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氏族的地位與種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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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皇帝,就是此一緣故。

    到了查理四世(CharlesIV,1347&mdash1378)出任皇帝時,他決心将皇帝的選舉制度化,遂于1356年頒布了所謂的&ldquo金皮書&rdquo(GoldenBull)。

    &ldquo金皮書&rdquo的目的在于确定有投票權的貴族&mdash&mdash或&ldquo選侯&rdquo(Elector)&mdash&mdash的人數,以防止以後的糾紛。

    按&ldquo金皮書&rdquo的規定,選侯共為七人:三個教士,即科隆(Cologne)、托來弗(Treves)、美因茲(Mainz)三城的總主教;四位俗人,即巴拉底奈特伯爵(CountofthePalatinate)、薩克森公爵(DukeofSaxony)、布蘭登堡侯爵(MargraveofBrandenburg)和波希米亞國王。

    1623年,巴伐利亞取代巴拉底奈特成為選侯國。

    1648年,巴拉底奈特恢複其選侯地位,巴伐利亞則仍保留其選侯地位直至1777年。

    此外,漢諾威(Hanover)也在1692年被擢升為選侯國。

    為了保證選侯的地位,&ldquo金皮書&rdquo聲明他們的封土是不可分割的,而俗人封土則僅由長子繼承。

    如此,上述選侯的封土不僅不會因諸子分别繼承而割裂,而且也不會受到其他方式的割讓;換言之,選侯的封土隻會有增無減。

    因此,&ldquo金皮書&rdquo雖然在表面上是為了防止選舉的糾紛,實際上卻保障了選侯領土和權力的持續增長,日耳曼的政治重心自此正式從皇帝轉移到選侯。

    &mdash&mdash譯注 [2]霍普金斯為美國著名的印度學者,以印度史詩的研究著稱。

    Nayar為部族名稱。

    &mdash&mdash譯注 [3]古代一種司法判決的方式,使被告接受種種考驗(例如忍受炮烙之刑、服毒、水刑等),觀其結果而視之為神的判決。

    &mdash&mdash譯注 [4]Brihaspati法典(Jolly英譯《東方聖書》卷33),XIV,28,29。

     [5]Brihaspati法典(Jolly英譯《東方聖書》卷33),XIV,17。

     日譯者表示,此一法典不可能作成于6或7世紀以前,所以此種社會慣習的成熟,應當是相當後世的事。

    &mdash&mdash譯注 [6]見其IndianVillageCommunity(1896)。

    在細節方面,巴登-鮑威爾的論點或許尚有可議之處。

    愛爾蘭語中的&ldquoClan&rdquo有多重意義。

    軍事化組織整體的典型分化是:1.自整體中分出作為&ldquo氏族&rdquo(Phratrie)共同體的&ldquo部族&rdquo(Stamm),此種&ldquo氏族&rdquo,以我們此處常用的術語來說,即為受軍事(原先是巫術)訓練的士兵團體。

    2.自整體中分出血族(Sippe),以此處所用的術語而言,即為卡理斯瑪領袖之奠基于氏姓卡理斯瑪的男系子孫。

    純粹的士兵并不必然屬于某個&ldquo血族&rdquo,而是屬于他的氏族和(有時候)軍事性的年齡階級,除此之外,還屬于一個&ldquo家&rdquo或一個圖騰團體(或圖騰式的團體)。

    相反的,一個支配者的姓族并沒有圖騰,或者毋甯說并不保有圖騰,而是自圖騰中解放出來&mdash&mdash印度的支配者部族越是往支配者階級的方向發展,并且越是發展得徹底、完全,圖騰(Totem,devak)的痕迹也就越是消失無蹤,并且最終隻能成其為(或者毋甯說保持為)&ldquo血族&rdquo。

    另一方面,氏族若開始感覺自身是個後裔共同體,而不是防衛兄弟關系,也就是成為某種&ldquo血族&rdquo,那麼氏族卡理斯瑪的差别也就會開始消逝。

     [7]例如孔雀王朝的創建者旃陀羅笈多(Chandragupta)出身卑賤一事,即存在于印度本土的傳說中,羅馬史家亦有記載。

    笈多王朝的創建者旃多笈多一世也是如此,所以他和他的子孫都誇耀說他娶了裡甲吠族的女子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