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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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虞廢墜,本縣實有厚望,專原禀拈單備存等因,合行勒石,以垂久遠。
鹹豐五年九月日立。
第二二谕示 特調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又軍功三級紀錄十次王,為遵批繳驗事。
本年八月十三日,據下茄苳保大排竹街民婦吳周氏、吳彌氏本年四月間呈請:欲将夫遺下産業充入大排竹文祠祀業,并請将業契存衙給示勒石,以綿不朽等情。
蒙批:該氏欲将夫産業充入大排竹各莊共祀先賢之意,實堪嘉尚,該氏姑将業契繳驗,如無交加不明之産,準予存案,給示勒石可也。
仰讀金批,誠見謹慎。
但氏欲将産業充入文祠祀業,原系輸誠敬聖,焉敢以交加不明之業藉端充入文祠,拖連輿台,是殆非敬聖之心,而且慢聖實甚。
氏雖女流,頗知大義。
茲所檢三宗業契計值銀一千一百八十元,俱系清白,毫無稍異,合遵批将業契呈繳,伏乞電驗存衙,恩準予給示勒石,以彰文祠祀業,以綿不朽等情,并繳印契三紙、各聯司單到縣。
據此,除批示驗契立券外,合行谕示。
為此,示仰該處紳衿士庶人等知悉:爾等迅即妥議誠實之人管理此項租業,逐年收存登賬,永為大排竹街文祠先聖、先賢春秋緻祭祀業,毋許恃強,私相典賣以及争收混占滋事;倘有一、二不肖奸徒争占變發者,仰即批錄呈官究治,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吳周氏産業印契三紙: 一、吳振合買陳歡生等砂園一所,坐落土名土地公崎,東至林家園,西至大路,南至陳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年納業主林大租銀五元五毫。
又承墾園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東至林家園,西至溝,南至溝,北林家至園,四至各明白,契價銀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振合買林榮三等田一段,受丈七分,年納官租谷三石八鬥,坐落土名過陂洋,坵數不計,東至林家田,西至路,南至埤,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契價銀二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友文買吳厚義等田一段,坐落土名北勢汴頭,年納業主陳李沈大租谷一石八鬥,道東至本家田,西至李家田,南至圳,北至李家竹圍,四至明白,契價銀三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道光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三嘉助文祠業信字 同立嘉助文祠祀業信字人李聯泰、李聯拔,二房派下子孫等,有承祖上買店地,二房應份,合共二十三坎,址在大排竹街、西街、北街。
今因新建碧溪社文祠,我二房人等願将此二十三坎店地為文祠祀業,立即踏明界限,付文祠永遠掌管,日後永無異情,當事之人亦不得變賣私侵。
合立信字一紙,并繳聯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道光四年八月日。
李聯泰、李聯拔派下子孫同立 第二四章程 屏東書院之設,由來久矣!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
自嘉慶甲戌年,邑主楚江吳性盛與猴山諸先生,總理郭萃、林夢楊,捐首蕭兆榮,董事蕭啟德、江啟源、鄭純修、黃紹锺等議定基趾,籌劃規模。
乙亥年九月起工,臘月告竣;但項款額本質既立,而華彩未加。
裡内份縣主,芾南劉蔭棠,會請郭萃、劉瑞麟、蕭啟德、蕭啟元協力勸損,增修油漆,聿成輪奂大觀。
乃未幾吳、劉二公解任,諸先生繼議,而書院空存矣!惟拔亭先生與蕭啟邦、陳珏、許嗅盛營為建置租産,雖有淡薄經營,越年辛醜桂月間,合同計算開費不敷,考課難舉。
而拔亭先生方解任,諸同人公議,設立規條,再請蕭啟邦起而接踵跑辦。
綱舉目張,經費日加,嗣後曆任董事陸續營置,諸費稍足,祭祀考課以永遠舉行,是亦淡屬之幸也。
特恐人往事湮,難以稽考,丁醜秋,諸同人議将規約租條勒石,以垂久遠。
爰序其緣起,以昭示來日焉!節程各條,開列于左: 一、公議:院中椅棹對象原是讀書考課應用,外人不得亂借。
其餘或要用,須先通知院丁,向掌院之人言借,許諾然後搬出,毋得擅便。
一、公議:曆年租項新舊拖欠,理事者務必竭力收讨;或時屢讨不還,亟宜通知諸同人出頭迫讨,預先陳明。
一、公議:文昌帝君、五子先賢,本配春秋祀,定于二八中丁酉永遠舉行,必不容廢。
第二五碑記 創建試院碑記 餘以乙亥冬調任新邑。
越明春,适奉檄舉行邑試,集多士于公庭,雜踏擁擠,無以嚴防範而重甄陶,其非聖朝作育人材之意,與士君子懷才欲試之心也。
粵稽新竹為塹故址,其邑試先附于彰化。
嘉慶十五年間,先伯祖勒襄公總制閩、浙,巡視台疆,始奏歸淡水廳治。
近同治十有三年,沈文肅公巡台,複請旨分置郡縣。
前人經營改設,具有精心,官斯土者顧可固陋就簡,聽其校士無所,而不為創建試院之舉乎!爰亟集款損廉,謀諸紳士,擇縣署之陽,地名巡司口者,平基定向,庀材鸠工。
經始于夏五月,告成于月之辛醜。
院宇凡三重,堂區規模宏敞,兩廊列坐一千号,門樓前拱甬道,圍牆井列,後建閣高聳,供奉奎星神像,計費番銀八千九百八十四元六角九點正有奇。
是設也,則有訓導施天鈞,府經曆李繼昆,典史傳若金,紳董林祥叆、林汝海、陳浚芝、鄭如蘭、李聯萼、高廷琛、陳其德等共襄厥成,餘何力之有!然竊冀諸生之發轫于斯者,日就月将,以經術為經濟,勉為國家有用之才,俾學校揚庥,而海邦生色,餘亦可無愧司牧矣!是為記。
光緒十年正月谷旦,補裡授埔撫民通判權知新竹縣事桐城方祖蔭立。
碑記 今将題捐芳名數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新竹縣方捐銀一百元 一、林恒茂捐銀四百元 一、李陵茂捐銀五十元 一、陳其德捐銀二百元 一、黃照卿捐銀一百元 一、杜鏡濱捐銀二百元 一、黃勝吉捐銀一百元 一、脹程材捐銀六十五元 一、王瑤記捐銀二百七五元 一、杜漢淮捐銀三千元 一、鄭如蘭捐銀二百元 一、鄭以典捐銀一千元 一、高廷琛捐銀二十元 一、郭合捐銀一百元 一、張維岩捐銀二百元 一、林鳳儀捐銀一百元 一、陳鳳岐捐銀一百元 一、本莊内案賠款剩餘繳捐銀四百元 一、蘇團芳捐銀一千五百元 一、蔡景熙捐銀六百元 一、葉祥孚捐銀二百元 一、何柳萬等生捐銀九十八元 一、何錦泉捐銀一百元 一、黃仕配捐銀一百元 一、陳萬順捐銀一百元 一、郭程銘捐銀二十元 以上共捐銀九千一百四十八元正 光緒十三年(歲次丁亥)冬陽月谷旦立石。
光緒十五年孟冬之月,以修書院餘款添蓋中道川亭,特記。
第二六佃批字 台灣府縣學業主樂局,為給佃批,以便耕作事。
今據本莊陳養、林萬山同請給蔗份園一隻,址在山頂,大小共十坵半。
大一坵,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公園,北至上帝爺祀業園。
又山頂七坵,東至埔,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
又二坵,東至林家園,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
又半坵,東至車路,西至埔,南至本局,北至陳家。
四至填明為界,年帶納本局大租糖一千二百觔。
此園前系王池曆欠多租,本局起耕之底,今既據養、山等同備銀一百元抵納本局課項,請給永為耕作,其曆年帶大租糖王池完納,不敢抗欠。
倘該佃有不法滋事以及欠大租項,本局定即一概起耕,毋贻後悔。
合給佃批字,付執為照。
鹹豐元年二月日本局給。
鹹豐五年九月日立。
第二二谕示 特調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又軍功三級紀錄十次王,為遵批繳驗事。
本年八月十三日,據下茄苳保大排竹街民婦吳周氏、吳彌氏本年四月間呈請:欲将夫遺下産業充入大排竹文祠祀業,并請将業契存衙給示勒石,以綿不朽等情。
蒙批:該氏欲将夫産業充入大排竹各莊共祀先賢之意,實堪嘉尚,該氏姑将業契繳驗,如無交加不明之産,準予存案,給示勒石可也。
仰讀金批,誠見謹慎。
但氏欲将産業充入文祠祀業,原系輸誠敬聖,焉敢以交加不明之業藉端充入文祠,拖連輿台,是殆非敬聖之心,而且慢聖實甚。
氏雖女流,頗知大義。
茲所檢三宗業契計值銀一千一百八十元,俱系清白,毫無稍異,合遵批将業契呈繳,伏乞電驗存衙,恩準予給示勒石,以彰文祠祀業,以綿不朽等情,并繳印契三紙、各聯司單到縣。
據此,除批示驗契立券外,合行谕示。
為此,示仰該處紳衿士庶人等知悉:爾等迅即妥議誠實之人管理此項租業,逐年收存登賬,永為大排竹街文祠先聖、先賢春秋緻祭祀業,毋許恃強,私相典賣以及争收混占滋事;倘有一、二不肖奸徒争占變發者,仰即批錄呈官究治,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吳周氏産業印契三紙: 一、吳振合買陳歡生等砂園一所,坐落土名土地公崎,東至林家園,西至大路,南至陳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年納業主林大租銀五元五毫。
又承墾園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東至林家園,西至溝,南至溝,北林家至園,四至各明白,契價銀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振合買林榮三等田一段,受丈七分,年納官租谷三石八鬥,坐落土名過陂洋,坵數不計,東至林家田,西至路,南至埤,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契價銀二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友文買吳厚義等田一段,坐落土名北勢汴頭,年納業主陳李沈大租谷一石八鬥,道東至本家田,西至李家田,南至圳,北至李家竹圍,四至明白,契價銀三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道光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三嘉助文祠業信字 同立嘉助文祠祀業信字人李聯泰、李聯拔,二房派下子孫等,有承祖上買店地,二房應份,合共二十三坎,址在大排竹街、西街、北街。
今因新建碧溪社文祠,我二房人等願将此二十三坎店地為文祠祀業,立即踏明界限,付文祠永遠掌管,日後永無異情,當事之人亦不得變賣私侵。
合立信字一紙,并繳聯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道光四年八月日。
李聯泰、李聯拔派下子孫同立 第二四章程 屏東書院之設,由來久矣!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
自嘉慶甲戌年,邑主楚江吳性盛與猴山諸先生,總理郭萃、林夢楊,捐首蕭兆榮,董事蕭啟德、江啟源、鄭純修、黃紹锺等議定基趾,籌劃規模。
乙亥年九月起工,臘月告竣;但項款額本質既立,而華彩未加。
裡内份縣主,芾南劉蔭棠,會請郭萃、劉瑞麟、蕭啟德、蕭啟元協力勸損,增修油漆,聿成輪奂大觀。
乃未幾吳、劉二公解任,諸先生繼議,而書院空存矣!惟拔亭先生與蕭啟邦、陳珏、許嗅盛營為建置租産,雖有淡薄經營,越年辛醜桂月間,合同計算開費不敷,考課難舉。
而拔亭先生方解任,諸同人公議,設立規條,再請蕭啟邦起而接踵跑辦。
綱舉目張,經費日加,嗣後曆任董事陸續營置,諸費稍足,祭祀考課以永遠舉行,是亦淡屬之幸也。
特恐人往事湮,難以稽考,丁醜秋,諸同人議将規約租條勒石,以垂久遠。
爰序其緣起,以昭示來日焉!節程各條,開列于左: 一、公議:院中椅棹對象原是讀書考課應用,外人不得亂借。
其餘或要用,須先通知院丁,向掌院之人言借,許諾然後搬出,毋得擅便。
一、公議:曆年租項新舊拖欠,理事者務必竭力收讨;或時屢讨不還,亟宜通知諸同人出頭迫讨,預先陳明。
一、公議:文昌帝君、五子先賢,本配春秋祀,定于二八中丁酉永遠舉行,必不容廢。
第二五碑記 創建試院碑記 餘以乙亥冬調任新邑。
越明春,适奉檄舉行邑試,集多士于公庭,雜踏擁擠,無以嚴防範而重甄陶,其非聖朝作育人材之意,與士君子懷才欲試之心也。
粵稽新竹為塹故址,其邑試先附于彰化。
嘉慶十五年間,先伯祖勒襄公總制閩、浙,巡視台疆,始奏歸淡水廳治。
近同治十有三年,沈文肅公巡台,複請旨分置郡縣。
前人經營改設,具有精心,官斯土者顧可固陋就簡,聽其校士無所,而不為創建試院之舉乎!爰亟集款損廉,謀諸紳士,擇縣署之陽,地名巡司口者,平基定向,庀材鸠工。
經始于夏五月,告成于月之辛醜。
院宇凡三重,堂區規模宏敞,兩廊列坐一千号,門樓前拱甬道,圍牆井列,後建閣高聳,供奉奎星神像,計費番銀八千九百八十四元六角九點正有奇。
是設也,則有訓導施天鈞,府經曆李繼昆,典史傳若金,紳董林祥叆、林汝海、陳浚芝、鄭如蘭、李聯萼、高廷琛、陳其德等共襄厥成,餘何力之有!然竊冀諸生之發轫于斯者,日就月将,以經術為經濟,勉為國家有用之才,俾學校揚庥,而海邦生色,餘亦可無愧司牧矣!是為記。
光緒十年正月谷旦,補裡授埔撫民通判權知新竹縣事桐城方祖蔭立。
碑記 今将題捐芳名數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新竹縣方捐銀一百元 一、林恒茂捐銀四百元 一、李陵茂捐銀五十元 一、陳其德捐銀二百元 一、黃照卿捐銀一百元 一、杜鏡濱捐銀二百元 一、黃勝吉捐銀一百元 一、脹程材捐銀六十五元 一、王瑤記捐銀二百七五元 一、杜漢淮捐銀三千元 一、鄭如蘭捐銀二百元 一、鄭以典捐銀一千元 一、高廷琛捐銀二十元 一、郭合捐銀一百元 一、張維岩捐銀二百元 一、林鳳儀捐銀一百元 一、陳鳳岐捐銀一百元 一、本莊内案賠款剩餘繳捐銀四百元 一、蘇團芳捐銀一千五百元 一、蔡景熙捐銀六百元 一、葉祥孚捐銀二百元 一、何柳萬等生捐銀九十八元 一、何錦泉捐銀一百元 一、黃仕配捐銀一百元 一、陳萬順捐銀一百元 一、郭程銘捐銀二十元 以上共捐銀九千一百四十八元正 光緒十三年(歲次丁亥)冬陽月谷旦立石。
光緒十五年孟冬之月,以修書院餘款添蓋中道川亭,特記。
第二六佃批字 台灣府縣學業主樂局,為給佃批,以便耕作事。
今據本莊陳養、林萬山同請給蔗份園一隻,址在山頂,大小共十坵半。
大一坵,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公園,北至上帝爺祀業園。
又山頂七坵,東至埔,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
又二坵,東至林家園,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
又半坵,東至車路,西至埔,南至本局,北至陳家。
四至填明為界,年帶納本局大租糖一千二百觔。
此園前系王池曆欠多租,本局起耕之底,今既據養、山等同備銀一百元抵納本局課項,請給永為耕作,其曆年帶大租糖王池完納,不敢抗欠。
倘該佃有不法滋事以及欠大租項,本局定即一概起耕,毋贻後悔。
合給佃批字,付執為照。
鹹豐元年二月日本局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