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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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dot高祖紀》竝作「財」。
案:此三書記張良諫立六國後事,竝本《史記》。
今《漢書》《漢紀》作「財」,與《史記》《新序》不合,皆後人依晚出《尚書》改之耳。
四也。
《逸周書·克殷篇》曰:「乃命南宮忽振鹿臺之錢,散巨橋之粟。
」孔晁注:「振,散之以施惠也。
」今本脫去「散」字,「錢」字又改爲「財」。
《太平禦覽·資産部·錢類》引《周書》曰:「武王克商,發鹿臺之錢,散鉅橋之粟。
」足正今本之誤。
又案:《武成》正義曰:「鹿臺之財非一物,後世追論,以錢爲主耳。
」若《逸周書》果作「財」,則孔氏必引以爲證。
今不引,則《逸周書》本作「錢」可知。
他如《管子》《呂覽》《淮南》諸書亦皆作「錢」,故皆不引也。
《周本紀》即本於此。
五也。
《管子·版法解篇》曰:「決鉅橋之粟,散鹿臺之錢。
」六也。
《淮南·主術篇》《道應篇》竝曰:「發鉅橋之粟,散鹿臺之錢。
」七也。
《殷本紀》曰:「帝紂厚賦稅以實鹿臺之錢。
」是紂作鹿臺本以聚錢,故《周本紀》言「散鹿臺之錢」。
八也。
《呂氏春秋·慎大篇》曰:「發巨橋之粟,賦鹿臺之錢,以示民無私。
高注:「鹿臺,紂錢府。
」出拘救罪,分財棄責,以振窮困。
」是分財不專在鹿臺,而賦錢則專在鹿臺,故曰「賦鹿臺之錢」。
九也。
《説苑·指武篇》曰:「武王上堂見玉曰:『誰之玉也?』曰:『諸侯之玉也。
』即取而歸之於諸侯。
天下聞之曰:『武王廉於財矣。
』入室見女曰:『誰之女也?』曰:『諸侯之女也。
』即取而歸之於諸侯。
天下聞之曰:『武王廉於色矣。
』於是發巨橋之粟,散鹿臺之金錢,以與士民。
」今本作「散鹿臺之財金錢」,文不成義,「財」字明是後人所加。
《藝文類聚·産業部》引《六韜》亦雲:「武王散鹿臺之金錢,以與殷民。
」是玉與女皆在宮中,而金錢則在鹿臺,故曰「散鹿臺之金錢」。
十也。
自晩出《尚書》盛行於世,學者翫其所習,蔽所希聞,於是見古書中言「散鹿臺之錢」者,輒改「錢」爲「財」。
其已改者則有《漢書》《漢紀》,見上注。
其已改而舊迹尚存者則有《周本紀》《逸周書》《説苑》,其未改者則有《殷本紀》《齊世家》《留侯世家》及《管子》《呂覽》《淮南》《新序》。
其引《史記》而已改者則有《樂記》正義,見上注。
其未改者則有《武成》正義、《羣書治要》。
幸其參差不一,猶可考見古書原文,故具論之。
誅武庚管叔 殺武庚祿父管叔 「周公奉成王命,伐誅武庚、管叔,放蔡叔」。
念孫案:史公原文本作「伐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
今本無「殺」字者,後人以「殺」與「誅」意義相複而删之也,不知「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相對爲文,古人之文,不嫌於複也。
《衞將軍驃騎傳》「殺折蘭王,斬盧胡王,誅全甲」,亦以「殺」、「斬」、「誅」竝用。
《藝文類聚·帝王部》《太平禦覽·皇王部》引此竝作「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
又,《魯世家》曰:「遂誅管叔,殺武庚,放蔡叔。
」《管蔡世家》《宋世家》竝曰:「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
」皆其明證矣。
又《衞世家》「殺武庚祿父、管叔,放蔡叔」,「管叔」上亦本有「殺」字。
《禦覽·州郡部》引此正作「殺武庚祿父,殺管叔,放蔡叔」。
莫敢發之 「比三代,莫敢發之」。
念孫案:「莫敢發之」本作「莫之敢發」,淺學人改之耳。
僖三年《左傳》「未之絶也」,今本作「未絶之也」,亦淺人所改。
《鄭語》作「莫之發也」。
《文選·幽通賦》注、《運命論》注引《史記》竝作「莫之敢發」。
《列女傳·孽嬖傳》同。
《論衡·異虛篇》作「皆莫之發」。
王用之又廢申後去太子也 「幽王以虢石父爲卿,用事,國人皆怨。
石父爲人佞巧,善諛,好利。
王用之,又廢申後、去太子也。
申侯怒,與繒、西夷犬戎攻幽王」。
念孫案:「廢申後、去太子」一事已見上文,此處不應重見。
「王用之」三字亦與上文「用事」相複。
今案:「王用之,又廢申後、去太子也」本作「王之廢申後、去太子也」,乃復舉上文以起下文。
申侯與犬戎攻周之事與虢石父之事各不相涉,祇因「王之廢申後、去太子」,「王」下衍一「用」字,因上文「用事」而衍。
遂緻不成文理。
後人不得其解,遂於「廢申後」上加一「又」字,以曲爲彌縫耳。
《羣書治要》引此作「王之廢後、去太子也」。
《太平禦覽·皇王部十》引作「幽王之廢申後、去太子也」。
今據以訂正。
樂及徧舞 「立釐王弟穨爲王,樂及徧舞」。
念孫案:《太平禦覽·皇王部》引此,「樂及徧舞」上有「遂享諸大夫」五字,是也。
今本脫此五字,則敘事不明。
莊二十年《左傳》曰「王子穨享五大夫,樂及徧舞」,《周語》曰「王子穨飲三大夫酒,子國爲客,樂及徧儛」,皆其證。
秦本紀 雍廪 「齊雍廪殺無知、管至父等」。
念孫案:「雍廪」本作「雍林人」。
此後人依《左傳》改之也。
《齊世家》曰:「齊君無知遊於雍林。
雍林人嘗有怨無知,及其往遊,雍林人襲殺無知。
」是史公誤以「雍林」爲邑名,故言無知遊於雍林,雍林人襲殺之也。
此文亦當雲「齊雍林人殺無知」。
故《正義》曰:「雍林邑人。
」此正釋「雍林人」三字也。
今本《正義》曰:「是雍林邑人姓名也。
」案:既雲「雍林邑人」,則不得又以「雍林」爲姓名。
此句亦經後人改竄,惟「雍林邑人」四字尚未改耳。
後人改「雍林」爲「雍廪」,又删去「人」字,非史公之意矣。
又案:《正義》内有「雍,於宮反。
廪,力甚反」八字,亦後人所加。
雍字不須作音,故《左傳》「雍廪」之「雍」無音。
又《齊世家》之「雍林」,《鄭世家》之「宋雍氏」、「雍糾」,《正義》皆無音,此不當獨有音。
且《正義》既作「雍林」,則又不當有「廪,力甚反」之音,故知此八字皆後人所加也。
河西 「出子二年,庶長改迎靈公之子獻公于河西而立之」。
正義曰:「西者,秦州西縣,秦之舊地。
時獻公在西縣,故迎立之。
」念孫案:如《正義》,則正文「西」上本無「河」字,蓋涉下文「奪秦河西地」而衍。
《漢書·地理志》:「西縣屬隴西郡,故城在今秦州西南。
」上文曰「宣王以莊公爲西垂大夫,居其故西犬丘」,故《正義》曰「西者,秦之舊地」。
魏晉 「與魏晉戰少梁,虜其將公孫痤」。
念孫案:「魏」字後人所加也。
「與晉戰少梁」者,「晉」即魏也。
三家分晉,魏得晉之故都,故魏人自稱晉國,而韓、趙則否。
梁惠王曰:「晉國,天下莫強焉。
」周霄曰:「晉國,亦仕國也。
」周霄,魏人。
《魏策》曰:「魏武侯與諸大夫浮於西河,稱曰:『河山之險,豈不亦信固哉!』王鍾侍王,曰:『此晉國之所以強也。
』」是「晉」即魏也。
上文雲「晉城少梁,秦擊之」,此雲「與晉戰少梁,虜其將公孫痤」。
《魏世家》雲「與秦戰少梁,虜我將公孫痤」,此尤其明證也。
後人不達,又於「晉」上加「魏」字,其失甚矣。
秦始皇本紀 遂定其荊地 「荊王獻青陽以西,已而畔約,擊我南郡,故發兵誅得其王,遂定其荊地」。
念孫案:「荊地」上不當有「其」字,蓋涉上句「其」字而衍。
案:此三書記張良諫立六國後事,竝本《史記》。
今《漢書》《漢紀》作「財」,與《史記》《新序》不合,皆後人依晚出《尚書》改之耳。
四也。
《逸周書·克殷篇》曰:「乃命南宮忽振鹿臺之錢,散巨橋之粟。
」孔晁注:「振,散之以施惠也。
」今本脫去「散」字,「錢」字又改爲「財」。
《太平禦覽·資産部·錢類》引《周書》曰:「武王克商,發鹿臺之錢,散鉅橋之粟。
」足正今本之誤。
又案:《武成》正義曰:「鹿臺之財非一物,後世追論,以錢爲主耳。
」若《逸周書》果作「財」,則孔氏必引以爲證。
今不引,則《逸周書》本作「錢」可知。
他如《管子》《呂覽》《淮南》諸書亦皆作「錢」,故皆不引也。
《周本紀》即本於此。
五也。
《管子·版法解篇》曰:「決鉅橋之粟,散鹿臺之錢。
」六也。
《淮南·主術篇》《道應篇》竝曰:「發鉅橋之粟,散鹿臺之錢。
」七也。
《殷本紀》曰:「帝紂厚賦稅以實鹿臺之錢。
」是紂作鹿臺本以聚錢,故《周本紀》言「散鹿臺之錢」。
八也。
《呂氏春秋·慎大篇》曰:「發巨橋之粟,賦鹿臺之錢,以示民無私。
高注:「鹿臺,紂錢府。
」出拘救罪,分財棄責,以振窮困。
」是分財不專在鹿臺,而賦錢則專在鹿臺,故曰「賦鹿臺之錢」。
九也。
《説苑·指武篇》曰:「武王上堂見玉曰:『誰之玉也?』曰:『諸侯之玉也。
』即取而歸之於諸侯。
天下聞之曰:『武王廉於財矣。
』入室見女曰:『誰之女也?』曰:『諸侯之女也。
』即取而歸之於諸侯。
天下聞之曰:『武王廉於色矣。
』於是發巨橋之粟,散鹿臺之金錢,以與士民。
」今本作「散鹿臺之財金錢」,文不成義,「財」字明是後人所加。
《藝文類聚·産業部》引《六韜》亦雲:「武王散鹿臺之金錢,以與殷民。
」是玉與女皆在宮中,而金錢則在鹿臺,故曰「散鹿臺之金錢」。
十也。
自晩出《尚書》盛行於世,學者翫其所習,蔽所希聞,於是見古書中言「散鹿臺之錢」者,輒改「錢」爲「財」。
其已改者則有《漢書》《漢紀》,見上注。
其已改而舊迹尚存者則有《周本紀》《逸周書》《説苑》,其未改者則有《殷本紀》《齊世家》《留侯世家》及《管子》《呂覽》《淮南》《新序》。
其引《史記》而已改者則有《樂記》正義,見上注。
其未改者則有《武成》正義、《羣書治要》。
幸其參差不一,猶可考見古書原文,故具論之。
誅武庚管叔 殺武庚祿父管叔 「周公奉成王命,伐誅武庚、管叔,放蔡叔」。
念孫案:史公原文本作「伐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
今本無「殺」字者,後人以「殺」與「誅」意義相複而删之也,不知「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相對爲文,古人之文,不嫌於複也。
《衞將軍驃騎傳》「殺折蘭王,斬盧胡王,誅全甲」,亦以「殺」、「斬」、「誅」竝用。
《藝文類聚·帝王部》《太平禦覽·皇王部》引此竝作「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
又,《魯世家》曰:「遂誅管叔,殺武庚,放蔡叔。
」《管蔡世家》《宋世家》竝曰:「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
」皆其明證矣。
又《衞世家》「殺武庚祿父、管叔,放蔡叔」,「管叔」上亦本有「殺」字。
《禦覽·州郡部》引此正作「殺武庚祿父,殺管叔,放蔡叔」。
莫敢發之 「比三代,莫敢發之」。
念孫案:「莫敢發之」本作「莫之敢發」,淺學人改之耳。
僖三年《左傳》「未之絶也」,今本作「未絶之也」,亦淺人所改。
《鄭語》作「莫之發也」。
《文選·幽通賦》注、《運命論》注引《史記》竝作「莫之敢發」。
《列女傳·孽嬖傳》同。
《論衡·異虛篇》作「皆莫之發」。
王用之又廢申後去太子也 「幽王以虢石父爲卿,用事,國人皆怨。
石父爲人佞巧,善諛,好利。
王用之,又廢申後、去太子也。
申侯怒,與繒、西夷犬戎攻幽王」。
念孫案:「廢申後、去太子」一事已見上文,此處不應重見。
「王用之」三字亦與上文「用事」相複。
今案:「王用之,又廢申後、去太子也」本作「王之廢申後、去太子也」,乃復舉上文以起下文。
申侯與犬戎攻周之事與虢石父之事各不相涉,祇因「王之廢申後、去太子」,「王」下衍一「用」字,因上文「用事」而衍。
遂緻不成文理。
後人不得其解,遂於「廢申後」上加一「又」字,以曲爲彌縫耳。
《羣書治要》引此作「王之廢後、去太子也」。
《太平禦覽·皇王部十》引作「幽王之廢申後、去太子也」。
今據以訂正。
樂及徧舞 「立釐王弟穨爲王,樂及徧舞」。
念孫案:《太平禦覽·皇王部》引此,「樂及徧舞」上有「遂享諸大夫」五字,是也。
今本脫此五字,則敘事不明。
莊二十年《左傳》曰「王子穨享五大夫,樂及徧舞」,《周語》曰「王子穨飲三大夫酒,子國爲客,樂及徧儛」,皆其證。
秦本紀 雍廪 「齊雍廪殺無知、管至父等」。
念孫案:「雍廪」本作「雍林人」。
此後人依《左傳》改之也。
《齊世家》曰:「齊君無知遊於雍林。
雍林人嘗有怨無知,及其往遊,雍林人襲殺無知。
」是史公誤以「雍林」爲邑名,故言無知遊於雍林,雍林人襲殺之也。
此文亦當雲「齊雍林人殺無知」。
故《正義》曰:「雍林邑人。
」此正釋「雍林人」三字也。
今本《正義》曰:「是雍林邑人姓名也。
」案:既雲「雍林邑人」,則不得又以「雍林」爲姓名。
此句亦經後人改竄,惟「雍林邑人」四字尚未改耳。
後人改「雍林」爲「雍廪」,又删去「人」字,非史公之意矣。
又案:《正義》内有「雍,於宮反。
廪,力甚反」八字,亦後人所加。
雍字不須作音,故《左傳》「雍廪」之「雍」無音。
又《齊世家》之「雍林」,《鄭世家》之「宋雍氏」、「雍糾」,《正義》皆無音,此不當獨有音。
且《正義》既作「雍林」,則又不當有「廪,力甚反」之音,故知此八字皆後人所加也。
河西 「出子二年,庶長改迎靈公之子獻公于河西而立之」。
正義曰:「西者,秦州西縣,秦之舊地。
時獻公在西縣,故迎立之。
」念孫案:如《正義》,則正文「西」上本無「河」字,蓋涉下文「奪秦河西地」而衍。
《漢書·地理志》:「西縣屬隴西郡,故城在今秦州西南。
」上文曰「宣王以莊公爲西垂大夫,居其故西犬丘」,故《正義》曰「西者,秦之舊地」。
魏晉 「與魏晉戰少梁,虜其將公孫痤」。
念孫案:「魏」字後人所加也。
「與晉戰少梁」者,「晉」即魏也。
三家分晉,魏得晉之故都,故魏人自稱晉國,而韓、趙則否。
梁惠王曰:「晉國,天下莫強焉。
」周霄曰:「晉國,亦仕國也。
」周霄,魏人。
《魏策》曰:「魏武侯與諸大夫浮於西河,稱曰:『河山之險,豈不亦信固哉!』王鍾侍王,曰:『此晉國之所以強也。
』」是「晉」即魏也。
上文雲「晉城少梁,秦擊之」,此雲「與晉戰少梁,虜其將公孫痤」。
《魏世家》雲「與秦戰少梁,虜我將公孫痤」,此尤其明證也。
後人不達,又於「晉」上加「魏」字,其失甚矣。
秦始皇本紀 遂定其荊地 「荊王獻青陽以西,已而畔約,擊我南郡,故發兵誅得其王,遂定其荊地」。
念孫案:「荊地」上不當有「其」字,蓋涉上句「其」字而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