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薄伽梵歌》的救贖論與職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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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又其特性為&ldquo權化&rdquo,以救度衆生為目的,而以其超自然之力,變現十種形态,即所謂毗濕奴十大權化。

    &mdash&mdash譯注 [13]《薄伽梵歌》裡古老且前于佛教的要旨,并非信愛(bhakti,參見後文)的感情狀态,而是神的恩寵(prasāda)的思想(E.W.Hopkins亦持此說)。

     [14]關于這點,參照R.G.Bhandakar,Vaisnavism,Saivismandminorreligioussystems(Bühler,Grundri&beta,Stra&betaburg,1913)。

     [15]Kennedy,J.R.A.S.,1908,p.506,現在仍為此種見解的代表。

    Grierson,Ind.Ant.,37,1908,也一樣。

    他稱此一神格化的創立者為KrishnaVasudeva,并且認為古薄伽梵神Vasudeva是後來才被視同為毗濕奴神的。

    Macnicol,J.R.A.S.,1913,p.145,認為克裡什那是個古老的(有時以動物之形現身的)植物神,因此植物供奉才取代了動物犧牲(不殺生的起源?)。

    他指證說,在後來的克裡什那啞劇裡,克裡什那及其扈從塗成紅色(夏)與白色魔鬼(冬)相鬥(相當于希臘的&ldquoXanthos&rdquo和&ldquoMalanthos&rdquo的鬥争)。

    薄伽梵崇拜者的教派應該是成立于公元前4世紀,蓋伯在前引書裡誤置為佛陀前兩三百年。

     [16]Ⅺ,32,33. [17]ⅩⅧ,59. [18]XIII,23:凡認知精神與物質者,即不再生,無論他過怎樣的生活。

     [19]Ⅱ,31ff. [20]如XVIII,48所顯示的,克裡什那的此種表達指的是&ldquo先天的&rdquo義務,也就是依種姓律法而被指派的義務,和神所命定的義務是同一的(參照Ⅲ,8XVIII,7,9,23)。

     [21]種姓義務的範圍極廣,譬如種姓混雜的話就會下地獄(根據Ⅰ,41),祖先也連同在内,因為如此一來就沒有符合同樣資格的子孫來為死者祭祀了。

     [22]XVIII,47采取一種古典的、我們先前引述過的立場:&ldquo履行自己的義務盡管不甚完善,也總比正确地盡了他人的義務要好。

    凡是能履行本姓所規定的義務者,便不會被怪罪。

    &rdquo第二個句子是印度教基本的倫理教條之薄伽梵崇拜者式的說法。

     [23]XVIII,11. [24]XVIII,5,6.否則的話,随即生業。

     [25]Ⅳ,20,21. [26]Ⅱ,42. [27]Ⅴ,2. [28]jñāna-yoga亦譯為&ldquo若那&rdquo或&ldquo智瑜伽&rdquo,認為瑜伽行者當行到完全舍棄一切業的地步,而成為一個&ldquo遁世者&rdquo,主要的功夫是在禅靜,遁世者要有智慧力才能修成正果,故為難行的瑜伽。

    karma-yoga亦譯為&ldquo羯磨&rdquo或&ldquo業瑜伽&rdquo,比較易行,行者當以清心行&ldquo作瑜伽&rdquo(kriyā-yoga),即依法履行他在社會及宗教上的本分,不必計其果報;他為無所作為的濕婆天行一切行,完全不自私地奉獻他的敬愛、信仰給祂,故《薄伽梵歌》第九章說:&ldquo昆地的兒子,無論你做什麼,吃什麼,你的貢獻,你的施舍,你的苦行,你定要将它獻給我。

    &rdquo詳見許地山,《大乘佛教之發展》,收入張曼濤主編,《大乘佛教之發展》(台北,1979),pp.124&mdash125。

    &mdash&mdash譯注 [29]XVII,5.另參見Ⅵ,16,17。

     [30]Ⅵ,46. [31]Ⅴ,27,28. [32]XVI,21. [33]XVIII,9. [34]XVIII,22. [35]XVIII,23. [36]XVIII,66. [37]Ⅸ,30. [38]XVIII,13. [39]Bhandakar,Ind.Ant.,41(1912),S.13。

    同樣的材料見于Bühler,Grundri&beta,VaishnavismSaivismandminorreligious,1913。

     [40]其中談到對薄伽梵、Samkarshana及Vasudeva的崇拜(克裡什那神的典型名稱)。

    不久之後,有一個希臘人Heliodor在Taxila被稱為薄伽梵(J.R.A.S.,1909,S.1087ff.)。

    印度教的三大德目:dama(律己)、tyaya(寬大)與apranada(謙遜)被采用于一個半希臘人的改宗者獻給Vesudeva的紀念碑文上(Z.D.M.G.,63,S.587)。

    &mdash&mdash近東伊朗的影響盡管亦未被排除于宗教意識的形成初期之外,不過這樣的考慮是沒有必要的。

     [41]Hopkins以此文句作為其著作&mdash&mdash我們此處經常引用的ReligionofIndia&mdash&mdash的題詞。

     [42]欽岑朵夫(Zinzendorf,1700&mdash1760),德國虔敬主義代表人物。

    出身于薩克森貴族,專攻法律與神學,擔任過薩克森政府的法律顧問。

    1722年他将當時在米蘭受到迫害、因要求信仰自由而出亡的基督徒收留在自己的領地内并加以保護。

    其後,他自己也辭去官職住到這個村莊,專心從事此種虔敬主義信仰的教化,并于1727年組織虔敬主義的兄弟團。

    此一教派雖然曾一度受到壓制,但團員皆熱衷于未開化地區的傳道活動,欽岑朵夫自己即曾到美國布道。

    &mdash&mdash譯注 [43]Ⅲ,26. [44]Ⅸ,30. [45]Ⅻ,3. [46]Ⅶ,21,23. [47]費希特(Fichte,J.G.,1762&mdash1814),德國哲學家,為康德與後起的德國古典唯心主義者黑格爾、謝林之間的橋梁。

    在倫理哲學上,費希特認為隻要忠實地依據自己的良心行事,就是接近于神的最佳方式。

    &mdash&mdash譯注 [48]Ind.Art.,XIX,1890,S.61(8世紀)。

     [49]碑文并不單隻記載在此處。

    另外在一份捐獻狀(Ep.Ind.,Ⅰ,S.269f.)裡,某個城市的商販和貿易商以此捐獻為一名濕婆派的苦行者建修道院,因為他&ldquo尋求神的最高之光,自由于情欲的黑暗之外,但仍屈服于官能的歡喜之惡&rdquo,所用的比喻(v.69-70)是一幅年輕美麗女子的畫像,在畫像中正沐浴着的她,因對王子的愛而心馳神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