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事
關燈
小
中
大
來。
據此,除批示準耕外,合行給照。
為此,仰民人張簡銘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應納租谷八石六鬥四升,務須年款年清,不得絲毫蒂缺,緻幹究追。
其課租仍歸于佃人照則完納,凜遵,毋違,此照。
計開: 魚鳅鬥莊充公埔地一甲八分,東至周振三田園,西至周振三田園,南至遊家并馮家埔園,北至呂傳輝田園各為界。
右照給佃人張簡銘準此。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給縣行。
第一七執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
案據羅東莊佃戶莊永泰等,認墾該莊門口充公地段六甲,經批準填給丈單,付該戶等墾辟,限年報丈在案。
現已屆限,饬差書差大量去後,茲據該經書禀繳丈冊一本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羅東南門口充公佃戶莊永泰,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份,管田掌業。
每甲年納公租谷八石,依照折征餘租之式,每石折納番銀一元,務于開征期限赴櫃交納,截給完串,毋得藉照越界侵占以及抗缺公租,緻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羅東南門口佃戶莊永泰田一段,二分一厘九毛九絲七忽,東至馬鞍并阿裡史田,西至簡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裡史。
又厝地一分零一絲九忽,東至張禀田,西至蘇森陽厝地,南至馬鞍,北至水溝。
右給佃戶莊永泰準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給。
分府 第一八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緣有承伯父明買過芭荖蔚莊林本戶名請給永耕水田一大段,計共九甲零。
因前年間與兄弟侄等阄分,濕應得一段二甲二分五厘零,并帶浮溝、埔堀一概在内,東至長房英才田為界,西至次房英敏田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載在阄約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阄分應得之田業盡行永遠退耕盡根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賣,外托中招得與黃協記出首前來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田價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濕親收足訖;随即将田園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亦是買主之鴻福。
如界内倘有浮溝、埔堀,日後浮複開辟成業,任從買主報升領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濕等以及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濕與兄弟侄等阄分濕應得之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亦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濕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有可據,合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一紙,并帶照單一紙,又帶阄分約字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濕親收過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内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翼清 為中人王溫輝 知見人侄英才、男建興 場見人妻李氏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 第一九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有明買過宗親溪泉明給充公水田四段,址在東勢羅東西門外浮侖仔莊七份尾。
共報出丈單一紙,内抽出水田二段立契杜賣與佑接連一份,計田一甲六分正,每年配納大租粟一十二石八鬥,折銀一十二元八角。
那一份,東至水溝尖角,西至溪泉田,南至水溝,北至何對田。
又一段,東至何對田,西至張含沛田,南至溪泉田,北至簡允芳、張含沛田。
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并帶竹圍、厝地、稻埕、牛路、曠地、溝堀一應在内,又配食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令因欲銀别創,情願将此水田接連二段,實田一甲六分正出賣,先盡問胞伯叔親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宗親張鼎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五十大元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随即将此水田二段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業系佑明買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佑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之内寸土不留,日後價值萬金以及子孫不敢言及增贖找洗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并帶台約阄書一紙,明給充公丈單一紙,上手繳連印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内佛銀五百五十大元足訖,再照。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火豔 為中人張溪泉 在場見男乞、德旺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 第二○谕示 署福建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葉,為示谕事。
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據彰屬北投保登瀛書院梯雲社總理莊文蔚,生員何宗海、洪耀東,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轅佥稱:緣洪先進永管伊父洪如歸明典林恒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納梯雲社作為祀租,因前被洪番所霸占,緻為王、鄭二委員誤抄。
蔚等社祀有關,不得不将情禀請起封等情,并繳契白保領一紙到行署。
據此,察閱所禀,此田系文社祀租,向為童生膏夥之費,因被洪番霸占,以緻前次委員誤抄等情,核與所呈契據尚屬相符,除禀批示暨谕饬起封歸管外,合亟示谕。
為此,示仰萬室新莊各佃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驗明契據,批準起封歸管,如有承耕前次水田址在萬室新莊前中路者,務須前向業主洪先進認佃贌耕,納配祀租,毋得觀望藉詞延欠,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給。
實貼新莊曉谕 第二一呈及批 具佥禀羅山書院齋長葉唐歇、陳登雲、莊學海、張登鳌、韋國琛、陳鴻儒、施嘉言、陳熙年、王源本、韋國梁、韋國模、施春年、黃搏九、林芳愧、魏德音、張春霖、蔡以莊、吳謙光、韋國材、李蔭輝、黃秀南、陳國駿、李仰曾、魏汝錫、張際春、胡劍光、郭春闊、蔡本仁、李光華、李登金、洪一鶴、林嵩慶、林炳元、蔡鴻業、蔡錫仁、陳青黎、盧正常、陳商霖等,為佥請菁棫造士,棫樸作人事。
緣嘉義自邑令張泰鴻先生、副郎王沁亭先生等創建羅山書院,廣置田疇,以為作養多士之所。
爾時文物之盛,頗有可觀。
自後人事不齊,征收頓減,遂至停之;又久不能考試,加以逆賊作亂,廢壞門庭宮室,幾為禾黍仁人君子未有不目擊心傷者也。
幸也公祖下車之始,損俸延師,克廉待士,且淳淳以修理為囑,仰見樂育人才之至意;然而貴可久,功期勿壞,書院所收有限,撥出有經,非蒙破格栽培,竊恐盛極難繼。
于是近稽台郡海東書院每年完納正供十石,連耗以十六元為制,乞恩比例一視同仁。
如允所請,即此後羅山書院延師有藉,獎士有資,文風丕振,士品日端,皆公祖之賜也。
望祈俯準批示立案,以垂永久,切禀。
本年九月初二日,蒙即用分府攝理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再批:查本邑額征供谷,系遵奏定國計折收,不容顆粒短折,茲據禀請書院經費租谷征收頓減,以緻不能延師課士,請将每年應完供谷按照郡城海東書院定例完納。
此系該生等整頓文風,培養多士之見,自應俯如所請,所完供谷查照海東書院定例完納,以示體恤。
一切經費事宜務須籌議周詳,辦理妥洽,俾得逐年延師課士,行之久遠
據此,除批示準耕外,合行給照。
為此,仰民人張簡銘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應納租谷八石六鬥四升,務須年款年清,不得絲毫蒂缺,緻幹究追。
其課租仍歸于佃人照則完納,凜遵,毋違,此照。
計開: 魚鳅鬥莊充公埔地一甲八分,東至周振三田園,西至周振三田園,南至遊家并馮家埔園,北至呂傳輝田園各為界。
右照給佃人張簡銘準此。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給縣行。
第一七執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
案據羅東莊佃戶莊永泰等,認墾該莊門口充公地段六甲,經批準填給丈單,付該戶等墾辟,限年報丈在案。
現已屆限,饬差書差大量去後,茲據該經書禀繳丈冊一本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羅東南門口充公佃戶莊永泰,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份,管田掌業。
每甲年納公租谷八石,依照折征餘租之式,每石折納番銀一元,務于開征期限赴櫃交納,截給完串,毋得藉照越界侵占以及抗缺公租,緻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羅東南門口佃戶莊永泰田一段,二分一厘九毛九絲七忽,東至馬鞍并阿裡史田,西至簡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裡史。
又厝地一分零一絲九忽,東至張禀田,西至蘇森陽厝地,南至馬鞍,北至水溝。
右給佃戶莊永泰準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給。
分府 第一八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緣有承伯父明買過芭荖蔚莊林本戶名請給永耕水田一大段,計共九甲零。
因前年間與兄弟侄等阄分,濕應得一段二甲二分五厘零,并帶浮溝、埔堀一概在内,東至長房英才田為界,西至次房英敏田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載在阄約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阄分應得之田業盡行永遠退耕盡根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賣,外托中招得與黃協記出首前來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田價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濕親收足訖;随即将田園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亦是買主之鴻福。
如界内倘有浮溝、埔堀,日後浮複開辟成業,任從買主報升領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濕等以及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濕與兄弟侄等阄分濕應得之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亦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濕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有可據,合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一紙,并帶照單一紙,又帶阄分約字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濕親收過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内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翼清 為中人王溫輝 知見人侄英才、男建興 場見人妻李氏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 第一九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有明買過宗親溪泉明給充公水田四段,址在東勢羅東西門外浮侖仔莊七份尾。
共報出丈單一紙,内抽出水田二段立契杜賣與佑接連一份,計田一甲六分正,每年配納大租粟一十二石八鬥,折銀一十二元八角。
那一份,東至水溝尖角,西至溪泉田,南至水溝,北至何對田。
又一段,東至何對田,西至張含沛田,南至溪泉田,北至簡允芳、張含沛田。
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并帶竹圍、厝地、稻埕、牛路、曠地、溝堀一應在内,又配食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令因欲銀别創,情願将此水田接連二段,實田一甲六分正出賣,先盡問胞伯叔親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宗親張鼎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五十大元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随即将此水田二段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業系佑明買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佑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之内寸土不留,日後價值萬金以及子孫不敢言及增贖找洗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并帶台約阄書一紙,明給充公丈單一紙,上手繳連印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内佛銀五百五十大元足訖,再照。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火豔 為中人張溪泉 在場見男乞、德旺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 第二○谕示 署福建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葉,為示谕事。
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據彰屬北投保登瀛書院梯雲社總理莊文蔚,生員何宗海、洪耀東,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轅佥稱:緣洪先進永管伊父洪如歸明典林恒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納梯雲社作為祀租,因前被洪番所霸占,緻為王、鄭二委員誤抄。
蔚等社祀有關,不得不将情禀請起封等情,并繳契白保領一紙到行署。
據此,察閱所禀,此田系文社祀租,向為童生膏夥之費,因被洪番霸占,以緻前次委員誤抄等情,核與所呈契據尚屬相符,除禀批示暨谕饬起封歸管外,合亟示谕。
為此,示仰萬室新莊各佃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驗明契據,批準起封歸管,如有承耕前次水田址在萬室新莊前中路者,務須前向業主洪先進認佃贌耕,納配祀租,毋得觀望藉詞延欠,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給。
實貼新莊曉谕 第二一呈及批 具佥禀羅山書院齋長葉唐歇、陳登雲、莊學海、張登鳌、韋國琛、陳鴻儒、施嘉言、陳熙年、王源本、韋國梁、韋國模、施春年、黃搏九、林芳愧、魏德音、張春霖、蔡以莊、吳謙光、韋國材、李蔭輝、黃秀南、陳國駿、李仰曾、魏汝錫、張際春、胡劍光、郭春闊、蔡本仁、李光華、李登金、洪一鶴、林嵩慶、林炳元、蔡鴻業、蔡錫仁、陳青黎、盧正常、陳商霖等,為佥請菁棫造士,棫樸作人事。
緣嘉義自邑令張泰鴻先生、副郎王沁亭先生等創建羅山書院,廣置田疇,以為作養多士之所。
爾時文物之盛,頗有可觀。
自後人事不齊,征收頓減,遂至停之;又久不能考試,加以逆賊作亂,廢壞門庭宮室,幾為禾黍仁人君子未有不目擊心傷者也。
幸也公祖下車之始,損俸延師,克廉待士,且淳淳以修理為囑,仰見樂育人才之至意;然而貴可久,功期勿壞,書院所收有限,撥出有經,非蒙破格栽培,竊恐盛極難繼。
于是近稽台郡海東書院每年完納正供十石,連耗以十六元為制,乞恩比例一視同仁。
如允所請,即此後羅山書院延師有藉,獎士有資,文風丕振,士品日端,皆公祖之賜也。
望祈俯準批示立案,以垂永久,切禀。
本年九月初二日,蒙即用分府攝理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再批:查本邑額征供谷,系遵奏定國計折收,不容顆粒短折,茲據禀請書院經費租谷征收頓減,以緻不能延師課士,請将每年應完供谷按照郡城海東書院定例完納。
此系該生等整頓文風,培養多士之見,自應俯如所請,所完供谷查照海東書院定例完納,以示體恤。
一切經費事宜務須籌議周詳,辦理妥洽,俾得逐年延師課士,行之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