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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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集者得百餘僧。
俱為授戒。
從此晨昏鐘鼓。
經聲相續不斷。
俨然一勝道場。
僧徒亦知有本業。
而外侮亦漸知警矣。
但諸僧徒。
習俗成風。
凡幼童出家。
隻見師長務農。
不異俗人。
竟不知出家為何業。
而畜其徒者。
止利其得力于[田*(巢-果)]畝。
而無一言及出世事。
其來久矣。
欲望其成人。
安可得乎。
師至寺之初。
即選衆中。
有通問學堪為師範者。
本昂等三人。
乃勸合寺僧衆。
凡有行童。
二十已下。
八歲已上者。
盡行報名到住持。
拘集在寺。
立三學館。
分三教授。
教習經典。
一年之中。
有通二時功課者。
乃延請儒師。
孝廉馮生昌曆。
茂才龍生璋。
梁生四相。
教習四書。
講貫義理。
其束修供饋。
師自備之。
如是三年有成者。
乃為披剃為僧。
總入禅堂。
以習出家規矩。
令知修行讀誦書寫經典。
各有執業。
即今禅堂諸僧。
皆吾師作養之人才也。
又謂佛法所貴。
熏聞成種。
嶺南久無佛法熏習。
以乏種子。
故信心難生。
先教諸得度沙彌。
書寫華嚴大經。
一以法緣廣大。
為最勝種子。
二以借書寫攝持之力。
資初心觀行。
以助入道資糧。
初則二三人。
已而人人相望發心。
不十年間。
書此經者。
已成十餘部矣。
此吾師作人之功。
灼然者也。
驅流棍以洗腥穢 師見曹溪道場破壞。
蓋因四方流棍。
聚集山中。
百有餘年。
牢不可破。
而俗人墳墓。
皆盈山谷。
視為己業矣。
始也起于傭賃。
久則經營。
借資于僧。
當山門外起造屋廬。
開張鋪戶。
屠沽賭淫。
日滋其害。
而愚僧不察。
與之親狎夤緣。
交相為利。
故僧之所畜多歸之。
噬齧日深。
則謀為不法。
于是多方誘引。
以酒色為坑阱。
盲者一堕其中。
則任其食啖。
膏脂盡竭。
以故僧之田地山場房屋。
因是而準折者多矣。
頃則附近豪強。
亦垂涎其間。
乃通同衙棍。
互相架構。
以包奸為詞。
讦告道府。
借為口實。
以張騙局。
聳動上司。
駭心驚聽。
遂以為實。
乃具申軍門。
令下。
将莊居盡行折毀。
僧不如法者驅逐。
時奉令者無良。
信其耳目。
以為奇貨。
乃親入山蹋勘。
每至一莊居。
備估其值。
輸半乃免。
由是寺僧盡入網羅。
業已失其半。
而禍方滋蔓。
不遑一息安堵。
當師度嶺之二年。
為丁酉歲。
初谒 制府大司馬陳公。
因得概申衆僧之情狀。
乃寝其令。
幸得免。
即欲以師往整之。
師以方在席稿。
未敢奉命。
明年戊戌。
屯鹽道周公。
署南韶事。
欲拯之。
屬師修通志。
未幾入賀去。
己亥。
南韶道祝公莅事。
自号曹溪行腳僧。
痛惜其弊。
力緻師以整頓之。
庚子歲。
公亦以入賀去。
瀕行面囑。
且令寺僧懇請師應命。
于是九月入山。
見此輩縱橫。
乃祖庭心腹之疾也。
不瘳則六祖慧命終難救矣。
于是乘改風水。
将山門大路東西填塞。
移置溪邊。
直出水口為通途。
如是則向之市店。
皆圍于山門之内。
而往來者。
不便于食宿矣。
然終無術以去之也。
居三月。
歲暮往谒 制府大司馬戴公。
備陳為害之狀。
公曰。
此護法之責也。
但出一令。
責守土者嚴督之。
此一尉吏之任耳。
歲旦。
行該縣。
坐守驅逐。
不留一人。
鋪店盡拆。
不存片瓦。
于是山門百餘年來。
所集腥穢。
一旦洗之。
而衆僧之禍害永絕矣。
鋪店既拆。
市街一空。
師即于西街向之屠肆。
修旦過堂。
以接待十方之禮祖者。
東街修公館。
以為滃源官長入郡之停骖處。
其山門道路。
初則一線。
而左則列肆。
直抵當心。
因盡拆之。
石坊先在上。
今則移置溪邊。
開辟壅塞。
相望如引繩。
遂成一大觀矣。
為害之源。
不能盡述。
而根深難拔。
一旦盡絕。
概錄于此。
以示來者為龜鑒雲。
複産業以安僧衆 師以流棍既驅。
向之所騙。
田地。
山場。
房屋。
皆執其左劵。
此輩戀戀。
終無究竟。
思非善後長策。
因設齋于 祖殿。
盡邀其賓主。
各出劵相對。
查原有本而子息未及者。
補償之。
息過其半者。
已之。
其有本已得過。
而以息重累者。
及口腹虛花者。
罷之。
于是盡焚其劵。
而以田地。
山場。
房屋。
盡歸其故主。
自此外患方絕。
而貧累之僧。
得以安居無擾矣。
時人或慮師任怨者。
師曰。
不然。
凡人雖不善。
必有本心之良。
苟開曉分明。
人各自知其非。
無有不心服者。
于是諸棍漸引去。
然亦竟無他虞。
嚴齋戒以勵清修 先是寺僧多不守齋戒。
畜養孳牲。
以恣宰殺。
故凡上司府縣入山。
當裡甲供應者。
必責寺僧。
而差役恃此。
以利其口腹。
即上用其一。
而下十倍之。
故所傷生命。
及所費資财。
歲不勝紀。
而本寺之累。
亦無底止。
且來者以禮祖為心。
而腥葷羅列于前。
殊非清供。
亦非仁者本心也。
積弊已久。
思革為難。
初幸觀察海門周公。
開禁革之端。
準其呈狀。
及署篆觀察餘公。
乃嚴禁宰殺。
案載志書。
故凡供應官長。
例以蔬齋清供。
自師入山始。
但慮兩院威嚴。
難以必行。
值直指顧公入山。
為二親祈福。
本縣急督如故事。
公行齋戒令。
自此一定為恒規矣。
此事既行。
不唯保護生命。
雅肅清規。
即省費資财。
歲計不赀。
而常住亦免苦累。
即僧持戒者。
日益增進。
叢林清肅。
亦此一舉矣。
複蒙祝親詣山中。
教谕僧徒。
戒養孳牲宰殺。
變魚塘為蓮池。
自此山門頓改觀矣。
清租課以裨常住 師初入山。
于祖殿閱常住歲計記籍。
見劵帖數紙。
皆祖師貸約中。
載七八分之利息者。
師扣之。
主僧應雲。
此常住供應缺乏。
乃借貸以支給者。
師為之痛心。
及詢常住。
舊有香燈莊田。
租稅何所歸耶。
即聚衆備查 祖師香燈。
有黃巢滃源補缽。
及本山續置各項莊田。
每歲總計。
約租有四百餘金。
何所支銷而言不足。
衆曰。
各莊逐年。
但聽十房管事僧。
輪流征收。
即聽彼銷繳。
及察其故。
乃管事與佃戶通同作弊。
故緻拖欠不完。
徒有虛名。
而無實惠。
所以常住日見其匮乏耳。
師即選衆。
舉公正廉能者十僧管事。
令對祖發誓。
刺血書盟。
不私一毫。
喚集各莊佃戶。
立定規則。
歲期以限約。
赴寺交納。
仍設庫司。
立管常住監寺四人。
執掌收支。
于是總計各莊。
每歲征足若幹兩。
計其所入。
将本寺各項應用。
派有定規。
着為章程。
纖細不遺。
除支尚有剩餘。
從此不唯常住豐贍。
而 祖師法利。
如一雨普沾。
且不為泥犁種子矣。
其清規條例。
别列如左。
敕賜曹溪南華禅寺。
設立常住。
重興長生庫。
注記出納錢糧清規定格題辭。
夫惟吾 佛世尊住世之時。
初但領衆持缽。
行乞食法。
本無畜積。
何有常住。
次因老病比丘。
不能行乞。
命同住比丘。
就所乞食。
以其一半持歸供給。
名曰分衛。
謂分其所食。
衛護道業。
律部載之詳矣。
及佛滅後。
西域之法。
與 佛在時無異。
及教法東流。
自漢永平。
以至唐代。
累朝帝王。
名臣。
宰官。
長者。
各舍資财。
建寺贍僧。
以為福田。
往往寺主。
濫為己有。
貪饕壞法。
侵漁衆僧。
不懼因果者多。
至我 六祖大師之孫。
馬祖弟子。
百丈禅師。
始創清規。
立為常住。
凡在伽藍之内。
所有施利。
及莊田錢谷。
俱有典守。
故寺有主者。
稱為住持。
以說法為主。
總領大綱。
其輔[弓*丙*弓]叢林。
助揚法化者。
則設有兩序執事。
若都監寺。
監寺以掌管常住。
副二住持。
其歲計錢谷。
各有庫藏出内。
所司謂之庫司。
就監寺内。
取其公廉出衆者司之。
恐力所不及。
又設副寺以佐之。
其莊田則有莊主。
及征收租稅。
又有監收。
此就衆中。
擇其公正廉能寬厚仁恕者充之。
其經手支給者。
則又有執歲執月料理山門事務。
以應官長檀越。
凡有支取所需。
必禀明住持。
準驗票帖。
明注庫記。
以備稽查。
故常住之物。
毫發無差。
是則叢林如一身。
住持如頭首。
執事如手足耳目。
相須為用。
而不可缺一者。
故凡山門事務。
一有所作。
則上下同心。
小大一力。
如目視耳聽。
手捉足
俱為授戒。
從此晨昏鐘鼓。
經聲相續不斷。
俨然一勝道場。
僧徒亦知有本業。
而外侮亦漸知警矣。
但諸僧徒。
習俗成風。
凡幼童出家。
隻見師長務農。
不異俗人。
竟不知出家為何業。
而畜其徒者。
止利其得力于[田*(巢-果)]畝。
而無一言及出世事。
其來久矣。
欲望其成人。
安可得乎。
師至寺之初。
即選衆中。
有通問學堪為師範者。
本昂等三人。
乃勸合寺僧衆。
凡有行童。
二十已下。
八歲已上者。
盡行報名到住持。
拘集在寺。
立三學館。
分三教授。
教習經典。
一年之中。
有通二時功課者。
乃延請儒師。
孝廉馮生昌曆。
茂才龍生璋。
梁生四相。
教習四書。
講貫義理。
其束修供饋。
師自備之。
如是三年有成者。
乃為披剃為僧。
總入禅堂。
以習出家規矩。
令知修行讀誦書寫經典。
各有執業。
即今禅堂諸僧。
皆吾師作養之人才也。
又謂佛法所貴。
熏聞成種。
嶺南久無佛法熏習。
以乏種子。
故信心難生。
先教諸得度沙彌。
書寫華嚴大經。
一以法緣廣大。
為最勝種子。
二以借書寫攝持之力。
資初心觀行。
以助入道資糧。
初則二三人。
已而人人相望發心。
不十年間。
書此經者。
已成十餘部矣。
此吾師作人之功。
灼然者也。
驅流棍以洗腥穢 師見曹溪道場破壞。
蓋因四方流棍。
聚集山中。
百有餘年。
牢不可破。
而俗人墳墓。
皆盈山谷。
視為己業矣。
始也起于傭賃。
久則經營。
借資于僧。
當山門外起造屋廬。
開張鋪戶。
屠沽賭淫。
日滋其害。
而愚僧不察。
與之親狎夤緣。
交相為利。
故僧之所畜多歸之。
噬齧日深。
則謀為不法。
于是多方誘引。
以酒色為坑阱。
盲者一堕其中。
則任其食啖。
膏脂盡竭。
以故僧之田地山場房屋。
因是而準折者多矣。
頃則附近豪強。
亦垂涎其間。
乃通同衙棍。
互相架構。
以包奸為詞。
讦告道府。
借為口實。
以張騙局。
聳動上司。
駭心驚聽。
遂以為實。
乃具申軍門。
令下。
将莊居盡行折毀。
僧不如法者驅逐。
時奉令者無良。
信其耳目。
以為奇貨。
乃親入山蹋勘。
每至一莊居。
備估其值。
輸半乃免。
由是寺僧盡入網羅。
業已失其半。
而禍方滋蔓。
不遑一息安堵。
當師度嶺之二年。
為丁酉歲。
初谒 制府大司馬陳公。
因得概申衆僧之情狀。
乃寝其令。
幸得免。
即欲以師往整之。
師以方在席稿。
未敢奉命。
明年戊戌。
屯鹽道周公。
署南韶事。
欲拯之。
屬師修通志。
未幾入賀去。
己亥。
南韶道祝公莅事。
自号曹溪行腳僧。
痛惜其弊。
力緻師以整頓之。
庚子歲。
公亦以入賀去。
瀕行面囑。
且令寺僧懇請師應命。
于是九月入山。
見此輩縱橫。
乃祖庭心腹之疾也。
不瘳則六祖慧命終難救矣。
于是乘改風水。
将山門大路東西填塞。
移置溪邊。
直出水口為通途。
如是則向之市店。
皆圍于山門之内。
而往來者。
不便于食宿矣。
然終無術以去之也。
居三月。
歲暮往谒 制府大司馬戴公。
備陳為害之狀。
公曰。
此護法之責也。
但出一令。
責守土者嚴督之。
此一尉吏之任耳。
歲旦。
行該縣。
坐守驅逐。
不留一人。
鋪店盡拆。
不存片瓦。
于是山門百餘年來。
所集腥穢。
一旦洗之。
而衆僧之禍害永絕矣。
鋪店既拆。
市街一空。
師即于西街向之屠肆。
修旦過堂。
以接待十方之禮祖者。
東街修公館。
以為滃源官長入郡之停骖處。
其山門道路。
初則一線。
而左則列肆。
直抵當心。
因盡拆之。
石坊先在上。
今則移置溪邊。
開辟壅塞。
相望如引繩。
遂成一大觀矣。
為害之源。
不能盡述。
而根深難拔。
一旦盡絕。
概錄于此。
以示來者為龜鑒雲。
複産業以安僧衆 師以流棍既驅。
向之所騙。
田地。
山場。
房屋。
皆執其左劵。
此輩戀戀。
終無究竟。
思非善後長策。
因設齋于 祖殿。
盡邀其賓主。
各出劵相對。
查原有本而子息未及者。
補償之。
息過其半者。
已之。
其有本已得過。
而以息重累者。
及口腹虛花者。
罷之。
于是盡焚其劵。
而以田地。
山場。
房屋。
盡歸其故主。
自此外患方絕。
而貧累之僧。
得以安居無擾矣。
時人或慮師任怨者。
師曰。
不然。
凡人雖不善。
必有本心之良。
苟開曉分明。
人各自知其非。
無有不心服者。
于是諸棍漸引去。
然亦竟無他虞。
嚴齋戒以勵清修 先是寺僧多不守齋戒。
畜養孳牲。
以恣宰殺。
故凡上司府縣入山。
當裡甲供應者。
必責寺僧。
而差役恃此。
以利其口腹。
即上用其一。
而下十倍之。
故所傷生命。
及所費資财。
歲不勝紀。
而本寺之累。
亦無底止。
且來者以禮祖為心。
而腥葷羅列于前。
殊非清供。
亦非仁者本心也。
積弊已久。
思革為難。
初幸觀察海門周公。
開禁革之端。
準其呈狀。
及署篆觀察餘公。
乃嚴禁宰殺。
案載志書。
故凡供應官長。
例以蔬齋清供。
自師入山始。
但慮兩院威嚴。
難以必行。
值直指顧公入山。
為二親祈福。
本縣急督如故事。
公行齋戒令。
自此一定為恒規矣。
此事既行。
不唯保護生命。
雅肅清規。
即省費資财。
歲計不赀。
而常住亦免苦累。
即僧持戒者。
日益增進。
叢林清肅。
亦此一舉矣。
複蒙祝親詣山中。
教谕僧徒。
戒養孳牲宰殺。
變魚塘為蓮池。
自此山門頓改觀矣。
清租課以裨常住 師初入山。
于祖殿閱常住歲計記籍。
見劵帖數紙。
皆祖師貸約中。
載七八分之利息者。
師扣之。
主僧應雲。
此常住供應缺乏。
乃借貸以支給者。
師為之痛心。
及詢常住。
舊有香燈莊田。
租稅何所歸耶。
即聚衆備查 祖師香燈。
有黃巢滃源補缽。
及本山續置各項莊田。
每歲總計。
約租有四百餘金。
何所支銷而言不足。
衆曰。
各莊逐年。
但聽十房管事僧。
輪流征收。
即聽彼銷繳。
及察其故。
乃管事與佃戶通同作弊。
故緻拖欠不完。
徒有虛名。
而無實惠。
所以常住日見其匮乏耳。
師即選衆。
舉公正廉能者十僧管事。
令對祖發誓。
刺血書盟。
不私一毫。
喚集各莊佃戶。
立定規則。
歲期以限約。
赴寺交納。
仍設庫司。
立管常住監寺四人。
執掌收支。
于是總計各莊。
每歲征足若幹兩。
計其所入。
将本寺各項應用。
派有定規。
着為章程。
纖細不遺。
除支尚有剩餘。
從此不唯常住豐贍。
而 祖師法利。
如一雨普沾。
且不為泥犁種子矣。
其清規條例。
别列如左。
敕賜曹溪南華禅寺。
設立常住。
重興長生庫。
注記出納錢糧清規定格題辭。
夫惟吾 佛世尊住世之時。
初但領衆持缽。
行乞食法。
本無畜積。
何有常住。
次因老病比丘。
不能行乞。
命同住比丘。
就所乞食。
以其一半持歸供給。
名曰分衛。
謂分其所食。
衛護道業。
律部載之詳矣。
及佛滅後。
西域之法。
與 佛在時無異。
及教法東流。
自漢永平。
以至唐代。
累朝帝王。
名臣。
宰官。
長者。
各舍資财。
建寺贍僧。
以為福田。
往往寺主。
濫為己有。
貪饕壞法。
侵漁衆僧。
不懼因果者多。
至我 六祖大師之孫。
馬祖弟子。
百丈禅師。
始創清規。
立為常住。
凡在伽藍之内。
所有施利。
及莊田錢谷。
俱有典守。
故寺有主者。
稱為住持。
以說法為主。
總領大綱。
其輔[弓*丙*弓]叢林。
助揚法化者。
則設有兩序執事。
若都監寺。
監寺以掌管常住。
副二住持。
其歲計錢谷。
各有庫藏出内。
所司謂之庫司。
就監寺内。
取其公廉出衆者司之。
恐力所不及。
又設副寺以佐之。
其莊田則有莊主。
及征收租稅。
又有監收。
此就衆中。
擇其公正廉能寬厚仁恕者充之。
其經手支給者。
則又有執歲執月料理山門事務。
以應官長檀越。
凡有支取所需。
必禀明住持。
準驗票帖。
明注庫記。
以備稽查。
故常住之物。
毫發無差。
是則叢林如一身。
住持如頭首。
執事如手足耳目。
相須為用。
而不可缺一者。
故凡山門事務。
一有所作。
則上下同心。
小大一力。
如目視耳聽。
手捉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