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論主體的第四類客體以及充足根據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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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所發生的事情。

    因此,我們明白機械的、物理的、化學的結果,也明白這些結果是由刺激引起的,每次都由于它們各自的原因而産生,但并不由此而徹底理解此過程,此過程的本質部分對我們來說仍是一個謎;因此我們就把它歸為事物的本質,自然之力,或活力,但無論怎樣,它們都是些難以理解的性質。

    假如我們未被賦予認識動物和人類的運動和行為這一過程之内在部分的能力,那麼我們對這些運動和行為的理解也是同樣地貧乏,因為在我們看來它們也是由原因(動機)以某種無法理解的方式所引起的;也就是說,通過我們自身的内在經驗,我們知道這是由動機引起的一種意志行為,而動機就是純粹的表象。

    因而,由動機産生的結果不同于由一切其他原因所産生的,這種結果不僅以一種完全間接的方式從外部為我們所認識,而且同時以一種非常直接的方式從内部為我們所認識,因此我們是根據它的整個的行為方式來對它加以認識的。

    在這裡我們仿佛處在幕後,從原因産生結果之最内在的本質上,獲知此過程的秘密;因為我們這裡的認識是通過完全不同的途徑和方法得到的。

    從這裡就得出一個重要的命題:動機的行為(動因)是我們從内部看到的因果律。

    這樣,因果律在這裡以一種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現自身,而且是作為另一種認識出現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據律的一種特殊形式出現,即呈現為行為的充足根據律,或簡稱為動機律。

     為對我的整個哲學的理解提供一條線索,我補充如下:作為主體的第四類客體,即包含有在我們自身之内所領悟的意志的那類客體,它跟第一類客體的關系同動機律跟因果律的關系是一樣的,我在第二十節中已明确過。

    這一真理是我整個形而上學的基石。

     至于動機行為的方式和必然性,以及動機行為以經驗的、個體特征為基礎,甚至依賴于個體的認識能力,請讀者參閱我的獲獎論文《論意志自由》,這裡的論述更充分。

     第44節意志對理智的影響 意志對理智的影響完全不是以因果律為基礎,而是依賴于認識與意欲主體的統一,如第四十二節所述。

    這種影響發生在意志迫使理智再現曾經出現過的表象,而且在總體上把它的注意力集中這一或那一方向并令人滿意地産生一系列具體的思想的時候。

    在這種情況下,甚至意志都是由動機律決定的,同樣它還按照動機律秘密操縱着我們所說的那種觀念的聯系,在我的代表作第二卷中我曾專門用了一章(第十四章)闡述這一問題。

    觀念的聯系就本身而言隻是充足根據律的四種形式應用于一系列主觀思維中,即應用于我們意識中存在着的表象中。

    個體的意志要求理智根據個人的興趣(即個人的目的)與現存的表象一起回憶那些既可以在邏輯上也可以在類比上,或者是通過時間或空間上的接近而與它們有關的表象,才使這整個過程得以進行。

    然而,這裡的意志行動太為直接,以緻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對之不能有清晰的意識;太為迅速,以緻有時甚至都意識不到表象産生的時刻。

    在這種情況下,仿佛某種東西不與任何别物發生任何聯系就徑直進入我們的意識;然而這是不可能的,而充足根據律的根即在于此,在我的代表作上面提到的那一章中對此作了全面闡述①。

    突然把自身呈現給我們想象力的每一幅畫面,甚至每一個并非直接跟随前面的根據而來的判斷,肯定是由具有動機的意志行為所引起的;雖然動機經常由于無關緊要而被直觀所忽視,雖然這類意志行為由于輕而易舉地産生,以緻願望和實現幾乎同時産生而經常同樣不被察覺。

     -------- ①參見《作為意志與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十四章。

     第45節記憶 表象呈現給認識主體越是經常,認識主體就能更加順利地按照自己的意願去重複這些表象,認識主體的這種能力&mdash&mdash換言之,經過訓練的能力&mdash&mdash就是我們所說的記憶。

    我不贊同人們對記憶的傳統看法:把記憶看作為一類貯藏室,我們在裡面藏着永遠歸我們支配的現成的表象,隻是我們并非永能意識到它們的存在。

    已經存在的表象由于習慣可以很輕松地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