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氏族的地位與種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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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之外,氏族卡理斯瑪的支配還有另一層更加深遠的影響。

    由于我們習于将西方的封建制度視為一種社會&mdash經濟體系,以緻忽略了其特殊的起源與内涵。

    在采邑關系剛成立時,迫于軍事性的需要,必須在異族之間定出一種自由契約,以作為領主與封臣之間的忠誠關系的基礎。

    從而,奠定于此種異血族基礎上的整個采邑持有者,愈來愈自覺為一個身份性的整體、一個封閉性的騎士身份團體,最後,忘記了自己曾是氏族(Sippe,Clan,Phratrie)或部族的一員,而隻知道自己是個身份團體的成員。

    印度的情形則完全不然。

     在印度,倒不是沒有君主個人将土地或政治權力授予扈從和官吏的情形;這在曆史上其實班班可考。

    隻不過,支配階層的面貌并非以此勾勒出來,封建身份的形成也非奠基于土地采邑。

    真正的基礎,誠如巴登-鮑威爾(Baden-Powell)所正确指出的,在于血族(Sippe)、氏族(&ldquoClan&rdquo,Phratrie)與部族(Stamm)[6]。

    氏族的卡理斯瑪首長對于征服地所作的分配,是将支配權賦予其血族成員,而耕地則交付給一般的氏族成員。

    所謂的征服者階級,指的是分散在部族所支配的征服地上的一群氏族(Phratrien)與卡理斯瑪領導氏族(Herrensippen)。

    支配權的&ldquo授予&rdquo,來自氏族首長(Rāja)或部族君王(Mahārāja),并且根本上隻限于其男性族裔;換言之,支配權的獲得是基于血緣關系,而非自由訂定的忠誠關系&mdash&mdash氏族成員隻因其為氏族的一員而自然擁有要求授予支配權的權利。

    每一次的征服都會為君主的族裔及其支族帶來新的官職采邑。

    因此,征服便成為君王的律法(Dharma)。

    總之,在個别層面上雖與西方并無明顯的差異,然而上述這種對反性,也決定了印度古代俗世的支配階層迥異于西方的性格。

    由一個卡理斯瑪竄起者,帶領着他自由招募而來的扈從打破古老氏族之強固組織的情形,固然所在多有[7],然而曆史的發展總是一再地走回氏族卡理斯瑪組織的運行常軌。

     氏族卡理斯瑪思想很早以前便籠罩了教權制勢力的擔綱者,并且他們受到的影響最為徹底,原因是他們本身的巫術性卡理斯瑪使他們打從一開始便站在圖騰組織(或圖騰崇拜團體)的那一邊。

    在印度,某些地方的軍事貴族一直将巫師視為身份在其之下、但仍然令人相當畏懼的一方神聖,并且在某些被伊斯蘭教征服的地區裡,此種情形一直延續到中古時期。

    就雅利安人而言,古老的祭獻祭司早在最古老的吠陀時代便已成為高級的祭司貴族,而這個貴族階層又分别依世襲的職務與相應于氏族卡理斯瑪的世襲&ldquo學派&rdquo而分成各個氏族。

    基于這些氏族所宣稱的巫術性氏族卡理斯瑪之優越,他們及他們的子孫&mdash&mdash婆羅門&mdash&mdash就此成為整個印度社會裡傳播此一原則之最主要的擔綱者。

     至此,很顯然的,巫術性氏族卡理斯瑪必然異常強烈地有助于種姓之巫術性分類結構的形成,并且自始即包藏着種姓制度的胚芽,否則,種姓制度也就不至于那麼強烈地發揮出有利于氏族維系的功能。

    所有自認為上流的階層,皆不得不按照支配種姓的模式來界定自己的位階。

    族外婚制則奠基于氏族的基礎上。

    舉凡社會地位、儀式義務、生活樣式與職業樣态,最終無不取決于伸展到所有權威地位裡的氏族卡理斯瑪原則。

    正如氏族卡理斯瑪之有助于種姓的發展,種姓也反過來支撐了氏族的卡理斯瑪。

     以此,讓我們将注意力轉移到各個具體的種姓上。

     *** [1]&ldquo選帝侯&rdquo是神聖羅馬帝國一種特殊的推舉皇帝的制度。

    自奧圖大帝(OttotheGreat,936&mdash973)建立帝國以來,所有皇帝均由日耳曼貴族選出。

    雖然在撒利安(Salian)王朝和霍恩斯道芬(Hohenstaufen)王朝時,都能控制貴族的選票而使王位成為世襲,然而貴族中雖然有些很早就被公認有投票權,但究竟誰真正有投票權則是一個長久争論的問題,有時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