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印度與印度教的一般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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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那麼這些被逐出共同體的婆羅門至少還可以在那些食用牛肉的、不淨的種姓裡,找到個安身之處。

    然而,一個有意識地殺害一頭牛的人則毫無可能立足于印度教共同體之内[14]。

     *** [1]文獻,參見附錄一。

     [2]莫卧兒王朝(Gro&betamoghul)是伊斯蘭教的卡坡爾王國(印度西北部)國王巴布爾(Babur)于16世紀初侵入印度本部所建立的王朝。

    阿克巴(Akbar,1556&mdash1605)為第三代君王,也是真正統一印度的莫卧兒帝國的實際創建者。

    除了所向無敵的武功之外,在内政上,他重新劃分省區,建立官僚體制,收歸各省之民政、軍政與财政大權于中央,而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央集權大帝國的君主。

    此外,在文化上,他采取印度教、伊斯蘭教親善的策略,頒布了一連串違反伊斯蘭教教規的法令,而對其他的宗教采取寬容的态度,不僅自己娶了數名印度教女子為妻,且鼓勵印度教、伊斯蘭教通婚,禁建伊斯蘭教寺廟,甚至不準再用阿拉伯語,因此甚受廣大的印度教徒的愛戴,大有助于帝國的鞏固。

    常年征戰不識文墨的阿克巴卻能根據他人的講述而娴熟文學與曆史,更雅好宗教問題的探讨,可謂文治武功皆有所成的大帝王。

    &mdash&mdash譯注 [3]位數體系自邈遠之古即已存在,五六世紀時則已知有零。

    算術與幾何也是印度自行發展出來的。

    大的負數則用&ldquo抵消&rdquo(ksaya)的辦法來解決。

     [4]關于這點,日譯本的補注者中村元有不同的看法。

    他認為包括德國在内的歐洲學者一般都将婆羅門教與印度教區分開來。

    雖然區分點并不是判然若揭,但一般說來,遵奉吠陀聖典且承認婆羅門祭司之權威的宗教傾向,是為婆羅門教。

    相對的,盡管以婆羅門教為本,但多方吸取民間信仰成分的宗教傾向則稱為印度教。

    婆羅門教大體上是成立于佛教興起之前,而印度教則受到佛教的影響。

    印度教在表面上看來是承認吠陀聖典的權威,但實際上其宗教的儀式典禮大都和吠陀沒什麼關系。

    &mdash&mdash譯注 [5]摩奴(Manu),印度神話中之人類始祖,據傳說有十四世,每世432萬年,第一世摩奴名斯婆闾菩婆(Svayambhava),一說系梵天之孫,一說系梵天與舍多噜波(?atarūpā)之子。

    《摩奴法典》(Manu-Smrti)為印度婆羅門教法典,系以《摩奴法經》(Mānava-Dharma-Sūtra)為基礎修訂而成,為印度法典中之最古老者,其編成年代約為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

    據該書自述,系由梵天著成,并傳予其後代,即人類始祖摩奴,再由其後代波利怙(Bhrigu)傳到人間。

    全書共分十二章,含2685偈,内容為關于吠陀習俗、慣例與說教之法律條文,其中訴訟法、民法等規則拙劣不全,适足以顯示該法典之古老程度。

    《摩奴法典》古來即為印度人生活法規之準則,緬甸之佛教法典即依此法典作成,《暹羅法典》亦根據《摩奴法典》而成,爪哇亦有《摩奴法典》,巴厘島現在仍實際應用之。

    &mdash&mdash譯注 [6]刹帝利一般而言是指武士階級,但亦包括王公貴族。

    他們擁有廣大的土地,可以自由行使權力,戰争之際則負責指揮庶民與奴隸出身的士卒。

    &mdash&mdash譯注 [7]錫克教是伊斯蘭教與印度教混合而成的一個教派,原先是和平主義的,後來發展成一種戰鬥團體,在政治上相當重要。

    不過就我們目前所談的問題而言,無須詳究。

     錫克教為印度教改革派之一。

    開祖為那那克(Nānak,1469&mdash1538),出生于拉合爾(Lahore)近郊。

    sikh一詞乃由梵文?ishya(弟子)轉化而來,意指開祖那那克之門人。

    某日,那那克于沐浴時受到感召,遂發心至印度各地遊曆布教,解說哈裡(Hari)為世間唯一永遠之神。

    奉《聖典教書》(GranthSāhib)為主要經典,其教義建立于印度教虔敬派之基礎上,并攝取伊斯蘭教蘇非派(Sūfī)之神秘主義因素,主張業報輪回,提倡修行,而反對化身說、偶像崇拜、煩瑣祭儀、苦行、階級、人種之差别及消極遁世之态度等。

    認為世上所有現象皆為神力之最高表現,人在神前一律平等,個人靈魂唯有與神結合方能獲得解脫。

    然而并非否定古來印度諸神,而系以冥思來信仰諸神。

    信徒中包括印度教徒與伊斯蘭教徒。

    四祖拉姆達斯(RāmDās,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