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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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
移杭安置。
收總兵王之仁所部兵将二萬五千人。
又聞杜陽王、在廬州、和州作亂随令總兵官吳兆勝等、率師往剿。
獲杜陽王、并其妻子疏入得上□日、覽王奏報、官兵進取杭州。
潞王勢窮歸順。
浙江各府、盡報遵依。
總兵王之仁、率衆投降。
杜陽王作亂擒獲。
俱知道了。
王頻奏奇勳。
朕甚嘉悅。
有功将帥官兵、速行察叙。
○禮部議覆、試禦史吳贊元疏言、每日應令翰林六科、及中書等官、各輪一員。
随奏事官同進記注得上□日已有滿洲記注漢官記注、且不必添。
○甲辰。
命湖廣道試禦史吳贊元巡按江西。
雲南道禦史宋一貞、巡按湖南、陝西道試禦史馬兆煃巡按湖北 ○增設欽天監繙譯筆帖式哈番四員 ○乙巳九卿科道會議、江南設官因革裁并事宜。
有議留六部都察院、操江巡江府尹國子監六科者。
有議立都督府以親王領之 □山戊不□一更代留戶兵工三部侍郎量裁司官。
改禦史各差為大差統于北都察院提學用翰林、統于内院設布按兩司。
盡去南京名色。
并改應天府名色者。
有議留副都禦史一員、攝操江事禦史六員巡城巡江科三員。
兼攝六科者有議六部各留侍郎一員量裁司官。
留科二員道四員者有議六部堂官俱應分設如行在例操江歸北兵部巡倉巡城歸北都察院者各持一議互有異同而請設部院科道衙門、率居其半。
更有雲、我朝定鼎北京當以南京為陪京者吏部侍郎陳名夏等以國家定鼎神京居北制南必不當如前并稱都會宜去京之名存設官之實戶兵工三部各自北差侍郎及各司官、如饷司分司例。
操江亦自北差管江防事務巡城、巡江、巡倉、俱并都察院作大差國子監、自北差、作養東南十省人材。
兵馬司照舊巡緝餘悉應裁彙疏奏入得上□日、南京着改為江南省。
設官事宜、照各省例行。
但向來久稱都會地廣事繁諸司職掌、作何分任。
聽總督大學士洪承疇到時酌妥奏聞 ○以殉難副将常鼎子啟侯、蔭銮儀衛指揮佥事參将陳國才子其忠、蔭銮儀衛實授百戶。
○命狹西鄉試于十月舉行 ○先是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劉漢儒、疏劾宣大巡按張鳴駿所薦宣府推官沈宜、系原任吏部侍郎沈惟炳子在任憑籍父勢久招物議鳴駿乃薦為科道顯屬徇情并劾惟炳在吏部時曾選兩仆沈永甯、沈順祯、為典史冒濫官常并宜斥逐有上□日責問鳴駿鳴駿仍稱沈宜才品堪補擢任漢儒複言、沈宜名曰明經實系假借。
其部試文章乃同鄉貢士錢錫爵代作。
及履任、文移悉聽吏書播弄。
疎愚已甚。
何以厘剔刑名疏入。
得上□日、張鳴駿着再從實回奏。
沈宜革職并錫爵、永甯、順祯、俱提解來京究問。
○丙午允禮部請。
各壇及太廟讀祝停讀漢文。
止讀滿文。
仍增設滿讀祝官八員。
一切典禮俱照國朝舊制行 ○鑄給招撫廣東、江西、福建、湖廣、雲貴各關防 ○以大學士洪承疇赴江南、賜蟒衣、鞾、帽、銀盤、雕鞍、大帳房駝馬等物定給路費每月銀一百五十兩。
随行書役旗尉等十三人、各給袍帽、帳房、馬匹。
○定河南鄉試取。
中額數九十四名。
山東孔裔、照舊用耳字号。
中一名。
○允禮部請、頒科場事宜。
因谕明朝宗室例不出仕末季破例進用、遂緻擾民。
竟亡其國。
今正欲平治天下。
豈可複用此曹、以滋擾害以後概不準用。
已用者。
俱着解任其考取舉貢生員、永行停止。
使為太平之民。
○大理寺卿房可壯等奏言、臣寺職司刑名舊有合律、照駁番異之例凡内外問拟俱送寺覆拟。
當者奏聞歸結。
不當者、奏請再訊無非慎重獄情之意。
迩來懲前代稽延之弊一切務為簡捷。
即重如人命亦止憑綠頭牌面奏先行處決後補招疏。
似非良法莫若以照駁番異之職還歸臣寺而其要在蚤定律令慎選刑官。
庶幾明允之治、可以複見矣。
得上□日大理寺職掌、準照舊例舉行。
律令候即頒發。
刑官着慎加遴選。
該衙門知道 ○直隸元氏行唐定州廣平曲周钜鹿晉州等州縣。
大雨雹 ○丁未。
宣大總督李鑒清察故明代藩宗祿以聞。
得上□日。
明朝宗室故絕者産業入官。
見在者分别等次酌給贍田入民冊内其則例戶部定拟 ○登萊巡撫陳錦以巢□刀平巨寇張廣等奏聞 ○宣大總督李鑒山西巡撫馬國柱以巢□刀平岚縣土賊奏聞 ○戊申。
改應天府為江甯府。
府尹為知府 ○遣四川道監察禦史張濩巡按浙江河南道監察禦史王顯巡視兩浙鹽課 ○陝西總督孟喬芳奏報、回回國天方國表賀平定燕京。
來貢玉石等物。
命察收貢物。
仍谕督臣将貢使安頓館驿。
加意撫恤。
以稱朝廷柔遠至意 ○投誠僞東平侯劉澤清、奏請奉母回籍。
不允。
仍令赴京朝見 ○賜大學士洪承疇、蒙古人六戶 ○賜敖漢部落固倫公主緞疋、衣服黃金百兩。
并賜公主子墨爾根巴圖魯齊倫巴圖魯、鞍馬、玉帶等物 ○己酉裁蘆溝橋拱極城兵 ○山西澤州、平順、襄垣、屯留、潞城等縣雨雹。
○招撫雲貴右侍郎丁之龍、條陳滇黔事宜。
一、酌用督撫監司一給土司敕印一沐國公宜封王爵。
一、豁免增添錢糧。
一、仍留舊設兵馬。
一寬宥罪犯。
一、速設驿站。
一、暫免薙頭。
一、開科取士一、酌用投閑官員一、換給印信。
一、請設滿洲官。
一、自請加銜。
一、請給家口養贍。
下所司知之
移杭安置。
收總兵王之仁所部兵将二萬五千人。
又聞杜陽王、在廬州、和州作亂随令總兵官吳兆勝等、率師往剿。
獲杜陽王、并其妻子疏入得上□日、覽王奏報、官兵進取杭州。
潞王勢窮歸順。
浙江各府、盡報遵依。
總兵王之仁、率衆投降。
杜陽王作亂擒獲。
俱知道了。
王頻奏奇勳。
朕甚嘉悅。
有功将帥官兵、速行察叙。
○禮部議覆、試禦史吳贊元疏言、每日應令翰林六科、及中書等官、各輪一員。
随奏事官同進記注得上□日已有滿洲記注漢官記注、且不必添。
○甲辰。
命湖廣道試禦史吳贊元巡按江西。
雲南道禦史宋一貞、巡按湖南、陝西道試禦史馬兆煃巡按湖北 ○增設欽天監繙譯筆帖式哈番四員 ○乙巳九卿科道會議、江南設官因革裁并事宜。
有議留六部都察院、操江巡江府尹國子監六科者。
有議立都督府以親王領之 □山戊不□一更代留戶兵工三部侍郎量裁司官。
改禦史各差為大差統于北都察院提學用翰林、統于内院設布按兩司。
盡去南京名色。
并改應天府名色者。
有議留副都禦史一員、攝操江事禦史六員巡城巡江科三員。
兼攝六科者有議六部各留侍郎一員量裁司官。
留科二員道四員者有議六部堂官俱應分設如行在例操江歸北兵部巡倉巡城歸北都察院者各持一議互有異同而請設部院科道衙門、率居其半。
更有雲、我朝定鼎北京當以南京為陪京者吏部侍郎陳名夏等以國家定鼎神京居北制南必不當如前并稱都會宜去京之名存設官之實戶兵工三部各自北差侍郎及各司官、如饷司分司例。
操江亦自北差管江防事務巡城、巡江、巡倉、俱并都察院作大差國子監、自北差、作養東南十省人材。
兵馬司照舊巡緝餘悉應裁彙疏奏入得上□日、南京着改為江南省。
設官事宜、照各省例行。
但向來久稱都會地廣事繁諸司職掌、作何分任。
聽總督大學士洪承疇到時酌妥奏聞 ○以殉難副将常鼎子啟侯、蔭銮儀衛指揮佥事參将陳國才子其忠、蔭銮儀衛實授百戶。
○命狹西鄉試于十月舉行 ○先是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劉漢儒、疏劾宣大巡按張鳴駿所薦宣府推官沈宜、系原任吏部侍郎沈惟炳子在任憑籍父勢久招物議鳴駿乃薦為科道顯屬徇情并劾惟炳在吏部時曾選兩仆沈永甯、沈順祯、為典史冒濫官常并宜斥逐有上□日責問鳴駿鳴駿仍稱沈宜才品堪補擢任漢儒複言、沈宜名曰明經實系假借。
其部試文章乃同鄉貢士錢錫爵代作。
及履任、文移悉聽吏書播弄。
疎愚已甚。
何以厘剔刑名疏入。
得上□日、張鳴駿着再從實回奏。
沈宜革職并錫爵、永甯、順祯、俱提解來京究問。
○丙午允禮部請。
各壇及太廟讀祝停讀漢文。
止讀滿文。
仍增設滿讀祝官八員。
一切典禮俱照國朝舊制行 ○鑄給招撫廣東、江西、福建、湖廣、雲貴各關防 ○以大學士洪承疇赴江南、賜蟒衣、鞾、帽、銀盤、雕鞍、大帳房駝馬等物定給路費每月銀一百五十兩。
随行書役旗尉等十三人、各給袍帽、帳房、馬匹。
○定河南鄉試取。
中額數九十四名。
山東孔裔、照舊用耳字号。
中一名。
○允禮部請、頒科場事宜。
因谕明朝宗室例不出仕末季破例進用、遂緻擾民。
竟亡其國。
今正欲平治天下。
豈可複用此曹、以滋擾害以後概不準用。
已用者。
俱着解任其考取舉貢生員、永行停止。
使為太平之民。
○大理寺卿房可壯等奏言、臣寺職司刑名舊有合律、照駁番異之例凡内外問拟俱送寺覆拟。
當者奏聞歸結。
不當者、奏請再訊無非慎重獄情之意。
迩來懲前代稽延之弊一切務為簡捷。
即重如人命亦止憑綠頭牌面奏先行處決後補招疏。
似非良法莫若以照駁番異之職還歸臣寺而其要在蚤定律令慎選刑官。
庶幾明允之治、可以複見矣。
得上□日大理寺職掌、準照舊例舉行。
律令候即頒發。
刑官着慎加遴選。
該衙門知道 ○直隸元氏行唐定州廣平曲周钜鹿晉州等州縣。
大雨雹 ○丁未。
宣大總督李鑒清察故明代藩宗祿以聞。
得上□日。
明朝宗室故絕者産業入官。
見在者分别等次酌給贍田入民冊内其則例戶部定拟 ○登萊巡撫陳錦以巢□刀平巨寇張廣等奏聞 ○宣大總督李鑒山西巡撫馬國柱以巢□刀平岚縣土賊奏聞 ○戊申。
改應天府為江甯府。
府尹為知府 ○遣四川道監察禦史張濩巡按浙江河南道監察禦史王顯巡視兩浙鹽課 ○陝西總督孟喬芳奏報、回回國天方國表賀平定燕京。
來貢玉石等物。
命察收貢物。
仍谕督臣将貢使安頓館驿。
加意撫恤。
以稱朝廷柔遠至意 ○投誠僞東平侯劉澤清、奏請奉母回籍。
不允。
仍令赴京朝見 ○賜大學士洪承疇、蒙古人六戶 ○賜敖漢部落固倫公主緞疋、衣服黃金百兩。
并賜公主子墨爾根巴圖魯齊倫巴圖魯、鞍馬、玉帶等物 ○己酉裁蘆溝橋拱極城兵 ○山西澤州、平順、襄垣、屯留、潞城等縣雨雹。
○招撫雲貴右侍郎丁之龍、條陳滇黔事宜。
一、酌用督撫監司一給土司敕印一沐國公宜封王爵。
一、豁免增添錢糧。
一、仍留舊設兵馬。
一寬宥罪犯。
一、速設驿站。
一、暫免薙頭。
一、開科取士一、酌用投閑官員一、換給印信。
一、請設滿洲官。
一、自請加銜。
一、請給家口養贍。
下所司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