏遠竄等語。
此次洋匪共有船四十餘隻。
首夥各犯。
自必甚多。
而閩浙二省。
每次獲犯。
不過一二名、及數名不等。
未足示懲所有未獲之犯。
必當上緊嚴拏。
從重辦理。
以淨根株而靖洋面。
此等匪犯在洋行劫。
其分贓銷售。
必須登岸。
該督撫提督等、亦不必冒險出洋追捕。
但當嚴饬所屬文武。
于各海口嚴密稽查。
留心躧緝。
如有攜帶贓物、形迹可疑之人。
立即嚴拏究辦無難訊出首夥。
按數緝獲。
現在湖南苗匪首逆吳半生、業已就擒。
大功即日告竣。
福康安、俟辦理善後事宜完竣。
進京度歲後。
即令馳赴閩浙新任。
整頓一切。
除俟伊到京。
将該處情形。
面為訓示。
恪遵妥辦外。
福康安未到之前。
該督撫務宜董率文武将洋盜一事。
妥速辦理。
不可稍涉疎懈 ○壬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據明亮等奏、阿爾賽系厄魯特部落兵丁。
乃起意白晝竊牛。
又敢放槍拒捕。
實屬目無法紀。
阿爾塞着照明亮等所拟即行正法。
其随同行竊之阿爾擦、拜濟虎、阿克拉哈、俱着發往煙瘴地方。
充當苦差。
骁騎校拉蘇郎派緝後。
即将賊犯四名。
全行拏獲。
甚屬奮勉。
着照明亮等所請。
遇有佐領缺出。
即行坐補。
仍着賞給該處庫内大緞一匹。
并賞給領隊大臣那彥大緞二匹總管和岱大緞一匹 ○癸未。
皇太子千秋節。
詣上前行禮。
○谕、據蘇淩阿覆奏、查勘得海州等九州縣。
淮安大河二衛。
高阜平疇。
田禾均屬豐收。
惟海澨湖濱低窪處所。
夏秋雨水稍多。
間有被淹之處。
随時消涸。
并不成災等語。
該州縣衛被水地畝雖據該督等查明。
僅系一隅中之一隅且積水早經消落但收成究系歉薄。
若照例開徵恐民力不無拮據所有海州、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宿遷、沭陽、贛榆等九州縣淮安大河二衛。
被水地畝。
應徵本年新賦及帶徵五十九年錢糧并耔種銀兩。
俱着加恩一并。
緩至來年秋成後。
分作二年帶徵俾小民蓋藏益臻寬裕以示朕轸念民依至意。
○又谕、回民女子婚嫁安集延。
例應不準攜歸。
但此内有遣嫁至今。
相延數世之家。
此次姑聽其攜往其邁瑪特什哩布之妻。
亦照此辦理嗣後竟将回女嫁安集延為妻之處。
嚴行禁止永以為例違者從重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順天府尹奏于前月十九日。
京城得雨一寸。
又于本月初一日。
京師及附近一帶得。
雨二寸有餘等語。
現在秋麥早經播種。
長發之際。
急需雨澤滋培京城内外。
得雨兩次。
保定及近畿一帶自當一律普沾。
何以總未據梁肯堂具奏。
着傳谕該督、即将保定等府、及近畿一帶。
近日是否得有雨澤。
秋麥足資沾潤、一律長發之處。
迅速查明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福康安、和琳、統領大兵。
直攻鴨保等處賊巢。
想石柳鄧、石三保、吳隴登、以次就擒。
大功告成。
匪黨自已紛紛瓦解。
前降谕旨。
以首逆擒獲後。
其餘被脅黨與。
不必概行查辦。
但吳半生等糾衆滋事。
平日必有商同糾約助賊為虐之人。
若竟置之不問。
将來大兵徹後。
設複煽惑勾結。
遺孽複萌。
亦不可不為慮及。
福康安等、務宜明查暗訪。
如有幫賊分路抗拒、及為逆苗主謀。
平素在各寨内為首者。
一經訪獲。
随時酌量究辦。
其餘實在被賊逼脅者。
仍赦而弗旨治。
庶稂莠悉除。
苗疆可期綏靖。
再乾州倉猝失陷。
究因兵數無多所緻。
不可不量為添設将來辦理善後事宜。
所有乾州永綏等處緊要苗疆。
均當擇其險隘處所。
酌增兵額。
以資防守。
○甲申。
谕、前據長麟、魁倫、查出伍拉納、浦霖、在督撫任内。
得受鹽規。
及抽詳銷案等款。
節經嚴降谕旨。
交長麟等徹底根究。
并谕長麟、吉慶、将伍拉納、浦霖、任所。
及原藉赀财。
嚴密查抄。
茲據長麟等奏、查出伍拉納浦霖、兩次各得受廈門同知黃奠邦銀九千二百兩。
并訊出錢受椿、因長泰縣林薛二姓械鬥一案。
該府全士潮拏獲多犯。
錢受椿以所拏兇手未确。
饬令提案至省審辦。
全士潮恐延宕受累。
饋送錢受椿朝珠呢羽繡料等物。
又得受該縣顧□□□(火□又)□金葉三十兩。
錢受椿不滿欲壑。
仍不即時審結。
緻拖斃十命等語。
又據汪志伊奏、查抄浦霖原籍赀财。
查出現存銀錢、及埋藏銀、共二十八萬四千三百餘兩。
房屋地契。
共值銀六萬餘兩。
金七百餘兩。
其餘朝珠衣服玉器等物。
尚不在此數。
而伍拉納先經查抄京中家産内、如意一項。
多至一百餘柄。
此與唐元載查籍家财胡椒至八百斛何異。
伊二人貪黩營私。
殊出情理之外。
經朕親加廷鞫。
伊二人俱供認婪索不諱。
伍拉納、浦霖、受朕厚恩。
用至督撫。
乃于地方洋面。
一切廢弛。
又任意貪饕。
以至各州縣倉庫虧缺累累。
并任用錢受椿等、通同一氣。
于人命重案。
竟敢骩法徇情。
抽詳銷案。
輾轉稽延。
拖斃十命。
伊等身任督撫。
而蕩檢踰閑。
婪贓藐法。
至于此極。
實屬味良負恩。
罪無可逭。
伍拉納未嘗學問。
或不知潔己奉公之義。
至浦霖系科甲出身。
由寒素用至巡撫。
乃一味貪黩無厭。
罔顧廉隅。
尚得謂之有人心者乎。
現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從重定拟具奏外。
至錢受椿身任臬司。
乃乖張任性。
惟知逢迎上司。
遇事婪索。
甚至械鬥重情。
亦有意刁掯勒索。
全士潮、顧□□□(火□又)□、朝珠金兩等物。
尚複不滿欲壑。
延擱日久。
拖斃無辜多命。
此而不加以懲儆。
何以肅吏治而正官常。
着該督撫即将錢受椿鎖拏、派委妥員解京。
交部從重治罪。
勿再任途次病斃。
幸逃顯戮伊轍布系該省藩司。
辄與庫吏周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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