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随傳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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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颙然,故雲“有孚颙若”。
○注“王道之可觀”至“有孚颙若也”。
○正義曰:“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者,“觀盛”謂觀盥禮盛則休而止,是觀其大,不觀其細,此是下之效上,因“觀”而皆化之矣。
故“觀至盥則有孚颙若”者,颙是嚴正之貌,“若”為語辭,言“下觀而化”,皆孚信容貌俨然也。
《彖》曰:大觀在上,下賤而上貴也。
[疏]正義曰:謂大為在下,所觀唯在于上,由在上既貴,故在下大觀。
今大觀在于上。
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
“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也。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
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統說觀之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者也。
神則無形者也。
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聖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順而巽”至“天下服矣”。
○正義曰:順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觀于天下,謂之“觀”也。
此釋觀卦之名。
“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者,釋“有孚颙若”之義,本由在下,觀效在上而變化,故“有孚颙若”也。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者,此盛名觀卦之美,言“觀盥”與天之神道相合,觀此天之神道而四時不有差忒。
“神道”者,微妙無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見,不知所以然而然,謂之“神道”,而四時之節氣見矣。
豈見天之所為,不知從何而來邪?蓋四時流行,不有差忒,故雲“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也。
“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聖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觀”設教而天下服矣。
天既不言而行,不為而成,聖人法則天之神道,本身自行善,垂化于人,不假言語教戒,不須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觀化服從,故雲“天下服矣”。
《象》曰:風行地上,觀。
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疏]正義曰:“風行地上”者,風主号令行于地上,猶如先王設教在于民上,故雲“風行地上觀”也。
“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者,以省視萬方,觀看民之風俗,以設于教,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雲“先王”也。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處于觀時,而最遠朝美,體于陰柔,不能自進,無所鑒見,故曰“童觀”。
巽順而巳,無所能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無咎”。
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為“童觀”,不亦鄙乎? [疏]正義曰:“童觀”者,處于觀時而最遠朝廷之美觀,是柔弱不能自進,無所鑒見,唯如童稚之子而觀之。
為“小人無咎君子吝”者,為此觀看,趣在順從而巳,無所能為,于小人行之,才得無咎,若君子行之,則鄙吝也。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六二:闚觀,利女貞。
處在于内,無所鑒見。
體性柔弱,從順而巳。
猶有應焉,不為全蒙,所見者狹,故曰“闚觀”。
居觀得位,柔順寡見,故曰“利女貞”,婦人之道也。
處“大觀”之時,居中得位,不能大觀廣鑒,闚觀而巳,誠“可醜”也。
[疏]“象曰”至“利女貞”。
○正義曰:“闚觀利女貞”者,既是陰爻,又處在卦内,性又柔弱,唯闚竊而觀。
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貞,非丈夫所為之事也。
注“處在于内”至“誠可醜也”。
○正義曰:“猶有應焉,不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内,猶有九五剛陽與之為應,則為有闚竊,不為全蒙。
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闚而外觀。
此童“觀”、闚“觀”,皆讀為去聲也。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醜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
居下體之極,處二卦之際,近不比尊,遠不“童觀”,觀風者也。
居此時也,可以“觀我生進退”也。
[疏]“象曰”至“進退”。
○正義曰:“觀我生進退”者,“我生”,我身所動出。
三居下體之極,是有可進之時;又居上體之下,複是可退之地。
遠則不為童觀,近則未為觀國,居在進退之處,可以自觀我之動出也。
故時可則進,時不可則退,觀風相幾,未失其道,故曰“觀我生進退”也。
道得名“生”者,道是開通生利萬物。
故《系辭》雲“生生之謂易”,是道為“生”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處進退之時,以觀進退之幾,“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居觀之時,最近至尊,“觀國之光”者也。
居近得位,明習國儀者也,故曰“利用賓于王”也。
[疏]正義曰:最近至尊,是“觀國之光”。
“利用賓于王”者,居在親近而得其位,明習國之禮儀,故曰利用賓于王庭也。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疏]正義曰:釋“觀國之光”義。
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為王賓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
居于尊位,為觀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觀之極者也。
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故觀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
君子風着,己乃“無咎”。
上為觀主,将欲自觀乃觀民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尊,為觀之主。
四海之内,由我而觀,而教化善,則天下有君子之風;教化不善,則天下着小人之俗,故則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風着,則無咎也。
故曰:“觀我生,君子無咎”也。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疏]正義曰:謂觀民以觀我,故觀我即觀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
“觀我生”,自觀其道也。
“觀其生”,為民所觀者也。
不在于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為天下所觀者也。
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
“生”,猶動出也。
[疏]“上九”至“無咎”。
○正義曰:“觀其生”者,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生亦道也。
為天下觀其巳之道,故雲“觀其生”也。
“君子無咎”者,既居天下可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謹慎,乃得“無咎”也。
注“觀我生”至“動出也”。
○正義曰:“生猶勸出”者,或動、或出,是生長之義。
故雲“生猶動出”。
六三、九五皆雲“觀我生”,上九雲“觀其生”,此等雲“生”皆為“動出”,故于卦末,《注》總明之也。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
将處異地,為衆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義曰:釋“觀其生”之義。
以特處異地,為無所觀,不為平易。
和光流通,志未與世俗均平。
世無危懼之憂,我有符同之慮,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離上。
噬嗑:亨。
利用獄。
噬,齧也;嗑,合也。
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
物之不齊,由有過也。
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
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
物在于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
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
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雲“噬嗑亨”也。
“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
案: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複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
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隐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
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随義而發,不為例也。
噬嗑而亨。
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疏]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并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
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
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
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着,明而且着,可以斷獄。
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
“剛柔”雲“分”,“雷電”雲“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雲“分”也。
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雲“合”。
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
若取分義,則雲“震下離上”。
若取合義,則雲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
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
○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
○正義曰:“雷電并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雲“雷電合”,注雲“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雲“剛柔分”。
“剛柔分”則是不亂,故雲“雷電并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
“上行”謂所之在進也。
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
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
○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
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
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雲“上行”。
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
○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
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适五位則是上行,故于此明之。
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
故《謙卦》序《彖》雲:“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雲“上行”,不止也。
又《損卦·彖》雲:“損下益上曰上行。
”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
然則此雲“上行”,及《晉卦·彖》雲“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疏]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
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雲“雷電”也。
初九:屦校滅趾,無咎。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過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後至于着。
罰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後至于誅。
過輕戮薄,故“屦校滅趾”,桎其行也。
足懲而巳,故不重也。
過而不改,乃謂之過。
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
“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
○正義曰:“屦校滅趾”者,屦謂着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
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
“凡過之所始,必始于微”,積而不已,遂至于着。
“罰之所始”,必始于薄刑。
薄刑之不巳,遂至于誅。
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複重犯。
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
雖複“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屦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屦校滅趾”,不行也。
過止于此。
[疏]正義曰:釋“屦校滅趾”之義,猶着校滅沒其趾也。
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噬,齧也。
齧者,刑克之謂也。
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
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
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
“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
所刑中當,故曰“噬膚”。
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
“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
“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
豈唯堅乎?将遇其毒。
“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然承于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疏]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
“毒”者,苦惡之物也。
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
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複遇其毒味然也。
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于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
利艱貞吉。
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
金,剛也,矢,直也。
“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于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疏]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
“得金矢”者,金,剛也。
矢,直也。
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
“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雲“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乾肉,堅也。
黃,中也。
金,剛也。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
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
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
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
○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
“得黃金”者,黃,中也。
金,剛也。
以居于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
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
故曰“得黃金”也。
“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
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雲“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
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于“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兇莫甚焉。
[疏]“《象》曰”至“滅耳兇”。
正義曰:“何校滅耳兇”者,“何”謂檐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滅沒于耳,以至诰沒。
以其聰之不明,積惡緻此,故《象》雲“聰不明”也。
○注“處罰之極”至“兇莫甚焉”。
○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雲“罪非所懲”也。
“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
罪巳“及首”,性命将盡,非複可誡,故雲“及首非誡”也。
校既“滅耳”,将欲刑殺,非可懲改,故雲“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離下艮上。
贲:亨。
小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贲”飾也。
以剛柔二象交相文飾也。
“贲亨”者,以柔來文剛而得亨通,故曰“贲亨”也。
“小利有攸往”者,以剛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雲“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贲“亨”,柔來而文剛,故“亨”。
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剛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柔來文剛”之義也。
柔來文剛,居位得中,是以“亨”。
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
剛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來文剛,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
○正義曰:“贲亨柔來而文剛故亨”者,此釋“贲亨”之義。
不直言“贲”連雲“贲亨”者,由“贲”而緻亨,事義相連也,若“大哉乾元”以“元”連“乾”者也。
“柔來而文剛,故亨”,柔來文剛,以文相飾,是贲義也。
相飾即有為亨,故雲“贲亨”。
“亨”之下不重,以“贲”字結之者,以“亨”之與“贲”相連而釋,所以“亨”下不得重結“贲”字。
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釋“小利有攸往”義。
乾體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飾坤之上六,是“分剛上而文柔”也。
棄此九二之中,往居無立之地,棄善從惡,往無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
○注“剛柔不分”至“小利有攸往”。
○正義曰:坤之上六,何以來居二位不居于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于五者,乾性剛亢,故以巳九二居坤極;坤性柔順,不為物首,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
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剛不分居坤極,則不得文明以止故也。
又陽本在上,陰本在下,應分剛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剛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謂此本泰卦故也。
若天地交泰,則剛柔得交。
若乾上坤下,則是天地否閉,剛柔不得交,故分剛而上,分柔而下也。
剛柔交錯,天文也。
剛柔交錯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義曰:天之為體,二象剛柔,剛柔交錯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
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義曰:文明,離也;以止,艮也。
用此文明之道,裁止于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贲卦之象。
既有天文、人文,欲廣美天文、人文之義,聖人用之以治于物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觀天之文,則時變可知也;觀人之文,則化成可為也。
[疏]正義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者,言聖人當觀視天文,剛柔交錯,相飾成文,以察四時變化。
若四月純陽用事,陰在其中,靡草死也。
十月純陰用事,陽在其中,齊麥生也。
是觀剛柔而察時變也。
“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聖人觀察人文,則《詩》、《書》、《禮》、《樂》之謂,當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處贲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疏]正義曰:“山下有火贲”者,欲見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飾也。
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雲“山有火贲”也。
“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
“無敢折獄”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初九:贲其趾,舍車而徒。
在贲之始,以剛處下,居于無位,棄于不義,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
故飾其趾,舍車而徒,義弗乘之謂也。
[疏]正義曰:在《贲》之始,以剛處下,居于無位之地,乃棄于不義之車,而從有義之徒步,故雲“舍車而徒”。
以其志行高絜,不苟就輿乘,是以義不肯乘,故《象》雲“義弗乘”也。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六二:贲其須。
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
“須”之為物,上附者也。
循其所履以附于上,故曰“贲其須”也。
[疏]正義曰:“贲其須”者,須是上須于面,六二常上附于三,若似贲飾其須也。
循其所履,以附于上,與上同為興起,故《象》雲“與上興”也。
《象》曰:“贲其須”,與上興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貞吉。
處下體之極,居得其位,與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潤,以成其文者也。
既得其飾,又得其潤,故曰“贲如濡如”也。
永保其貞,物莫之陵,故曰“永貞吉”也。
[疏]正義曰:“贲如濡如”者,贲如,華飾之貌。
濡如,潤澤之理。
居得其位,與二相比,和合文飾,而有潤澤,故曰:“贲如濡如”。
其美如此,長保貞吉,物莫之陵,故《象》雲:“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馬翰如。
匪寇,婚媾。
有應在初而閡于三,為己寇難,二志相感,不獲通亨,欲靜則疑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内懷疑懼也。
鮮絜其馬,“翰如”以待,雖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
三為剛猛,未可輕犯,匪寇乃婚,終無尤也。
[疏]“《象》曰永貞之吉”至“匪寇婚媾”。
正義曰:“贲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
六四有應在初,欲往從之,三為已難,故已猶豫。
或以文絜,故“贲如”也;或守質素,故“皤如”也。
“白馬翰如”者,但鮮絜其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辄進也。
“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為已寇害,乃得與初為婚媾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尢也。
[疏]正義曰:“六四當位疑”者,以其當位,得與初為應,但礙于三,故遲疑也。
若不當位,則與初非應,何須欲往而緻遲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者,釋“匪寇婚媾”之義。
若待匪有寇難乃為婚媾,則終無尢過。
若犯寇難而為婚媾,則終有尢也。
六五:贲于丘園,束帛戋戋。
吝,終吉。
處得尊位,為飾之主,飾之盛者也。
施飾于物,其道害也。
施飾丘園,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園乃落,贲于丘園帛,乃“戋戋”。
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也。
[疏]“六五,贲于丘園”至“終吉”。
○正義曰:“贲于丘園”者,丘園是質素之處。
六五“處得尊位,為飾之主”。
若能施飾在于質素之處,不華侈費用,則所束之帛,“戋戋”衆多也。
“吝終吉”者,初時儉約,故是其“吝”也。
必儉約之“吝”,乃得“終吉”,而有喜也,故《象》雲“六五之吉,有喜”也。
○注“處得尊位”至“乃得終吉也”。
○正義曰:“為飾之主,飾之盛者”,若宮室輿服之屬,五為飾主。
若施設華飾在于輿服宮館之物,則大道損害也。
“施飾丘園盛莫大焉”者,丘謂丘墟,園謂園圃。
唯草木所生,是質素之處,非華美之所。
若能施飾,每事質素,與丘園相似,“盛莫大焉”。
故“贲于束帛,丘園乃落”者,束帛,财物也。
舉束帛言之,則金銀珠玉之等皆是也。
若贲飾于此束帛,珍寶則素質之道乃隕落,故雲“丘園乃落”也。
“贲于丘園,帛乃戋戋”者,設飾在于丘園質素之所,則不靡費财物,束帛乃“戋戋”衆多也。
諸儒以為若贲飾束帛,不用聘士,則丘園之上乃落也。
若贲飾丘園之士與之,故束帛乃“戋戋”也。
諸家注《易》,多為此解。
但今案:輔嗣之《注》全無聘賢之意,且爻之與《象》,亦無待士之文。
輔嗣雲:“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
”此則普論為國之道,不尚華侈,而貴儉約也。
若從先師,
○注“王道之可觀”至“有孚颙若也”。
○正義曰:“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者,“觀盛”謂觀盥禮盛則休而止,是觀其大,不觀其細,此是下之效上,因“觀”而皆化之矣。
故“觀至盥則有孚颙若”者,颙是嚴正之貌,“若”為語辭,言“下觀而化”,皆孚信容貌俨然也。
《彖》曰:大觀在上,下賤而上貴也。
[疏]正義曰:謂大為在下,所觀唯在于上,由在上既貴,故在下大觀。
今大觀在于上。
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
“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也。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
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統說觀之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者也。
神則無形者也。
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聖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順而巽”至“天下服矣”。
○正義曰:順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觀于天下,謂之“觀”也。
此釋觀卦之名。
“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者,釋“有孚颙若”之義,本由在下,觀效在上而變化,故“有孚颙若”也。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者,此盛名觀卦之美,言“觀盥”與天之神道相合,觀此天之神道而四時不有差忒。
“神道”者,微妙無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見,不知所以然而然,謂之“神道”,而四時之節氣見矣。
豈見天之所為,不知從何而來邪?蓋四時流行,不有差忒,故雲“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也。
“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聖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觀”設教而天下服矣。
天既不言而行,不為而成,聖人法則天之神道,本身自行善,垂化于人,不假言語教戒,不須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觀化服從,故雲“天下服矣”。
《象》曰:風行地上,觀。
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疏]正義曰:“風行地上”者,風主号令行于地上,猶如先王設教在于民上,故雲“風行地上觀”也。
“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者,以省視萬方,觀看民之風俗,以設于教,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雲“先王”也。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處于觀時,而最遠朝美,體于陰柔,不能自進,無所鑒見,故曰“童觀”。
巽順而巳,無所能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無咎”。
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為“童觀”,不亦鄙乎? [疏]正義曰:“童觀”者,處于觀時而最遠朝廷之美觀,是柔弱不能自進,無所鑒見,唯如童稚之子而觀之。
為“小人無咎君子吝”者,為此觀看,趣在順從而巳,無所能為,于小人行之,才得無咎,若君子行之,則鄙吝也。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六二:闚觀,利女貞。
處在于内,無所鑒見。
體性柔弱,從順而巳。
猶有應焉,不為全蒙,所見者狹,故曰“闚觀”。
居觀得位,柔順寡見,故曰“利女貞”,婦人之道也。
處“大觀”之時,居中得位,不能大觀廣鑒,闚觀而巳,誠“可醜”也。
[疏]“象曰”至“利女貞”。
○正義曰:“闚觀利女貞”者,既是陰爻,又處在卦内,性又柔弱,唯闚竊而觀。
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貞,非丈夫所為之事也。
注“處在于内”至“誠可醜也”。
○正義曰:“猶有應焉,不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内,猶有九五剛陽與之為應,則為有闚竊,不為全蒙。
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闚而外觀。
此童“觀”、闚“觀”,皆讀為去聲也。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醜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
居下體之極,處二卦之際,近不比尊,遠不“童觀”,觀風者也。
居此時也,可以“觀我生進退”也。
[疏]“象曰”至“進退”。
○正義曰:“觀我生進退”者,“我生”,我身所動出。
三居下體之極,是有可進之時;又居上體之下,複是可退之地。
遠則不為童觀,近則未為觀國,居在進退之處,可以自觀我之動出也。
故時可則進,時不可則退,觀風相幾,未失其道,故曰“觀我生進退”也。
道得名“生”者,道是開通生利萬物。
故《系辭》雲“生生之謂易”,是道為“生”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處進退之時,以觀進退之幾,“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居觀之時,最近至尊,“觀國之光”者也。
居近得位,明習國儀者也,故曰“利用賓于王”也。
[疏]正義曰:最近至尊,是“觀國之光”。
“利用賓于王”者,居在親近而得其位,明習國之禮儀,故曰利用賓于王庭也。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疏]正義曰:釋“觀國之光”義。
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為王賓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
居于尊位,為觀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觀之極者也。
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故觀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
君子風着,己乃“無咎”。
上為觀主,将欲自觀乃觀民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尊,為觀之主。
四海之内,由我而觀,而教化善,則天下有君子之風;教化不善,則天下着小人之俗,故則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風着,則無咎也。
故曰:“觀我生,君子無咎”也。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疏]正義曰:謂觀民以觀我,故觀我即觀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
“觀我生”,自觀其道也。
“觀其生”,為民所觀者也。
不在于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為天下所觀者也。
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
“生”,猶動出也。
[疏]“上九”至“無咎”。
○正義曰:“觀其生”者,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生亦道也。
為天下觀其巳之道,故雲“觀其生”也。
“君子無咎”者,既居天下可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謹慎,乃得“無咎”也。
注“觀我生”至“動出也”。
○正義曰:“生猶勸出”者,或動、或出,是生長之義。
故雲“生猶動出”。
六三、九五皆雲“觀我生”,上九雲“觀其生”,此等雲“生”皆為“動出”,故于卦末,《注》總明之也。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
将處異地,為衆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義曰:釋“觀其生”之義。
以特處異地,為無所觀,不為平易。
和光流通,志未與世俗均平。
世無危懼之憂,我有符同之慮,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離上。
噬嗑:亨。
利用獄。
噬,齧也;嗑,合也。
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
物之不齊,由有過也。
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
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
物在于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
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
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雲“噬嗑亨”也。
“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
案: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複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
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隐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
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随義而發,不為例也。
噬嗑而亨。
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疏]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并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
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
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
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着,明而且着,可以斷獄。
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
“剛柔”雲“分”,“雷電”雲“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雲“分”也。
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雲“合”。
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
若取分義,則雲“震下離上”。
若取合義,則雲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
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
○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
○正義曰:“雷電并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雲“雷電合”,注雲“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雲“剛柔分”。
“剛柔分”則是不亂,故雲“雷電并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
“上行”謂所之在進也。
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
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
○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
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
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雲“上行”。
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
○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
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适五位則是上行,故于此明之。
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
故《謙卦》序《彖》雲:“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雲“上行”,不止也。
又《損卦·彖》雲:“損下益上曰上行。
”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
然則此雲“上行”,及《晉卦·彖》雲“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疏]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
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雲“雷電”也。
初九:屦校滅趾,無咎。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過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後至于着。
罰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後至于誅。
過輕戮薄,故“屦校滅趾”,桎其行也。
足懲而巳,故不重也。
過而不改,乃謂之過。
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
“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
○正義曰:“屦校滅趾”者,屦謂着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
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
“凡過之所始,必始于微”,積而不已,遂至于着。
“罰之所始”,必始于薄刑。
薄刑之不巳,遂至于誅。
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複重犯。
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
雖複“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屦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屦校滅趾”,不行也。
過止于此。
[疏]正義曰:釋“屦校滅趾”之義,猶着校滅沒其趾也。
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噬,齧也。
齧者,刑克之謂也。
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
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
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
“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
所刑中當,故曰“噬膚”。
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
“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
“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
豈唯堅乎?将遇其毒。
“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然承于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疏]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
“毒”者,苦惡之物也。
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
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複遇其毒味然也。
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于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
利艱貞吉。
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
金,剛也,矢,直也。
“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于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疏]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
“得金矢”者,金,剛也。
矢,直也。
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
“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雲“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乾肉,堅也。
黃,中也。
金,剛也。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
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
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
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
○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
“得黃金”者,黃,中也。
金,剛也。
以居于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
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
故曰“得黃金”也。
“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
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雲“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
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于“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兇莫甚焉。
[疏]“《象》曰”至“滅耳兇”。
正義曰:“何校滅耳兇”者,“何”謂檐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滅沒于耳,以至诰沒。
以其聰之不明,積惡緻此,故《象》雲“聰不明”也。
○注“處罰之極”至“兇莫甚焉”。
○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雲“罪非所懲”也。
“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
罪巳“及首”,性命将盡,非複可誡,故雲“及首非誡”也。
校既“滅耳”,将欲刑殺,非可懲改,故雲“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離下艮上。
贲:亨。
小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贲”飾也。
以剛柔二象交相文飾也。
“贲亨”者,以柔來文剛而得亨通,故曰“贲亨”也。
“小利有攸往”者,以剛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雲“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贲“亨”,柔來而文剛,故“亨”。
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剛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柔來文剛”之義也。
柔來文剛,居位得中,是以“亨”。
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
剛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來文剛,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
○正義曰:“贲亨柔來而文剛故亨”者,此釋“贲亨”之義。
不直言“贲”連雲“贲亨”者,由“贲”而緻亨,事義相連也,若“大哉乾元”以“元”連“乾”者也。
“柔來而文剛,故亨”,柔來文剛,以文相飾,是贲義也。
相飾即有為亨,故雲“贲亨”。
“亨”之下不重,以“贲”字結之者,以“亨”之與“贲”相連而釋,所以“亨”下不得重結“贲”字。
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釋“小利有攸往”義。
乾體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飾坤之上六,是“分剛上而文柔”也。
棄此九二之中,往居無立之地,棄善從惡,往無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
○注“剛柔不分”至“小利有攸往”。
○正義曰:坤之上六,何以來居二位不居于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于五者,乾性剛亢,故以巳九二居坤極;坤性柔順,不為物首,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
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剛不分居坤極,則不得文明以止故也。
又陽本在上,陰本在下,應分剛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剛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謂此本泰卦故也。
若天地交泰,則剛柔得交。
若乾上坤下,則是天地否閉,剛柔不得交,故分剛而上,分柔而下也。
剛柔交錯,天文也。
剛柔交錯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義曰:天之為體,二象剛柔,剛柔交錯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
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義曰:文明,離也;以止,艮也。
用此文明之道,裁止于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贲卦之象。
既有天文、人文,欲廣美天文、人文之義,聖人用之以治于物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觀天之文,則時變可知也;觀人之文,則化成可為也。
[疏]正義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者,言聖人當觀視天文,剛柔交錯,相飾成文,以察四時變化。
若四月純陽用事,陰在其中,靡草死也。
十月純陰用事,陽在其中,齊麥生也。
是觀剛柔而察時變也。
“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聖人觀察人文,則《詩》、《書》、《禮》、《樂》之謂,當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處贲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疏]正義曰:“山下有火贲”者,欲見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飾也。
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雲“山有火贲”也。
“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
“無敢折獄”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初九:贲其趾,舍車而徒。
在贲之始,以剛處下,居于無位,棄于不義,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
故飾其趾,舍車而徒,義弗乘之謂也。
[疏]正義曰:在《贲》之始,以剛處下,居于無位之地,乃棄于不義之車,而從有義之徒步,故雲“舍車而徒”。
以其志行高絜,不苟就輿乘,是以義不肯乘,故《象》雲“義弗乘”也。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六二:贲其須。
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
“須”之為物,上附者也。
循其所履以附于上,故曰“贲其須”也。
[疏]正義曰:“贲其須”者,須是上須于面,六二常上附于三,若似贲飾其須也。
循其所履,以附于上,與上同為興起,故《象》雲“與上興”也。
《象》曰:“贲其須”,與上興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貞吉。
處下體之極,居得其位,與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潤,以成其文者也。
既得其飾,又得其潤,故曰“贲如濡如”也。
永保其貞,物莫之陵,故曰“永貞吉”也。
[疏]正義曰:“贲如濡如”者,贲如,華飾之貌。
濡如,潤澤之理。
居得其位,與二相比,和合文飾,而有潤澤,故曰:“贲如濡如”。
其美如此,長保貞吉,物莫之陵,故《象》雲:“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馬翰如。
匪寇,婚媾。
有應在初而閡于三,為己寇難,二志相感,不獲通亨,欲靜則疑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内懷疑懼也。
鮮絜其馬,“翰如”以待,雖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
三為剛猛,未可輕犯,匪寇乃婚,終無尤也。
[疏]“《象》曰永貞之吉”至“匪寇婚媾”。
正義曰:“贲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
六四有應在初,欲往從之,三為已難,故已猶豫。
或以文絜,故“贲如”也;或守質素,故“皤如”也。
“白馬翰如”者,但鮮絜其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辄進也。
“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為已寇害,乃得與初為婚媾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尢也。
[疏]正義曰:“六四當位疑”者,以其當位,得與初為應,但礙于三,故遲疑也。
若不當位,則與初非應,何須欲往而緻遲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者,釋“匪寇婚媾”之義。
若待匪有寇難乃為婚媾,則終無尢過。
若犯寇難而為婚媾,則終有尢也。
六五:贲于丘園,束帛戋戋。
吝,終吉。
處得尊位,為飾之主,飾之盛者也。
施飾于物,其道害也。
施飾丘園,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園乃落,贲于丘園帛,乃“戋戋”。
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也。
[疏]“六五,贲于丘園”至“終吉”。
○正義曰:“贲于丘園”者,丘園是質素之處。
六五“處得尊位,為飾之主”。
若能施飾在于質素之處,不華侈費用,則所束之帛,“戋戋”衆多也。
“吝終吉”者,初時儉約,故是其“吝”也。
必儉約之“吝”,乃得“終吉”,而有喜也,故《象》雲“六五之吉,有喜”也。
○注“處得尊位”至“乃得終吉也”。
○正義曰:“為飾之主,飾之盛者”,若宮室輿服之屬,五為飾主。
若施設華飾在于輿服宮館之物,則大道損害也。
“施飾丘園盛莫大焉”者,丘謂丘墟,園謂園圃。
唯草木所生,是質素之處,非華美之所。
若能施飾,每事質素,與丘園相似,“盛莫大焉”。
故“贲于束帛,丘園乃落”者,束帛,财物也。
舉束帛言之,則金銀珠玉之等皆是也。
若贲飾于此束帛,珍寶則素質之道乃隕落,故雲“丘園乃落”也。
“贲于丘園,帛乃戋戋”者,設飾在于丘園質素之所,則不靡費财物,束帛乃“戋戋”衆多也。
諸儒以為若贲飾束帛,不用聘士,則丘園之上乃落也。
若贲飾丘園之士與之,故束帛乃“戋戋”也。
諸家注《易》,多為此解。
但今案:輔嗣之《注》全無聘賢之意,且爻之與《象》,亦無待士之文。
輔嗣雲:“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
”此則普論為國之道,不尚華侈,而貴儉約也。
若從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