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概念與自然法概念之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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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uo子民&rdquo的概念也不得而見,而隻有身份性的法,亦即&ldquo君王&rdquo及其他種姓的權利與義務本身,以及君王與其他身份間的關系。
以此,作為吠舍(&ldquo客&rdquo[Clienten])的保護者,刹帝利被課以&ldquo保護&rdquo&mdash&mdash本質上為攘外的安全防護&mdash&mdash人民的法,并且也要負擔起照料司法審判與交易公正及種種相關事務的責任。
這些義務,作為倫理命令,都是刹帝利所要遵行的法。
此外,對于王侯而言&mdash&mdash對其他人也一樣,隻不過特别是針對王侯&mdash&mdash最為緊要的義務在于供養與資助婆羅門,尤其是支持他們根據神聖權利而權威性地規制社會秩序,并且不容他們的立場受到些許攻擊。
與反婆羅門的異教相對抗,自然是受到嘉許而理應如此的,并且也的确被實踐遂行。
然而,這絲毫改變不了以下的事實,亦即,無論是王侯的地位或者是政治政策,皆以獨特清澈的方式,牢牢地保持住其固有的法則性。
戰國時代的中國文獻裡,記載着作為中國文化共同體之表現的&ldquo義戰&rdquo與&ldquo不義之戰&rdquo及&ldquo國際法&rdquo的概念(至少在理論上是如此,盡管理論正是在這一點上發揮不了什麼作用)。
宣稱支配世界(包括野蠻的夷狄在内)而高居專制君主之位的最高祭司長&mdash&mdash皇帝,隻進行&ldquo義戰&rdquo,任何對他的反抗都是叛亂。
如果他被打敗,那麼就是已經失去上天所賦予的卡理斯瑪的征兆。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印度君侯的身上。
倘若他被打敗,或者長期地民不聊生,那麼這也就是巫術性的災異或欠缺卡理斯瑪的證明。
因此,君王的成功即為關鍵所在。
不過,這與他的&ldquo正義&rdquo與否無關。
重要的是他個人的才幹,尤其是他的婆羅門的巫術力量。
因為此種力量,而非其倫理的&ldquo正義&rdquo,才是造就君王功業的關鍵所在,并且也有賴婆羅門對于本身事務的理解與自身之具備卡理斯瑪資格。
在印度,一如在西方,史詩的刹帝利時代的騎士習律已為決鬥樹立了某些身份性慣習,侵犯這些慣習就會被視為有失騎士身份而受到非議;盡管印度的騎士戰鬥或許從未進行過這樣一種表面漂亮的禮節,亦即,法國騎士在豐特努瓦(Fontenoy)戰役開始前,派遣使者去向對方喊那著名的話頭:&ldquo英國人閣下,請先放馬過來吧。
&rdquo整體情形毋甯正好相對反。
在史詩裡,不隻是人,包括神祇(克裡什那)在内,為了成功皆可不動聲色地置騎士戰鬥之最為基本的規則于不顧。
并且正如古典時代的希臘城邦裡的情形一樣[4],印度的王侯在史詩時代與孔雀王朝時代,早已理所當然地表現出無論在哪方面看來都是最為赤裸裸的&ldquo馬基雅維利主義&rdquo[5],而絲毫沒有倫理上的問題,并且,此風日熾,後世更盛。
印度的理論從未認真處理過&ldquo政治倫理&rdquo的問題,并且,在欠缺普遍性的倫理與自然法的情況下,也無從處理起。
王侯的法,在于純粹為戰争而戰、為權力而戰[6]。
為了消滅鄰國,他們無所不用其極,包括詭計、欺詐,以及一切更加狡猾、非騎士的卑劣手段,情況不利時,則利用奇襲、煽動對方臣下謀反、收買對方心腹等辦法[7]。
對付自己的臣民,則是運用間諜、密探與一套策術加猜疑的陰險體系來統禦,并使之可為國庫财政所利用。
君侯的權力政治及其&mdash&mdash在我們的概念裡相當&ldquo不神聖&rdquo的&mdash&mdash利己主義,在此卻正是由理論完全賦予其自主的法則。
所有的政治理論都隻是應該運用何種手段以獲得與維持政治權力的、全然非道德的技術論。
就這方面而言,至少已遠非意大利文藝複興早期的君主的一般施為所能比拟,而且,毫無我們所謂的&ldquo意識形态&rdquo可言。
*** [1]當然,婆羅門之外的兩個&ldquo再
以此,作為吠舍(&ldquo客&rdquo[Clienten])的保護者,刹帝利被課以&ldquo保護&rdquo&mdash&mdash本質上為攘外的安全防護&mdash&mdash人民的法,并且也要負擔起照料司法審判與交易公正及種種相關事務的責任。
這些義務,作為倫理命令,都是刹帝利所要遵行的法。
此外,對于王侯而言&mdash&mdash對其他人也一樣,隻不過特别是針對王侯&mdash&mdash最為緊要的義務在于供養與資助婆羅門,尤其是支持他們根據神聖權利而權威性地規制社會秩序,并且不容他們的立場受到些許攻擊。
與反婆羅門的異教相對抗,自然是受到嘉許而理應如此的,并且也的确被實踐遂行。
然而,這絲毫改變不了以下的事實,亦即,無論是王侯的地位或者是政治政策,皆以獨特清澈的方式,牢牢地保持住其固有的法則性。
戰國時代的中國文獻裡,記載着作為中國文化共同體之表現的&ldquo義戰&rdquo與&ldquo不義之戰&rdquo及&ldquo國際法&rdquo的概念(至少在理論上是如此,盡管理論正是在這一點上發揮不了什麼作用)。
宣稱支配世界(包括野蠻的夷狄在内)而高居專制君主之位的最高祭司長&mdash&mdash皇帝,隻進行&ldquo義戰&rdquo,任何對他的反抗都是叛亂。
如果他被打敗,那麼就是已經失去上天所賦予的卡理斯瑪的征兆。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印度君侯的身上。
倘若他被打敗,或者長期地民不聊生,那麼這也就是巫術性的災異或欠缺卡理斯瑪的證明。
因此,君王的成功即為關鍵所在。
不過,這與他的&ldquo正義&rdquo與否無關。
重要的是他個人的才幹,尤其是他的婆羅門的巫術力量。
因為此種力量,而非其倫理的&ldquo正義&rdquo,才是造就君王功業的關鍵所在,并且也有賴婆羅門對于本身事務的理解與自身之具備卡理斯瑪資格。
在印度,一如在西方,史詩的刹帝利時代的騎士習律已為決鬥樹立了某些身份性慣習,侵犯這些慣習就會被視為有失騎士身份而受到非議;盡管印度的騎士戰鬥或許從未進行過這樣一種表面漂亮的禮節,亦即,法國騎士在豐特努瓦(Fontenoy)戰役開始前,派遣使者去向對方喊那著名的話頭:&ldquo英國人閣下,請先放馬過來吧。
&rdquo整體情形毋甯正好相對反。
在史詩裡,不隻是人,包括神祇(克裡什那)在内,為了成功皆可不動聲色地置騎士戰鬥之最為基本的規則于不顧。
并且正如古典時代的希臘城邦裡的情形一樣[4],印度的王侯在史詩時代與孔雀王朝時代,早已理所當然地表現出無論在哪方面看來都是最為赤裸裸的&ldquo馬基雅維利主義&rdquo[5],而絲毫沒有倫理上的問題,并且,此風日熾,後世更盛。
印度的理論從未認真處理過&ldquo政治倫理&rdquo的問題,并且,在欠缺普遍性的倫理與自然法的情況下,也無從處理起。
王侯的法,在于純粹為戰争而戰、為權力而戰[6]。
為了消滅鄰國,他們無所不用其極,包括詭計、欺詐,以及一切更加狡猾、非騎士的卑劣手段,情況不利時,則利用奇襲、煽動對方臣下謀反、收買對方心腹等辦法[7]。
對付自己的臣民,則是運用間諜、密探與一套策術加猜疑的陰險體系來統禦,并使之可為國庫财政所利用。
君侯的權力政治及其&mdash&mdash在我們的概念裡相當&ldquo不神聖&rdquo的&mdash&mdash利己主義,在此卻正是由理論完全賦予其自主的法則。
所有的政治理論都隻是應該運用何種手段以獲得與維持政治權力的、全然非道德的技術論。
就這方面而言,至少已遠非意大利文藝複興早期的君主的一般施為所能比拟,而且,毫無我們所謂的&ldquo意識形态&rdquo可言。
*** [1]當然,婆羅門之外的兩個&ldquo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