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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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次赴縣禀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縣饬傳林光輝到案押納,斯殺一懲百,一面饬承收補,俾免殘疾寓貧無所依倚。

    勢亟瀝情,相率哀乞府憲大人德及孤貧,恩迅俯準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

    欽加鹽運使禦銜、候補道、特授台灣府正堂兼中路營務處修志總局提調、加三級陳批:恃貪抗官為本府所深恨,曾立願遇事重辦,以儆刁風。

    該丐首所控是否實情?仰縣查案傳集速訊。

    果屬林光輝倡首抗繳,即行從重究辦。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第八谕示 欽加同知銜、幫辦中路營務處調補台灣縣正堂範,欽加知州銜、賞換花翎代理彰化縣正堂李,為會銜出示曉谕事。

    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台藩憲唐批:據前任彰化縣羅,詳以台邑官莊各佃戶應帶完彰化邑留養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戶租數清冊,墾請繳饬照征移解,一面示谕官莊各佃戶查明向章,帶完該局租銀緣由,蒙批:官莊與留養局租系屬兩起,當日黃令自不應将留養局租删除,一律歸入官莊。

    現已劄饬台灣縣出示照征,按年移解,仰即将應征戶各開列清折,移送台灣縣查明征收,此繳,等因。

    蒙此,查此項留養局租息,系幹隆二十九年間,前任彰化縣胡任内官紳公捐建屋,置買官莊田租,作為留養局孤貧月給口糧之需,載在縣志。

    嗣因兵燹屋坍,又于同治九年間,經前縣李更定章程,詳明立案,在于彰邑養濟院之北建造留養局,即就租銀按月分給各孤貧口糧并衣棺埋葬等費,已曆百數十年之久。

    然其所征銀元,即在官莊各佃戶輸完官莊租谷、銀兩之外,帶完留養局租息銀元。

    銀雖征于一佃,實分各兩用。

    迨分治之後,其田其佃歸隸台邑,乃前任台灣縣黃誤以此項租息作為官莊租銀,一律删除,至未删各佃戶相率效尤,抗完前項租息,以緻各孤貧嗷嗷待哺,贍養無資。

    是以彰化縣遵批,開造被删未删各佃戶姓名,分别應完台邑官莊租谷銀兩若幹,帶完彰化留養局租息銀元若幹,列冊并派撥熟悉經書前來,再由台邑添派差役幫同催收,庶免佃戶有所推诿。

    合行曉谕,為此,示仰官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應納留養局租由來已久,并非創自今日。

    自示之後,務須查照未分治以前舊章,遞年輸完台灣官莊租銀之外,仍應帶完彰邑留養局租銀元,以符向例。

    此外尚欠完光緒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項租銀,均應認向經書歸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勿得藉詞抗玩;倘敢故違,一經指禀,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給。

     第九義冢 台灣古稱荒服,土著老少,内地客民鹜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松惡,其客死無依者累累相望也。

    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内地眷屬搬運為難。

    幹隆二十四年,台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赀,代運至廈,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識認,一時傳為善政。

    其詳文略曰:伏查台灣遠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留滞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

    在台既無眷屬管顧,而内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累累相望,傷心慘目。

    前于饬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八具,悉屬曆年停頓,搬運無期,若不籌議歸埋,必緻抛殘海外,實堪憫側。

    輾轉思維,惟将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隻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内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争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鹹歸故土。

    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擇附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端司其事。

    俟船戶續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存貯,俟親屬赴領,即将其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内,以憑查考。

    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于廈門預擇無礙閑僻官山,作為義冢。

    至期即令該僧人雇工擡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镌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

    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并将年月日期,擡埋棺柩若幹具,用過工資若幹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

    于每年夏杪,令該僧人将或領或埋總數注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

    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緻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抛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

    現将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擡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

    至廈打擡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

    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價銀二錢以上。

    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給辦。

    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确,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

    俯容申請内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谕:民間如有親屬在台殁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内逐一開明,并棺礶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台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台地另擇義冢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

    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平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

    但在台查辦,得以悉心區劃,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埋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元,以資經理。

    惟是船隻系台防廳專管,應作何饬配?免差或另籌船隻免應差使端運棺骸之處,未敢擅議。

    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幹之處,未便懸定,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祈憲台察核,賜移台、夏二防廳定議舉行。

     第一○谕示 署福建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記錄十次張,為勒石示禁,以垂久遠事。

    案據舉人許超英,貢生魏紹華、葉呈芳,暨生監總理、郊行鋪戶人等佥禀:台地五屬界外荒山,凡無耕無賦之地或畬或麓之區,均聽流寓民人随處築墳瘗葬。

    經于嘉慶年間,欽奉皇上恩诏,大憲劄行,即如我塹垣自入版圖,生斯葬斯,相安相樂。

    查幹隆四十二年間,息莊佃民及紳士人等先後禀請各前憲準以香山埔内外獅山一帶山麓曠地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面、風吹辇、石頭坑及埔頂設為義冢各在案。

    又蒙各大憲行饬,準以界内番山之金山面、大崎、雙溪、青草湖、石碎侖、茄苳湖,至鹽水港老衢崎止,概為冢牧之地。

    至道光年間,李前憲捐廉,買郭陳蘇之土地公坑以東大崎、雙溪口、金山面等處橫直各三千餘丈以為義冢,但民人随處埋葬,合塹久蒙厚澤。

    至道光十五年間,塹南界外之番山有墾戶金廣福奉谕設隘築堵,以防兇番,自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連結三十餘裡,末墾以前,附近人民葬坆不少;自墾以後,藉墾混界,戕害甚多,破确露骨漫山遍野,為子若孫誰不酸鼻,往來行旅莫不傷心。

    雖經各憲先後設立義冢,奈曆年既久,生齒日衆,各義冢已魚鱗層疊,且被墾戶藉墾,生索威逼遷移,稍拂所願,辄加錐鋤,盜挖牌記,抽滅骸确。

    有力者用銀買好,給與山批;無能者懇求還骸而不可得。

    縱令争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

    蓋思皇恩廣大,恩诏頻頒,憲德高深,劄饬屢推,是枯骨久沾厚澤,何市利竟敢居奇,實屬上負皇仁,下悖憲章也。

    爰是相率籌議将前定各處界,合請勒石嚴禁,毋許私墾田園,混占冢界,藉墾生端。

    即金福所墾之處,有不堪為田園、不便以耕種之山畬巅麓,應請附近民人随處安葬,該墾戶、佃人不得藉端刁難,亦不得持為奇貨,緻畬争端。

    即墾内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瘗葬;如謂墾費所需,隘糧攸關,似應酌給幫貼,或五元或三元,随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

    是否妥洽?懇請鴻裁,佥乞恩準核案,出示勒石嚴禁,切禀等情。

    據此,當經前分府朱饬差查勘,未據報到。

    本分府莅任,據該差高升、蔡雲勘明各處冢坆界址及金廣福承墾地方山場,逐一繪明圖說明白,禀複前來,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嚴禁。

    為此,示仰合屬紳耆、墾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掩骼埋胔,古有明訓,豈容藉端阻葬,任意踐踏。

    經各前憲先後捐買義冢牧場界内,概聽民人随處瘗葬,該處居民不得再行混占冢界,私墾耕種。

    即金廣福墾界内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瘗葬。

    惟墾費所需,隘糧攸關,準予酌給番銀或三元或五元,随力措辦。

    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庶凡生養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

    該民人等亦不得在别人契買界内,藉端占築虛埋,希圖售賣漁利,緻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鹹豐元年九月日。

     給冢人立碑舉人許超英 貢生魏紹華、葉呈芳 暨生監總理郊行鋪戶人等同勒石 第一一義冢碑文 蓋聞脫骖贈喪,孔子有解組之義;掩胔埋骼,文王發施濟之仁。

    南素讀聖賢書,守祖宗訓,如遇善舉,無不量力而為之。

    茲本處有山崗一所,迄數十年來,凡屬附近鄉裡多在此處埋葬骨殖,均弗而聞;倘明以間,業必微租、物各有主之條未免大幹乎例禁。

    今而鄉耆士庶明約寬其既往,昭示來茲,即于本山東至第二條小龍頂為界,西至小龍頂為界,南至茶園岸為界,北至水流落為界,四至各立界石,内許其建置坆墓,掩葬先人;若于界外再侵立錐地,定必請官究治,決不姑寬。

    其各體諒,毋違,是所厚望焉!特此布告,鹹使周知。

     太歲己亥年六月日業主鄭賓南立。

     第一二合約創建義冢樂施田業字 同立合約創建義冢樂施田業字業戶徐景雲,總理劉兆榮,紳耆張福東、謝合源、劉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