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茶園、菜園、槟榔、番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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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株補足,其限自辛醜年冬贌起,至丙午年冬止,計六年為期。
屆期,捷自當所贌上、下兩處茶園并茶寮一座内所有物業,概行交還業主,并不敢損害毀廢等情;其業主亦當将無利碛地銀交還佃人收回。
此系二比歡悅,恐口無憑,立承贌茶園并包補茶欉字一紙,又出贌茶園字一紙,計共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龍銀一百大圓正,交業主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其各段茶園唇,原有風圍香栖樹,佃人不得砍伐;有則随時起耕外,任憑重罰,批照。
又批明:其限滿之年,不得将茶株過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淨交還;倘無?淨,就将無利碛地控抵,捷不敢異言生端,批照。
又批明:其家屋稅每年是佃人完納,批照。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當逐窟補足;倘有再枯失,亦當逐年填補。
至于限滿之年,則要補,批照。
又批明:其約内期限,原系六年為期,今再向業主轉贌加一年,共七年。
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光緒(辛醜)之十四年歲次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蔡兆石 租銀人 林李春 立承贌茶園并包補茶欉字人 林阿捷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林國昌、佃人劉淵,緣國昌有茶埔一處,址在桃澗堡中路莊,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劉淵出首耕作。
三面言定,茶樹計四萬餘欉,每萬茶租銀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兩季納清,不得少缺。
又帶無利碛地銀二百元。
其贌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
限滿之日,宜于八月中送還定銀二十元,餘銀俟冬節前,出厝普茶園,一切交還園主,将銀備齊湊還佃人,兩相喜悅,各無異議。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立贌耕約字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國昌同中親收過贌耕約字内無利碛地銀二百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耀亭 為中人 劉達仁 佃人 劉淵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 林國昌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同立贌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于壬辰年明買林浚哲埔園一處,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
其園界内,贌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并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
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碛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
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厘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厘。
其園限贌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
限滿之日,将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将無利碛地銀,交還佃人。
此系業佃相與有成,并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贌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照,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贌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贌别耕,不敢異言之事,照,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書 簡圖 立贌種茶合約園主 林隆發 佃戶 蕭阿興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
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于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
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地四段毘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
于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并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
贌限不拘年,若将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将埔地并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将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
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
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内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内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準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将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幹,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蘇錫茲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業主 林本源 佃戶 林清泉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備碛地工本前來,向得黃阿壬手内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頂二窩沿湖塘尾一帶之埔地,東至沿湖塘頭橫透東片與王家毗連,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為界;西至分水墾面,立土墩與葉家毗連直透至南山唇為界;南至山唇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為界;四至界址場見等同踏明。
茲今栽種現地,備出碛地佛銀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内埔地,任從佃人架造房屋,栽種風圍一切等件。
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後,應納地租銀三十大元正。
倘年載多久,未限出息,地租無賴,不得已,将埔地交還埔主,即将碛地佛銀交還佃人;倘租銀未納,将此碛地銀任從埔主扣抵清白,将埔另别收租抵利,不得異言。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良備出碛地銀二十大元,交埔主壬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議租銀,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銀十八元,其餘至冬節前付齊足數,批照。
光緒八年(歲次壬午)九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承轉 在場代筆男 雲來 同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第一七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藔字人陳萬生,情因丙申年間,與股夥黃阿古、徐阿廣、謝阿春三人連财,向得園主锺秀統贌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莊橫窩仔,自備工本茶秧,栽種茶欉五千餘欉,并種風圍香薷樹木以及茶寮。
年限各款,悉載在合約字注明。
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将此茶欉并帶風圍、樹木等項出賣于人,先問股夥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龍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現交生親收足訖;茶園随即同中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出贌。
其每萬茶欉,每年應納園租銀六元五角正,中間并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生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并無逼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一紙,并帶合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生實收到字内價銀四十三大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現下茶寮地額,既經股夥内踏定,未有架造,日後任買主架造,不得異言,批照。
再批明:老總藔一紙,系黃阿古手内收執,倘若要用,不得隐匿,批照。
光緒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張欽元 為中人黃阿古 在場人黃阿亮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陳萬生 第一八栽植種茶合約字 同
屆期,捷自當所贌上、下兩處茶園并茶寮一座内所有物業,概行交還業主,并不敢損害毀廢等情;其業主亦當将無利碛地銀交還佃人收回。
此系二比歡悅,恐口無憑,立承贌茶園并包補茶欉字一紙,又出贌茶園字一紙,計共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龍銀一百大圓正,交業主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其各段茶園唇,原有風圍香栖樹,佃人不得砍伐;有則随時起耕外,任憑重罰,批照。
又批明:其限滿之年,不得将茶株過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淨交還;倘無?淨,就将無利碛地控抵,捷不敢異言生端,批照。
又批明:其家屋稅每年是佃人完納,批照。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當逐窟補足;倘有再枯失,亦當逐年填補。
至于限滿之年,則要補,批照。
又批明:其約内期限,原系六年為期,今再向業主轉贌加一年,共七年。
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光緒(辛醜)之十四年歲次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蔡兆石 租銀人 林李春 立承贌茶園并包補茶欉字人 林阿捷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林國昌、佃人劉淵,緣國昌有茶埔一處,址在桃澗堡中路莊,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劉淵出首耕作。
三面言定,茶樹計四萬餘欉,每萬茶租銀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兩季納清,不得少缺。
又帶無利碛地銀二百元。
其贌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
限滿之日,宜于八月中送還定銀二十元,餘銀俟冬節前,出厝普茶園,一切交還園主,将銀備齊湊還佃人,兩相喜悅,各無異議。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立贌耕約字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國昌同中親收過贌耕約字内無利碛地銀二百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耀亭 為中人 劉達仁 佃人 劉淵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 林國昌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同立贌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于壬辰年明買林浚哲埔園一處,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
其園界内,贌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并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
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碛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
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厘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厘。
其園限贌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
限滿之日,将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将無利碛地銀,交還佃人。
此系業佃相與有成,并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贌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照,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贌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贌别耕,不敢異言之事,照,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書 簡圖 立贌種茶合約園主 林隆發 佃戶 蕭阿興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
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于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
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地四段毘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
于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并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
贌限不拘年,若将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将埔地并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将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
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
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内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内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準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将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幹,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蘇錫茲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業主 林本源 佃戶 林清泉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備碛地工本前來,向得黃阿壬手内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頂二窩沿湖塘尾一帶之埔地,東至沿湖塘頭橫透東片與王家毗連,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為界;西至分水墾面,立土墩與葉家毗連直透至南山唇為界;南至山唇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為界;四至界址場見等同踏明。
茲今栽種現地,備出碛地佛銀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内埔地,任從佃人架造房屋,栽種風圍一切等件。
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後,應納地租銀三十大元正。
倘年載多久,未限出息,地租無賴,不得已,将埔地交還埔主,即将碛地佛銀交還佃人;倘租銀未納,将此碛地銀任從埔主扣抵清白,将埔另别收租抵利,不得異言。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良備出碛地銀二十大元,交埔主壬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議租銀,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銀十八元,其餘至冬節前付齊足數,批照。
光緒八年(歲次壬午)九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承轉 在場代筆男 雲來 同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第一七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藔字人陳萬生,情因丙申年間,與股夥黃阿古、徐阿廣、謝阿春三人連财,向得園主锺秀統贌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莊橫窩仔,自備工本茶秧,栽種茶欉五千餘欉,并種風圍香薷樹木以及茶寮。
年限各款,悉載在合約字注明。
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将此茶欉并帶風圍、樹木等項出賣于人,先問股夥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龍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現交生親收足訖;茶園随即同中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出贌。
其每萬茶欉,每年應納園租銀六元五角正,中間并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生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并無逼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一紙,并帶合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生實收到字内價銀四十三大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現下茶寮地額,既經股夥内踏定,未有架造,日後任買主架造,不得異言,批照。
再批明:老總藔一紙,系黃阿古手内收執,倘若要用,不得隐匿,批照。
光緒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張欽元 為中人黃阿古 在場人黃阿亮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陳萬生 第一八栽植種茶合約字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