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一

關燈
皂隸之半,朝士為之一喧,以為今俸不實支,較前代已薄,所仰給者在此,而欲遞減,其何以養廉?事下,兵部尚書馬公奏不可減,遂如舊。

    說者謂彭公老于治《書》,豈不識“既富方谷”之義?詢其由,蓋欲論内臣一二事,故先言此以示無偏也。

    然大臣行其所無事,似不當容心如此。

     天台夏鍭進士,放回違限,例當送刑部問罪。

    鍭以為母不服,且以詩風貢郎中欽。

    欽不怿,據法白于三原王公,欲送問。

    鍭急,因言曰:“必欲問,有死而已。

    ”鍭嘗以所作文獻三原公,公因停其事,命其屬官勸鍭。

    曰:“果不可免,則以進士還官,長歸養母而已。

    ”張主事志淳因解之曰:“子節誠高矣,然以中進士,則不比隐者可行其志。

    今公惜才好文乃如是,故遣某相告,果不服而長歸,任子歸矣。

    則據法行浙江巡按禦史,下縣提子,顧不驚令堂乎?”夏遂語塞。

    還以白公,公喜見顔色。

    遣一辦事官,持手本引鍭送刑部,又叮咛所遣官善慰谕之。

    及官回,又召張引官而問曰:“鍭去雲何?”曰:“送至刑部門外,鍭發歎而易衣以進。

    ”公微笑曰:“汝在道,還使之衣冠乘馬否?”官曰:“然。

    ”又微笑謂張曰:“此少年有文而不知法,故委曲成之。

    ”張公嘗與予言三原公于一進士猶愛惜保護之如此,而法則不少屈,可謂難矣。

     何司寇喬新精于吏事,文學尤長,屬官凜凜奉法。

    先是,大理寺丞缺,率以刑科及禦史為之。

    适南京缺丞,何力薦其屬魏郎中紳補焉。

    禦史鄒魯在道年深,欲得此缺,心甚銜之。

    會何外氏來京,主其家,與鄉人讦奏。

    魯遂誣劾何受賄主使,何不辯乞歸,然實不與知也。

    何在部聲望與彭鳳儀韶相埒,皆學有經緯。

    彭先卒,谥惠安,士論不滿。

    林見素俊巡撫江西,并論其事,何因得谥文肅。

    亦奇遇也。

     巡按禦史與三司官相遇,憲綱所載明甚。

    但近來禦史張勢太過,諸司亦曲意奉承,心以為常。

    李興者,河南人,性尤躁暴。

    巡按陝西,凡三司官進見,令聽事吏在于大門高聲叫:“三司官作揖!”門子傳說:“進來!”皂隸齊聲喝說:“進來!”又打死平人數多,又與巡撫都禦史新城韓文相忤。

    文劾奏,差官勘實,寘于大辟。

    三原王公恕疏解之,得免死。

    自是三司官無報門之例,然威福尚猶然也。

    嘗聞先年一老監生任左都掌院,群屬忽之,乃與二三新差巡按者相約入辭,且請教。

    掌院者厲聲雲:“出去不可使人怕,回來不可使人笑。

    ”群屬凜然。

    固名言也。

     李興在陝,曾辯一獄,人亦稱之。

    有楊二官人者,系大辟,久不決引,稱系冤不已。

    查得本犯先年方十餘歲,與一女子通奸,因殺死巡檢夫婦。

    連其父及其嫂錄之,嫂訴:“舅姑及夫俱亡,止遺妾與夫妹同居。

    夫妹年方一十六歲,一日與妾閑步後園,忽見牆外一少年騎馬過,此人貌美,妾不合稱之曰:‘姑若得此為配,一生足矣。

    ”夫妹與妾曰:‘斯何人也?’妾曰:‘此即東門楊二官人。

    ’既還室,越月餘,有故翁舊識一巡檢任滿攜妻孥回,遇日暮來投宿。

    妾以翁故留之,以夫妹并宿妾室,卻以姑室居巡檢,而以其子居于外。

    不意是夕為人殺死巡檢夫婦。

    今蒙審,敢吐實以告。

    ”李審女,其語亦如嫂言。

    李又審楊二官人:“汝何彼時已伏,今又稱冤?”楊二官人訴曰:“某一時年幼,素亦未嘗桎梏,又不勝棰楚,含冤承認,實不知情。

    ”複問女曰:“汝與彼相處月餘,何無暗識?”女曰:“貌固不能識,但曾扪其左膊上一肉瘤。

    ”李乃驗楊無有,叱衆且退。

    乃囑有司集女家左右前後四鄰四十戶共取結狀,供楊有無通奸殺人情詞,連人解院。

    有司即集衆鄰取供呈解,李覽俱證楊二因奸殺死人命。

    李怒衆曰:“汝等扶同,不詢源委。

    彼既行奸黑夜,豈由告報諸鄰?汝等何據而知?”既叱左右去衆之衣,面縛,令鞭其背。

    密視之,見一屠者左膊有塊。

    李遽呼之前曰:“汝知死乎?殺人者汝也!”屠知情真事實,泣曰:“已知。

    ”李曰:“汝何殺死巡檢?又何得而奸其女?”屠曰:“是日其姑嫂在園相戲時,我因盜彼園中筍,耳聞其聲,即潛伏于草莽中。

    俟其既回,至夕,因假楊二官之名入以求奸,相處月餘。

    一夕複至其處,見二人同宿于床,某不勝忿怒,謂其又私他人,歸取屠刀殺之。

    初不知其為巡檢夫婦也。

    ”李曰:“何不當時自首?”屠曰:“固畏縮苟延耳。

    ”乃坐法,而出楊二。

    此亦折獄龜鑒,故記其略,不以人廢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