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婆羅門的地位與種姓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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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mdash和&ldquo部族&rdquo、&ldquo行會&rdquo、&ldquo身份團體&rdquo的關系 首先,&ldquo種姓&rdquo概念的特征為何[1]?或者,讓我們反過來問:什麼不是種姓?或者,與種姓事實上或表面上相關的團體所具有的哪些特征是種姓所沒有的?以及,我們打一開始就要處理的:種姓與部族的區别何在? 通常,一個部族,隻要不是全然變成客族或賤民,就會有一塊固有的部族領地。

    然而一個原生的種姓則從未如此。

    種姓的成員絕大部分住在鄉間,并且(以一定人數為單位)分村而居。

    在每一個村落裡,通常隻有一個種姓擁有完全的地權。

    不過他們還有從屬的村落工匠與勞工一起過活。

    無論如何,種姓并不是地域性的領域團體,這和他們的本質相乖隔。

    一個部族,至少原先是以血族複仇的義務為紐帶直接或間接通過氏族的媒介而維系起來的。

    種姓則完全不然。

    部族原先一般而言都包含有許多、往往幾乎是所有為了滿足生活所必須要有的職業。

    一個種姓,至少現今,也可以是包容着各式各樣不同職業的人群(某些高階種姓自古便是如此)。

    不過,情形往往是:隻要種姓并未失去其種姓的性格,那麼種姓成員若非甘冒被逐出種姓的危險,所能從事的職業總是非常有限。

    即使今日,&ldquo種姓&rdquo與&ldquo職業類别&rdquo還是緊密結合的,後者的變更即意味着種姓的分裂。

    此種現象并未見之于&ldquo部族&rdquo。

    一個部族通常包羅着各種社會等級的人。

    一個種姓也可以分解為許多極為不同等級的次種姓。

    現今,幾乎毫無例外地,一個種姓往往包含了數百個次種姓。

    此時,這些次種姓彼此之間也會建立起等同于或幾乎等同于不同種姓之間的關系。

    一旦如此,這些次種姓實際上也就是種姓,全體共通的種姓名稱隻具有(或幾乎隻具有)曆史的意義,用以支持其名下的次種姓在面對其他種姓時的社會地位。

    因此,在一個更大的共同體内部,種姓實質上與社會等級密不可分。

     決定性的關鍵在于,部族一般而言原本就是個政治團體,若非獨立團體(原先多半是獨立的),即為某部族聯盟的一部分。

    或者,就如一個(希臘式的)&ldquoPhyle&rdquo:作為某一政治團體的一部分,在政治目的的規制下,享有一定的政治義務與權利,諸如投票權、政治權位的份額權,以及輪流或按比例分擔政治&mdash國家财政的賦役義務等。

    種姓則從未成為一個政治團體,盡管在個别的情況下也會和一般行會、手工業行會、氏族及其他任何團體一樣,被政治團體課以賦役義務,就像印度在中世紀(特别是孟加拉)所常見的情形。

    種姓本質上總是被包含于一個社會共同體裡的一種純粹社會性、(多半是)職業性的團體。

    然而,種姓并不必然且絕非慣例隻是某一個政治團體的分支團體,而毋甯是遠遠超出任何政治團體的界限之外,即使是其所從屬的政治團體的全部範圍也不足以完全涵括。

    有的種姓分布于全印度,然而至今所有的次種姓以及大部分的小種姓都隻分别局限于其各自的小地區裡。

    政治區劃往往強烈影響某一地區裡的種姓次序,然而最重要的一些種姓則超然于政治單位之上[2]。

     若就社會規範的實質内容觀之,部族與種姓的區分則在于:部族所行的是血族外婚制、圖騰共同體外婚制以及村落外婚制,族内婚隻在以部族整體為單位的情況下進行,不過絕非慣例。

    相反,種姓主要是以内婚制為其基本原則。

    飲食規則與共同生活規約是種姓固有的特征,但在部族則不然。

     我們已看到,部族一旦失去其定住性而成為客族或賤民,即可能和種姓相類似,甚至相似到實際上無法分辨的地步[3]。

    至于兩者之間還有哪些差别存在,則留待我們檢驗種姓的實證特征時再來讨論。

    現在,問題是:和&ldquo部族&rdquo相反,種姓一方面往往與職業類别密切相關,而另一方面又與社會階序有密切的關聯,那麼,同樣是以這兩種原則為建構基礎的團體,如職業團體(行會:Gilde,Zunft)[4]與&ldquo身份&rdquo團體,與種姓之間又有着怎樣的關聯呢? 首先,我們先讨論種姓與行會的關系。

    印度的商人行會(Gilde)&mdash&mdash包括行商與坐賈(自産自銷的工商業者)&mdash&mdash與手工業行會(Zunft),早已存在于城市發展的時代,特别是各大救贖宗教成立的時代(我們後面會看到,行會與救贖宗教頗有關聯)。

    行會多半是在城市裡,但也有在城市外的情形,其餘緒至今尚可得見。

    當其鼎盛時,行會的地位頗類似于其在西方中世紀城市裡的情形。

    商人行會團體(Mahājan,詞意同于&ldquopopolograsso&rdquo)一方面與君侯相對立,另一方面則與經濟上處于從屬地位的手工業者相對立,如同西方的文人行會與商人行會之相對立于下階層的手工業行會(popolominuto)[5]。

    同樣的,印度也有下層手工業行會的團體(panch)。

    此外,在印度的家産制諸侯國裡也不乏埃及與羅馬晚期的那種賦役制行會。

    不過,印度的發展方向自有其獨特性,換言之,此種城市行會(商人行會與手工業行會)的萌芽,非但沒有導向西方式的城市自治,即使在大家産制國家形成之後,也沒有促成與西方&ldquo領域經濟&rdquo相應的社會&mdash經濟領域組織[6];相反,萌芽期早在這些組織之前的印度種姓制度壓倒了一切:種姓制度若非全部排擠掉這類組織并取而代之,就是使其萎縮凋敝,總之,不令它們取得任何可觀的重要性。

    就其&ldquo精神&rdquo而言,此一種姓制度完全相異于商人行會與手工業行會。

     西方的商人行會與手工業行會當然也不會漠視宗教的利害關系。

    與此相關,社會階序的問題在行會裡也扮演了緊要的角色,譬如行會在遊行隊伍中應該排在哪個位置的問題,往往比經濟利益的問題更能引起頑強的鬥争。

    再者,在一個&ldquo封閉性的&rdquo行會裡,換言之,一個嚴格限制&ldquo營生&rdquo(Nahrungen,具營業權者)數額的行會裡,師傅的地位是世襲的;有些類似行會的團體以及從行會裡發展出來的團體,會員權甚至是繼承的對象。

    在古代晚期,成為賦役制行會的成員,正和農民之受束縛于土地一樣,是一種世襲性的強制義務。

    最後,西方中世紀裡也有在宗教上被降格的&ldquo不體面的&rdquo行當,相當于印度的&ldquo不淨的&rdquo種姓。

    盡管如此,存在于職業團體與種姓之間的根本差異,并不因此而有所寬解。

     首先,某些事務,對于職業團體而言,部分是例外、部分是偶然的結果,然而對于種姓而言,卻具根本重要性。

    不同種姓之間的巫術性距離即為其一。

    1901年,&ldquo聯合省&rdquo(總數約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