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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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民懲納之事,有難遍擧。

    有一于玆,亦足爲一邑之害,況此竝有之者乎?如此之人,不可一日在官,重貽民弊,請亟命罷職。

    」答曰:「依啓。

    」 ○平安監司水災書狀,傳于同副曰:「恤典擧行。

    」 7月26日 ○癸巳,有朝講。

     ○全羅監司書狀。

    大槪,高陽郡守金行,前任茂長縣監時,別倉太一千五百餘石,以民間分給樣反作事入啓。

    傳曰:「金行先罷後推。

    」 7月27日 ○甲午,司憲府啓:「淫潦暴漲,居民蕩拆,都城內渰死相繼,聚首號哭,慘不忍聞。

    該部之官,所當遑遑奔走,躬審其漂溺之多少,申報管司,趁擧恤典,而屍官罔知,恬不動念,其慢忽不職之罪,不可不重治。

    當該官請命罷職。

    旌善郡守柳垍,年紀衰邁,未有蘇殘起弊之才。

    請命遞差,以有名望文官,十分擇送。

    」答曰:「竝依啓。

    」 7月28日 ○乙未,司諫院啓:「近來人心不古,巧詐橫生,爲守令者急於解由,遞來之際,多以往年還上,散糶播錄於時紿之案,已成弊習,極爲駭愕,不可不隨現重治。

    羅州牧使文益誠前爲襄陽府使時,飜籍之穀,多至五千七百餘石。

    以有識文官,敢爲如此之事,其無謂甚矣。

    請命罷職,以警其餘。

    」答曰:「依啓。

    」 7月29日 ○丙申,司憲府:「平壤庶尹李仁弘,前爲大同察訪時,多有鄙陋之事,顯被重駁,西方之人,至今笑罵。

    今授本職,物情皆以爲未便,請命遞差,以有名望之人,各別擇遣。

    」答曰:「依啓。

    」 ○以趙穆除全羅道都事,不赴。

    「 八月 8月1日 ○朔戊戌,傳曰:「水災,各官曾已馳啓。

    下問狀啓後,自當處置矣。

    但江原道伊川、春川、被災尤酷,今年各官條貢物,一切蠲除,撫恤之意,言于該曹。

    」 ○平安監司書狀。

    七月初一日,軍人李天福妻鄭時,一産二男一女,竝爲生存,官中鹽醬米題給事,啓下禮曹。

     8月2日 ○己亥,工曹啓曰:「貞順翁主本家,失火盡燒,翁主不可居於閭閻常家,修理造成事,傳敎矣。

    曹謄錄相考,則隻有翁主家舍新告時,四十間所入材木,尺寸磨鍊,而別無失火之後改造之規。

    無前例創開之事,何以爲之?敢啓。

    」傳曰:「雖無前例,旣爲失火,則不可不造成也。

    」 ○司諫院啓曰:「初試入格儒生,覆試臨期,或有因病不得就講者,則該官隨其陳訴,卽審虛實,許赴於後式年,猶之可也。

    若於其時,旣不定奪,則決不可追許於後日。

    去己卯年未赴會講儒生,日月已久,禮曹非不知許赴之爲苟且,而牽於人情,今乃追錄於經年之後,顯有徇私之迹。

    非徒物情皆以爲未便,一開其端,大有後弊。

    請禮曹色郞廳堂上,竝命推考。

    其公事勿爲擧行。

    」 ○有夕講。

     8月4日 ○辛醜,申時,太白見於未地。

     ○全羅右水使李忠伯,因病辭職狀啓,遞差事,回諭。

     8月5日 ○壬寅,禮曹啓曰:「赴京行次時,唐官求請之需及往來盤纏,賃屋薪水之資,所費太多。

    若皆自官家定給,則國儲有限,不可充給,使不可私備,故求請於各道監、兵使、守令,各以其所有之物輸送,使備行李,爲使臣者,雖似私索,固無一毫私用之處。

    贈與者,雖出於簡通,贐王事遠行之人,本非私相贈與之數。

    朝廷亦知此意,路費之到未到,或至於啓達,其間監司有私用之弊,果是違法,卽當禁革矣。

    若使臣官散望輕,則輸送太薄,多有不足之時。

    若自朝廷蔔定,則視同恤貢,勢將責出於民間,在前處置爲難,因循不改矣。

    」傳曰:「知道。

    」 ○司憲府啓:「?善爲郡,本是殘弊,今年水災,被害尤甚,不待他日兇歉,便爲棄地矣。

    新郡守崔遇慶,病風已久,見棄於人,銓曹不恤公論,庸雜注擬,至爲未便。

    請堂上色郞廳推考,崔遇慶遞差,以文官十分擇遣。

    」答曰:「依啓。

    」 8月6日 ○癸卯,政院啓曰:「禁府囚人等,當初公事取來,反覆參酌,其中有冤枉與否,詳察以啓事,傳敎矣。

    自上刑獄之間,慮有冤枉,特命取見公事,反覆參酌以啓,以囚求生,欽恤之意,至此極矣。

    但事係重大,當竢同僚齊會,詳察以啓。

    」傳曰:「知道。

    」 ○江原道監司書狀。

    鐵原府故校生李彭壽奴萬松,潛奸上典妻庚氏,逃接于牛峯縣,移關捕捉,萬松則中路逃躱,庚氏則與其女子元春等,被捉來囚,與萬松淫奸情狀,一一承服。

    綱常之變,至於此極,耳目所及,莫不痛駭。

    如此重獄,尋常推鞫,事甚未安,京官發送事。

    啓下刑曹。

     8月7日 ○甲辰,有朝講。

     ○司憲府啓:「全羅水使李忠伯,別無已試之能,監受超授之恩,固宜顚仆之前,猶思報國之效,而遽以親病,身病,偃然啓請。

    此路一開,孰肯棄父母、離妻子,辛苦於遐遠之域哉?請李忠伯罷職,以杜武夫任意自便之習。

    奪人專利,雖商賈之賤,猶或有恥者,況身在衣冠之列,肆其商賈之所不忍者,則豈可置諸不記之中,以長濁滓橫流之漸乎?同知敦寧尹玉,與牟利人相濟見聞,兩南納穀七百餘人姓名,托言買得,稱爲吉禮時所用,冒呈戶曹,受出綿布,幾至六百餘同乙者,納穀本主,紛紜呈訴,爲尹玉者,所當愧恧畏縮之不暇,而公然簡通于戶曹堂上,苟冀無事,其放利無恥之狀甚矣。

    請命罷職。

    漢城判官李思謇,居官曾有不謹之譏,在家亦多悖理之事,請命罷職。

    臺諫以啓事詣闕,承旨史官,卽爲出待者,乃所以重啓事也。

    頃者崔遇慶論遞事詣闕,則托以史官經筵入侍之外,更無他仕進之員,而不爲出待,其蔑臺諫甚矣。

    請其日不仕史官,推考治罪。

    爲承旨者,旣知史官不仕,而不爲處置,以緻啓事之淹滯,而視之恬然,亦爲非矣。

    色承旨竝爲推考。

    」答曰:「依啓。

    李忠伯辭職,蓋以親病也。

    不允。

    尹玉事,徐當發落。

    」傳于政院曰:「尹玉事之首末,詳細書啓事,言于戶曹。

    」 8月8日 ○乙巳,司憲府,全羅水使李忠伯、同知敦寧尹玉等罷職事,入啓。

    答曰:「不允。

    」 8月9日 ○丙午,有夕講。

     ○司憲府,全羅水使李忠伯、同知敦寧尹玉罷職事,入啓。

    答曰:「己諭,不允。

    」 ○司諫院啓:「新昌縣監李誠慶,人物愚劣,處事顚倒,闔境嗷嗷,流亡相繼,請命罷職。

    眞寶縣監成駿德,屍居其職,昏不治事,吏緣爲奸,請命罷職。

    」答曰:「依啓。

    」 8月10日 ○丁未,文昭、延恩殿,視朝膳。

     8月11日 ○戊申,有輪對。

     ○司憲府。

    尹玉罷職事,入啓。

    答曰:「不允。

    」 九月 9月3日 ○朔庚午,大司憲李拭避嫌,啓曰:「當陳試推考公事,入啓之時,雖知獻納黃佑漢,不在推考之中,而不卽與同僚更議處之,臣之所失一也。

    且知同僚不出公緘於佑漢,則卽當糾正其失,而反與之相容,臣之所失二也。

    況前掌令李廷馨,與臣均有所失,小無差異,而一遞一仍,揆之事理,大爲違格。

    若曰不問事之是非,隻憑文案,徒爲成帖而已,則一胥吏足矣。

    何用設耳目之官哉?雖或可問,而未及問之雲爾,則其不問之失,未知誰可當之。

    此實苟且回互之說。

    其於論事之體,爲如何哉?請亟命遞斥。

    」答曰:「勿辭,退待物論。

    」 ○持平洪汝諄避嫌啓曰:「臣處置大司憲李拭之際,臣之妄意,本府前在之官,於陳試推考,公事已定,取舍畢其。

    緘問後,李拭始乃出官,則未出官前,豈能預知其某某公事,或有所遺,而一一追改乎?雖曰可議,而未及議之,不過無情不覺之事也。

    其可與當初完議出公緘之官,同論哉?玆請李拭出仕矣。

    今者李拭再避之辭,又以臣爲苟且回互,失其論事之體,則不可冒居重地,汚辱名器,請命遞臣職。

    」答曰:「勿辭,退待物論。

    」 ○司憲府啓:「大司憲李拭,雖出官於黃佑漢緘問已畢之後,見佑漢不在推考之中,則卽與同僚,更議而追出公緘,乃得其當。

    今乃不然,則其所失,與李廷馨雖有輕重之殊,而不可區別以處之也。

    所失無異,而一出一遞,其處置失當之責,亦不得免焉。

    請大司憲李拭、持平洪汝諄,幷命遞差。

    」答曰:「依啓。

    」 9月15日 ○壬午,司憲府啓:「會寧府使李璟,官爵猥濫,請改正,兵曹正郞愼彥慶,濫費公物,盡歸施與遊宴之資,請罷職。

    長端府使李思艇,武臣不合內地,請遞。

    廣州牧使李忠元,素乏應務之才,且頻數出入京城,貽弊多端,請竝罷。

    」竝依啓。

     9月17日 ○甲申,有政。

    以宋言愼爲正言。

     ○全羅兵使崔遠以病辭,遞之。

     9月18日 ○乙酉,議政府弘文錄:取韓孝純、河晉寶、李砬、洪仁恕、樸崇元、洪汝諄、柳永立、許鑑、李恒福、李廷馣、任國老、權??、金時晦、奇苓、金玏、李有中、洪麟祥等十七人。

     ○京畿右道災傷差錯,楊州、朔寧,忠淸左道溫陽、淸風,右道結城,京畿左道驪州,黃海道鳳山,江原道麟蹄罷。

     9月19日 ○丙戌,院啓:「全羅兵使崔遠,稱病徑遞,請先罷後推。

    公州牧使姜源,貪汚請罷,淸風郡守尹淵,無識麤妄,請遞。

    」「如啓。

    崔遠事,不允。

    」 ○司憲府啓:「全羅兵使卞國斡,家在長興,距鎭隻一息,請遞。

    崔遠先罷後推。

    」答曰:「遞事如啓。

    崔遠,不須罷推。

    」 9月24日 ○辛卯,以李珥爲副提學。

     ○司憲府啓:「近來紀綱解弛,私情大勝。

    至於奉使之臣,或有牽情蔑公之習,京畿左道敬差官成壽益,以罷去已久,驪州牧使樸承任,隻爲塞責之地,而尤甚差錯者,反爲遺漏,請命罷職。

    砥平縣監南宮愷,委諸下吏,請罷。

    」依啓。

     9月25日 ○壬辰,司諫院啓:「南道虞候李璟,厭其卑薄,托稱身病,故不迎命,以圖罷還,而監司沈義謙,輕爲罷黜,以遂其願。

    請李璟依律治罪,沈義謙推考。

    」答曰:「所論過情,不允。

    」 9月27日 ○甲午,以災變下敎,求言中外。

     9月29日 ○丙申,司諫院啓:「童蒙訓導柳沔,無行檢,請汰去。

    知中樞府事樸忠元,廢疾已久,請解兼帶內瞻寺瓦署提調。

    」如啓。

     ○卒副提學柳希春所著《川海錄》,《讀蒙求》,《詩》、《書釋義》,《朱子語類訓釋》,《綱目訓釋》,及他餘平生著述,令全羅道,無遺上送事,有旨。

     ○以趙穆除慶尙道都事,不赴。

     冬十月 10月3日 ○朔己亥,大學儒生等上疏,請文廟從祀公伯寮、劉向、馬融、賈逵、杜預、戴聖、王弼、荀況、王肅、河休、吳澄、等學術不正,請黜之。

    楊時及我國金宏弼、鄭汝昌、趙光祖、李彥迪、李滉等,陞于從祀。

    答曰:「重難之事,未可輕擧。

    」三疏,不允。

     ○院啓:「慶尙都事孫胤先,凡庸且無踐歷,戶曹正郞樸民俊迂闊,請遞。

    」如啓。

     10月6日 ○壬寅,院啓:「吉州牧使徐崶,衰耗,請遞。

    」依啓。

     ○府啓:「守門將樸大男,居廬率畜官婢,請削去仕版。

    」答曰:「罷職不敍,可也。

    」 10月8日 ○甲辰,同知敦寧尹玉,往在辛酉年間,行世子吉禮時,抄出兩南人兇年納穀之數,托言買得,呈戶曹,請受價布,前後受出布,幾至六百同,而初未嘗買於本主也。

    厥後事覺,憲府啓請罷職,自上敎以推考,後定罪。

    觀其緘答,終飾不直,憲府所論不虛,上以爲尹玉誤則誤矣,以用於世子吉禮之事,今若追徵,則於事體不當。

    且雖破産,亦難盡償,隻治其罪,勿爲追微事命議于大臣。

    領相樸淳議:「上敎允當。

    」左相盧守愼、右相姜士尙議:「不爲追徵未安。

    」上從樸淳議,命勿徵。

     ○諫院請尹玉削奪官爵,追徵公帑之物。

    不允。

    〈尹玉罪,憲府照以決杖一百、盡奪告身、流三千裡、價布追徵、官命除流杖贖、功儀各減一等,勿追徵〉○監察,自於臨時分臺各司,且不定朔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