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度教的教義與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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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人所說的:mata(教義)與mārga(救贖目标)是變易不居的&mdash&mdash換言之,可供&ldquo自由選擇&rdquo的;而Dharma是&ldquo永恒的&rdquo&mdash&mdash換言之,&ldquo絕對妥當的&rdquo。
碰上其他的宗教,印度教徒首先要問的不是&ldquo教義&rdquo(mata),而是律法。
對他而言,基督新教教徒的&ldquo法&rdquo,正面的無非是洗禮、聖餐、上教堂、禮拜日與宗教節日休假,以及餐桌祈禱。
所有這些事項皆可為印度上層種姓的成員所接受,唯獨聖餐禮例外&mdash&mdash意味着要強迫喝酒精性飲料,并且還要與非種姓成員同桌共食。
而負面的,諸如準許教徒吃肉,特别是牛肉,并且喝烈酒,這些在在都為它烙上不淨的異端蠻人之教(Mleccha-Dharma)的印記。
那麼,印度教徒的&ldquo法&rdquo,内容為何呢?答案是:&ldquo法&rdquo,相應于社會地位之不同而異,并且由于尚有&ldquo發展&rdquo,故而并非絕對确定不移。
首先,這意指&ldquo法&rdquo乃是取決于個人所生就的種姓,當新的種姓自舊的種姓分裂出來時,&ldquo法&rdquo也就跟着分殊化。
其次,這也意味着&ldquo法&rdquo會随着知識的進步而繼續發展。
然而,此種對于&ldquo法&rdquo的見解,在保守的印度教圈子看來,卻隻屬于遙遠的過去,屬于先知感召的時代(在印度為卡利時代);這樣的時代,對任何由祭司或教士所統治的宗教而言(包括猶太教、基督教與伊斯蘭教),都必須是已然過往、不複再現的&mdash&mdash為的是屏障自己以防止新的改革運動。
不過,&ldquo法&rdquo無論如何還是可以被&ldquo發展&rdquo出來的,正如教派宗教的神聖命令是通過&ldquo發現&rdquo前此未知、然而從來就存在着的理論與真理而得成立一樣。
此種&ldquo發現&rdquo主要是靠着相關權威的宗教裁判與具有約束力的解答。
就婆羅門而言,這些權威包括:法典解說者(Castri)與婆羅門學派的聖法習得者(Pandit)、婆羅門的高等學校、南印度斯陵吉裡(?ringeri)的聖職者[8]、北印度桑喀什瓦(Sankeshwar)的商羯羅阿阇梨(Schri?ankarācārya)[9],以及婆羅門僧院長老(其地位類似古愛爾蘭教會于修道院建制時期的修道院長老)。
就其他種姓而言,&ldquo法發現&rdquo則源自各種姓機關的判決,有疑義時,一律以婆羅門的裁決為準(以往較現今更甚)。
總之,律法的首要基礎在于神聖的傳統,這不外乎婆羅門的判決實例及其文獻經典裡理性發展的教義。
由于婆羅門所體現的并非官僚等級制,故而此處并沒有某個特定教職之&ldquo無誤的&rdquo教理權威存在,情形正如伊斯蘭教、猶太教與早期的基督教會。
各個種姓現行的律法的内容,事實上大部分是源自很久以前巫術慣習中的禁忌規範與巫術規範。
然而,印度教的律法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其較之天主教教會現今的儀式戒律而言,可說是更徹底而且實際上更具重要意義的、完全的僧侶産物,并且經僧侶之手而文獻化,這使得印度教産生相當深刻的轉化。
*** [1]Dharma在漢譯佛經裡譯為&ldquo法”Mata的語源為&ldquo思想&rdquo之意。
關于這些術語,參見ShridarV.Ketkar,AnEssayonHinduism(London,1911)。
此書為&ldquo現代主義&rdquo的印度觀,因此并非全無偏見。
[2]薄伽梵派為印度教的一個宗派,傳說為公元前4世紀到公元前3世紀時刹帝利出身的毗濕提瓦所創的一神教。
其唯一真神薄伽梵是具有一切善性且真愛洋溢的神,人若專奉此一信愛(bhakti),則必得神的恩寵,死後升天,與神共享無限喜樂。
此教傳布甚廣,最後亦以毗濕提瓦為真神的
碰上其他的宗教,印度教徒首先要問的不是&ldquo教義&rdquo(mata),而是律法。
對他而言,基督新教教徒的&ldquo法&rdquo,正面的無非是洗禮、聖餐、上教堂、禮拜日與宗教節日休假,以及餐桌祈禱。
所有這些事項皆可為印度上層種姓的成員所接受,唯獨聖餐禮例外&mdash&mdash意味着要強迫喝酒精性飲料,并且還要與非種姓成員同桌共食。
而負面的,諸如準許教徒吃肉,特别是牛肉,并且喝烈酒,這些在在都為它烙上不淨的異端蠻人之教(Mleccha-Dharma)的印記。
那麼,印度教徒的&ldquo法&rdquo,内容為何呢?答案是:&ldquo法&rdquo,相應于社會地位之不同而異,并且由于尚有&ldquo發展&rdquo,故而并非絕對确定不移。
首先,這意指&ldquo法&rdquo乃是取決于個人所生就的種姓,當新的種姓自舊的種姓分裂出來時,&ldquo法&rdquo也就跟着分殊化。
其次,這也意味着&ldquo法&rdquo會随着知識的進步而繼續發展。
然而,此種對于&ldquo法&rdquo的見解,在保守的印度教圈子看來,卻隻屬于遙遠的過去,屬于先知感召的時代(在印度為卡利時代);這樣的時代,對任何由祭司或教士所統治的宗教而言(包括猶太教、基督教與伊斯蘭教),都必須是已然過往、不複再現的&mdash&mdash為的是屏障自己以防止新的改革運動。
不過,&ldquo法&rdquo無論如何還是可以被&ldquo發展&rdquo出來的,正如教派宗教的神聖命令是通過&ldquo發現&rdquo前此未知、然而從來就存在着的理論與真理而得成立一樣。
此種&ldquo發現&rdquo主要是靠着相關權威的宗教裁判與具有約束力的解答。
就婆羅門而言,這些權威包括:法典解說者(Castri)與婆羅門學派的聖法習得者(Pandit)、婆羅門的高等學校、南印度斯陵吉裡(?ringeri)的聖職者[8]、北印度桑喀什瓦(Sankeshwar)的商羯羅阿阇梨(Schri?ankarācārya)[9],以及婆羅門僧院長老(其地位類似古愛爾蘭教會于修道院建制時期的修道院長老)。
就其他種姓而言,&ldquo法發現&rdquo則源自各種姓機關的判決,有疑義時,一律以婆羅門的裁決為準(以往較現今更甚)。
總之,律法的首要基礎在于神聖的傳統,這不外乎婆羅門的判決實例及其文獻經典裡理性發展的教義。
由于婆羅門所體現的并非官僚等級制,故而此處并沒有某個特定教職之&ldquo無誤的&rdquo教理權威存在,情形正如伊斯蘭教、猶太教與早期的基督教會。
各個種姓現行的律法的内容,事實上大部分是源自很久以前巫術慣習中的禁忌規範與巫術規範。
然而,印度教的律法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其較之天主教教會現今的儀式戒律而言,可說是更徹底而且實際上更具重要意義的、完全的僧侶産物,并且經僧侶之手而文獻化,這使得印度教産生相當深刻的轉化。
*** [1]Dharma在漢譯佛經裡譯為&ldquo法”Mata的語源為&ldquo思想&rdquo之意。
關于這些術語,參見ShridarV.Ketkar,AnEssayonHinduism(London,1911)。
此書為&ldquo現代主義&rdquo的印度觀,因此并非全無偏見。
[2]薄伽梵派為印度教的一個宗派,傳說為公元前4世紀到公元前3世紀時刹帝利出身的毗濕提瓦所創的一神教。
其唯一真神薄伽梵是具有一切善性且真愛洋溢的神,人若專奉此一信愛(bhakti),則必得神的恩寵,死後升天,與神共享無限喜樂。
此教傳布甚廣,最後亦以毗濕提瓦為真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