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種姓的種類與種姓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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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eber[供物奉獻者])可以了解此一概念源自與婆羅門種姓的關系,而且或許還可以把它譯成&ldquo個人的管區&rdquo。

    在婆羅門,此種關系是靠身份禮節來保障,在其他許多種姓則是靠着種姓組織以及特别是&mdash&mdash印度慣見的&mdash&mdash世襲性(氏族卡理斯瑪)來保障。

    制革的種姓代代從某些家族收受死亡的牛隻,并且代代為這些家族提供皮靴及其他皮制品,同時他們的妻子也代代成為這些顧客的産婆。

    乞丐種姓有其一定的乞食區域,類似我們的煙囪掃除人(隻不過前者是世襲的);Nei種姓是其世襲顧客的理發師、修指甲師、修趾甲師、沐浴師與牙醫師[6];Bhangi是一定區域的清道夫。

    據說,某些種姓&mdash&mdash例如Dom(家仆、乞丐)&mdash&mdash的顧客是可以被轉讓的,并且往往是嫁妝的一部分[7]。

    凡在主顧關系實行之處,侵害到别人的顧客權至今仍是被破門逐出的一個原因。

     古老的手工業種姓不僅是嚴格的傳統主義的擔綱者,并且一般而言,也是最儀式主義的種姓排他性的擔綱者。

    族内婚制與同桌共食的封閉性,再沒有比他們實行得更徹底的。

    而且,這并不止于上級種姓對下級者的關系。

    不淨的種姓對于與非成員的感染性接觸所具備的警戒心,和潔淨的種姓同樣強烈。

    這證明了此種相互間的排他性并非社會性的,而是禮儀性的,根源于這類種姓古老的客族與賤民的性格。

    正是在古老的手工業種姓及部分而言不淨的種姓裡,我們找到特别符合印度教嚴密規範的共同體。

     許多手工業種姓,特别是連同那些下級種姓,所具有的高度種姓&mdash傳統主義,除了下面我們會談到一個重大的宗教因素使然之外,同時也是由于他們本身的嚴格種姓(通常皆為次種姓)組織所緻。

    此種組織一般而言正是種姓紀律的擔綱者。

    關于這點,我們下面會再詳談。

     種姓組織相當于古老的村落公社&mdash&mdash有其村落首長以及由氏族長或家族長所組成的議會[8]。

    村長的地位并非絕對的世襲制,而是氏族卡理斯瑪的世襲制。

    不适任的村長在某些情況下會被廢位,不過,繼任的人選通常還是出于同一個家族。

    此種氏族卡理斯瑪的原則貫通于所有出現在印度的組織,從政治體&mdash&mdash嚴格的長子繼承制在後來才成為聖法&mdash&mdash到行會皆然。

    通常,行會首長與長老(Schreschthi)同樣都是依氏族卡理斯瑪原則而世襲的。

    對種姓而言,至少種姓首長(Sarpanch)之位同樣也是如此,即使&ldquo潘恰雅特&rdquo的成員地位也莫不如是。

     此種情形之得以延續與維持,或許是原本為&ldquo共同體&rdquo提供經濟與公家勞務的擔子,全都落到印度村落裡素來世襲定居而領取實物報酬的工匠身上的緣故。

    證諸碑文的記載,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大希臘化時代中東諸國的工匠身上。

    另外,也有可能是印度大家産王朝時代,君主正式封授地位給各個手工業部門管理與生産負責人之故。

    然而,最具決定性的因素還是在于古老的、淩駕于一切之上的氏族卡理斯瑪原則,及其受到婆羅門的支持。

     在印度的宗教組織與(尤其是)政治組織裡,我們現代觀念下的首長&ldquo選擇&rdquo(Wahl),從來就不曾是個自然根本的準則。

    在那些領域裡,我們乍看之下以為的&ldquo選擇&rdquo,通常不外乎是對一個具有個人卡理斯瑪或氏族卡理斯瑪的人,加以義務性的承認或歡呼贊同[9]。

    改革派長老教會裡舊有的&ldquo長老&rdquo地位,仍屬卡理斯瑪性格。

    相反,今日的&ldquo最高宗教會議&rdquo(Synodalordnungen)組織,則是現代的代表制觀念的産物。

    同樣的,如今出現在印度各處的&ldquoSabhā&rdquo(全體種姓成員或至少所有的家族長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