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種姓的主要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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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這兩件事。

    時日一長,行政機關就會愈來愈想要通過包稅制與俸祿制來确保這兩方面的順利進行,特别是在莫卧兒(Moghul)王朝治下。

    軍事俸祿授予的辦法是:接受俸祿者有義務籌組一定員額的軍隊,相對地也會收到相當額度的軍饷、口糧與特支費。

    在此一辦法影響下,進而遂有食邑俸祿(jagirPfründe)的産生&mdash&mdash形式上明顯的是模仿古代的寺院俸祿與婆羅門俸祿[46]。

    食封者查吉達(Jagirdar)很容易就發展成為莊園領主,特别是當他被授予荒地處分權時&mdash&mdash盡管其權利原來是政治&mdash軍事性質的[47]。

    即使到了1000年左右,這些官吏仍然主要是依靠着君主的糧倉過活[48],而貨币經濟則一撥撥地侵入國家财政,并且就像中東地區一樣,得到私人資本的助力。

     君主采取包稅制與采邑俸祿的方式來确保他的稅收收入,換言之,用之以交換一定總額稅收納入國庫。

    從包稅制發展出被稱為&ldquo查米達&rdquo(Zamindar,于孟加拉)與&ldquo吐魯達&rdquo(Tulukdar,特别是在奧德省)的土地領主階級[49]。

    他們之成為真正的地主,是英國人來了以後的事:英國行政當局在制定稅額時,對他們課以賦稅的義務,也因此而将他們視為&ldquo所有權人&rdquo。

    就其權利的起源而論,我們隻消看看他們在莫卧兒王朝治下所握有的權利清單,即可知其乃源之于莫卧兒王朝的行政慣習,換言之,責成諸地區提供軍事與财政給付的擔當者同時也負責其他的行政事務(包括司法),并且預付這些行政的費用。

     包稅制度,以及授權企業家募集軍隊并委之以廣泛的财政裁量權,此一方式亦見之于近代初期的西方國家。

    然而,印度各大王國所缺者,為統制機構的發展&mdash&mdash西方諸王侯公國即借着此種統制機構而逐漸将軍事與财政大權收回自己的手中。

    唯有摩诃剌侘王朝基本上再度收回國家财政,并且因此而在行政技術上勝過莫卧兒諸國。

    比起異族王朝之強烈仰賴中間者的存在,摩诃剌侘王朝&mdash&mdash至少在主觀意願上&mdash&mdash可說是個民族王朝:婆羅門種姓因此被起用于各種行政部門,包括軍事方面;而在其他政權下,婆羅門還得跟低層的書記種姓相競争。

    伊斯蘭教政權特别喜歡在行政上利用書記種姓,以對抗婆羅門。

     印度行政史的這一頁,結果是各式各樣的俸祿大量出籠。

    其中特别導緻一個土地領主階層從包稅者與軍事俸祿者之中發展出來。

    他們必須負擔所轄區域的行政費用,并且擔保應付一切軍事與财政上的需求。

    果能如此,這些領主即得免除幾乎所有的統制與幹預,而他們的隸屬民則差不多等于是被整個從國家那兒&ldquo霸占&rdquo過來。

     印度特有的一個發展,是奠基于農民納稅義務上的一連串層層疊疊的租稅負擔,以及租稅可以土地收益來支付的現象。

    在&ldquo農民&rdquo,亦即土地的實際耕作者的上頭,首先,有可能是一個、通常是一群土地收租者,他們被視為土地所有權人而負有繳納租稅的義務。

    在這些人和國家權力之間則多半還有一個中間人&mdash&mdash查米達或吐魯達,他或者隻是收取租稅的一部分(在印度東北部通常是租稅總額的一成)[50],或是握有更廣泛的領主權利。

    有時,這樣的中間人不止一個,而是在古來的包稅者之外,還有一個通過&ldquo地權确認&rdquo(birt)而被賦予收租權的人,或者是一個因為接受租稅拖欠額之支付義務而&ldquo買下&rdquo村落,因而取得收租權的地主。

    最後,或許還得再加上世襲的村落首長,他們擁有收租權并且往往帶有一種土地領主的性格。

    自18世紀初以來,摩诃剌侘王朝即有系統地實行這種針對個别俸祿持有者分攤租稅收入份額的制度&mdash&mdash個别俸祿持有者先于國家享用租稅,餘額再上繳國庫,并且和諾曼人的采邑政策一樣,設法确保每個俸祿持有者不隻是在自己的轄區裡取得收入,而且至少在别人的轄區裡也可以獲取部分收入。

     立足此種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各階層之特有性格,決定于此種經濟基礎的起源與特性。

    西方的封建領主制,和中東及印度的領主制一樣,都是從家産制國家中央權力的崩解發展起來的,前者諸如卡羅琳王朝,後者則如哈裡發政權、摩诃剌侘王朝、莫卧兒帝國[51]。

    不過,在卡羅琳王朝,此一發展是奠基于極度自然經濟的基礎上,并且通過依照扈從關系而建立的忠誠義務,使得位于君主與平民之間的支配階層與君主結合在一起。

    封建關系亦見之于印度,隻是此種關系在印度并非貴族或莊園領主階級之形成的決定性因素。

    一般而言,在東方,印度也一樣,典型的領主制是從包稅制與強烈官僚體制國家裡的軍事俸祿制與租稅俸祿制發展出來的。

    因此,就其本質而言,始終是一種&ldquo俸祿&rdquo,而不會變成&ldquo采邑&rdquo[52];其結果并不是封建化,而是家産制國家的俸祿化。

    可與之相比拟&mdash&mdash盡管并不發達&mdash&mdash的西方類型,并非中古時期的采邑制,而是買官制[53],以及17世紀(Seicento)教廷的俸祿制,或法國的法服貴族制[54]。

    東西方之所以會有這種不同的發展,除了曆史階段的差異外,純粹的軍事性條件也是個重要的因素:騎兵,在歐洲的封建時代乃是戰争技術最優越的武力,然而在印度,盡管騎兵的數目并不少,但在軍事意義與效用上,自亞曆山大大帝至莫卧兒王朝時期,相對而言皆不如步兵那樣受到重視。

     莫卧兒帝國的政府形式,就我們現今所知,接近土耳其的類型及其原型&mdash&mdash哈裡發與薩珊王朝的行政模式。

    隻是,由于租稅制度的極端合理化,所以印度的書記制度早在外族入侵以前,就已将其勢力擴張到政治團體的基層裡去,譬如和村長并立的村落書記,雖然是此一書記官僚體系的最下一級,然而卻相當重要。

    這些書記官僚握有大筆俸祿,不過卻也是婆羅門與其他高級種姓(例如暴發的新貴)之間相互争奪的資源。

    摩诃剌侘王朝的治下,徹頭徹尾都存在着這種二元的對立,一方是Deshmukh(地方官)與Patel(村長)&mdash&mdash皆為摩诃剌侘人,另一方則是與之并肩而行的Deschpandya與Kulkurnu(村落會計)&mdash&mdash多半是婆羅門。

     刹帝利這個概念在内容上并不清楚&mdash&mdash到底它是指小王族之流,還是指騎士階層?這個疑問也得從印度的政治結構上才能解說得清楚。

    印度的政治形勢一直是擺蕩于兩極之間,一是分裂為無數小王國(原來隻不過是酋長國),一是集結為家産制帝國。

    早在史詩時代,英雄式的決鬥固然存在,但軍隊的紀律也已萌芽。

    此種有紀律的軍隊,如同亞曆山大入侵印度時所見的,并不是自行武裝的,而是由國家來武裝與補給。

    自行武裝,或戰士與戰争手段分離,這種軍事制度史上最重大的二元對立形式,在印度一直相持下去,即使到了莫卧兒王朝治下也未曾消失。

     自行武裝的騎士在社會上的評價,往往不同于仰賴君主或傭兵領袖來供給武裝的人。

    不過,自拉吉普興起以來,雇用各種半野蠻的部族為傭兵,以及将土地權與支配權授予軍功卓著者,勢必造成身份性差異的劇烈流動。

    同時,政治團體的社會結構也擺蕩于封建組織與家産制之間。

    有關這點,全世界所共通的現象是:倘若情勢偏向封建體制,君主就會任用古來的俗世或宗教上的顯貴宗族;而情勢若有利于家産制,君主則将政治權勢授予下級身份出身者。

     現今的&ldquo拉吉普&rdquo裡,混入了多少古代酋長與扈從貴族的血統,無人能知[55]。

    不過,應該是不多的。

    因為,在家産官僚制時代,出現了大量被列入古老貴族位階序列裡的新貴,他們來自包稅者與官職俸祿階層,通過土地的授予成為莊園領主,或者,更通常的情形是傭兵與職業軍人家族在經曆了幾個世代之後,要求被承認為&ldquo刹帝利&rdquo,就像即使在今天,一些半印度教化的部族與農民種姓&mdash&mdash他們起初被征集為傭兵,但在内亂終結、偃旗息鼓之後,不得不轉而經營和平的生計&mdash&mdash也如此要求一樣。

    過去曾經建立起強大帝國的其他一些部族,則在被英國人打倒與征服之後,如今全然處于一種&ldquo部族&rdquo與&ldquo種姓&rdquo之間的特殊中介地位。

    其中,特别是西北海岸的土著部族摩揭陀。

     摩揭陀這個部族名稱(Mahāratha,意指&ldquo大戰士&rdquo)早在紀元前就已出現在碑銘上。

    玄奘在其著名的遊記中還曾經稱賞過他們的騎士道戰術[56]。

    當時,他們已采用陣法交戰,盡管還是有着英雄性忘我的遺習,戰士及其大象在開戰前似乎往往沉陷于狂歡迷醉之中。

    在伊斯蘭教政權治下,他們依然持續其城寨采邑制與職業戰士的活動;最後,他們起而反抗莫卧兒王朝,而在18世紀建立起印度最後一個奠基于印度教的民族國家。

    &ldquo貴族&rdquo(assal),亦即昔日的戰士,要求享有刹帝利階序,并且顯然亦與拉吉普家族間通婚混血。

    基本上,他們履行印度教的禮節儀式與氏族制度,并且有真正的(deshashth)婆羅門做他們的祭司,然而圖騰(devak)組織的遺制仍然透露出他們部落的根源。

    農民則被他們以身份性的差異隔離開來。

     此種異部族騎士的貴族身份并不是全然沒有争議的,更何況是作為傭兵的部族,他們所提出的刹帝利身份的要求,根本從未被承認過。

    紀元之初,剛剛開始印度教化的南印度坦米爾族(Tamil)[57],有着如下的身份秩序:唯有(移民進來的)婆羅門被認定為&ldquo再生族&rdquo,因為唯有他們有權披挂聖帶;其次是坦米爾族的僧侶(Arivar,苦行者);接着是被稱為(灌溉用水之)&ldquo水主&rdquo的土地領主貴族烏拉瓦(Ulavar),君主與封臣皆自其中産生;然後是各種不同的牧牛者與工匠的種姓;最後是第五等身份的Padaiachia(傭兵)。

    各個身份等級間皆嚴格地區隔開來。

    後來由婆羅門所作的階級區分裡,則将商人置于其時已大體農民化的委拉拉(Vellalar,昔日的烏拉瓦)之上;當然,此處,一如他處,婆羅門是不把統屬于君主的職業戰士列入再生種姓的[58]。

     非軍事起源的官職持有者占有何種地位,仍是個問題。

    莫卧兒王朝的包稅者查米達,來自各種不同的種姓,故而并未赢得自己特有的種姓階序。

    先前的部分官職俸祿者的境遇則未必如此,隻要出身下級階序者能夠争取到相當于婆羅門或拉吉普(或同等階序的種姓)的地位就算數。

    至于哪些人、能夠争取到什麼程度,端視行政當局的種類而定。

    最後,理所當然,是那些大王朝裡根本不帶軍事色彩的書記官僚,他們向上攀升的階序至今仍有強烈的異議。

     官僚階層的家産制起源,表現于阿瑪泰雅(Amatya)這個名稱(原意為&ldquo家人&rdquo)。

    就我們所知,至少印度本土的君主,和古代中東各國一樣,并不使用人身不自由的官吏[59]。

    隻是,官吏出身的階級之社會階序,則随着時代而有所改變。

    騎士階層自古以來對于官職的壟斷即被家産制所打破。

    早在孔雀王朝與笈多王朝時期(前者始于公元前4世紀,後者始于公元4世紀),大君即通過出身首陀羅種姓的官吏來統治國家。

    婆羅門文獻則将此種情形推定為卡利(Kali)時代之始,不過,這實相應于舉世皆然的家産制國家特性,尤其是東方的家父長制國家。

     古代的刹帝利種姓無疑是将連帶着政治權力的采邑,當作自己獨占的囊中物。

    不過,他們卻沒有能力确保這種獨占,而這正是他們沒落的原因。

    家産制國家不隻需要婆羅門,同時也需要通曉文字的其他種姓成員來當官吏;食君之祿的官吏,諸如市民出身的包稅者,負責租稅課征,傭兵隊長負責募集軍隊,還有查吉達、吐魯達、查米達等各式各樣的租稅俸祿者,他們被賦予政治權力,而不受制于任何等級出身。

    事實上往往連君主本身也隻不過是個幸運的暴發戶。

    也有君主在碑文裡記載自己是婆羅門之足(亦即首陀羅)的後代。

    按照嚴格的理論,即使是君主的族裔也無法改變首陀羅的身份。

    例如,最近孟加拉的拉吉旁西(Rajbansi)種姓開除了一名成員,原因是他将女兒嫁給一個拉甲的後裔,這人卻是廚子種姓的一員。

     如一般通例,政治權力地位的影響力,總是其他一切力量所不敵的。

    因此現今與拉吉普及軍事貴族競争種姓階序的,通常是非軍事的官職貴族,尤其是強大的書記種姓。

    例如孟加拉的純官僚種姓卡雅斯特(Kayasth),以及孟買半官僚的軍事俸祿種姓普拉布(Prabhu)&mdash&mdash一個為數有限且僅限于孟買一地的階層,曾為軍事階級而在笈多王朝治下受封(課稅、書記、軍政等)地方行政主管權的俸祿,并且延續了很長一段時期。

    在孟加拉,土著的拉吉普家族為數非常有限,在當地著名的家族當中,似乎隻有一個确實是屬于拉吉普家族,這是因為自仙納(Sena)王朝以來[60],孟加拉即處于家産官僚制組織之下。

    在其他地方亦為書記種姓的卡雅斯特,在(16世紀的)VellalaCharita裡還是&ldquo純粹的&rdquo首陀羅,而如今在孟加拉卻要求被承認為階序比拉吉普更高的刹帝利。

     這些有文字教養的官職種姓在職業上大不同于文盲比例奇高的拉吉普和其他古代的軍人種姓。

    隻有極少數的拉吉普出現在近代政治與私人經濟的官僚行政中,相反,婆羅門與書記種姓卻在其中扮演着突出的角色。

    舉凡律師、新聞等&ldquo專業&rdquo,無不如此[61]。

    卡雅斯特的種姓階序一直不斷地受争議,特别是來自孟加拉古老的醫生種姓拜迪雅(Baidya)的異議[62]。

    拜迪雅聲稱他們擁有比卡雅斯特更高的階序,因為他們不隻能參加全式的入法禮,而且有權自行誦讀吠陀經典。

    卡雅斯特這方面則批判拜迪雅是在大約100年前才借助于受賄的婆羅門而騙取到披挂聖帶的權利。

    就曆史的觀點而言,可以說雙方都有理。

    卡雅斯特固然無疑是首陀羅,然而,盡管醫學在印度作為專門科學乃是個老字号,但醫師種姓在過去最多也不過是和其他古老的行會團體(Mahājan)的種姓一樣,隻享有吠舍的階序。

    如今,拜迪雅種姓及其他地方相類似的種姓,總是主張他們享有比拉吉普更高的階序,理由是拉吉普并不認為親自耕種是一件絕對有失身份的事。

    拜迪雅更可以用下面這個事實來支持他們的階序要求,亦即:孟加拉的仙納王朝乃是源之于他們這個種姓。

     總而言之,現在大體上被承認為刹帝利階序的諸多種姓,具有極為駁雜的性格特征,特别是,他們真切地呈現出了曆史變遷的足迹,亦即印度教自書記行政制度創始以來,在政治上所經驗的曆程。

    而更富争議性的,毋甯是古典學說裡的第三種姓:吠舍。

     三、吠舍 在古典學說裡,吠舍種姓大概相當于我們所謂的&ldquo平民&rdquo階層。

    從負面看來,或者說,向上比較,吠舍沒有祭司與世俗貴族在儀式、社會和經濟上的特權。

    往下相比,也就是相對于首陀羅,吠舍擁有一項最重要的特權(盡管從未被明示過),亦即土地擁有權,這是首陀羅從來不被允許的。

    在吠陀經典裡,&ldquo吠舍&rdquo是用來指&ldquo人們&rdquo、(支配者的)&ldquo子民&rdquo。

     在古典文獻裡,吠舍主要是指&ldquo農民&rdquo。

    不過,即使是在法律典籍裡,放債取息與商業也被認為是吠舍可以從事的行當。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古典時代家畜飼養與農耕之間存在着極大的分野。

    唯有前者(而非後者),才是婆羅門在絕對必要時所能從事的行業。

    這頗符合相當古老且甚為普遍的觀點:牲畜的飼養在世界各處差不多都是男人的工作,而原始的耕作則是女人或奴隸的事。

    從後古典時代至今,吠舍即&ldquo農民&rdquo的影像完全消失,其實早在曆史時代之始,商業即被認為是吠舍真正的本業,Vai?ya(吠舍)與Vanik(商人)被視同為一。

    如今聲稱享有吠舍階序的種姓試圖證明他們本來就是個商人種姓。

     農民被排除于市民有産者與營利團體的同等位階之外,乃是種種因素使然。

    首先是封建化的趨勢,再者是家産制财政的形成與社會結構的俸祿化。

    早在古典時代,吠舍就已被視為是要被高等身份階層&ldquo吃掉&rdquo的對象,到了中古時期,他們隻讓人注意到是個納稅者。

    中世紀的印度是個村落的國度。

    國家的範圍,如我們先前所說的,是按照村落的數目,亦即納稅的單位來計算[63]。

    土地租稅一直都是最關鍵性的财政來源,并且也是采邑封授與俸祿建構的最重要基礎。

    君主在古典時代被稱為&ldquo六取一者&rdquo,因為按照古老的傳統,取收成的六分之一為地租被認為是合理的。

    實際上,租稅遠高于此,甚至高到&mdash&mdash和古老信念相反的&mdash&mdash發展出這樣的理論:率土之濱,莫非王土。

    在孟加拉與南印度的某些被征服地區,實情大約即是如此。

     有關印度的村落體制,我們多虧有巴登&mdash鮑威爾(B.H.Baden-Powell)根據英國租稅勘察資料所作的廣泛研究[64]。

    至于其他的碑銘與文獻資料來源,隻能對印度農民的過去作出微弱的投影。

    不過,至少從莫卧兒王朝以來,甚或更早以前,對于農民地位最具關鍵性的因素,厥為國家财政的利益。

    自彼時起,問題的重點即在于:誰是租稅擔負者? 如果一個村落裡的每一塊耕地都被分别課稅,并且每個地主都分别按其所有土地的多寡來課稅,那麼這就是一個Ryotvari或Raiyatvari村落[65]。

    那兒沒有領主,取而代之的是古來的氏族卡理斯瑪村落首長(patel),他被視為政府官員而享有相當的權威,負責收稅,并且擁有免稅且世襲的公職屬地(在印度中部,作為一種世襲部落首長的采邑),居住在村落中央且往往有防禦設施的屋子裡。

    耕地邊界之外屬于村落的&ldquo共有地&rdquo(Mark,如今已不存在),它們屬于國家所有,唯有國家有權授予到那兒定居的權利。

     另一種情形是一群土地所有者共同負責向國家繳納全村的租稅額(jama)。

    這個土地所有者團體往往有個&mdash&mdash原先則幾乎總是有的&mdash&mdash&ldquo潘恰雅特&rdquo(panchayat)作為其代表機構,并且握有所有關于村落與村落所屬共有地(荒地)的處分權。

    潘恰雅特将耕地分租給農民、村落工匠與村裡的商人,并且自由地分割荒地,從村落共有地中分出&ldquo自營地&rdquo(Sir-Land)給個别成員,必要時也分給作為整體的村落共同體,并同意後者可作有期限的出租。

    在這樣的村落裡,并沒有一個因自身的卡理斯瑪特權而享有崇高地位的村落首長,有的毋甯是一個領導行政的&ldquo蘭巴德&rdquo(Lambardar),作為與國庫對立的村落利益共同體的代表。

    土地分配權及相應的租稅分攤義務,可以按世襲份額(patti)來分割,此即pattidari村落;也可以按别的判準來分割,特别是按各個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給付能力,此即bhaiachara村落。

     巴登-鮑威爾的解釋是正确的:pattidari村落是從土地領主的莊園發展出來的。

    查米達村落(Zamindari-Dorf)&mdash&mdash意指個别的大地主的領地&mdash&mdash至今仍所在多有;而前所提及的考他利雅的《實利論》裡,也早有将荒地封授給能夠保證支付租稅總額者的建議;況且拉甲的經濟權益&mdash&mdash雖非其嚴格的政治權力&mdash&mdash是可以分割的,而碑文裡也常有将村落的一定額度(vritti)封授給多位婆羅門的記載,凡此種種皆足以證實巴氏的立論。

    不過,巴氏認為連Bhaiachara村落的起源也是如出一轍,隻不過份額的部分似乎不見了。

    這點倒是頗有可議之處。

    因為,至今仍知租稅勘定是有可能導緻Raiyatvari村落轉化為Bhaiachara村落的形式,亦即轉化為對村落共有地具有共同負擔與處分權的形式。

     除了明确地區分出近代村落的各種類型之外,巴登-鮑威爾還确切地表明支配階層之土地租賃以氏族(SippeundPhratrie,巴氏用的是Clan)為基礎的固有習尚,以及昔日的土地過剩對于村落結構的影響,會産生出什麼結果來。

    依巴氏的論點,類推于亞洲其他地區,我們特别可以看清以下特征:1.村落完全的集體共耕(農耕共産主義),并非印度原始的農業體制,也不是後來的農業結構的基礎;2.部族(有時是其分支:氏族團體[Phratrieverband])自認為是其占領地的所有者,并且起而抵禦外來的侵犯;3.古代的印度村落并沒有(至少并不必然有)像歐洲那種作為農民所有地之一部分的村落&ldquo共有地&rdquo(Allmend),以及農民對于共有地的權利&mdash&mdash此乃土地過剩與氏族團體仍然延續的結果;4.以一種相當于或類似于西方的采邑制為其基礎的土地領主制,在印度農業體制的發展上幾乎毫無重要性可言,印度農業體制的發展毋甯是取決于征服者的氏族(Sippe,Phratrie,Clan)共同體,以及租稅俸祿的授予;5.最古老的土地所有權來源,若非開墾即為征服。

     今天在印度南部的自力耕作者階層,印度土語叫作&ldquoupri&rdquo,官方則稱之為&ldquo占有者&rdquo(occupant),具體而言,他們是一些親自耕作并且向pattidari與Bhaiachara共同體繳納租金的人。

    自從英國施行改革法案以來,他們對于土地所有權的關系,類似于葛萊斯頓(Gladstone)[66]的農業改革後的愛爾蘭佃農(Paechter)。

    顯而易見,這并非他們最原先的處境。

    古典文獻,尤其是法典,甚至《本生經》及其同時代的作者,既不知有土地領主制,對于現今的&ldquo共同村落&rdquo(jointvillage)[67]亦一無所知。

    有的隻是土地的購買與部分租佃(除了村落的土地之外)。

    印度北部倒是有共有地制與部落牧羊者雇傭制。

    村落成員比外地人擁有優先承購權,這原本就是毋庸置疑的。

    南印度的村落有時會數個集結起來以形成一個新的共同體[68]。

    村落委員會有時會獲得君主的封授[69],幾個村落有時也會以它們的panch為代表,積極一體地成為,譬如說,一個捐贈者[70]。

    顯然這其中存在着一種獨立于租稅負擔關系之外的、原初的&ldquo村落共同體&rdquo,特别是在外來的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相對立的地方,一定會出現這樣的一種&ldquo村落共同體&rdquo[71]。

     自古以來強固的次發性共同體關系,總是從要靠灌溉來耕作之處發展起來的;此時,應得多少水利自然是取決于負擔費用的多寡。

    不過,灌溉設施也正是導緻強烈經濟分化的可能根源。

    特别是,河塘池堰及其附屬設施往往是以捐贈的方式來興建的。

    更常見的情況則是,由有錢的企業家獨自或集資來興建,再以收取租金的方式來供水。

    此即南印度的&ldquo水主&rdquo(Wasserherr)的由來。

     經濟特權階級的另一個更重要的起源因素殆為&ldquo職田&rdquo(Watan-Land),亦即村落的首長、祭司、會計,或其他主事者因職務而擁有的土地[72]。

    這些土地是世襲的,後世轉而可以變賣,重要的是它們要不是免稅的,就是隻需繳納固定的稅額,而不像一般的農家必須繳納收成的一部分,且其比率實際上(盡管并非理論上)是可能被調高的。

    摩诃剌侘王朝治下的官職俸祿者,不管其收入來自何方,至少在其出身的村落裡,他們總是力圖确保職田要落在并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對于上流支配階層而言,不讓自家的官職采邑落入他人手中,已是個名譽問題。

    租稅負擔越重,職田的擁有就越是一種特權,并且因而越是成為社會高級階層需求甚殷的純粹投資對象。

    官職俸祿在北印度也是古代史詩中就有記載的。

    依照官職的大小,俸祿的範圍可以從一小塊領地的收益,一直到整個城市。

    顯然古代的家産制王朝在此曾極力防止官職俸祿轉變成對某塊土地的世襲所有權,這也是後世的摩诃剌侘王朝在南印度所緻力而未竟其功的。

     職田的特殊性原先即與氏族的身份性緊密相連,說得更确切些,其特殊性即在于其為公職屬地,且為具有氏族卡理斯瑪的村落首長之氏族所擁有。

    同樣的,顯然還有許許多多與所有者之身份性格相關聯的所有權存在。

    首先,在雅利安人的村落裡,征服者排除被征服者而完全獨占土地的情形,必然是此種分殊化産生的泉源,至于其後的發展我們則無由得知。

    相反的,我們發現了諸如&ldquo對婆羅門俸祿的權利&rdquo這樣的一種土地所有權的确認,以及印度中世紀許多碑文裡記載的所謂&ldquobhumichchida&rdquo的一種土地所有的法律形式[73]。

    這無疑是指一種世襲的、免于稅額被任意提高的土地所有,而其特殊性的由來,不外乎擁有這塊土地的氏族所具有的個别身份地位,易言之,氏族卡理斯瑪。

     根據巴登-鮑威爾的調查,在一個土地收租者的特權團體(&ldquo共同村落&rdquo)裡,其中的個人總會根據本身之為某個卡理斯瑪(王侯)氏族的成員所具有的&ldquo出身權&rdquo(mirasi,巴登-鮑威爾譯為&ldquobirthright&rdquo),而要求擁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權。

    事實上所有含帶着确切世襲權與(有時有)一定租金的所有地,專門術語就叫做&ldquomiras&rdquo。

    所有權的miras性質主要是決定于氏族(後來為種姓)的世襲身份性格;這類所有權者所構成的階級,即使本身經營農業,也會盡可能地避免親自耕作,以防儀式性的降等貶級,諸如有時發生在貧窮化的拉吉普和其他上流地主身上的情形。

     出現在印度中世紀記錄裡的&ldquo村落居住者&rdquo,是諸如證人、捐贈者,以及不在王侯氏族、官僚、都市商人之列的&ldquo農民&rdquo(Landleute)&mdash&mdash顯然并不是個被貶降身份的階層[74];因此,我們無法确定他們究竟是坐收地租者、真正的農民,還是處于兩者之間的人。

    一般而言,最有可能的應該是前者。

    即使是對于當代各個種姓有着出色描述的普查報告,在這一點上也是非常含混不清。

    當然,農村各階層間的差異如今是相當變動不居的。

     在村落居住者中,有兩個階層顯然最能保持其(以我們德國人的觀點來說)&ldquo獨立&rdquo農民的地位,此即西部與北部的昆比(Khunbi),以及南部的委拉拉(Vellalar)。

    前者主要出現在農村的社會分化基本上并不是以财政而是以軍事來作基準的地方,換言之,騎士與職業軍人和農民區分開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的分化通常并不怎麼嚴格[75]。

    然而後者卻是前面所提及的古代的平民(地主)階級,他們在家産制與傭兵制時代被農民化,其後又随着印度教體制的普及而再度被編制到種姓階序裡。

    這兩個種姓是印度最傑出、特别是在商業方面最為幹練的農民,尤其是昆比,他們顯然相當能接受近代經濟的手法,譬如樂于将他們的積蓄投資在工廠與有價證券上。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許多印度教化的部族,諸如Jat,Gujar,Koch等,屬于社會上相對而言較高階序的農民種姓,其中有些是昔日的傭兵種姓,而今轉變成定居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