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關燈
小
中
大
中,奉玺書錄囚山西。
時大同天城衛劉千戶之子安,娶于指揮之女,有殊色,出則人皆屬目焉。
安性豪蕩不檢,一日與弟富從外醉歸,其弟語安曰:“吾嫂與木工王文美通。
”安聞之憤怒,抵家,見于熟睡,即解佩刀截其首。
複至王所,并取其首。
明旦,詣巡按禦史以二首獻。
巡按以委屬吏訊鞠,終不明,僅拟安以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者絞。
累經刑官審錄,不決。
天錫至,用意詢訪,亦不得其實,即草奏,欲以疑獄請谳;又欲奏請駁行巡按禦史再問。
其詞略雲:王文美、于氏,既非奸所捕獲,亦非罪人已就拘執。
隻因兄弟乘醉之言,一時戕害二命,實力非辜雲雲。
天錫已具二稿,意尚未定。
是夕三鼓,夢一婦以發蒙面,于馬首稱冤。
遂驚寤,毛發棘豎。
至明,召藩臬守巡官皆會,即依後駁稿為奏上之。
嗚呼!觀此則治獄者其無以民命為可忽,以幽冥為易欺,而徇情上下其手哉! 紹興一婦,為所私者殺其夫。
事覺,婦雖不知情,準律當絞。
分巡金事某,惡其淫蕩而贻禍于夫,遂坐以知情律。
獄成,剮于市。
是後,佥事所至,夜辄有鬼随而稱屈,或抛擊磚石,或寐中被其曳擲床下。
乃問曰:“爾鬼何冤?當明以告我。
”空中忽語曰:“我某婦人也,我罪隻當絞,爾何置我于極典邪?”佥事曰:“坐爾極典我實為過,然爾亦不過一死。
況我非私意殺爾,爾何為者!”叱之去,後鬼乃不至。
嗟乎!絞與極刑,均之死也。
況此婦淫蕩,以緻死其夫,可謂微賤如蟲鼠者矣,然猶有靈如此。
彼酷吏濫殺無辜,獨無報耶! 無錫華允昭常畜一鬼,工象齒,葫蘆大如龍眼,中藏雜器數十事,皆象齒所造,微細不可數。
用黑角小盆一枚,如當三錢大,然後傾葫蘆中物于内,則黑白分明。
盤上有字曰某年某月某人造,字皆隐起,其大僅如芝麻,非少年明目之人不能讀。
中有浮圖一,長如粒米,亦有七級,每級就上斫一環束之。
一水桶,上有連環作鐵索狀,每環固轉相交,如麻粒大。
其他如剪刀、琴、琶、燭台、鏡奁、爐、瓶之類,悉如麻粒,而規制俨然。
人玩時,鼻息稍粗,則觸而飛起。
一象齒杖,上刻鶴喙,凡物重疊不分,則以此挺撥之。
韓非子言,燕王集巧士,有自言能以棘刺之端造沐猴者。
今觀此,則此技信有之邪! 蘇人諸役之害,無如驿傳、馬頭、借債為甚。
其始自永樂間。
文皇帝以北方民買馬當役艱難,暫令南方百姓代之,三年而複。
故其後因循不改,至今百餘年。
南人非土著,不谙馬性,皆轉雇土人代役,馬死,則為之買以償官。
驿吏及代役者,規買馬之利,多盜減刍粟,馬日赢餓死,所費不貨,于是稱貸以繼之。
山東諸處民之狡猾無賴者,立券取數倍之息,先以賄結津要,約追得所負,則以其半奉之。
故貪墨者争為作書抵郡邑,每縣動以萬數。
守令望風督責,民破産以償,無所控訴。
翻陽賀公霖守郡時,有都禦史邊某者,先下劄郡縣,雲:“子弟皆居家讀書務農,并無出外經商放債者,如有假托幹擾,所在官司即捕執送京治罪。
”既乃以手書取債,令子侄赍詣有司,其為計亦狡矣。
賀公悉力與追,民不勝捶楚,如僞卷償之。
未幾,賀公卒于郡而無子,邊公亦竟以貪罷雲。
夫居台省者,當興利除害以報國。
任專城者,當奉公守法以惠民。
今也,反之,斯獲罪于天甚矣。
其及此也宜哉。
弘治壬戌(十五年,)以後,人帽頂皆平而圓,如一小鏡。
靴、履之首皆匾如站魚喙,富家子弟無一不然。
雲自京師倡始,流布四方。
衣下壁積幾至臍上,去領不遠。
所在不約而同,近服妖也。
山東魯橋,相傳有靈哥者,乃老猴精也。
雲能知人禍福及未來事。
弘治壬子(五年,),予以歲貢上京,與二友同往。
先有一婦人出迎,問予三人出處,蓋饴之也。
詭言今日大聖出遊不在,方遣人迎之來矣。
須臾,顧左右如有所言,聞壁間索然有聲,又有聲鵙鵙,若鳴鼠,然婦人自能辯其語雲雲。
其物蓋靈哥所役使,婦使往迎之也。
已而靈哥來,止室中床上。
床有帷,帷外又設幕。
婦人先入幕中坐,若為神所依者。
帷中忽作聲,俨如老人,警咳其言,無絕殊者,亦不能如未來事,不過甘言求索耳。
及去時,則空中隐隐如鴿鈴聲。
然蓋所傳靈異者,皆妄言也。
《史記》言:漢武緻神君,聞其言不見其人,時去時來,來則風肅然,居室帷中,時晝言,然常以夜,因巫為主人關飲食所欲,言行下與靈哥之事絕相似。
傳雲:妖由人興,謂此類也夫!
時大同天城衛劉千戶之子安,娶于指揮之女,有殊色,出則人皆屬目焉。
安性豪蕩不檢,一日與弟富從外醉歸,其弟語安曰:“吾嫂與木工王文美通。
”安聞之憤怒,抵家,見于熟睡,即解佩刀截其首。
複至王所,并取其首。
明旦,詣巡按禦史以二首獻。
巡按以委屬吏訊鞠,終不明,僅拟安以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者絞。
累經刑官審錄,不決。
天錫至,用意詢訪,亦不得其實,即草奏,欲以疑獄請谳;又欲奏請駁行巡按禦史再問。
其詞略雲:王文美、于氏,既非奸所捕獲,亦非罪人已就拘執。
隻因兄弟乘醉之言,一時戕害二命,實力非辜雲雲。
天錫已具二稿,意尚未定。
是夕三鼓,夢一婦以發蒙面,于馬首稱冤。
遂驚寤,毛發棘豎。
至明,召藩臬守巡官皆會,即依後駁稿為奏上之。
嗚呼!觀此則治獄者其無以民命為可忽,以幽冥為易欺,而徇情上下其手哉! 紹興一婦,為所私者殺其夫。
事覺,婦雖不知情,準律當絞。
分巡金事某,惡其淫蕩而贻禍于夫,遂坐以知情律。
獄成,剮于市。
是後,佥事所至,夜辄有鬼随而稱屈,或抛擊磚石,或寐中被其曳擲床下。
乃問曰:“爾鬼何冤?當明以告我。
”空中忽語曰:“我某婦人也,我罪隻當絞,爾何置我于極典邪?”佥事曰:“坐爾極典我實為過,然爾亦不過一死。
況我非私意殺爾,爾何為者!”叱之去,後鬼乃不至。
嗟乎!絞與極刑,均之死也。
況此婦淫蕩,以緻死其夫,可謂微賤如蟲鼠者矣,然猶有靈如此。
彼酷吏濫殺無辜,獨無報耶! 無錫華允昭常畜一鬼,工象齒,葫蘆大如龍眼,中藏雜器數十事,皆象齒所造,微細不可數。
用黑角小盆一枚,如當三錢大,然後傾葫蘆中物于内,則黑白分明。
盤上有字曰某年某月某人造,字皆隐起,其大僅如芝麻,非少年明目之人不能讀。
中有浮圖一,長如粒米,亦有七級,每級就上斫一環束之。
一水桶,上有連環作鐵索狀,每環固轉相交,如麻粒大。
其他如剪刀、琴、琶、燭台、鏡奁、爐、瓶之類,悉如麻粒,而規制俨然。
人玩時,鼻息稍粗,則觸而飛起。
一象齒杖,上刻鶴喙,凡物重疊不分,則以此挺撥之。
韓非子言,燕王集巧士,有自言能以棘刺之端造沐猴者。
今觀此,則此技信有之邪! 蘇人諸役之害,無如驿傳、馬頭、借債為甚。
其始自永樂間。
文皇帝以北方民買馬當役艱難,暫令南方百姓代之,三年而複。
故其後因循不改,至今百餘年。
南人非土著,不谙馬性,皆轉雇土人代役,馬死,則為之買以償官。
驿吏及代役者,規買馬之利,多盜減刍粟,馬日赢餓死,所費不貨,于是稱貸以繼之。
山東諸處民之狡猾無賴者,立券取數倍之息,先以賄結津要,約追得所負,則以其半奉之。
故貪墨者争為作書抵郡邑,每縣動以萬數。
守令望風督責,民破産以償,無所控訴。
翻陽賀公霖守郡時,有都禦史邊某者,先下劄郡縣,雲:“子弟皆居家讀書務農,并無出外經商放債者,如有假托幹擾,所在官司即捕執送京治罪。
”既乃以手書取債,令子侄赍詣有司,其為計亦狡矣。
賀公悉力與追,民不勝捶楚,如僞卷償之。
未幾,賀公卒于郡而無子,邊公亦竟以貪罷雲。
夫居台省者,當興利除害以報國。
任專城者,當奉公守法以惠民。
今也,反之,斯獲罪于天甚矣。
其及此也宜哉。
弘治壬戌(十五年,)以後,人帽頂皆平而圓,如一小鏡。
靴、履之首皆匾如站魚喙,富家子弟無一不然。
雲自京師倡始,流布四方。
衣下壁積幾至臍上,去領不遠。
所在不約而同,近服妖也。
山東魯橋,相傳有靈哥者,乃老猴精也。
雲能知人禍福及未來事。
弘治壬子(五年,),予以歲貢上京,與二友同往。
先有一婦人出迎,問予三人出處,蓋饴之也。
詭言今日大聖出遊不在,方遣人迎之來矣。
須臾,顧左右如有所言,聞壁間索然有聲,又有聲鵙鵙,若鳴鼠,然婦人自能辯其語雲雲。
其物蓋靈哥所役使,婦使往迎之也。
已而靈哥來,止室中床上。
床有帷,帷外又設幕。
婦人先入幕中坐,若為神所依者。
帷中忽作聲,俨如老人,警咳其言,無絕殊者,亦不能如未來事,不過甘言求索耳。
及去時,則空中隐隐如鴿鈴聲。
然蓋所傳靈異者,皆妄言也。
《史記》言:漢武緻神君,聞其言不見其人,時去時來,來則風肅然,居室帷中,時晝言,然常以夜,因巫為主人關飲食所欲,言行下與靈哥之事絕相似。
傳雲:妖由人興,謂此類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