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随傳卷三
關燈
小
中
大
唯用束帛招聘丘園,以儉約待賢,豈其義也?所以漢聘隐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輪驷馬,豈止“束帛”之間,而雲儉約之事?今觀《注》意,故為此解耳。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贲,無咎。
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
以白為飾,而無患憂,得志者也。
[疏]正義曰:“白贲無咎”者,“處飾之終”,飾終則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故曰:“白贲無咎”也。
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雲“上得志”也。
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剝”者,剝落也。
今陰長變剛,剛陽剝落,故稱“剝”也。
小人既長,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坤”順而“艮”止也。
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
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
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
○正義曰:“剝,剝也”者,釋剝卦名為“剝”,不知何以稱“剝”,故釋雲“剝”者解“剝”之義,是陰長解剝于陽也。
“柔變剛”者,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長”者,此釋“不利有攸往”之義。
小人道長,世既闇亂,何由可進?往則遇災,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者,明在剝之時,世既無道,君子行之,不敢顯其剛直,但以柔順止約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顔色而止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者,解所以在剝之時,順而止之。
觀其顔色形象者,須量時制變,随物而動。
君子通達物理,貴尚消息盈虛,道消之時,行消道也,道息之時,行息道也;在盈之時,行盈道也;在虛之時,行虛道也。
若值消虛之時,存身避害,“危行言遜”也。
若值盈息之時,極言正谏,建事立功也。
“天行”謂逐時消息盈虛,乃天道之所行也。
春夏始生之時,天氣盛大,秋冬嚴殺之時,天氣消滅,故雲“天行”也。
○注“坤順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
○正義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時消息盈虛,于無道之時,剛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隕,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于地,剝。
上以厚下安宅。
“厚下”者,無不見剝也。
“安宅”者,物不失處也。
“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山附于地剝”者,山本高峻,今附于地,即是剝落之象,故雲“山附于地剝”也。
“上以厚下安宅”者,剝之為義,從下而起,故在上之人,當須豐厚于下,安物之居,以防于剝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床者,人之所以安也。
“剝床以足”,猶雲剝床之足也。
“蔑”猶削也。
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
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兇來也。
[疏]正義曰:“剝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
在剝之初,剝道從下而起,剝床之足,言床足已“剝”也。
下道始滅也。
“蔑貞兇”者,蔑,削也。
貞,正也。
下道既蔑,則以侵削其貞正,所以“兇”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疏]正義曰:“釋剝床以足”之義。
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
今剝床之足,是盡滅于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蔑”猶甚極之辭也。
辨者,足之上也。
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
稍近于“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
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疏]“六二”至“蔑貞兇”。
○正義曰:“剝床以辨”者,辨,謂床身之下,無足之上,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
今剝落侵上,乃至于“辨”,是漸近人身,故雲“剝床以辨”也。
“蔑貞兇”者,蔑,削也。
削除中正之道,故“兇”也。
初六“蔑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貞”,是削之甚極,故更雲“蔑貞兇”也。
長此陰柔,削其正道,以此為德,則物之所棄。
故《象》雲“未有與”也。
言無人與助之也。
○注“蔑猶甚極”至“物所棄也”。
○正義曰:“蔑猶甚極之辭”者,初既稱“蔑”,二又稱“蔑”,“蔑”上複“蔑”,此為蔑甚極,故雲“蔑猶甚極之辭”也。
“蔑”謂微蔑,物之見削,則微蔑也,故以“蔑”為“削”。
“稍近于床轉欲蔑物之處”者,物之所處謂床也。
今剝道既至于辨,在床體下畔之間,是将欲滅床,故雲“轉欲滅物之所處”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無咎。
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于剝,可以“無咎”。
[疏]正義曰:六三與上九為應,雖在剝陽之時,獨能與陽相應,雖失位處剝而“無咎”也。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于陽,則“失上下”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無咎之義。
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所以“無咎”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
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
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将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兇。
[疏]正義曰:四道浸長,剝床已盡,乃至人之膚體,物皆失身,所以兇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疏]正義曰:“切近災”者,其災已至,故雲“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
“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
若能施寵小人,于宮人而己,不害于正,則所寵雖衆,終無尤也。
“貫魚”謂此衆陰也,骈頭相次,似“貫魚”也。
[疏]正義曰:“貫魚以宮人寵”者,處得尊位,“為剝之主”,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
“貫魚”者,謂衆陰也。
骈頭相次,似若貫穿之魚。
此六五若能處待衆陰,但以宮人之寵相似。
宮人被寵,不害正事,則終無尤過,無所不利,故雲“無不利”。
故《象》雲“終無尤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于碩而不見食也。
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疏]正義曰:“碩果不食”者,處卦之終,獨得完全,不被剝落,猶如碩大之果,不為人食也。
“君子得輿”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蔭于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則得車輿也。
若小人居之,下無庇蔭,在下之人,被剝徹廬舍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疏]正義曰:“君子得輿民所載”者,釋“得輿”之義。
若君,剝徹民之廬舍,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
震下坤上。
複:亨。
出入無疾,朋來無咎。
反複其道,七日來複,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複亨”者,陽氣反複而得亨通,故雲“複亨”也。
“出入無疾”者,出則剛長,入則陽反,理會其時,故無疾病也。
“朋來無咎”者,朋謂陽也。
反複衆陽,朋聚而來,則“無咎”也。
若非陽衆來,則有咎,以其衆陽之來,故“無咎”也。
“反複其道,七日來複”者,欲速反之與複而得其道,不可過遠。
唯七日則來複,乃合于道也。
“利有攸往”者,以陽氣方長,往則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複,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入則為反,出則剛長,故“無疾”。
疾猶病也。
“朋來無咎”,“朋”謂陽也。
[疏]“彖曰”至“無咎”。
○正義曰:“複亨”者,以陽複則亨,故以亨連複而釋之也。
“剛反動而以順行”者,既上釋“複亨”之義,又下釋“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之理,故雲“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也。
“反複其道,七日來複”陽氣始剝盡至來複時,凡七日。
[疏]正義曰:“陽氣始剝盡”,謂陽氣始于剝盡之後,至陽氣來複時,凡經七日。
觀《注》之意,陽氣從剝盡之後,至于反複,凡經七日。
其《注》分明。
如褚氏、莊氏并雲“五月一陰生,至十一月一陽生”,凡七月。
而雲“七日”,不雲“月”者,欲見陽長須速,故變月言日。
今輔嗣雲“剝盡”至“來複”,是從盡至來複,經七日也。
若從五月言之,何得雲“始盡”也?又臨卦亦是陽長而言八月,今《複卦》亦是陽長,何以獨變月而稱七日?觀《注》之意,必謂不然,亦用《易緯》六日七分之義,同鄭康成之說。
但于文省略,不複具言。
案《易緯稽覽圖》雲:“卦氣起中孚。
”故離、坎、震、兌,各主其一方,其馀六十卦,卦有六爻,爻别主一日,凡主三百六十日。
馀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每日分為八十分,五日分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為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
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卦,别各得七分,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
剝卦陽氣之盡在于九月之末,十月當純坤用事。
坤卦有六日七分。
坤卦之盡,則複卦陽來,是從剝盡至陽氣來複,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舉成數言之,故輔嗣言“凡七日”也。
“反複”者,則出入之義。
反謂入而倒反複謂既反,之後複而向上也。
天行也。
以天之行,反覆不過七日,複之不可遠也。
[疏]正義曰:“反複其道,七日來複。
天行”者,以天行釋“反複其道七日來複”之義。
言反之與複得合其道。
唯七日而來複,不可久遠也。
此是天之所行也。
天之陽氣絕滅之後,不過七日,陽氣複生,此乃天之自然之理,故曰“天行”也。
“利有攸往”,剛長也。
往則小人道消也。
[疏]正義曰:“以剛長”釋“利有攸往”之義也。
複,其見天地之心乎。
複者,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也。
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
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也。
然則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寂然至無,是其本矣。
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也。
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矣。
[疏]“複見天地之心乎”。
○正義曰:“複其見天地之心乎”者,此贊明複卦之義。
天地養萬物,以靜為心,不為而物自為,不生而物自生,寂然不動,此天地之心也。
此複卦之象,“動”息地中,雷在地下,息而不動,靜寂之義,與天地之心相似。
觀此複象,乃“見天地之心”也。
天地非有主宰,何得有心?以人事之心,讬天地以示法爾。
○注“複者反本之謂也”至“未獲具存矣”。
○正義曰:“複者反本之謂也”者,往前離本處而去,今更反于本處,是“反本”之謂也。
“天地以本為心”者,“本”謂靜也。
言天地寂然不動,是“以本為心”者也。
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
天地之動,靜為其本,動為其末,言靜時多也,動時少也。
若暫時而動,止息則歸靜,是靜非對動,言靜之為本,自然而有,非對動而生靜,故曰“靜非對動”者也。
“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語則聲之動,默則口之靜,是不語之時,恒常默也。
非是對語有默以動靜語默,而地别體,故雲“非對”也。
雲“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者,此言天地之動也。
言“寂然至無是其本矣”者,凡有二義:一者萬物雖運動于外,而天地寂然至于其内也。
外是其末,内是其本,言天地無心也。
二者雖雷動風行,千化萬變,若其雷風止息,運化停住之後,亦寂然至無也。
“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者,凡以無為心,則物我齊緻,親疏一等,則不害異類,彼此獲甯。
若其以有為心,則我之自我,不能普及于物,物之自物,不能普賴于我,物則被害,故“未獲具存”也。
《象》曰:雷在地中,複。
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
方,事也。
冬至,陰之複也。
夏至,陽之複也。
故為複則至于寂然大靜,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
動複則靜,行複則止,事複則無事也。
[疏]“《象》曰”至“後不省方”。
○正義曰:“雷在地中複”者,雷是動物,複卦以動息為主,故曰“雷在地中”。
“先王以至日閉關”者,先王象此複卦,以二至之日閉塞其關,使商旅不行于道路也。
“後不省方”者,方,事也。
後不省視其方事也。
以地掩閉于雷,故關門掩閉,商旅不行。
君後掩閉于事,皆取“動息”之義。
○注“方事也”至“事複則無事也”。
○正義曰:“方,事”者,恐“方”是四方境域,故以“方”為事也。
言至日不但不可出行,亦不可省視事也。
“冬至陰之複,夏至陽之複”者,複謂反本,靜為動本。
冬至一陽生,是陽動用而陰複于靜也。
夏至一陰生,是陰動用而陽複于靜也。
“動複則靜,行複則止,事複則無事”者,動而反複則歸靜,行而反複則歸止,事而反複則歸于無事也。
初九:不遠複,無祗悔,元吉。
最處複初,始複者也。
複之不速,遂至迷兇,不遠而複,幾悔而反,以此修身,患難遠矣。
錯之于事,其始庶幾乎?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不遠複”者,最處複初,是始複者也。
既在陽複,即能從而複之,是迷而不遠,即能複也。
“無祗悔元吉”者,韓氏雲:“祗,大也。
”既能速複,是無大悔,所以大吉。
《象》曰:“不遠”之複,以脩身也。
[疏]正義曰:“釋不遠之複”也。
所以不遠速複者,以能脩正其身,有過則改故也。
六二:休複,吉。
得位處中,最比于初。
上無陽爻以疑其親,陽為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
既處中位,親仁善鄰,複之休也。
[疏]正義曰:得位處中,最比于初,陽為仁行,已在其上,附而順之,是降下于仁,是休美之複,故雲“休複吉”也。
以其下仁,所以“吉”也。
故《象》雲“休複之吉,以下仁也”。
《象》曰:“休複”之吉,以下仁也。
六三:頻複,厲無咎。
頻,頻蹙之貌也。
處下體之終,雖愈于上六之迷,巳失複遠矣,是以蹙也。
蹙而求複,未至于迷,故雖危無咎也。
複道宜速,蹙而乃複,義雖無咎,它來難保。
[疏]“《象》曰休複之吉”至“無咎”。
○正義曰:“頻複”者,頻謂頻蹙。
六三處下體之上,去複稍遠,雖勝于上六迷複,猶頻蹙而複,複道宜速,謂蹙而求複也。
去複猶近,雖有危厲,于義無咎。
故《象》雲“義無咎”也。
注“頻蹙之貌”至“它來難保”。
○正義曰:“義雖無咎,它來難保”者,去複未甚大遠,于義雖複無咎,謂以道自守,得“無咎”也。
若自守之外,更有他事而來,則難可保此無咎之吉也。
所以《象》雲“義無咎”,守常之義得無咎也。
《象》曰:“頻複”之厲,義無咎也。
六四:中行獨複。
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履得其位而應于初,獨得所複,順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獨複”也。
[疏]“《象》曰”至“中行獨複”。
○正義曰:“中行獨複”者,處于上卦之下,上下各有二陰,巳獨應初,居在衆陰之中,故雲“中行”。
獨自應初,故雲“獨複”。
從道而歸,故《象》雲“以從道也”。
《象》曰:“中行獨複”,以從道也。
六五:敦複,無悔。
居厚而履中,居厚則無怨,履中則可以自考,雖不足以及“休複”之吉,守厚以複,悔可免也。
[疏]正義曰:“敦複無悔”者,處坤之中,是敦厚于複,故雲“敦複”。
既能履中,又能自考成其行。
既居敦厚物,無所怨,雖不及六二之“休複”,猶得免于悔吝,故雲“無悔”也。
《象》曰:“敦複,無悔”,中以自考也。
[疏]正義曰:釋“無悔”之義。
以其處中,能自考其身,故“無悔”也。
上六:迷複,兇,有災眚。
用行師,終有大敗。
以其國君兇,至于十年不克征。
最處複後,是迷者也。
以迷求複,故曰“迷複”也。
用之行師,難用有克也,終必大敗。
用之于國,則反乎君道也。
大敗乃複量斯勢也。
雖複十年修之,猶未能征也。
[疏]“上六迷複兇”至“不克征”。
○正義曰:“迷複兇”者,最處複後,是迷闇于複。
“以迷求複”,所以“兇”也。
“有災眚”者,闇于複道,必無福慶,唯有災眚也。
“用行師終有大敗”者,所為既兇,故用之行師,必無克勝,唯“終有大敗”也。
“以其國君兇”者,以,用也。
用此迷複于其國内,則反違君道,所以兇也。
“至于十年不克征”者,師敗國兇,量斯形勢,雖至十年猶不能征伐。
以其迷闇不複,而反違于君道,故《象》雲“迷複之兇,反君道也”。
《象》曰:“迷複”之兇,反君道也。
震下乾上。
無妄:元、亨、利、貞。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無妄者,以剛為内主,動而能健,以此臨下,物皆無敢詐僞虛妄,俱行實理,所以大得亨通,利于貞正,故曰“元亨利貞”也。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物既無妄,當以正道行之。
若其匪依正道,則有眚災,不利有所往也。
《彖》曰:無妄,剛自外來而為主于内。
謂震也。
動而健,震動而乾健也。
[疏]正義曰:以此卦象釋能緻無妄之義。
以震之剛從外而來,為主于内,震動而乾健,故能使物“無妄”也。
剛中而應。
謂五也。
[疏]正義曰:明爻義能緻無妄。
九五以剛處中,六二應之,是“剛中而應”。
剛中則能制斷虛實,有應則物所順從,不敢虛妄也。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剛自外來,而為主于内,動而愈健。
“剛中而應”,威剛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貞而何?剛自外來,而為主于内,則柔邪之道消矣。
動而愈健,則剛直之道通矣。
“剛中而應”,則齊明之德着矣。
故“大亨以正”也。
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則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疏]“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正義曰:釋“元亨利貞”之義。
威剛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此天之教命也。
天道純陽,剛而能健,是乾德相似,故雲“天之命”也。
既是天命,豈可犯乎?○注“剛自外來”至“不利有攸往”也。
○正義曰:雲“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者,妄,謂虛妄矯詐,不循正理。
若無剛中之主,柔弱邪僻,則物皆詐妄,是有妄之道興也。
今遇剛中之主,威嚴剛正,在下畏威,不敢詐妄,是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匪正有眚,不求改以從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時,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将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疏]“其匪正有眚”至“天命不祐行矣哉”。
○正義曰:“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者,此釋“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之義也。
“無妄之往何之矣”,上“之”是語辭,下“之”是适也。
身既非正,在“無妄”之世,欲有所往,何所之适矣?故雲“無妄之往何之矣”。
“天命不祐行矣哉”者,身既非正,欲有所往,犯違天命,則天命不祐助也。
必竟行矣哉!言終竟行此不祐之事也。
○注“匪正有眚”至“不祐竟矣哉”。
○正義曰:“竟矣哉”者,竟謂終竟,言天所不祐,終竟行矣哉!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無妄。
與,辭也,猶皆也。
天下雷行,物皆不可以妄也。
[疏]正義曰:“天下雷行”者,雷是威恐之聲。
今天下雷行,震動萬物,物皆驚肅,無敢虛妄,故雲“天下雷行”,物皆“無妄”也。
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
茂,盛也。
物皆不敢妄,然後萬物乃得各全其性,對時育物,莫盛于斯也。
[疏]正義曰:茂,盛也。
對,當也。
言先王以此無妄盛事,當其無妄之時,育養萬物也。
此唯王者其德乃耳,非諸侯已下所能,故不雲君子,而言“先王”也。
案:諸卦之《象》,直言兩象,即以卦名結之,若“雷在地中,複”。
今《無妄》應雲:“天下雷行,無妄。
”今雲“物與無妄”者,欲見萬物皆無妄,故加“物與”二字也。
其馀諸卦,未必萬物皆與卦名同義,故直顯象,以卦結之。
至如複卦,唯陽氣複,非是萬物皆複。
舉複一卦,馀可知矣。
初九:無妄往,吉。
體剛處下,以貴下賤,行不犯妄,故往得其志。
[疏]正義曰:體剛居下,以貴下賤,所行教化,不為妄動,故“往吉”而得志也。
《象》曰:“無妄”之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獲,不菑畲,則利有攸往。
不耕而獲,不菑而畲,代終已成而不造也。
不擅其美,乃盡臣道,故“利有攸往”。
[疏]“《象》曰”至“利有攸往”。
○正義曰:“不耕獲不菑畲”者,六二處中得位,盡于臣道,不敢創首,唯守其終,猶若田農不敢發首而耕,唯在後獲刈而已。
不敢菑發新田,唯治其菑熟之地,皆是不為其始而成其末,猶若為臣之道,不為事始而代君有終也。
則“利有攸往”者,為臣如此,則利有攸往,若不如此,則往而無利也。
《象》曰:“不耕獲”,未富也。
[疏]正義曰:釋“不耕而獲”之義。
不敢前耕,但守後獲者,未敢以耕耕之與獲,俱為己事。
唯為後獲,不敢先耕事。
既阙初,不擅其美,故雲“未富也”。
六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
行人之得,邑人之災。
以陰居陽,行違謙順,是“無妄”之所以為災也。
牛者稼穑之資也。
二以不耕而獲,“利有攸往”,而三為不順之行,故“或系之牛”,是有司之所以為獲,彼人之所以為災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疏]“六三”至“人之災”。
○正義曰:“無妄”之世,邪道不行。
六三陰居陽位,失其正道,行違謙順而乖臣範,故“無妄”之所以為災矣。
牛者稼穑之資。
六三僣為耕事,行唱始之道,而為不順王事之行,故有司或系其牛,制之使不妄造,故曰“或系之牛”也。
“行人”者,有司之義也。
有司系得其牛,是“行人”制之得功,故曰“行人之得”。
彼居三者,是處邑之人僣為耕事,受其災罰,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疏]正義曰:釋“行人之得”義也。
以行人所得,謂得牛也。
此則得牛,彼則為災,故雲“邑人災”也。
九四:可貞,無咎。
處“無妄”之時,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于謙順,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贲,無咎。
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
以白為飾,而無患憂,得志者也。
[疏]正義曰:“白贲無咎”者,“處飾之終”,飾終則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故曰:“白贲無咎”也。
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雲“上得志”也。
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剝”者,剝落也。
今陰長變剛,剛陽剝落,故稱“剝”也。
小人既長,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坤”順而“艮”止也。
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
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
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
○正義曰:“剝,剝也”者,釋剝卦名為“剝”,不知何以稱“剝”,故釋雲“剝”者解“剝”之義,是陰長解剝于陽也。
“柔變剛”者,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長”者,此釋“不利有攸往”之義。
小人道長,世既闇亂,何由可進?往則遇災,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者,明在剝之時,世既無道,君子行之,不敢顯其剛直,但以柔順止約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顔色而止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者,解所以在剝之時,順而止之。
觀其顔色形象者,須量時制變,随物而動。
君子通達物理,貴尚消息盈虛,道消之時,行消道也,道息之時,行息道也;在盈之時,行盈道也;在虛之時,行虛道也。
若值消虛之時,存身避害,“危行言遜”也。
若值盈息之時,極言正谏,建事立功也。
“天行”謂逐時消息盈虛,乃天道之所行也。
春夏始生之時,天氣盛大,秋冬嚴殺之時,天氣消滅,故雲“天行”也。
○注“坤順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
○正義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時消息盈虛,于無道之時,剛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隕,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于地,剝。
上以厚下安宅。
“厚下”者,無不見剝也。
“安宅”者,物不失處也。
“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山附于地剝”者,山本高峻,今附于地,即是剝落之象,故雲“山附于地剝”也。
“上以厚下安宅”者,剝之為義,從下而起,故在上之人,當須豐厚于下,安物之居,以防于剝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床者,人之所以安也。
“剝床以足”,猶雲剝床之足也。
“蔑”猶削也。
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
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兇來也。
[疏]正義曰:“剝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
在剝之初,剝道從下而起,剝床之足,言床足已“剝”也。
下道始滅也。
“蔑貞兇”者,蔑,削也。
貞,正也。
下道既蔑,則以侵削其貞正,所以“兇”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疏]正義曰:“釋剝床以足”之義。
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
今剝床之足,是盡滅于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蔑”猶甚極之辭也。
辨者,足之上也。
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
稍近于“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
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疏]“六二”至“蔑貞兇”。
○正義曰:“剝床以辨”者,辨,謂床身之下,無足之上,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
今剝落侵上,乃至于“辨”,是漸近人身,故雲“剝床以辨”也。
“蔑貞兇”者,蔑,削也。
削除中正之道,故“兇”也。
初六“蔑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貞”,是削之甚極,故更雲“蔑貞兇”也。
長此陰柔,削其正道,以此為德,則物之所棄。
故《象》雲“未有與”也。
言無人與助之也。
○注“蔑猶甚極”至“物所棄也”。
○正義曰:“蔑猶甚極之辭”者,初既稱“蔑”,二又稱“蔑”,“蔑”上複“蔑”,此為蔑甚極,故雲“蔑猶甚極之辭”也。
“蔑”謂微蔑,物之見削,則微蔑也,故以“蔑”為“削”。
“稍近于床轉欲蔑物之處”者,物之所處謂床也。
今剝道既至于辨,在床體下畔之間,是将欲滅床,故雲“轉欲滅物之所處”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無咎。
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于剝,可以“無咎”。
[疏]正義曰:六三與上九為應,雖在剝陽之時,獨能與陽相應,雖失位處剝而“無咎”也。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于陽,則“失上下”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無咎之義。
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所以“無咎”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
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
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将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兇。
[疏]正義曰:四道浸長,剝床已盡,乃至人之膚體,物皆失身,所以兇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疏]正義曰:“切近災”者,其災已至,故雲“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
“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
若能施寵小人,于宮人而己,不害于正,則所寵雖衆,終無尤也。
“貫魚”謂此衆陰也,骈頭相次,似“貫魚”也。
[疏]正義曰:“貫魚以宮人寵”者,處得尊位,“為剝之主”,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
“貫魚”者,謂衆陰也。
骈頭相次,似若貫穿之魚。
此六五若能處待衆陰,但以宮人之寵相似。
宮人被寵,不害正事,則終無尤過,無所不利,故雲“無不利”。
故《象》雲“終無尤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于碩而不見食也。
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疏]正義曰:“碩果不食”者,處卦之終,獨得完全,不被剝落,猶如碩大之果,不為人食也。
“君子得輿”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蔭于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則得車輿也。
若小人居之,下無庇蔭,在下之人,被剝徹廬舍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疏]正義曰:“君子得輿民所載”者,釋“得輿”之義。
若君,剝徹民之廬舍,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
震下坤上。
複:亨。
出入無疾,朋來無咎。
反複其道,七日來複,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複亨”者,陽氣反複而得亨通,故雲“複亨”也。
“出入無疾”者,出則剛長,入則陽反,理會其時,故無疾病也。
“朋來無咎”者,朋謂陽也。
反複衆陽,朋聚而來,則“無咎”也。
若非陽衆來,則有咎,以其衆陽之來,故“無咎”也。
“反複其道,七日來複”者,欲速反之與複而得其道,不可過遠。
唯七日則來複,乃合于道也。
“利有攸往”者,以陽氣方長,往則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複,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入則為反,出則剛長,故“無疾”。
疾猶病也。
“朋來無咎”,“朋”謂陽也。
[疏]“彖曰”至“無咎”。
○正義曰:“複亨”者,以陽複則亨,故以亨連複而釋之也。
“剛反動而以順行”者,既上釋“複亨”之義,又下釋“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之理,故雲“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也。
“反複其道,七日來複”陽氣始剝盡至來複時,凡七日。
[疏]正義曰:“陽氣始剝盡”,謂陽氣始于剝盡之後,至陽氣來複時,凡經七日。
觀《注》之意,陽氣從剝盡之後,至于反複,凡經七日。
其《注》分明。
如褚氏、莊氏并雲“五月一陰生,至十一月一陽生”,凡七月。
而雲“七日”,不雲“月”者,欲見陽長須速,故變月言日。
今輔嗣雲“剝盡”至“來複”,是從盡至來複,經七日也。
若從五月言之,何得雲“始盡”也?又臨卦亦是陽長而言八月,今《複卦》亦是陽長,何以獨變月而稱七日?觀《注》之意,必謂不然,亦用《易緯》六日七分之義,同鄭康成之說。
但于文省略,不複具言。
案《易緯稽覽圖》雲:“卦氣起中孚。
”故離、坎、震、兌,各主其一方,其馀六十卦,卦有六爻,爻别主一日,凡主三百六十日。
馀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每日分為八十分,五日分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為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
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卦,别各得七分,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
剝卦陽氣之盡在于九月之末,十月當純坤用事。
坤卦有六日七分。
坤卦之盡,則複卦陽來,是從剝盡至陽氣來複,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舉成數言之,故輔嗣言“凡七日”也。
“反複”者,則出入之義。
反謂入而倒反複謂既反,之後複而向上也。
天行也。
以天之行,反覆不過七日,複之不可遠也。
[疏]正義曰:“反複其道,七日來複。
天行”者,以天行釋“反複其道七日來複”之義。
言反之與複得合其道。
唯七日而來複,不可久遠也。
此是天之所行也。
天之陽氣絕滅之後,不過七日,陽氣複生,此乃天之自然之理,故曰“天行”也。
“利有攸往”,剛長也。
往則小人道消也。
[疏]正義曰:“以剛長”釋“利有攸往”之義也。
複,其見天地之心乎。
複者,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也。
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
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也。
然則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寂然至無,是其本矣。
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也。
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矣。
[疏]“複見天地之心乎”。
○正義曰:“複其見天地之心乎”者,此贊明複卦之義。
天地養萬物,以靜為心,不為而物自為,不生而物自生,寂然不動,此天地之心也。
此複卦之象,“動”息地中,雷在地下,息而不動,靜寂之義,與天地之心相似。
觀此複象,乃“見天地之心”也。
天地非有主宰,何得有心?以人事之心,讬天地以示法爾。
○注“複者反本之謂也”至“未獲具存矣”。
○正義曰:“複者反本之謂也”者,往前離本處而去,今更反于本處,是“反本”之謂也。
“天地以本為心”者,“本”謂靜也。
言天地寂然不動,是“以本為心”者也。
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
天地之動,靜為其本,動為其末,言靜時多也,動時少也。
若暫時而動,止息則歸靜,是靜非對動,言靜之為本,自然而有,非對動而生靜,故曰“靜非對動”者也。
“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語則聲之動,默則口之靜,是不語之時,恒常默也。
非是對語有默以動靜語默,而地别體,故雲“非對”也。
雲“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者,此言天地之動也。
言“寂然至無是其本矣”者,凡有二義:一者萬物雖運動于外,而天地寂然至于其内也。
外是其末,内是其本,言天地無心也。
二者雖雷動風行,千化萬變,若其雷風止息,運化停住之後,亦寂然至無也。
“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者,凡以無為心,則物我齊緻,親疏一等,則不害異類,彼此獲甯。
若其以有為心,則我之自我,不能普及于物,物之自物,不能普賴于我,物則被害,故“未獲具存”也。
《象》曰:雷在地中,複。
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
方,事也。
冬至,陰之複也。
夏至,陽之複也。
故為複則至于寂然大靜,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
動複則靜,行複則止,事複則無事也。
[疏]“《象》曰”至“後不省方”。
○正義曰:“雷在地中複”者,雷是動物,複卦以動息為主,故曰“雷在地中”。
“先王以至日閉關”者,先王象此複卦,以二至之日閉塞其關,使商旅不行于道路也。
“後不省方”者,方,事也。
後不省視其方事也。
以地掩閉于雷,故關門掩閉,商旅不行。
君後掩閉于事,皆取“動息”之義。
○注“方事也”至“事複則無事也”。
○正義曰:“方,事”者,恐“方”是四方境域,故以“方”為事也。
言至日不但不可出行,亦不可省視事也。
“冬至陰之複,夏至陽之複”者,複謂反本,靜為動本。
冬至一陽生,是陽動用而陰複于靜也。
夏至一陰生,是陰動用而陽複于靜也。
“動複則靜,行複則止,事複則無事”者,動而反複則歸靜,行而反複則歸止,事而反複則歸于無事也。
初九:不遠複,無祗悔,元吉。
最處複初,始複者也。
複之不速,遂至迷兇,不遠而複,幾悔而反,以此修身,患難遠矣。
錯之于事,其始庶幾乎?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不遠複”者,最處複初,是始複者也。
既在陽複,即能從而複之,是迷而不遠,即能複也。
“無祗悔元吉”者,韓氏雲:“祗,大也。
”既能速複,是無大悔,所以大吉。
《象》曰:“不遠”之複,以脩身也。
[疏]正義曰:“釋不遠之複”也。
所以不遠速複者,以能脩正其身,有過則改故也。
六二:休複,吉。
得位處中,最比于初。
上無陽爻以疑其親,陽為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
既處中位,親仁善鄰,複之休也。
[疏]正義曰:得位處中,最比于初,陽為仁行,已在其上,附而順之,是降下于仁,是休美之複,故雲“休複吉”也。
以其下仁,所以“吉”也。
故《象》雲“休複之吉,以下仁也”。
《象》曰:“休複”之吉,以下仁也。
六三:頻複,厲無咎。
頻,頻蹙之貌也。
處下體之終,雖愈于上六之迷,巳失複遠矣,是以蹙也。
蹙而求複,未至于迷,故雖危無咎也。
複道宜速,蹙而乃複,義雖無咎,它來難保。
[疏]“《象》曰休複之吉”至“無咎”。
○正義曰:“頻複”者,頻謂頻蹙。
六三處下體之上,去複稍遠,雖勝于上六迷複,猶頻蹙而複,複道宜速,謂蹙而求複也。
去複猶近,雖有危厲,于義無咎。
故《象》雲“義無咎”也。
注“頻蹙之貌”至“它來難保”。
○正義曰:“義雖無咎,它來難保”者,去複未甚大遠,于義雖複無咎,謂以道自守,得“無咎”也。
若自守之外,更有他事而來,則難可保此無咎之吉也。
所以《象》雲“義無咎”,守常之義得無咎也。
《象》曰:“頻複”之厲,義無咎也。
六四:中行獨複。
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履得其位而應于初,獨得所複,順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獨複”也。
[疏]“《象》曰”至“中行獨複”。
○正義曰:“中行獨複”者,處于上卦之下,上下各有二陰,巳獨應初,居在衆陰之中,故雲“中行”。
獨自應初,故雲“獨複”。
從道而歸,故《象》雲“以從道也”。
《象》曰:“中行獨複”,以從道也。
六五:敦複,無悔。
居厚而履中,居厚則無怨,履中則可以自考,雖不足以及“休複”之吉,守厚以複,悔可免也。
[疏]正義曰:“敦複無悔”者,處坤之中,是敦厚于複,故雲“敦複”。
既能履中,又能自考成其行。
既居敦厚物,無所怨,雖不及六二之“休複”,猶得免于悔吝,故雲“無悔”也。
《象》曰:“敦複,無悔”,中以自考也。
[疏]正義曰:釋“無悔”之義。
以其處中,能自考其身,故“無悔”也。
上六:迷複,兇,有災眚。
用行師,終有大敗。
以其國君兇,至于十年不克征。
最處複後,是迷者也。
以迷求複,故曰“迷複”也。
用之行師,難用有克也,終必大敗。
用之于國,則反乎君道也。
大敗乃複量斯勢也。
雖複十年修之,猶未能征也。
[疏]“上六迷複兇”至“不克征”。
○正義曰:“迷複兇”者,最處複後,是迷闇于複。
“以迷求複”,所以“兇”也。
“有災眚”者,闇于複道,必無福慶,唯有災眚也。
“用行師終有大敗”者,所為既兇,故用之行師,必無克勝,唯“終有大敗”也。
“以其國君兇”者,以,用也。
用此迷複于其國内,則反違君道,所以兇也。
“至于十年不克征”者,師敗國兇,量斯形勢,雖至十年猶不能征伐。
以其迷闇不複,而反違于君道,故《象》雲“迷複之兇,反君道也”。
《象》曰:“迷複”之兇,反君道也。
震下乾上。
無妄:元、亨、利、貞。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無妄者,以剛為内主,動而能健,以此臨下,物皆無敢詐僞虛妄,俱行實理,所以大得亨通,利于貞正,故曰“元亨利貞”也。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物既無妄,當以正道行之。
若其匪依正道,則有眚災,不利有所往也。
《彖》曰:無妄,剛自外來而為主于内。
謂震也。
動而健,震動而乾健也。
[疏]正義曰:以此卦象釋能緻無妄之義。
以震之剛從外而來,為主于内,震動而乾健,故能使物“無妄”也。
剛中而應。
謂五也。
[疏]正義曰:明爻義能緻無妄。
九五以剛處中,六二應之,是“剛中而應”。
剛中則能制斷虛實,有應則物所順從,不敢虛妄也。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剛自外來,而為主于内,動而愈健。
“剛中而應”,威剛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貞而何?剛自外來,而為主于内,則柔邪之道消矣。
動而愈健,則剛直之道通矣。
“剛中而應”,則齊明之德着矣。
故“大亨以正”也。
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則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疏]“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正義曰:釋“元亨利貞”之義。
威剛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此天之教命也。
天道純陽,剛而能健,是乾德相似,故雲“天之命”也。
既是天命,豈可犯乎?○注“剛自外來”至“不利有攸往”也。
○正義曰:雲“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者,妄,謂虛妄矯詐,不循正理。
若無剛中之主,柔弱邪僻,則物皆詐妄,是有妄之道興也。
今遇剛中之主,威嚴剛正,在下畏威,不敢詐妄,是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匪正有眚,不求改以從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時,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将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疏]“其匪正有眚”至“天命不祐行矣哉”。
○正義曰:“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者,此釋“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之義也。
“無妄之往何之矣”,上“之”是語辭,下“之”是适也。
身既非正,在“無妄”之世,欲有所往,何所之适矣?故雲“無妄之往何之矣”。
“天命不祐行矣哉”者,身既非正,欲有所往,犯違天命,則天命不祐助也。
必竟行矣哉!言終竟行此不祐之事也。
○注“匪正有眚”至“不祐竟矣哉”。
○正義曰:“竟矣哉”者,竟謂終竟,言天所不祐,終竟行矣哉!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無妄。
與,辭也,猶皆也。
天下雷行,物皆不可以妄也。
[疏]正義曰:“天下雷行”者,雷是威恐之聲。
今天下雷行,震動萬物,物皆驚肅,無敢虛妄,故雲“天下雷行”,物皆“無妄”也。
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
茂,盛也。
物皆不敢妄,然後萬物乃得各全其性,對時育物,莫盛于斯也。
[疏]正義曰:茂,盛也。
對,當也。
言先王以此無妄盛事,當其無妄之時,育養萬物也。
此唯王者其德乃耳,非諸侯已下所能,故不雲君子,而言“先王”也。
案:諸卦之《象》,直言兩象,即以卦名結之,若“雷在地中,複”。
今《無妄》應雲:“天下雷行,無妄。
”今雲“物與無妄”者,欲見萬物皆無妄,故加“物與”二字也。
其馀諸卦,未必萬物皆與卦名同義,故直顯象,以卦結之。
至如複卦,唯陽氣複,非是萬物皆複。
舉複一卦,馀可知矣。
初九:無妄往,吉。
體剛處下,以貴下賤,行不犯妄,故往得其志。
[疏]正義曰:體剛居下,以貴下賤,所行教化,不為妄動,故“往吉”而得志也。
《象》曰:“無妄”之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獲,不菑畲,則利有攸往。
不耕而獲,不菑而畲,代終已成而不造也。
不擅其美,乃盡臣道,故“利有攸往”。
[疏]“《象》曰”至“利有攸往”。
○正義曰:“不耕獲不菑畲”者,六二處中得位,盡于臣道,不敢創首,唯守其終,猶若田農不敢發首而耕,唯在後獲刈而已。
不敢菑發新田,唯治其菑熟之地,皆是不為其始而成其末,猶若為臣之道,不為事始而代君有終也。
則“利有攸往”者,為臣如此,則利有攸往,若不如此,則往而無利也。
《象》曰:“不耕獲”,未富也。
[疏]正義曰:釋“不耕而獲”之義。
不敢前耕,但守後獲者,未敢以耕耕之與獲,俱為己事。
唯為後獲,不敢先耕事。
既阙初,不擅其美,故雲“未富也”。
六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
行人之得,邑人之災。
以陰居陽,行違謙順,是“無妄”之所以為災也。
牛者稼穑之資也。
二以不耕而獲,“利有攸往”,而三為不順之行,故“或系之牛”,是有司之所以為獲,彼人之所以為災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疏]“六三”至“人之災”。
○正義曰:“無妄”之世,邪道不行。
六三陰居陽位,失其正道,行違謙順而乖臣範,故“無妄”之所以為災矣。
牛者稼穑之資。
六三僣為耕事,行唱始之道,而為不順王事之行,故有司或系其牛,制之使不妄造,故曰“或系之牛”也。
“行人”者,有司之義也。
有司系得其牛,是“行人”制之得功,故曰“行人之得”。
彼居三者,是處邑之人僣為耕事,受其災罰,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疏]正義曰:釋“行人之得”義也。
以行人所得,謂得牛也。
此則得牛,彼則為災,故雲“邑人災”也。
九四:可貞,無咎。
處“無妄”之時,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于謙順,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