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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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加編審。
凡年老殘疾、并逃亡故絕者、悉與豁免。
一、窮民鳏寡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聽該府州縣申文撫按、動支豫備倉糧給養。
一、地方勢豪人等、受人投獻産業人口、及騙詐财物、許自首免罪。
各還原主。
如被人告發、不在赦例。
仍追還原主。
一、民間貿易資本、雖在赦前、應還應取者、照舊還取。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
有德行着聞、為鄉裡所敬服者、給與頂帶榮身。
一、抽稅原以裕國、非欲病民。
明朝末年、濫行抽取、殊屬虐商。
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起、凡府州縣零星抽取落地稅銀名色、及勢宦土豪、不肖有司、向來津頭牙店擅科私稅、概行嚴禁。
違者重治。
一、有司徵解錢糧、原有定額。
明季貪黩成風。
借名私派。
加耗虐民、難以枚舉。
自今以後、該撫按官、嚴加禁約。
不時親訪。
違者、從重參處。
一、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細加咨訪。
确具事實、申該巡按禦史、勘結奏聞、以憑建坊旌表。
一、舊日領兵各官、帶兵來歸。
具表投降者、概赦前罪。
果有功績、仍行升賞。
文武官紳、及前朝勳臣人等、投誠歸順、通行察叙。
一、歸順地方城市村堡兵馬經過、不許騷擾。
一、新順官兵、原隸各營者、仍入經制。
有願歸農安業者、聽。
一、将領等官、有乘機擾攘、私帶在官兵丁馬匹回家者、如果照原數交官。
前事免論。
一、土寇有脅從共擒賊首、赴官連名自首者、俱準赦罪。
仍行升賞。
一、凡訛言妖術、煽惑平民、燒香聚衆、僞造符契、擁集兵仗、除傳頭會首不赦外。
其脅從人等、果改邪解散歸正者、前罪免論。
一、廣東近海、凡系飄洋私船、照舊嚴禁。
至巨寇、并罪逃之人、窟穴其中、勾引剽掠、雖從前犯有過惡、如能悔過投誠、概免其罪即僞官逆将、寄命海上者、果能真心來投、亦開其自新之路。
一、衛軍已改屯丁、永不勾補。
官吏人等、谪戍到衛者、悉放回原籍。
一、越訴誣告、敗俗傷财、已經嚴禁。
該地方戶婚田土小事、俱就有司歸結。
倘奸棍訟師、誘陷愚民、入京越訴、定加等治罪。
一、新附地方、以恤民為第一義。
有司濫準詞狀、縱役擾民者、該撫按參提究處巡按官委理刑察盤州縣。
訪察蠹惡、科索紙贖。
摉取贓罰。
害民尤甚。
及撫按等官、交際饋遺、實長貪黩。
并照平南诏例、一體嚴禁。
有故違者、事發重治。
于戲。
四方大定、悅來無間于寰中。
萬國攸甯、聲教丕揚乎海外。
凡官斯土、體熙朝寬大之懷。
永乂吾民、享奕葉蕩平之福播告遐迩、鹹使聞知。
○乙醜。
立多羅饒餘郡王阿巴泰墓碑。
文曰爾阿巴泰。
乃太祖武皇帝側室子也。
以行間着績、于崇德元年。
封爾為饒餘貝勒後圍明錦州、複能宣力及統兵略山東郡邑、又多克獲以屢奏軍功、于順治元年、晉封爾為多羅饒餘郡王。
不幸遽爾奄逝。
特谕所司、勒碑墓所、用申哀悼。
○丙寅。
賜巴林部落多爾濟台吉朝衣、帽、鞾、甲胄、緞疋、銀器等物。
○賜朝鮮國王子李<泬目>緞袍、貂裘、帽、鞾、雕鞍、白金、彩緞等物并賜國王銀五百兩、彩緞三十端。
○以祝世昌、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山西 ○升湖廣嶽州府知府馬宏長、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大梁道降補湖廣武昌道副使屠奏疏、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兼按察使司佥事、分巡洮岷道。
○吏部議、原任湖廣巡撫王聚奎系甄别留用之官、宜靜聽推補、乃以母病冒昧渎奏應降二級調外用。
得上□日、王聚奎着革職。
○吏部奏言、故明兵部尚書張缙彥、逡巡來歸、不應錄用從之。
○戶部奏言故明勳戚田地、賞赉、及私占者、俱應入官。
自置者、仍給本人贍養。
與民一體納賦。
從之。
○丁卯。
上幸邊外行獵。
駐跸沙河地方。
是日、昌平道陳維新。
副将張珍等迎駕。
賜食、并緞袍、帽、鞾等物。
○戊辰。
上駐跸南口。
是日、居庸關遊擊佟彤迎駕。
賜食、并緞袍、鞾、襪等物。
八月。
己巳朔。
贈殉難陝西商洛道佥事袁生芝、為光祿寺卿興安州知州曲良貴、為本省布政使司參議。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州判侯嘉允、為陝西都司經曆。
石泉縣主簿胡孟遴、為陝西臨洮衛經曆典史夏德化、為江南山陽縣主簿 ○升兩淮運同王言、為江南按察使司副使、水利道。
○補河南汝南道參議張益慶、為山東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濟南道。
○陝西巡撫黃爾性疏言、固原武大定叛時、總兵官何世元遇害。
副使呂鳴夏抗賊不屈死。
遊擊周存德、馬應熊、守備趙文光、董師吉、魏尚忠、俱死于敵。
應請優恤。
疏下所司。
○庚午。
上駐跸雞鳴山地方。
是日、宣府總督馬國柱、巡撫馮聖兆、率文武各官迎駕賜食并袍、帽等物有差。
○江西提督金聲桓疏報、擒獲故明宗姓僞麟伯王、霭伯王于濫溪山。
命斬之。
○辛未。
上駐跸宣府。
是日、郎中馮桓、道臣張大仁等迎駕各賜食、并袍、帽有差。
○以梅勒章
凡年老殘疾、并逃亡故絕者、悉與豁免。
一、窮民鳏寡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聽該府州縣申文撫按、動支豫備倉糧給養。
一、地方勢豪人等、受人投獻産業人口、及騙詐财物、許自首免罪。
各還原主。
如被人告發、不在赦例。
仍追還原主。
一、民間貿易資本、雖在赦前、應還應取者、照舊還取。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
有德行着聞、為鄉裡所敬服者、給與頂帶榮身。
一、抽稅原以裕國、非欲病民。
明朝末年、濫行抽取、殊屬虐商。
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起、凡府州縣零星抽取落地稅銀名色、及勢宦土豪、不肖有司、向來津頭牙店擅科私稅、概行嚴禁。
違者重治。
一、有司徵解錢糧、原有定額。
明季貪黩成風。
借名私派。
加耗虐民、難以枚舉。
自今以後、該撫按官、嚴加禁約。
不時親訪。
違者、從重參處。
一、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細加咨訪。
确具事實、申該巡按禦史、勘結奏聞、以憑建坊旌表。
一、舊日領兵各官、帶兵來歸。
具表投降者、概赦前罪。
果有功績、仍行升賞。
文武官紳、及前朝勳臣人等、投誠歸順、通行察叙。
一、歸順地方城市村堡兵馬經過、不許騷擾。
一、新順官兵、原隸各營者、仍入經制。
有願歸農安業者、聽。
一、将領等官、有乘機擾攘、私帶在官兵丁馬匹回家者、如果照原數交官。
前事免論。
一、土寇有脅從共擒賊首、赴官連名自首者、俱準赦罪。
仍行升賞。
一、凡訛言妖術、煽惑平民、燒香聚衆、僞造符契、擁集兵仗、除傳頭會首不赦外。
其脅從人等、果改邪解散歸正者、前罪免論。
一、廣東近海、凡系飄洋私船、照舊嚴禁。
至巨寇、并罪逃之人、窟穴其中、勾引剽掠、雖從前犯有過惡、如能悔過投誠、概免其罪即僞官逆将、寄命海上者、果能真心來投、亦開其自新之路。
一、衛軍已改屯丁、永不勾補。
官吏人等、谪戍到衛者、悉放回原籍。
一、越訴誣告、敗俗傷财、已經嚴禁。
該地方戶婚田土小事、俱就有司歸結。
倘奸棍訟師、誘陷愚民、入京越訴、定加等治罪。
一、新附地方、以恤民為第一義。
有司濫準詞狀、縱役擾民者、該撫按參提究處巡按官委理刑察盤州縣。
訪察蠹惡、科索紙贖。
摉取贓罰。
害民尤甚。
及撫按等官、交際饋遺、實長貪黩。
并照平南诏例、一體嚴禁。
有故違者、事發重治。
于戲。
四方大定、悅來無間于寰中。
萬國攸甯、聲教丕揚乎海外。
凡官斯土、體熙朝寬大之懷。
永乂吾民、享奕葉蕩平之福播告遐迩、鹹使聞知。
○乙醜。
立多羅饒餘郡王阿巴泰墓碑。
文曰爾阿巴泰。
乃太祖武皇帝側室子也。
以行間着績、于崇德元年。
封爾為饒餘貝勒後圍明錦州、複能宣力及統兵略山東郡邑、又多克獲以屢奏軍功、于順治元年、晉封爾為多羅饒餘郡王。
不幸遽爾奄逝。
特谕所司、勒碑墓所、用申哀悼。
○丙寅。
賜巴林部落多爾濟台吉朝衣、帽、鞾、甲胄、緞疋、銀器等物。
○賜朝鮮國王子李<泬目>緞袍、貂裘、帽、鞾、雕鞍、白金、彩緞等物并賜國王銀五百兩、彩緞三十端。
○以祝世昌、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山西 ○升湖廣嶽州府知府馬宏長、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大梁道降補湖廣武昌道副使屠奏疏、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兼按察使司佥事、分巡洮岷道。
○吏部議、原任湖廣巡撫王聚奎系甄别留用之官、宜靜聽推補、乃以母病冒昧渎奏應降二級調外用。
得上□日、王聚奎着革職。
○吏部奏言、故明兵部尚書張缙彥、逡巡來歸、不應錄用從之。
○戶部奏言故明勳戚田地、賞赉、及私占者、俱應入官。
自置者、仍給本人贍養。
與民一體納賦。
從之。
○丁卯。
上幸邊外行獵。
駐跸沙河地方。
是日、昌平道陳維新。
副将張珍等迎駕。
賜食、并緞袍、帽、鞾等物。
○戊辰。
上駐跸南口。
是日、居庸關遊擊佟彤迎駕。
賜食、并緞袍、鞾、襪等物。
八月。
己巳朔。
贈殉難陝西商洛道佥事袁生芝、為光祿寺卿興安州知州曲良貴、為本省布政使司參議。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州判侯嘉允、為陝西都司經曆。
石泉縣主簿胡孟遴、為陝西臨洮衛經曆典史夏德化、為江南山陽縣主簿 ○升兩淮運同王言、為江南按察使司副使、水利道。
○補河南汝南道參議張益慶、為山東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濟南道。
○陝西巡撫黃爾性疏言、固原武大定叛時、總兵官何世元遇害。
副使呂鳴夏抗賊不屈死。
遊擊周存德、馬應熊、守備趙文光、董師吉、魏尚忠、俱死于敵。
應請優恤。
疏下所司。
○庚午。
上駐跸雞鳴山地方。
是日、宣府總督馬國柱、巡撫馮聖兆、率文武各官迎駕賜食并袍、帽等物有差。
○江西提督金聲桓疏報、擒獲故明宗姓僞麟伯王、霭伯王于濫溪山。
命斬之。
○辛未。
上駐跸宣府。
是日、郎中馮桓、道臣張大仁等迎駕各賜食、并袍、帽有差。
○以梅勒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