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概念與自然法概念之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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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族&rdquo的種種義務,在很多方面都可說是婆羅門種姓義務的縮水版。
[2]原初狀态是指人類在堕落以前的理想狀态。
自然法即對此一狀态的預想,并且,本質上是斯多葛學派的創造物。
關于斯多葛學派與西方中世紀時期的自然法觀念的形成與發展,可參見韋伯的同時代人特勒爾奇(ErnstTroeltsch,1865&mdash1923)的巨著《基督教社會思想史》(DieSoziallehrenderchristlichenKirchenundGruppen,Tübingen,1908&mdash1911戴盛虞、趙振嵩中譯,香港: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0),頁44&mdash47、172&mdash193。
&mdash&mdash譯注 [3]&ldquo自然法&rdquo概念的痕迹倒是經常出現在史詩文獻裡,其中确實(連同其他一些面向)含藏着與救贖宗教時代反婆羅門潮流内在一緻的基調。
正如《摩诃婆羅多》裡德珞帕娣(Draupadi)的感歎:&ldquo永恒的法&rdquo(çaçvatadharma)的泉源已然幹涸,如此以往便不再為人所知。
制定法總是可疑的(I,195,29),并且也總是可變換的(Ⅻ,260,6ff.)。
權勢統治着塵世,神的正義并不存在。
在現實世界裡,也唯有狹隘的氏族圈子内部的習俗遭受無恥侵害的行為,才是問題所在。
此外,正統理論裡關于&ldquo起源&rdquo論的訴求也不過是出之于下列的形式:根據史詩的四大時期的理論,世界是輪轉于pralaya(諸神的黃昏)所緻的毀壞與重建之中,總之,最先也是最高尚的就是克利塔(Krita)時代,最後也是最低沉的是卡利(Kali)時代。
在克利塔時代就已經有種姓的區分,不過那時各個種姓都樂于恪盡自己的義務并且不求利得與回報,隻是盡其在我。
那時,既沒有買也沒有賣。
因此,救贖是人人都有可能的,而且隻有一個神(ekadeva)是所有種姓共通的神。
到了卡利時代,一切都反過來,種姓秩序崩壞,私利支配一切&mdash&mdash直到諸神的黃昏來臨,梵天沉睡。
以此形式,此一理論受到後述的薄伽梵(Bhagavat)倫理的影響而流傳下去。
[4]雅典人與邁利爾人(Melier)在修昔底德(Thukydides)的對話就是個有名的例子。
邁利爾人住在米利都(Miletus),是古希臘時代位于小亞細亞的一個城邦。
&mdash&mdash譯注 [5]馬基雅維利(NiccoloMachiavelli,1469&mdash1527),佛羅倫薩政治家,著有《君王論》,為近代政治理論的奠基者之一。
從思想史上來說,他首度擺脫道德的範疇,從權力的角度讨論政治問題。
一般認為近代&ldquo國家&rdquo的觀念是由他開始的。
&mdash&mdash譯注 [6]此種&ldquo馬基雅維利主義&rdquo的古典定型化,除了表現在前面提及的考他利雅的《實利論》當中,還特别是出現在YâtrâdesVarâhamihira裡(H.Kern的翻譯,見A.Weber,IndischenStudien)。
Yâtrâ或Yogayatra主要是指告知前兆的技術,而此種前兆又是征戰沙場的王侯所不能不注意的。
由于業報理論确定星相由業所決定,因此不具獨立的意義,所以&ldquo國家學&rdquo(政治行政學)遂與此種技術相結合(上引書,Ⅰ,3)。
[7]例如在《五卷書》裡就提到君王統治之術,其中有&ldquo戰勝敵人的方法策略&rdquo(upāya),一般說來可分為四種:一、甜言蜜語(sāmrn);二、進行賄賂(dāna);三、挑撥離間(bheda);四、出兵讨伐(danda)。
詳見季羨林譯,《五卷書》(台北:丹青,1983),p.142。
&mdash&mdash譯注
[2]原初狀态是指人類在堕落以前的理想狀态。
自然法即對此一狀态的預想,并且,本質上是斯多葛學派的創造物。
關于斯多葛學派與西方中世紀時期的自然法觀念的形成與發展,可參見韋伯的同時代人特勒爾奇(ErnstTroeltsch,1865&mdash1923)的巨著《基督教社會思想史》(DieSoziallehrenderchristlichenKirchenundGruppen,Tübingen,1908&mdash1911戴盛虞、趙振嵩中譯,香港: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0),頁44&mdash47、172&mdash193。
&mdash&mdash譯注 [3]&ldquo自然法&rdquo概念的痕迹倒是經常出現在史詩文獻裡,其中确實(連同其他一些面向)含藏着與救贖宗教時代反婆羅門潮流内在一緻的基調。
正如《摩诃婆羅多》裡德珞帕娣(Draupadi)的感歎:&ldquo永恒的法&rdquo(çaçvatadharma)的泉源已然幹涸,如此以往便不再為人所知。
制定法總是可疑的(I,195,29),并且也總是可變換的(Ⅻ,260,6ff.)。
權勢統治着塵世,神的正義并不存在。
在現實世界裡,也唯有狹隘的氏族圈子内部的習俗遭受無恥侵害的行為,才是問題所在。
此外,正統理論裡關于&ldquo起源&rdquo論的訴求也不過是出之于下列的形式:根據史詩的四大時期的理論,世界是輪轉于pralaya(諸神的黃昏)所緻的毀壞與重建之中,總之,最先也是最高尚的就是克利塔(Krita)時代,最後也是最低沉的是卡利(Kali)時代。
在克利塔時代就已經有種姓的區分,不過那時各個種姓都樂于恪盡自己的義務并且不求利得與回報,隻是盡其在我。
那時,既沒有買也沒有賣。
因此,救贖是人人都有可能的,而且隻有一個神(ekadeva)是所有種姓共通的神。
到了卡利時代,一切都反過來,種姓秩序崩壞,私利支配一切&mdash&mdash直到諸神的黃昏來臨,梵天沉睡。
以此形式,此一理論受到後述的薄伽梵(Bhagavat)倫理的影響而流傳下去。
[4]雅典人與邁利爾人(Melier)在修昔底德(Thukydides)的對話就是個有名的例子。
邁利爾人住在米利都(Miletus),是古希臘時代位于小亞細亞的一個城邦。
&mdash&mdash譯注 [5]馬基雅維利(NiccoloMachiavelli,1469&mdash1527),佛羅倫薩政治家,著有《君王論》,為近代政治理論的奠基者之一。
從思想史上來說,他首度擺脫道德的範疇,從權力的角度讨論政治問題。
一般認為近代&ldquo國家&rdquo的觀念是由他開始的。
&mdash&mdash譯注 [6]此種&ldquo馬基雅維利主義&rdquo的古典定型化,除了表現在前面提及的考他利雅的《實利論》當中,還特别是出現在YâtrâdesVarâhamihira裡(H.Kern的翻譯,見A.Weber,IndischenStudien)。
Yâtrâ或Yogayatra主要是指告知前兆的技術,而此種前兆又是征戰沙場的王侯所不能不注意的。
由于業報理論确定星相由業所決定,因此不具獨立的意義,所以&ldquo國家學&rdquo(政治行政學)遂與此種技術相結合(上引書,Ⅰ,3)。
[7]例如在《五卷書》裡就提到君王統治之術,其中有&ldquo戰勝敵人的方法策略&rdquo(upāya),一般說來可分為四種:一、甜言蜜語(sāmrn);二、進行賄賂(dāna);三、挑撥離間(bheda);四、出兵讨伐(danda)。
詳見季羨林譯,《五卷書》(台北:丹青,1983),p.142。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