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極膜拜及其功能 苦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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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98頁;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26頁;泰普林:《納裡涅裡部落》,第19頁。

     [32]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66頁,第469頁及以下諸頁。

     [33]懷亞特:《阿德萊德和因康特灣部落》,載于伍茲:《南澳洲的土著部落》,第165頁。

     [34]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70頁。

     [35]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57頁;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39頁。

     [36]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37頁。

     [37]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44頁,第597頁,第614頁,第620頁。

     [38]例如他經常戴着的發帶(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71頁)。

     [39]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624頁及以下諸頁。

     [40]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56頁。

     [41]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87頁。

     [42]當然,假如被吃的東西是神聖的,那麼這種行為便帶上了神聖性質。

    但吃行為本身是非常凡俗的,那麼吃神聖的東西就常常意味着亵渎神聖。

    這種亵渎行為有時候是得到允許的,甚至是遵命而行的,但我們下文将會看到,其條件是在吃之前或同時舉行某些儀式進行補償或化解。

    這些儀式的存在本身也說明神聖事物是不可以吃的。

     [4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63頁。

     [44]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71頁。

     [45]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74頁。

    也許,在非常神聖的宗教活動中,禁止講話也是由上述原因造成的。

    在日常生活裡,人們總得說話,特别是要大聲地說話;然而在宗教生活裡,人們就應該保持安靜或低聲地講話了。

    實際上,飲食禁忌也是同樣的道理(參見紙書,第169頁)。

     [46]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3頁。

     [47]既然每個人都有神聖本原作為靈魂,那麼人出生伊始,圍繞着每個個體也就都會有各種禁忌,這就是今天隔離和保護個人的道德禁忌的原初形式。

    因此,對于殺了人的人來說,死者的屍體是很危險的(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92頁),屍體就是他的塔布。

    這樣,由此發展而來的禁忌就往往被個體當成用來保護某些事物不被共同使用的手段,結果,所有權觀念便确立起來了。

    羅斯在談論居住在北昆士蘭帕爾默河畔的部落時,就曾經說:&ldquo當一個人離開營地而留下他的武器和食物時,如果他把尿撒在了這些東西的旁邊,這些東西就成了&lsquo塔米&rsquo(tami,相當于塔布)。

    他可以确保在他回來的時候,會原封不動地找到這些東西。

    &rdquo(參見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7卷,第2期,第75頁)這是因為,尿就像血一樣,被認為是一種個體所獨有的神聖力量,不讓陌生人接近。

    同理,人們說出的話也可以産生同樣的影響,一句話就可能會阻止别人接近某個對象。

    這種制造禁忌的能力,也因人而異,越是具有神聖性質的人,他的能力也就越強。

    甚至可以說,男人幾乎完全可以憑借這種特權把女人掃出家門(羅斯隻提到過一則女人制造塔布的事例)。

    在首領和長老那裡,這種特權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他們借此可以壟斷他們想要得到的任何東西(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第77頁)。

    這樣一來,宗教禁忌變成了所有權和行政規則。

     [48]見本卷,第二章。

     [49]見紙書,第12頁。

     [50]見紙書,第300頁。

     [51]參見胡伯特和莫斯:&ldquo論祭祀的性質和功能&rdquo,見《社會學年鑒》中的《宗教史合論》,第22頁及以下諸頁。

     [52]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60頁,第657頁,第661頁。

    甚至連女人的影子也不能落到他的身上(同上書,第663頁),他接觸過的任何東西,女人都不能碰一下(同上書,第621頁)。

     [53]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60頁,第563頁,第670頁及以下諸頁;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23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40頁,第342頁。

     [54]如庫爾奈人的&ldquo葉拉伊爾&rdquo(Jeraeil)這個詞,又如尤因人和沃爾加爾人中&ldquo庫林加爾&rdquo(Kuringal)這個詞。

     [5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48頁。

     [56]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61頁。

     [57]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63頁,第538頁,第560頁。

     [58]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74頁;帕克:《埃瓦拉伊部落》,第75頁。

     [59]裡德雷:《卡米拉羅依》,第154頁。

     [60]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63頁。

     [61]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11頁。

     [62]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49頁,第674頁。

     [63]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80頁,第596頁,第604頁,第668頁,第670頁;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51頁。

     [64]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57頁。

     [65]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04頁;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51頁。

     [66]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11頁。

     [67]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89頁。

     [68]可以把這些苦行儀軌與巫師的初入儀式中的儀軌進行比較。

    就像最新步入成年的人一樣,新成為巫師的人也必須服從大量的禁忌,并借此獲得特殊的力量(參見&ldquo巫術力量的起源&rdquo,載于胡伯特和莫斯:《宗教史合論》,第171頁,第173頁,第176頁)。

    新婚夫婦在婚禮前後各一天裡,也确有類似的儀軌(即訂婚者和新婚者的塔布);因為婚禮也意味着生活環境的巨大變化。

    我們隻想言簡意赅地讨論這些事實,沒有打算進行深入的研究;這是因為,前者與巫術有關,并不是我們的主題;而後者卻與關于兩性起源的法律&mdash宗教體系有關,我們隻有把它與其他原始婚姻道德的戒律聯系起來才能進行研究。

     [69]的确,普羅伊斯是這樣解釋這些事實的:遭受痛苦是一種增加人的巫術力(diemenschlicheZauberkraft)的方式;從這種說法出發,人們會認為遭受痛苦僅僅是巫術儀式,而不是宗教儀式。

    不過,我們曾經指出過,普羅伊斯所使用的巫術一詞總是顯得很不準确,在他那裡,巫術指的是所有匿名的和非人格的力,而不管這些力屬于巫術還是屬于宗教。

    當然,有些折磨的目的就是要培養巫師,然而我們所描述的大多數折磨都是真正的宗教儀典,因而它所改變的是個體的宗教狀态。

     [70]普羅伊斯:《宗教和藝術的興起》,載于《環球》,第88卷,第309&mdash400頁。

    普羅伊斯在同樣的标題下,對大量混雜在一起的儀式進行了區分,比方說,放血就是利用了鮮血能夠流動的積極品性,而不是為了造成痛苦。

    在這裡,我們所說的僅僅是将那些痛苦作為其基本要素和功效之源的各種儀式。

     [7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31頁及以下諸頁。

     [7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35頁。

    在迪埃裡人那裡,我們也可以發現類似的做法(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58頁及以下諸頁)。

     [7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14頁及以下諸頁。

    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成年禮有時候具有欺侮的特征。

    事實上,每當兩個道德和社會處境不平等的群體密切接觸的時候,欺侮這種真正的社會制度就會同時産生出來。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自認為高人一等的,就要想抵制新來者,以使對方感覺到他所處的優越地位。

    這種自然而然産生的、或多或少有些殘忍的反應必然會對個體産生塑造作用,使其進入新的生存狀态,并且對其産生同化作用,使其适應新的環境。

    所以說,這也是一種初入儀式。

    這樣,我們就解釋了初入儀式為何要采用欺侮的形式。

    這是因為,老人在宗教和道德上要比年輕人尊貴得多,他們首先必須同化這些年輕人。

    這樣,欺侮的所有條件就都具備了。

     [74]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72頁。

     [7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35頁。

     [76]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75頁。

     [77]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69頁,第604頁。

     [78]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51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41頁,第352頁。

     [79]在瓦拉蒙加人中,這項工作必須由長有滿頭秀發的人來完成。

     [80]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75頁;這與達林河下遊的某些部落有關。

     [81]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12頁。

     [82]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12頁。

     [83]就此問題,可參見拙著:《亂倫禁忌的起源》,載于《社會學年鑒》,第1卷,開篇;以及克勞利:《神秘的玫瑰》,第37頁及以下諸頁。

     [84]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33頁。

     [85]參見紙書,第154頁。

     [86]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34頁及以下諸頁;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78頁。

     [87]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7頁,第299頁。

     [88]除了我們已經說過的苦行儀式,我們還要補充一些積極儀式,這種儀式的目的是為了讓新近步入成年的人充滿,或者用霍維特的話說,浸透着宗教狀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31頁)。

    确實,霍維特所使用的不是宗教狀态,而是巫術力量,但我們知道,對絕大多數的民族學家來說,這個概念所指的僅僅是那些具有非人格性質的宗教品性。

     [89]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674頁。

     [9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54頁。

    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61頁。

     [91]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57頁。

     [92]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560頁。

     [93]參見紙書,第417頁,第420頁。

    參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98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6頁,第518頁,第519頁,第526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49頁,第461頁,第469頁;馬休:《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的土著部落的民族學筆記》,載于《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74頁;懷亞特:《阿德萊德和因康特灣部落》,載于伍茲:《南澳洲的土著部落》,第165頁,第198頁。

     [94]道森:《澳洲土著》,第42頁。

     [95]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70&mdash471頁。

     [96]有關這個問題,可參見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152頁及以下諸頁,第446頁,第481頁;弗雷澤:《不列颠百科全書》中的辭條&ldquo禁忌”傑文斯:《宗教史導論》,第56頁,第60頁;克勞利:《神秘的玫瑰》,第2&mdash9章;甘奈普:《馬達加斯加的禁忌與圖騰制度》,第3章。

     [97]參見紙書,第176頁。

    參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68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23頁,第324頁;泰普林:《納裡涅裡部落》,第16頁;參見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7卷,第2期,第76頁。

     [98]應該記得,當宗教禁忌受到破壞的時候,這些制裁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此外,還有真正的懲罰或輿論的譴責。

     [99]參見傑文斯:《宗教史導論》,第67&mdash68頁。

    我們沒提到克勞利(《神秘的玫瑰》,第4&mdash7章)最近提出的比較直截了當的理論。

    克勞利認為,塔布的傳染性來源于對傳染現象的誤解。

    這是一種比較武斷的說法。

    傑文斯在《宗教史導論》中提出的看法倒非常正确:神聖性的傳染性被認定為是先驗的,而不是出自對于被誤解的經驗的偏信。

     [100]參見紙書,第312頁。

     [101]參見紙書,第268頁。

     [102]參見紙書,第264頁。

     [103]在一篇刊載在《環球》上的文章中,普羅伊斯對此作了極為精彩的論述。

     [104]确實,傳染性并不是宗教力所特有的性質,巫術也具有同樣的屬性;不過,巫術顯然與客體化了的社會情感沒有對應關系。

    這隻是因為巫術力是根據宗教力的模型構想出來的。

    稍後,我們會重新讨論這個問題(參見紙書,第498頁)。

     [105]參見紙書,第3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