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二 庚申日移碑逢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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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齊太乙,因求福以降神;慶忌于,待呼名而執役。
彼看碑于沒字,恥落秦,茲玩物以有情,榮修禹鼎。
指揮顧燭生曰:“先生策之若何?”燭生曰:“此别寇,非黑魚頭黨也;其敗倭之餘燼乎?公不宜出援,惟靜以制動。
且吾聞神泉之兵,多揖盜者。
安知非虛聲吆喝,以逐其主兵乎?”指揮曰:“吾誠不忍斥言!副衛利君,故石龍鄉人。
聞其出洋會哨,遇賊未嘗接戰。
所率三部之衆,勇者恥之,怯者憐之;為人所狎視久矣。
其兵不勝而驕,不貧而怨;民畏之如虎,賊戲之如兒。
連年無一矢之庸,累舉失片帆之利,則軍政可知也。
然擁重兵而不一援,賊至可乘其疲,賊不至轉失吾勢矣。
” 燭生曰:“近日倭中多用腹裡人,略不厭詐,吾一出,賊必僞遁。
俟吾歸,潛蹑吾後,不為之備,軍必潰。
即為之備,勞無功。
若嚴兵以待之,賊自退入海,不敢久駐。
公速往神泉,捕倒戈之亂卒,而呈投帻之懦夫。
是清源之舉也。
”指揮悟,呼浴汗卒來訊,已走匿不知所之。
蓋賊知指揮善戰,故攻神泉以誘之,使援于隘口,分兩路蹙之,志在全勝。
來報之卒,為賊绐指揮者也。
謂奇計已成,詭蹤遂隐。
指揮乃練兵于講武場。
明給坐糧,暗實行橐。
二日後,聞賊解去,即疾馳至神泉。
利副衛亦返其舍。
指揮責曰:“賊未攻汝,而辄走者何耶?”利皇然答曰:“求庇新城耳!”指揮曰:“吾待汝兩日,胡不來?”利又答曰:“無顔入帳下,暫羁于村。
”指揮大笑而不複诘,坐不移時,左右擁七叛卒至。
搜其家,得賊中僞符敕;視其臂,各貼敷藥紙。
揭去濯之,字如刺繡。
指揮怒曰:“此内讧之蟊賊也!事起于何年?術行有幾任?”皆大聲曰:“軍食少,不得存活。
遂激則為此,增外糧,聊救一家之饑。
引内擾,罔知一路之哭。
彼計至今日而敗,僞官在利君之前。
”指揮命縛以送縣,而呈揭利某雲: 竊見轄神泉所副指揮使利達者,本以遊民,冒為打手,擢汛弁。
則借魚鹽之潤;領舟師,而蒙島嶼之羞。
戎伏莽以焉知,火焚居而不戒;徒惜見危之命,總無防患之心。
國其安賴此臣,士孰與之為伍。
某日時,倭之餘孽,境入無人,該所官,識後知難,身先亡命。
無能招其部曲,即已遁于山阿。
緣其耳目無官,掣肘有貳心之賊。
是以門庭緻寇,解圍艱一旅之師。
未可恕留,亟宜提勘。
倘員仍膺阃寄,事可寒心。
惟叛卒已具爰書,罪均擢發。
職謹揭。
節度使閱揭帖,大叱咤。
呼軍将曰:“為吾将佩刀,決利達首來!”左右皆震悚。
一判官進曰:“前此坐堂皇者,每聞海警,自矢不戮一人。
今閣下立法之初,兵樞轉關,是用重典,真節钺事也。
更有請者,磔其叛徒于故處,而械主兵于廣州城門,以令海濱之不職者。
苟人人知奮,回心革面,以贖不赦之誅,則此囚亦鞭而釋之,無使一人獨就死地。
若竟無創懲,若草木之芟夷蘊崇,重典行而亂國治矣!乞裁度焉。
”節度使默然久之,曰:“誠然,且從君議。
”遂優禮謝指揮。
令兼轄神泉,會同遁州刺史,寸斬七叛卒于神泉所。
逮利達至省中,荷械坐城門下,觀者如堵,不盡揶揄。
或曰:“此捕賊未能,而詭為聾瞽者也。
聞械重百觔,真能負大任者欤。
”或曰:“彼食饷不足,而有外心。
行當瀝血祭纛神,碎肉飼癞狗耳。
謂此君之頭,宜木而不宜金。
吾且未信。
”利達大呼曰:“玩國法者不獨我,我先受其誅,處置早十年,盜猶可已。
我之同類,尚有罰不及死者。
今已矣,東西江之木,不足為械;新舊城之門,盡堪懸首。
悲哉!”因泣下。
城門邏卒,殆無不膽色俱戰者。
節度使乃為告誡文,刻木榜置戟門左雲: 節制嶺南諸道,佩五印,兩上方劍,隴西公谕各路都督水陸指揮,及有守土責者知之:将領不可以木偶為也;職官不可以萍蹤聚也。
曾統千百人,不知其痛癢。
謂之木偶,徒為升鬥計。
無志于公忠,謂之萍蹤,同病而不相憐,依古然矣。
然苗莠粟秕,要非于前,簸于後,無以清帝廪,肅神倉也。
今天下雖承平既久,大聖人則惕厲方新,命吾訓誨爾曹,胪列科條,非泛論矣。
一、各鎮官皆海隅鳌足,閣上龍頭,應無頹廢之虞。
且有猷為可采。
凡弁兵無犯法,寇盜盡銷聲者,上考,亟請于朝。
錫蟒玉。
各鎮官從無建白,謹守戎行,弁不害民;兵無缺額,遇有盜寇,随時剿捕。
雖不能盡,亦未敢縱奸者,中考。
免歲察。
各鎮官昧于大體。
頗涉驕矜,不恤人言;竟荒禽色,以緻毛賊橫行,卒無鬥志者。
下考,付戲下問狀。
請内察。
各鎮官恃其勳階,虎視一方,求金索賂,以飽貪壑,貔貅側目,時見逃亡,又複諱言竊發,粉飾苞桑者,随時請逮治。
稍輕者,即依利達法處置。
重則與衆棄之。
一、各軍衛官,不能緝盜,何至為盜?不能練兵,何至縱兵?其本轄無失事地方,遇鄰境奸匪,多方堵拿,勿使蔓延者。
上賞,擢不次。
各軍衛官守禦界口,偶有失事,覓盜蹤,求盜引,與士卒均勞者,中賞。
依次擢用。
各軍衛官于水陸防禦事宜,不能先事熟籌,遇盜發不敢退避,間有斬獲者,下賞。
予金帛。
各軍衛官如敢偷安曠職,縱兵為害,與盜為緣者,兵則寸磔,照神泉叛卒例,官下獄治罪。
如與兵同惡共濟者,以上方劍刑之,懸級纛下。
一、郡縣官吏,遇地方盜起,及海賊來犯,多備糧饷以支借鎮衛,甯濫務缺,以責成功。
事平,報台核實給放。
如有心刻削,及任意遲違,緻将士嗷嗷,藉詞無力擒禦者。
以坐失機事論罪。
凡兵将紀功不一端,抵罪亦非一節,擇其較
彼看碑于沒字,恥落秦,茲玩物以有情,榮修禹鼎。
指揮顧燭生曰:“先生策之若何?”燭生曰:“此别寇,非黑魚頭黨也;其敗倭之餘燼乎?公不宜出援,惟靜以制動。
且吾聞神泉之兵,多揖盜者。
安知非虛聲吆喝,以逐其主兵乎?”指揮曰:“吾誠不忍斥言!副衛利君,故石龍鄉人。
聞其出洋會哨,遇賊未嘗接戰。
所率三部之衆,勇者恥之,怯者憐之;為人所狎視久矣。
其兵不勝而驕,不貧而怨;民畏之如虎,賊戲之如兒。
連年無一矢之庸,累舉失片帆之利,則軍政可知也。
然擁重兵而不一援,賊至可乘其疲,賊不至轉失吾勢矣。
” 燭生曰:“近日倭中多用腹裡人,略不厭詐,吾一出,賊必僞遁。
俟吾歸,潛蹑吾後,不為之備,軍必潰。
即為之備,勞無功。
若嚴兵以待之,賊自退入海,不敢久駐。
公速往神泉,捕倒戈之亂卒,而呈投帻之懦夫。
是清源之舉也。
”指揮悟,呼浴汗卒來訊,已走匿不知所之。
蓋賊知指揮善戰,故攻神泉以誘之,使援于隘口,分兩路蹙之,志在全勝。
來報之卒,為賊绐指揮者也。
謂奇計已成,詭蹤遂隐。
指揮乃練兵于講武場。
明給坐糧,暗實行橐。
二日後,聞賊解去,即疾馳至神泉。
利副衛亦返其舍。
指揮責曰:“賊未攻汝,而辄走者何耶?”利皇然答曰:“求庇新城耳!”指揮曰:“吾待汝兩日,胡不來?”利又答曰:“無顔入帳下,暫羁于村。
”指揮大笑而不複诘,坐不移時,左右擁七叛卒至。
搜其家,得賊中僞符敕;視其臂,各貼敷藥紙。
揭去濯之,字如刺繡。
指揮怒曰:“此内讧之蟊賊也!事起于何年?術行有幾任?”皆大聲曰:“軍食少,不得存活。
遂激則為此,增外糧,聊救一家之饑。
引内擾,罔知一路之哭。
彼計至今日而敗,僞官在利君之前。
”指揮命縛以送縣,而呈揭利某雲: 竊見轄神泉所副指揮使利達者,本以遊民,冒為打手,擢汛弁。
則借魚鹽之潤;領舟師,而蒙島嶼之羞。
戎伏莽以焉知,火焚居而不戒;徒惜見危之命,總無防患之心。
國其安賴此臣,士孰與之為伍。
某日時,倭之餘孽,境入無人,該所官,識後知難,身先亡命。
無能招其部曲,即已遁于山阿。
緣其耳目無官,掣肘有貳心之賊。
是以門庭緻寇,解圍艱一旅之師。
未可恕留,亟宜提勘。
倘員仍膺阃寄,事可寒心。
惟叛卒已具爰書,罪均擢發。
職謹揭。
節度使閱揭帖,大叱咤。
呼軍将曰:“為吾将佩刀,決利達首來!”左右皆震悚。
一判官進曰:“前此坐堂皇者,每聞海警,自矢不戮一人。
今閣下立法之初,兵樞轉關,是用重典,真節钺事也。
更有請者,磔其叛徒于故處,而械主兵于廣州城門,以令海濱之不職者。
苟人人知奮,回心革面,以贖不赦之誅,則此囚亦鞭而釋之,無使一人獨就死地。
若竟無創懲,若草木之芟夷蘊崇,重典行而亂國治矣!乞裁度焉。
”節度使默然久之,曰:“誠然,且從君議。
”遂優禮謝指揮。
令兼轄神泉,會同遁州刺史,寸斬七叛卒于神泉所。
逮利達至省中,荷械坐城門下,觀者如堵,不盡揶揄。
或曰:“此捕賊未能,而詭為聾瞽者也。
聞械重百觔,真能負大任者欤。
”或曰:“彼食饷不足,而有外心。
行當瀝血祭纛神,碎肉飼癞狗耳。
謂此君之頭,宜木而不宜金。
吾且未信。
”利達大呼曰:“玩國法者不獨我,我先受其誅,處置早十年,盜猶可已。
我之同類,尚有罰不及死者。
今已矣,東西江之木,不足為械;新舊城之門,盡堪懸首。
悲哉!”因泣下。
城門邏卒,殆無不膽色俱戰者。
節度使乃為告誡文,刻木榜置戟門左雲: 節制嶺南諸道,佩五印,兩上方劍,隴西公谕各路都督水陸指揮,及有守土責者知之:将領不可以木偶為也;職官不可以萍蹤聚也。
曾統千百人,不知其痛癢。
謂之木偶,徒為升鬥計。
無志于公忠,謂之萍蹤,同病而不相憐,依古然矣。
然苗莠粟秕,要非于前,簸于後,無以清帝廪,肅神倉也。
今天下雖承平既久,大聖人則惕厲方新,命吾訓誨爾曹,胪列科條,非泛論矣。
一、各鎮官皆海隅鳌足,閣上龍頭,應無頹廢之虞。
且有猷為可采。
凡弁兵無犯法,寇盜盡銷聲者,上考,亟請于朝。
錫蟒玉。
各鎮官從無建白,謹守戎行,弁不害民;兵無缺額,遇有盜寇,随時剿捕。
雖不能盡,亦未敢縱奸者,中考。
免歲察。
各鎮官昧于大體。
頗涉驕矜,不恤人言;竟荒禽色,以緻毛賊橫行,卒無鬥志者。
下考,付戲下問狀。
請内察。
各鎮官恃其勳階,虎視一方,求金索賂,以飽貪壑,貔貅側目,時見逃亡,又複諱言竊發,粉飾苞桑者,随時請逮治。
稍輕者,即依利達法處置。
重則與衆棄之。
一、各軍衛官,不能緝盜,何至為盜?不能練兵,何至縱兵?其本轄無失事地方,遇鄰境奸匪,多方堵拿,勿使蔓延者。
上賞,擢不次。
各軍衛官守禦界口,偶有失事,覓盜蹤,求盜引,與士卒均勞者,中賞。
依次擢用。
各軍衛官于水陸防禦事宜,不能先事熟籌,遇盜發不敢退避,間有斬獲者,下賞。
予金帛。
各軍衛官如敢偷安曠職,縱兵為害,與盜為緣者,兵則寸磔,照神泉叛卒例,官下獄治罪。
如與兵同惡共濟者,以上方劍刑之,懸級纛下。
一、郡縣官吏,遇地方盜起,及海賊來犯,多備糧饷以支借鎮衛,甯濫務缺,以責成功。
事平,報台核實給放。
如有心刻削,及任意遲違,緻将士嗷嗷,藉詞無力擒禦者。
以坐失機事論罪。
凡兵将紀功不一端,抵罪亦非一節,擇其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