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茶園、菜園、槟榔、番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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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簡光前 為中人簡睦 同立杜賣契人簡立使、簡市 簡養、簡色、李疊、簡尊、簡陰 批明:上手契失落無存,不知何人藏匿,但業衆會友經已杜賣,此契後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第二四之一賣絕盡根宅契字 立賣絕盡根宅契人莦壟莊黃仙李,有阄分應份立圍宅一所,内槟榔雜物,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年帶供谷一鬥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内,東至車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圍帶竹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将宅并厝盡賣與本莊李報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雜物、果子、樹木,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種收成,永為己業。
既賣之後,千秋萬載,日後子孫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贖。
保此宅系是仙李承祖父阄分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挂欠他人财帛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絕盡根宅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景 知見人易佛賜 立賣絕盡根契人黃仙李 (仙李親筆) 批明:李報買過黃仙李宅地,因仙李收執上手契貯在竹箱内被鼠咬壞,面看無迹,仙因家資乏費,再轉出盡字一紙,賣過李報為準。
倘或日後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應用,批明,存照,行。
第二四之二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蕭壟社李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黃家槟榔、竹圍、樹木、果子宅地一所,年帶管事王春正供谷一鬥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莊潭墘角内,帶磚仔井一口,東至東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林家宅并竹岸,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将宅地、槟榔、發物、果子賣與本莊楊葵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地、槟榔、雜物、果子,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宅系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涉,亦無重張挂欠财帛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絕賣盡根宅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光守 知見人李媽求 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李江 代筆人陳國基 第二五賣杜賣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蕭壟莊陳珠琳、陳傳和,有承父宅一份,又買過邱德、潘庇二份,合為一所,年帶番租銀五角,東至東家宅,西至銀主并徐家宅并墓在内,南至陳、王二家宅,北至車路帶竹,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莊陳維玉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随時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挂欠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十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鹹豐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善 知見人男修 立杜絕盡根宅契人陳珠琳、傳和 代書人楊章 第二六賣杜絕契字 同立賣杜絕契人麻豆社大埕内長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讀、四房肇筆、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與伯祖君綿明買槟榔宅地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年帶番租銀一中元,内帶槟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廁池,東至本家宅并吳家宅,西、南俱至車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為界。
此宅系是三份,檀等應得二份,年配租銀三角三占零三厘。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槟榔宅二份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永合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二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内槟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廁池一盡在内,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同中言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郭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郭肇深 肇筆、肇旺、振檀、肇讀 書契人肇琪 知見人嬸陳氏 第二七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麻豆社吳陣生,有承祖父阄分應份内槟榔宅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内帶槟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一口,東至吳家祖墓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家宅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賣過清水劍銀三百三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内槟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一口,一盡俱付與郭宅執事收成,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保此宅果系陣生自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陣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杜絕契字一紙,付郭宅收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英 為中人姚饒使 立賣盡杜絕契人吳陣生 知見人男信老、傳使、侄聰明 第二八賣盡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麻豆社南勢吳明等,同堂兄吳海合夥,明買過吳佛賜竹圍槟榔宅帶地一所。
明應得宅一半,與胞弟順老均分,明應得一份,年納番租銅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勢,其東西南北四至,俱明載上手契為憑。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宅帶地、槟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圹地、雜物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人胞弟順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堂兄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将此宅帶地、槟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圹地、雜物等項,随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出頭起耕掌管,不敢阻擋。
其宅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
此宅系是明應得之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為礙,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見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立賣盡根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二十三年八月日。
為中人李皆雲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吳明 知見人胞弟順老 代書人孫文如
代筆人簡光前 為中人簡睦 同立杜賣契人簡立使、簡市 簡養、簡色、李疊、簡尊、簡陰 批明:上手契失落無存,不知何人藏匿,但業衆會友經已杜賣,此契後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第二四之一賣絕盡根宅契字 立賣絕盡根宅契人莦壟莊黃仙李,有阄分應份立圍宅一所,内槟榔雜物,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年帶供谷一鬥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内,東至車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圍帶竹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将宅并厝盡賣與本莊李報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雜物、果子、樹木,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種收成,永為己業。
既賣之後,千秋萬載,日後子孫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贖。
保此宅系是仙李承祖父阄分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挂欠他人财帛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絕盡根宅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景 知見人易佛賜 立賣絕盡根契人黃仙李 (仙李親筆) 批明:李報買過黃仙李宅地,因仙李收執上手契貯在竹箱内被鼠咬壞,面看無迹,仙因家資乏費,再轉出盡字一紙,賣過李報為準。
倘或日後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應用,批明,存照,行。
第二四之二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蕭壟社李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黃家槟榔、竹圍、樹木、果子宅地一所,年帶管事王春正供谷一鬥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莊潭墘角内,帶磚仔井一口,東至東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林家宅并竹岸,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将宅地、槟榔、發物、果子賣與本莊楊葵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地、槟榔、雜物、果子,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宅系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涉,亦無重張挂欠财帛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絕賣盡根宅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光守 知見人李媽求 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李江 代筆人陳國基 第二五賣杜賣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蕭壟莊陳珠琳、陳傳和,有承父宅一份,又買過邱德、潘庇二份,合為一所,年帶番租銀五角,東至東家宅,西至銀主并徐家宅并墓在内,南至陳、王二家宅,北至車路帶竹,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莊陳維玉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随時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挂欠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十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鹹豐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善 知見人男修 立杜絕盡根宅契人陳珠琳、傳和 代書人楊章 第二六賣杜絕契字 同立賣杜絕契人麻豆社大埕内長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讀、四房肇筆、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與伯祖君綿明買槟榔宅地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年帶番租銀一中元,内帶槟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廁池,東至本家宅并吳家宅,西、南俱至車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為界。
此宅系是三份,檀等應得二份,年配租銀三角三占零三厘。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槟榔宅二份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永合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二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内槟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廁池一盡在内,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同中言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郭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郭肇深 肇筆、肇旺、振檀、肇讀 書契人肇琪 知見人嬸陳氏 第二七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麻豆社吳陣生,有承祖父阄分應份内槟榔宅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内帶槟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一口,東至吳家祖墓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家宅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賣過清水劍銀三百三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内槟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并磚井一口,一盡俱付與郭宅執事收成,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保此宅果系陣生自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陣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杜絕契字一紙,付郭宅收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英 為中人姚饒使 立賣盡杜絕契人吳陣生 知見人男信老、傳使、侄聰明 第二八賣盡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麻豆社南勢吳明等,同堂兄吳海合夥,明買過吳佛賜竹圍槟榔宅帶地一所。
明應得宅一半,與胞弟順老均分,明應得一份,年納番租銅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勢,其東西南北四至,俱明載上手契為憑。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宅帶地、槟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圹地、雜物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人胞弟順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堂兄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将此宅帶地、槟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圹地、雜物等項,随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出頭起耕掌管,不敢阻擋。
其宅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
此宅系是明應得之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為礙,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見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立賣盡根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二十三年八月日。
為中人李皆雲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吳明 知見人胞弟順老 代書人孫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