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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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益昌、曾昌坤、莊阿三、胡恒源、薛成彩、陳逢熙、曾文郎、劉阿安、曾昌坎、徐雲興、徐石康、徐海檀、徐敬維等。

    緣我大溪墘一帶地方未有義冢,骸骨抛露,雲有不忍之心。

    爰集總理、莊耆公同商議,将雲上年間樂施冢地,土名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冢。

    将各莊所有無嗣孤骨,倩工收殓于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冢一大穴,其用費由莊中随人樂意捐題;如有不敷多少,系雲一力抵擋,不用加派莊人。

    雲即将冢地墘樂施業一段,東至冢地為界,西至浮圳與雲毗連為界,南至石泉為界,北至冢為界,四至公同面踏分明。

    每年帶錢糧銀三元,贌佃實收租谷十石,以為祭祀,交就近總理、莊耆辦理,永遠作為祭祀用費。

    此乃雲自己發心樂施,即邀總理、莊耆公同妥議,創建義冢,喜捐樂施之田業,日後子孫不敢異言。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雲收執一紙,總理、莊耆付執一紙,永遠為照。

     批明:此田原帶雲自己大坡水灌蔭,應歸雲之佃人耕作納租,不可别贌别佃。

    誠恐水源争放,反為不美,立批是實。

     再批明:丈單系與徐景雲共單,批照。

     批明:東至冢地,是伯公門首由中心崀透徐景雲陂下曲落車路為界,南至石線車路為界。

    此四至内下下田一甲三分二厘。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三月。

     莊耆李幹信、徐海檀、徐敬維、彭觀妹、徐雲興、徐石康、薛成彩、曾昌坎 曾昌坤、胡恒源、曾益昌、莊阿三、劉阿元、徐阿豪、劉阿安 代筆曾文郎 莊紳耆謝合源張福東陳逢熙 總理劉兆榮 同立合約創建義冢業戶徐景雲 第一三谕示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為出示嚴禁事。

    本年二月三十日,據舉人吳士敬,生員陳朝英、梁昌年、陳朝龍,暨紳耆郊鋪等佥禀:合塹自入版圖以來,疊蒙列憲捐廉置買及墾戶開墾,先後谕奉設立義冢。

    香山牛埔内外獅山一帶,又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面、土地公坑橫直各三千餘丈,又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聯絡七十餘裡,概準民間随處埋葬,有案可據,并泐石豎皷樓下可考。

    近來南門口巡司埔罕有不色之人,心存不端,不特移界毀冢,栽種營私,而且私設小車,一車可駕一牛,不論崎岖平坦,牛可以行,車即能到,戕壞冢山坆墓孔多,棺骸暴露。

    伊等目擊心傷,連名佥乞核案,重新示禁,迅饬查拘嚴究等情。

    據此,查此案前因違禁戕毀,經前廳嚴禁在案,今該處又有奸民私設小車,戕壞官山坆墓,尤屬可惡,亟應示禁,以安窀穸。

    茲據前情,除批示并饬差查拘究治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合邑軍民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之後,所有官山冢地界内,皆系民間埋葬棺骸,無論崎岖平坦,不準再行混占營私以及私設一牛小車,緻令戕害坆墓;倘敢故違,立即差拘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六月日給。

     第一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有自典瓦店一座一間,址在郡城經廳巷,坐東向西,東至内屏,西至滴水,南至鄭家,北至本壁,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需用,托中轉典與水雞潭義冢董事承典,三面議定照原典六八銀二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交付銀主掌管,不限年月,聽憑取贖。

    保此店實系石自典之業,與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來曆不明為礙;如有前礙,典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翻異,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字一紙,繳連上手契字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同治四年四月日。

     為中人升仕升 代書人薛秋水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 第一五賣斷山園契字 立賣斷山園契蔡牛港,今有祖上蔡陶源公明買孫榮山園一坵,坐落水雞潭,土名新昌裡三角尾,即新冢尾。

    東至車路,西至冢山,南至楊家墓,北至車路。

    東量至西橫闊六十四弓,南量至北直長一百二十八弓,内應扣蔡家祖墳橫闊三十二弓,南量至北直長二十一弓除外,餘剩現耕為園,年納供粟一石五鬥正。

    今因乏銀别創,先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将此山園一坵,賣斷與集善堂作為義冢,三面言議本日得過六八番銀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收足;其山園聽憑集善堂永遠管業。

    自賣斷之後,永斷葛藤,不敢别生枝節。

    但此山園系港祖遺明買園業,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當他人财物;倘有來曆不明,系港出頭承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斷山園契一紙,并繳上手老契六紙,共成七紙,付永遠執照管業,此據。

     即日同中過來六八佛銀六十大元,收訖清楚完足,再照。

     其上手老契遺失四紙,日後尋出,永為廢紙,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蔡蒼梧、大雹 為中人哲、葉為春、蔡秀三 代筆錢正中 立賣斷契字人蔡牛港 第一六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祁,為給照事。

    照得西關外賭棍黃江等,在偷食橋頭地方開場聚賭,經将其賭屋四間查封召變。

    即據水雞潭義冢董事鄒鼎元赴縣禀稱,情願備價六八銀二百二十元承買,以為義冢祀業。

    又經據情轉詳請示去後,茲蒙府憲轉奉本道憲批:該董事鄒鼎元承買為義冢祀業等因,并據該董事鄒鼎元将價銀如數禀繳前來,除饬差起封歸管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水雞潭積善堂義冢董事即便收執,将偷食橋頭四角賭屋四間遵照承管,永為水雞潭義冢祀業,不準稅開賭間;倘敢故違,一經察出,立即對變拘究,決不寬貸,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光緒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給。

     右照給水雞潭董事鄒鼎元等準此 第一七執照 執照 即補清軍府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加八級軍功加一級紀錄四次沈,為給照管業事。

    照得本縣标封戲台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四間,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九屎巷,南至葉家井邊,北至曾炎之屋,業經先後出示召變在案。

    茲據東安上坊地保吳芳禀報:水雞潭積善堂董事張建功出為承買,估議時價六八番銀七十元,禀請起封給照管業。

    并據繳到屋價前來,除饬保起封交管,并将價銀撥入書院等項工程内應用外,合給印照。

    為此,照仰該業戶張建功即便執照管業,切切,須照。

     計開:标封入官戲台後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共四間。

     光緒十三年十月 日給。

     右照給買戶張建功準此 縣限 日銷 第一八谕示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富,為谕饬查明,據實禀複核辦事。

    本年正月初七日,準前分府嚴移開,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奉臬道憲梁劄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據淡水同知富丞禀稱:七月初二日,蒙憲台劄開,案查郡城采買義倉谷石,饬屬勸辦,已據淡水廳嚴金清詳報,勸捐義谷四萬五千餘石。

    現在早稻收獲,谷價平賤,應即上緊催收上倉,饬将已捐谷石乘時買儲冊報。

    如未捐辦,迅速傳集紳戶一律舉行,總期多多益善,有備無患等因。

    蒙此,遵查此案勸辦義倉谷石,卑職抵任,迄今半載之久,未準卑前廳嚴丞移知饬承,查檢并無案卷,詢之就地紳士,均稱嚴前廳任内曾經勸辦,所捐谷石恐系嚴前廳自行催收,伊等并未經手。

    卑職伏查義倉之設,原為籌備民食起見,地方緩急可恃,固應核實辦理,案關奏報,尤未便稍事颟顸。

    卑前廳嚴丞任内既經勸辦,究竟何戶認捐若幹?是銀是谷?已收若幹?未繳若幹?并無案卷移交。

    而事關地方,既未經各紳士之手,則當時嚴丞勸辦,自必确有把握。

    且既詳報有案,其催收已有成數更可知矣!現在何戶短繳若幹?應否催收?應請仍歸嚴丞一手經理,庶幾事歸實濟而免功敗垂成。

    卑職身任地方,以此份内應辦之事,本不敢上渎憲聰,無如事屬隔任,且毫無案據辦理,委實無從措手。

    再四思維,惟有禀懇大人察核,俯賜檄饬嚴丞将勸辦義倉一事,查明各戶認捐實數,分别已收未收,趕緊一手經理,造冊詳報,以昭核實,而重倉儲,實為公便等情。

    據此,除禀批示外,卷查此案前據該丞具詳,勸捐義谷,建造倉廒,經吳前道批饬,速将紳商所捐谷石、姓名,督饬紳董逐一造具細冊詳送,以憑核轉,并經會同鎮憲附片奏報暨本道照催在案。

    延今日久,未據造報,合就劄催,劄到該丞,立即遵照,迅将前在淡廳任内勸辦義倉一案,速即趕緊一手經理,造具細冊詳報,以憑核轉,以符奏案,毋再擱延,緻幹委查,切速,此劄,等因。

    蒙此,查敝分府于五年冬到任之初,創辦義倉,案查婁前任曾經勸辦,時因未建倉廒,所捐谷石均系捐戶自行存儲,曆年久遠,捐戶半已喪亡倒敗,存谷均歸烏有,間未倒殷戶如鄭如梁一家,存谷本屬無多。

    又據該紳呈控:王前任藉公挪用,道憲及廳署均有控案。

    是以欲圖儲備,務建倉為先,而杜絕侵挪,必使官無經理。

    敝分府倡廉銀,遂與各紳董立定條程,公同商議:此次捐谷必須先倉廒再行收繳,歸紳捐紳辦,地方官僅居董勸之名,以杜侵虧之弊。

    嗣據各紳商認捐銀谷四萬五千石,續捐三千石,連同敝分府捐谷一千石,共計捐谷四萬九千石,經據各捐戶先具捐單,當經敝分府将議定章程及認捐數目詳報在案。

    敝分府在任時節次嚴催,無如捐戶繁多,未得一齊收繳,且建設義倉鸠工庀料,非朝夕之事。

    迨至本年四月間,始據本城禀報義倉工竣,并查艋舺、大稻埕、桃仔園三處亦将建成,饬令繪圖具報,并催各鄉一律興工。

    屢次嚴催,迄未冥到,而敝分府适将交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