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印度與印度教的一般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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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耆那教徒[8]120萬人,占0.4%;佛教徒1070萬人,占3.42%,然而,除了30多萬信徒外,其他都居住在緬甸(從很早前,緬甸人口就有90%是佛教徒)[9],剩下的一些則居住在西藏邊境、印度邊緣地帶以及中亞,換言之,這些地方并非傳統印度人居住的領域,而是蒙古利亞人的地盤。
利用這些前後相差數十年的普查數據作比較,當然得有所保留。
印度教徒的比率自1881年以來已有所遞減,從74.32%降至69.39%;伊斯蘭教徒則從19.74%上升至21.22%;基督教徒從0.73%升至1.24%;而泛靈論者則從2.59%升至3.28%。
這些比率的變動,尤其是最後一個數據的增加,除了因為未開化的泛靈論部落的人口出生率有所提高外,大部分也是計算的基準前後并不一緻的緣故。
印度教徒的比率降低,有一部分也是由于普查範圍延伸至緬甸,使得佛教徒人數大量增加。
此外,印度教徒比率的相對降低,也可以歸因于其出生率和死亡率與其他教徒的差異。
印度教群衆的社會地位,相對而言較低,因此生活水平也較低,而這在某個程度上乃是宗教的緣故。
早婚、殺女嬰、禁止寡婦再婚等等,導緻出生率的降低以及上層種姓婦女的高度死亡率;至于在收成不好的季節,由于食物禁忌所導緻的營養不良,則對貧困的階層有重大的影響。
印度教徒減少的另一個因素,則為單純的改宗信仰伊斯蘭教或基督教,改宗者主要來自下層的種姓,目的則在改善他們的社會地位。
另一方面,并沒有其他宗教教徒正式改宗皈依印度教的事例,因為根據印度教教義這是不可能的。
這點可以引導我們更進一步思考印度教的獨特性。
就社會學的意義而言,&ldquo教派&rdquo一詞指的是由宗教達人或具有特殊禀賦的宗教人士所組成的一種排他性的團體,成員必須通過資格審查,并以個别身份加入。
相反的,作為一種普世性的、大衆救贖之機構的&ldquo教會&rdquo,就像&ldquo國家&rdquo一樣,認為每個人&mdash&mdash或至少其成員的所有子孫&mdash&mdash從一出生即屬于此一團體。
教會要求其信徒的條件為:必須舉行秘迹儀式,并且(可能)得證明自己對聖典知識的熟悉,至于積極的信徒則必須貫徹秘迹以及一切的義務。
結果則是,當教會發展成熟且掌握權力時,即會根據&ldquo強制加入&rdquo(cogeintrare)[10]的原則,強迫其反對者遵從上述義務。
在此意義下,個人一般而言乃是&ldquo生于&rdquo教會,個别的改宗與入教,隻有在教會已達成其終極目标&mdash&mdash所有的人都結合在一個普世性的教會裡&mdash&mdash時,才能成立。
印度教可說是個嚴格講究血統主義的宗教,僅憑其雙親是否為印度教徒而決定子女是否為教徒。
它之所以具有&ldquo排他性&rdquo乃在于除此之外即無其他任何方法可進入此一共同體,或至少無法加入那些被視為具有完全宗教資格者的團體中。
印度教并沒有擁抱&ldquo全人類&rdquo的欲望。
不管他的信仰或生活方式為何,任何人除非生為教徒,否則即為外人&mdash&mdash一個基本上無緣接受印度教之神聖價值的野蠻人。
雖然有所謂&ldquo門戶開放的種姓&rdquo[11],不過這些都是不淨的種姓。
賜予普世恩寵的宗教機構自然也用&ldquo破門律&rdquo來處罰某些犯戒的行為,不過那些被處以破門律者隻是被剝奪了宗教性恩寵,他們仍在教會的管轄權之下。
然而,印度教對于違反宗教戒律的人處以永遠地逐出共同體,就此而言,它倒是像教派一樣地具有&ldquo排他性&rdquo。
例如,有些婆羅門的種姓成員曾被迫改信伊斯蘭教,盡管事後他們企圖以贖罪、淨化等方式來解決,然而當他們曾經被迫食用牛肉的事實為人所知後,他們就再也不準回到原先的種姓。
此一例子倒是類似基督教早期的一些英雄主義式的教派,包括孟塔奴斯教派[12],他們根據《聖經·馬太福音》第十章第三十三節所言:&ldquo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rdquo,堅持拒絕基督教徒參加皇帝崇拜的儀式,這點恰與采取合作态度的教會組織形成對比。
也就是因為這樣,羅馬人在戴克裡先迫害基督教時[13],将崇拜皇帝規定為強制性的。
隻要個别的入教還
利用這些前後相差數十年的普查數據作比較,當然得有所保留。
印度教徒的比率自1881年以來已有所遞減,從74.32%降至69.39%;伊斯蘭教徒則從19.74%上升至21.22%;基督教徒從0.73%升至1.24%;而泛靈論者則從2.59%升至3.28%。
這些比率的變動,尤其是最後一個數據的增加,除了因為未開化的泛靈論部落的人口出生率有所提高外,大部分也是計算的基準前後并不一緻的緣故。
印度教徒的比率降低,有一部分也是由于普查範圍延伸至緬甸,使得佛教徒人數大量增加。
此外,印度教徒比率的相對降低,也可以歸因于其出生率和死亡率與其他教徒的差異。
印度教群衆的社會地位,相對而言較低,因此生活水平也較低,而這在某個程度上乃是宗教的緣故。
早婚、殺女嬰、禁止寡婦再婚等等,導緻出生率的降低以及上層種姓婦女的高度死亡率;至于在收成不好的季節,由于食物禁忌所導緻的營養不良,則對貧困的階層有重大的影響。
印度教徒減少的另一個因素,則為單純的改宗信仰伊斯蘭教或基督教,改宗者主要來自下層的種姓,目的則在改善他們的社會地位。
另一方面,并沒有其他宗教教徒正式改宗皈依印度教的事例,因為根據印度教教義這是不可能的。
這點可以引導我們更進一步思考印度教的獨特性。
就社會學的意義而言,&ldquo教派&rdquo一詞指的是由宗教達人或具有特殊禀賦的宗教人士所組成的一種排他性的團體,成員必須通過資格審查,并以個别身份加入。
相反的,作為一種普世性的、大衆救贖之機構的&ldquo教會&rdquo,就像&ldquo國家&rdquo一樣,認為每個人&mdash&mdash或至少其成員的所有子孫&mdash&mdash從一出生即屬于此一團體。
教會要求其信徒的條件為:必須舉行秘迹儀式,并且(可能)得證明自己對聖典知識的熟悉,至于積極的信徒則必須貫徹秘迹以及一切的義務。
結果則是,當教會發展成熟且掌握權力時,即會根據&ldquo強制加入&rdquo(cogeintrare)[10]的原則,強迫其反對者遵從上述義務。
在此意義下,個人一般而言乃是&ldquo生于&rdquo教會,個别的改宗與入教,隻有在教會已達成其終極目标&mdash&mdash所有的人都結合在一個普世性的教會裡&mdash&mdash時,才能成立。
印度教可說是個嚴格講究血統主義的宗教,僅憑其雙親是否為印度教徒而決定子女是否為教徒。
它之所以具有&ldquo排他性&rdquo乃在于除此之外即無其他任何方法可進入此一共同體,或至少無法加入那些被視為具有完全宗教資格者的團體中。
印度教并沒有擁抱&ldquo全人類&rdquo的欲望。
不管他的信仰或生活方式為何,任何人除非生為教徒,否則即為外人&mdash&mdash一個基本上無緣接受印度教之神聖價值的野蠻人。
雖然有所謂&ldquo門戶開放的種姓&rdquo[11],不過這些都是不淨的種姓。
賜予普世恩寵的宗教機構自然也用&ldquo破門律&rdquo來處罰某些犯戒的行為,不過那些被處以破門律者隻是被剝奪了宗教性恩寵,他們仍在教會的管轄權之下。
然而,印度教對于違反宗教戒律的人處以永遠地逐出共同體,就此而言,它倒是像教派一樣地具有&ldquo排他性&rdquo。
例如,有些婆羅門的種姓成員曾被迫改信伊斯蘭教,盡管事後他們企圖以贖罪、淨化等方式來解決,然而當他們曾經被迫食用牛肉的事實為人所知後,他們就再也不準回到原先的種姓。
此一例子倒是類似基督教早期的一些英雄主義式的教派,包括孟塔奴斯教派[12],他們根據《聖經·馬太福音》第十章第三十三節所言:&ldquo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rdquo,堅持拒絕基督教徒參加皇帝崇拜的儀式,這點恰與采取合作态度的教會組織形成對比。
也就是因為這樣,羅馬人在戴克裡先迫害基督教時[13],将崇拜皇帝規定為強制性的。
隻要個别的入教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