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種姓在印度的曆史發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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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何處,高貴的姓族為了榮譽之故總是隻準門當戶對者來追求自己的女兒,至于兒子則聽任他們自謀滿足性欲的方式。
此處,膚色的不同之所以事關緊要,并不在于什麼神秘的&ldquo人種本能&rdquo或不可知的&ldquo人種質量&rdquo之差異,而端在于:與被輕蔑的被征服者通婚是絕不可能完全得到社會認同的。
混血兒,至少,上層女子與下層男子結合所生的混血兒,總是受到社會歧視的。
此種因巫術性畏懼而牢不可破的壁壘,使得血統權的重要性,亦即氏族卡理斯瑪,必然在一切生活領域裡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我們先前已有所見:在巫術性神靈信仰的支配下,所有的地位幾乎都與巫術性卡理斯瑪的維持相關聯,其中特别是宗教的與俗世的權威地位,然而在印度,舉凡一切地位,即使是工匠的技藝,轉眼就朝氏族卡理斯瑪的方向演變,最後徑直變成&ldquo世襲的&rdquo。
此種現象不隻見于印度,卻在印度有着舉世無匹的徹底發展。
此即種種地位與職業之種姓建構的苗頭所在。
朝向固有種姓建構的這種發展,實與諸多外在條件相關聯。
氏族卡理斯瑪的血族與氏族占領了被征服地,定居在村落裡,并将被征服民貶為地租貢納者、村落勞動者、農耕或手工業勞工,且斥逐他們移居到村落外緣、周邊土丘或專給隸屬民與工匠居住的村落裡去,不過,很快地,手工業賤民部族的勞工也移住進來。
征服者本身采取類似斯巴達人的方式保有&ldquo地權&rdquo,亦即有權處置一塊貢納租稅的份地(Klero)[3]。
然而,盡管斯巴達的隸屬民所處的地位與印度的村落工匠和被征服部落所處的地位有此種外形上的類似,在其他方面兩者則大有不同,這是我們在理解種姓的形成時所必須謹記于心的。
定居于村落的征服者氏族與被征服者是整體地相對立的。
人身奴隸制在此無甚意義,更重要的現象毋甯是被征服者(首陀羅)的确是奴仆,隻不過原則上并非個人的奴仆,而是一整個再生族的奴仆。
征服者發現被征服部族間有某種或許相當可觀的手工業發展,而這種手工業的發展與産品的銷售,并不是通過以市場和城市為中心的地區性職業分化來進行,相反的,手工業的産銷是跳脫出自給自足式的家内經濟,通過區域間與種族間的職業專門化來進行。
我們知道類此現象的幾種原始形态,例如斯坦恩(Steinen)關于巴西的記述,以及其他研究者的記述:個别的部族、分支部族、村落,或者由于靠近原料産地、靠近河流或其他交通路徑,或者由于偶然獲得某種技術而成為世襲的秘法,使得他們以&ldquo部族業務&rdquo擔當者的角色産銷某種特殊物品;随着家内生産剩餘的增加,他們開始将貨品銷售到更遠的地方去;他們中受過特殊訓練的勞動者則四處為專門職工,并暫時或最後永久地移住到異族共同體内部。
世界各地,不論風土多麼不同的地方&mdash&mdash當然也包括殘存着許多類似痕迹的西洋古代與中古時期,都出現過這種種族的勞動分化現象。
種族間的勞動分化在印度之所以始終專擅勝場,是由于城市及其市場的低度發展。
君侯的城堡與農民的村落數百年來一直都是商品市場的所在。
在征服者的村落裡,由于人種的對立&mdash&mdash這給予氏族卡理斯瑪主義決定性的支持,結果征服者血族共同體的凝聚力一點兒也未稍趨弛緩,即使在他們最終全都農民化之後。
當家産制國家财政開始運行之際,更強化了此種發展。
國家财政當局發現便宜行事之道,一來是隻要與某一個負責任的租稅擔負者交手,二來則是讓擁有完整地權的村民整體共同負擔納稅義務。
當局首先指向古老的征服者村落,通過整個村落共同體成員的連帶責任,取得一定稅額的保證,而聽任他們自由分配和處置耕地。
被征服的部族或許&mdash&mdash不過沒有證據足資證明&mdash&mdash也得繳納專門業務的貢租,并且同樣是一次付清總額,結果是強固了古來的手工業生産結構。
城市向來都是支配者的城塞。
除了支配者之外,其中或周邊還有許多移入者,包括賦役式地(因而多半是世襲地)被束縛于一定職業上的奴隸、負有連帶納稅責任的客族勞動者團體,以及手工業部族的成員,他們全都在王侯所任命的監督官吏的管轄之下。
從國庫之着眼于證照稅和消費稅的利益一事上,如我們先前所見的,産生出一種類似西洋風格的城市市場政策。
城市手工業,尤其是城市價格經濟的發展,則促成手工業行會與商人行會,最終為行會聯盟的出現。
不過,比起村落的實物給付雇工和部族與客族的工商業來,這隻不過是九牛之一毛。
工商業的專門化,整體而言
此處,膚色的不同之所以事關緊要,并不在于什麼神秘的&ldquo人種本能&rdquo或不可知的&ldquo人種質量&rdquo之差異,而端在于:與被輕蔑的被征服者通婚是絕不可能完全得到社會認同的。
混血兒,至少,上層女子與下層男子結合所生的混血兒,總是受到社會歧視的。
此種因巫術性畏懼而牢不可破的壁壘,使得血統權的重要性,亦即氏族卡理斯瑪,必然在一切生活領域裡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我們先前已有所見:在巫術性神靈信仰的支配下,所有的地位幾乎都與巫術性卡理斯瑪的維持相關聯,其中特别是宗教的與俗世的權威地位,然而在印度,舉凡一切地位,即使是工匠的技藝,轉眼就朝氏族卡理斯瑪的方向演變,最後徑直變成&ldquo世襲的&rdquo。
此種現象不隻見于印度,卻在印度有着舉世無匹的徹底發展。
此即種種地位與職業之種姓建構的苗頭所在。
朝向固有種姓建構的這種發展,實與諸多外在條件相關聯。
氏族卡理斯瑪的血族與氏族占領了被征服地,定居在村落裡,并将被征服民貶為地租貢納者、村落勞動者、農耕或手工業勞工,且斥逐他們移居到村落外緣、周邊土丘或專給隸屬民與工匠居住的村落裡去,不過,很快地,手工業賤民部族的勞工也移住進來。
征服者本身采取類似斯巴達人的方式保有&ldquo地權&rdquo,亦即有權處置一塊貢納租稅的份地(Klero)[3]。
然而,盡管斯巴達的隸屬民所處的地位與印度的村落工匠和被征服部落所處的地位有此種外形上的類似,在其他方面兩者則大有不同,這是我們在理解種姓的形成時所必須謹記于心的。
定居于村落的征服者氏族與被征服者是整體地相對立的。
人身奴隸制在此無甚意義,更重要的現象毋甯是被征服者(首陀羅)的确是奴仆,隻不過原則上并非個人的奴仆,而是一整個再生族的奴仆。
征服者發現被征服部族間有某種或許相當可觀的手工業發展,而這種手工業的發展與産品的銷售,并不是通過以市場和城市為中心的地區性職業分化來進行,相反的,手工業的産銷是跳脫出自給自足式的家内經濟,通過區域間與種族間的職業專門化來進行。
我們知道類此現象的幾種原始形态,例如斯坦恩(Steinen)關于巴西的記述,以及其他研究者的記述:個别的部族、分支部族、村落,或者由于靠近原料産地、靠近河流或其他交通路徑,或者由于偶然獲得某種技術而成為世襲的秘法,使得他們以&ldquo部族業務&rdquo擔當者的角色産銷某種特殊物品;随着家内生産剩餘的增加,他們開始将貨品銷售到更遠的地方去;他們中受過特殊訓練的勞動者則四處為專門職工,并暫時或最後永久地移住到異族共同體内部。
世界各地,不論風土多麼不同的地方&mdash&mdash當然也包括殘存着許多類似痕迹的西洋古代與中古時期,都出現過這種種族的勞動分化現象。
種族間的勞動分化在印度之所以始終專擅勝場,是由于城市及其市場的低度發展。
君侯的城堡與農民的村落數百年來一直都是商品市場的所在。
在征服者的村落裡,由于人種的對立&mdash&mdash這給予氏族卡理斯瑪主義決定性的支持,結果征服者血族共同體的凝聚力一點兒也未稍趨弛緩,即使在他們最終全都農民化之後。
當家産制國家财政開始運行之際,更強化了此種發展。
國家财政當局發現便宜行事之道,一來是隻要與某一個負責任的租稅擔負者交手,二來則是讓擁有完整地權的村民整體共同負擔納稅義務。
當局首先指向古老的征服者村落,通過整個村落共同體成員的連帶責任,取得一定稅額的保證,而聽任他們自由分配和處置耕地。
被征服的部族或許&mdash&mdash不過沒有證據足資證明&mdash&mdash也得繳納專門業務的貢租,并且同樣是一次付清總額,結果是強固了古來的手工業生産結構。
城市向來都是支配者的城塞。
除了支配者之外,其中或周邊還有許多移入者,包括賦役式地(因而多半是世襲地)被束縛于一定職業上的奴隸、負有連帶納稅責任的客族勞動者團體,以及手工業部族的成員,他們全都在王侯所任命的監督官吏的管轄之下。
從國庫之着眼于證照稅和消費稅的利益一事上,如我們先前所見的,産生出一種類似西洋風格的城市市場政策。
城市手工業,尤其是城市價格經濟的發展,則促成手工業行會與商人行會,最終為行會聯盟的出現。
不過,比起村落的實物給付雇工和部族與客族的工商業來,這隻不過是九牛之一毛。
工商業的專門化,整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