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種姓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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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恰雅特(或者相當于潘恰雅特的機關)的管轄範圍為何,實在莫衷一是。
現今,職業的問題絕非其重心所在:種姓(次種姓)如今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個&ldquo行會&rdquo或&ldquo工會&rdquo。
重點毋甯是在于禮儀問題。
由潘恰雅特所裁處的禮儀問題裡,按頻率的多寡依次為:各式各樣的通奸或其他違反兩性間之禮儀準則的問題,種姓成員間其他禮儀性觸犯之忏悔與贖罪的問題,諸如違反通婚與同桌共食的律則或違反潔淨與飲食的規定。
這類問題的處理,自古以來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為種姓裡若包容巫術性的亵渎者,便有可能為全體成員招來災殃。
不過,職業的問題在某些古老的種姓裡,特别是固守傳統的中級尤其是低級的種姓裡,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種姓理所當然地要關切其成員轉而從事禮儀位格低下的或可疑的事業的一切舉動,無論其為一項新職業還是一種新技術,有時,這在實際上實在是事關重大。
不過也有一些和禮儀不相關的情況,其中特别是主顧關系權利(jajmani-Recht)的破壞,不管是由于種姓成員還是無種姓者或異種姓者的侵害所緻。
此外,還有其他種姓權利被外人侵害的情況。
古老的種姓,尤其是固守傳統的種姓,特别強烈地介入這類經濟利益問題的情形,或許正足以反映出種姓秩序的這些層面在早些時基本上具有更普遍性的意義。
手工業種姓,其中特别是許多低級種姓,所認定的這種屬于行會,或者說,屬于工會的機能,一方面可由手工匠與熟練勞工的典型利益狀态來加以說明,另一方面,至少部分而言,也反過來說明了這些低級種姓往往特别顯著的種姓忠誠。
種姓成員間欠債不還、财産分割與瑣碎事端的訴訟,于今并不少見。
然而,我們也時而會發現,種姓試圖阻止其成員彼此間反目相向地出庭作證。
不過,問題多半是出在禮儀方面,并且有時還牽涉到相當重要的事情。
現今這類問題似乎有顯著上揚的趨勢:潘恰雅特與薩巴(sabhā)在禮儀這個領域的權力增高,實際上這也是緩緩前進的解放運動&mdash&mdash從婆羅門的權勢中解放出來&mdash&mdash的一種象征,并且在這些顯然相當古老的種姓事務上顯現出來。
此種任務的接掌,在印度教裡就相當于西方教會之&ldquo會衆自治&rdquo的努力。
種姓機關的強制手段分别為:對外來第三者加以杯葛,對種姓成員處以罰金并判以禮儀性的贖罪,若拒絕接受判處或嚴重違反種姓規範,則處以破門律(bahishkara)。
後者(在現今)并不是逐出印度教的意思,而是逐出個别的種姓。
不過其結果當然還是頗具影響力的,例如任何外人若是繼續接受被處以破門律的種姓成員的服務,那麼他就會遭到杯葛。
大多數的潘恰雅特(以及其他類似的機關)如今皆獨立地作出裁決,而不再咨詢法典解說者(Castri)與聖法習得者的意見,咨詢與否可以自由選擇。
當然,某些種姓,特别是較低下的種姓,至今仍征求某些聖座(位于桑喀什瓦或斯陵吉裡的寺院)的判決。
由種姓自主地設定新的法律規範,就古老的印度教觀念而言,是絕對不可能的。
神聖律法終究是古已有之,隻能再度被&ldquo發現&rdquo或啟示出來[1]。
不過,由于今日的印度教體制裡缺乏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并且因此使得婆羅門的地位大不如昔,結果導緻事實上時有自主設定法律規範,以及自主地在正确的形式上認識既存法的可能。
正如種姓階序之僭越的情形,此處,古王國之政治的、家産制的教會國家結構的沒落,也正清楚了然地朝着種姓傳統之緩緩瓦解的方向邁進。
就部族種姓的情形而言,其印度教化的程度愈不徹底,古老的部族組織的種種面相就愈是頑強地保留下來,而取代了典型的種姓組織,其中的細節,我們此處便不再詳述。
現今,職業的問題絕非其重心所在:種姓(次種姓)如今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個&ldquo行會&rdquo或&ldquo工會&rdquo。
重點毋甯是在于禮儀問題。
由潘恰雅特所裁處的禮儀問題裡,按頻率的多寡依次為:各式各樣的通奸或其他違反兩性間之禮儀準則的問題,種姓成員間其他禮儀性觸犯之忏悔與贖罪的問題,諸如違反通婚與同桌共食的律則或違反潔淨與飲食的規定。
這類問題的處理,自古以來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為種姓裡若包容巫術性的亵渎者,便有可能為全體成員招來災殃。
不過,職業的問題在某些古老的種姓裡,特别是固守傳統的中級尤其是低級的種姓裡,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種姓理所當然地要關切其成員轉而從事禮儀位格低下的或可疑的事業的一切舉動,無論其為一項新職業還是一種新技術,有時,這在實際上實在是事關重大。
不過也有一些和禮儀不相關的情況,其中特别是主顧關系權利(jajmani-Recht)的破壞,不管是由于種姓成員還是無種姓者或異種姓者的侵害所緻。
此外,還有其他種姓權利被外人侵害的情況。
古老的種姓,尤其是固守傳統的種姓,特别強烈地介入這類經濟利益問題的情形,或許正足以反映出種姓秩序的這些層面在早些時基本上具有更普遍性的意義。
手工業種姓,其中特别是許多低級種姓,所認定的這種屬于行會,或者說,屬于工會的機能,一方面可由手工匠與熟練勞工的典型利益狀态來加以說明,另一方面,至少部分而言,也反過來說明了這些低級種姓往往特别顯著的種姓忠誠。
種姓成員間欠債不還、财産分割與瑣碎事端的訴訟,于今并不少見。
然而,我們也時而會發現,種姓試圖阻止其成員彼此間反目相向地出庭作證。
不過,問題多半是出在禮儀方面,并且有時還牽涉到相當重要的事情。
現今這類問題似乎有顯著上揚的趨勢:潘恰雅特與薩巴(sabhā)在禮儀這個領域的權力增高,實際上這也是緩緩前進的解放運動&mdash&mdash從婆羅門的權勢中解放出來&mdash&mdash的一種象征,并且在這些顯然相當古老的種姓事務上顯現出來。
此種任務的接掌,在印度教裡就相當于西方教會之&ldquo會衆自治&rdquo的努力。
種姓機關的強制手段分别為:對外來第三者加以杯葛,對種姓成員處以罰金并判以禮儀性的贖罪,若拒絕接受判處或嚴重違反種姓規範,則處以破門律(bahishkara)。
後者(在現今)并不是逐出印度教的意思,而是逐出個别的種姓。
不過其結果當然還是頗具影響力的,例如任何外人若是繼續接受被處以破門律的種姓成員的服務,那麼他就會遭到杯葛。
大多數的潘恰雅特(以及其他類似的機關)如今皆獨立地作出裁決,而不再咨詢法典解說者(Castri)與聖法習得者的意見,咨詢與否可以自由選擇。
當然,某些種姓,特别是較低下的種姓,至今仍征求某些聖座(位于桑喀什瓦或斯陵吉裡的寺院)的判決。
由種姓自主地設定新的法律規範,就古老的印度教觀念而言,是絕對不可能的。
神聖律法終究是古已有之,隻能再度被&ldquo發現&rdquo或啟示出來[1]。
不過,由于今日的印度教體制裡缺乏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并且因此使得婆羅門的地位大不如昔,結果導緻事實上時有自主設定法律規範,以及自主地在正确的形式上認識既存法的可能。
正如種姓階序之僭越的情形,此處,古王國之政治的、家産制的教會國家結構的沒落,也正清楚了然地朝着種姓傳統之緩緩瓦解的方向邁進。
就部族種姓的情形而言,其印度教化的程度愈不徹底,古老的部族組織的種種面相就愈是頑強地保留下來,而取代了典型的種姓組織,其中的細節,我們此處便不再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