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海軍章程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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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字。

    凡應募練勇之人,必由其父兄出結,訂明年限;如無父兄出結,須有保人出結,方準收錄。

    凡應募之勇,初上練船,名為三等練勇。

    在海上習練一年,經練船各考官考試中試者,由練船管帶官取升為二等練勇;不中試者再習。

    三等練勇考二等練勇各技藝列後一、船上各部位名目,繩索名目,并知結繩、接纜之法。

    二、船帆各部位名目,并帆上所有各家具名目,并張帆之法,縛帆耳之法,開帆之法。

    三、縫帆之法,帆沿打馬口之法。

    四、能蕩舢闆。

    五、運舵量水并羅經體用各法,并船頭挂镫之例。

    六、會泅水。

    七、四輪炮之操法,洋槍刀劍之操法。

    凡二等練勇考升一等練勇,年須在十九歲以上。

    其主考官須都守一員,駕駛大副一員,槍炮大副一員,炮弁一員。

    考中試者,由練船管帶官取升為一等練勇;不中試者再習。

    二等練勇考升一等練勇各技藝列後。

    一船藝項下蕩槳、把舵、量水、結繩、接纜、凡水手一切應知之事,如張帆、疊帆等法。

    一槍炮項下四輪炮操法、大炮操法、洋槍步法、刀劍操法凡一等練勇挑補三等水手,不必再考。

    惟二等練勇在海上曆練六個月,深谙槍炮、刀劍操法者,或未及六個月而技藝甚精且深谙槍炮、刀劍操法者,均準挑補三等水手。

     考升水手例凡各兵船遇有三等水手缺出,須在練船一等練勇内調補,不必再考,不準别募生手充數。

    凡各兵船遇有二等水手缺出,須在三等水手内考升。

    其船藝、槍炮各項考法,與二等練勇考升一等練勇相同,惟添結接鐵繩之法,年歲須在十九以上。

    派考官亦與考升一等練勇同。

    凡各兵船遇有一等水手缺出,須在二等水手内考升,派槍炮大副為考官,必須該水手深明大炮操法,無論派充第幾炮手均能稱職無誤,且能發令操演洋槍、刀劍、手槍各枝,方為中試。

    凡一等水手考後過二年,須将應知各藝複考一次,俾免遺忘。

    凡水手副頭目缺出,應于一等水手内考升,必須深明把舵、量水、修帆、結繩索并一切頭目應知事宜,槍炮工夫與一等水手同,須更加純熟。

    派考官與考一等水手同。

    凡水手正頭目缺出,由副頭目按資推升。

     考升炮目例凡一等水手年在三十歲以下,于大炮操法、洋槍、手槍、刀劍操法,引信體用操演隊法,俱能熟悉,平日善于打靶,并放過大炮若幹響,略能識字,即可應考炮目,由槍炮練船大副主試,槍炮練船管帶官錄取。

    凡考列在前者,為一等炮目,在後者為二等炮目,無缺可補即作為候補炮目。

    凡一等炮目,由一等水手考充,或由二等炮目内升轉,必須深谙船藝之學,并知立品自愛,善于教人。

     考充各色當差兵匠例凡正管旗,由副管旗推升。

    凡副管旗,應招十五歲以上十七歲以下幼童,粗識文字者,學習船上部位、帆纜、炮械、羅經、水程、風雨表、寒暑針各名目,以及中外通語旗号,升旗規例,号炮章程,燈号,霧号,手号,操槍,操刀等法。

    凡正副管艙,應于船上水手中擇其識字知算,并熟悉船上器械、家具料件各名目者考充。

    凡魚雷頭目,應由水手副頭目或一等水手曾經學習魚雷匠藝并谙操放魚雷者考充。

    凡魚雷匠,應由魚雷局匠役選充,或各船銅鐵匠曾經學習魚雷者考充。

    凡正管油,由副管油技優者推升。

    凡副管油,由升火頭目或一等升火熟悉輪機者推升。

    凡管汽,由副管油或升火頭目及一等升火熟悉鍋爐水管奧要者推升。

    凡升火頭目,由一等升火技優者考升。

    凡副管油、管汽、升火頭目三項人等,職事雖微,實關緊要,遇有缺出,倘船中無可升補,應于各廠塢匠役及商船雇工人中招其技藝優長者考驗充補。

    凡一等升火,由二、三等升火技優者選升。

    凡招三等升火,須年在十六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充當,須在機艙内做工,習知鍋爐水管、輪機部位各名目,以及煤艙屯儲之法。

    凡輪機艙管家具者,于船上升火人中擇其識字知算并熟悉船上各項器料名目者考充。

    凡電燈匠、鍋爐匠、銅匠、鐵匠、洋槍匠、油漆匠、木匠等,或由廠塢選充,或由外募,總以技藝優長于船上相宜者方能補入。

    凡木匠頭目,必須在船做木工多年技藝最優者推升。

    凡帆匠或由外募,或由水手中知制帆者考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