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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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人嶽文德 立開墾字人親業主李元璋 外甥冬煙 知見人母親加踏 代書人(親筆元伯) 第一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應份山斜一紙,坐落土名公仔林羅竹坑,東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内。
今因開墾費缺乏,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無奈,托中引就招與□等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銀一百六十大元正。
其壓地即日同中交訖;将山斜随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銀本招佃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一元。
此山斜任□□等墾耕栽插雜物果子等項,不敢阻當。
以後如是叔兄弟侄自己要贖之日,招佃字契面銀以及開墾工資照數清還,不敢短贖;如無一齊清還,仍付□□等耕作,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山斜系是振基祖父之業,與别房番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契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并帶黃家文契一紙,又帶羅竹坑文契一紙,又并□□一紙,合共□□。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面佛頭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
為中人東太平 姑母加踏 立招佃開墾字人李振基 知見母親加踏 代書李元伯 第一二開墾契字 再立開墾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内新豐裡龍船窩莊,東至溝,西至侖西畔半坪,南至溝,北至樹林湖溝,四至明白為界,言約年納番租銀四錢。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漢人郭水觀開墾,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墾耕種作,贌稅收成,以及起蓋房屋,剪做葬墳,各聽銀主應用而自取,不敢阻擋;或栽插竹木果子雜物,系是銀主墾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難。
又言約:此荒埔耕成田園及起蓋房屋,如贖契之日,聽公親估的工資銀若幹照坐,不敢翻說異言。
若至十二年終,聽來備足契面銀及耕成田園及起蓋厝屋工資銀,一齊贖回業契,不得推诿;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起耕,不敢異言。
又言約:前開墾番漢字共二紙,自乙醜年蔡逆擾亂毀失,後日有人獻出此字,不可執憑為契。
此荒埔果系來等承祖父之荒埔,與别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來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來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荒埔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穆朥密 知見人妻穆氏 立開墾荒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 代書人卓士章 第一三墾耕字 立墾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鄭道濃、阿詩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龍船窩,東至侖頂分水為界,西至樹林墘十二溝為界,南至林家竹苞腳為界,北至大山尖分水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粟五鬥正。
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過與林機觀開鑿耕作,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六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機前去掌管耕作。
面議界内任機叔兄弟侄剪做葬墳,又果子樹木任聽機任用,亦不敢阻擋。
又再三面言議:倘日後開墾成田園及起蓋厝場,并栽種竹木、果子,時詩面約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賬,不得刁難。
保此荒埔系詩承祖父之物業,與别番親無幹,亦無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詩自出首抵擋,不幹機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佛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紙,至嘉慶十二年間被火焚毀,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為中人機貓厘 鄭道農土目加弄 立墾耕字人鄭道濃、劉阿詩 知見人并代書人劉沙呆 第一四之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遺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頭,北至侖尾,南至大路,西至侖,東至侖尾為界,四至明白,曆年配納山稅錢一百文。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順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芋草、竹木、果子,随踏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保此山系秀承父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
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山契字一紙,并上手給墾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蓮 為中人許天捷 立杜賣字洪秀 代筆人楊詳 契尾 計開:業戶陳順德,買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頭,用價銀一十四兩六錢,納稅銀四錢三分八厘。
布字一百十二号。
右給彰化縣業戶陳順德準此。
鹹豐二年七月日。
第一四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門第三三八番地陳朝,有承祖父遺下貓羅堡,土名永定寮石牌頭山一所,其四至界址,東至侖尾,西至侖,南至大路,北至侖尾。
今因該山荒廢,現又楊吉臣由官禀給,以為栽植牧畜場。
朝爰托中引賣與于楊吉臣,時值銀二十大元。
即日同中銀、字兩訖,遂将此山交付于吉臣掌管,永為己業,任其自備獎金墾成田園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後朝斷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字内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楊媽羅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朝 代筆人黃壽澄 第一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本邑興隆裡崎腳莊王協,有承祖父明買過莊抱灰磘地一所,又自己買過方系厝地一間,又買過佛助曠地山一所,其東西四至及租課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莊方光漏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二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灰磘地、厝地以及曠地即付與銀主掌管收稅,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業系是協自己應份,與他人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協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二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協 為中人王杏 代書人(自筆) 契尾(前略) 計開:業戶方光漏買得王協觀磘地一段,坐落……&hellip。
布字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号。
右給鳳山縣業戶方光漏準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第一六之一賣盡字 立賣盡字人鳳山縣興隆陳諒,承父祖阄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
今因欠銀還債,托中引就黃宅,賣出番銀八十元。
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黃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山面,諒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乃系承父祖阄分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借項;苟有來曆不明,賣主自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皆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字一紙,付執存照。
鹹豐六年三月日。
中人陳群 代書人洪祿 立賣絕字人陳諒 第一六之二賣杜絕字 立賣杜絕人鳳山縣興隆裡黃嘉縷,有自置一業,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
今因欠銀生活,托中引就張宅上,賣出番銀一百二十元。
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張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厝屋,栽種樹木,嘉不得阻擋,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系嘉自置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如有來曆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今欲有憑,立賣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一百二十元,再照。
鹹豐十年二月日。
中人陳采 立賣絕字人黃嘉縷 代書王通 知見林樹玉 契計開:業戶張宅上買黃嘉縷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雞庵山,……。
尾光緒三年八月日。
第一七開墾字 立開墾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有山侖埔一所,址在貓羅保永定寮,東至侖頂為界,西至侖腳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園墘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有漢人林禀,同中人黃成,到社給出開墾山侖埔字,現納佛銀四大元,又逐年應納本社大租銀五分正,即給墾字為憑,任從銀主林禀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每年砍伐生息為己業。
此業系是本社所管,與别社番親無幹,又無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河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林廪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山侖埔字一紙,收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當堂收過開墾山侖埔字内佛銀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成 立開墾山侖埔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 代筆人林元 第一八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貫在快官壯竹高侖頭,東至坑溝墘為界,西至大寮口路為界,南至張山家為界,北至大湖侖頭為界。
今有漢人陳和、高标等出首開墾,分做三分,現年願貼銀六大元正,每年應配納山租銀一錢正,曆年栽種、樹木、果子等項,以為正業,永願任從栽種,不敢阻擋。
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納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又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擋,不幹墾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内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年八月日。
知見土目人何須興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 代筆人石邊 第一九開墾契字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有承本保遺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東至厝前大侖界,西至厝後虎仔坑山侖界,南至厝前雙坑嘴界,北至厝後大侖界,四至界址明白。
憑水流内為界,逐年配納大租粟二鬥正。
今因乏力耕開,托招古重笨莊族親媽印官前去開墾耕種,當日三面議定值出開墾銀二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山随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媽印官前去耕開栽種,永為己業。
保此荒山系順承通事界内,與别保通事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順一力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開墾契字内佛面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鹹豐十一年四月日。
代書人族親正春 為中人族親興官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 第二○給墾字 同立給墾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蒙理番憲恩充沙連社丁首額缺,内安撫番黎,外約束居民,管收各坑門山番租谷,以完縣中丁饷,散給番食口糧。
今因濁水課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損壞,恐其倍累課租,所有濁水山一帶樹木不許諸人砍伐;如有抗違之人,不遵約束,定則禀官究治;此乃朝廷有關之要據。
此山東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腳,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載。
現有濁水莊吳安然官向來給墾,時三面議定即出給墾銀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濁水連山一帶,任從吳安然前去掌管,栽種樹木,以逢課埤損壞,日後不得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耕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一紙執照。
即日憑中收過給墾字内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蘇水 為中人陳福 立給墾字人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 第二一批 立給批燕霧保業主永怡堂施,本館有産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自今有該佃楊朝陽、楊德,同到館求給此山,前去栽種樹木、草山、果子掌管,永為己業。
即日收過給批禮銀□□□□,年配納本館大租稅銀二角半銀正,到館完納,不得少欠。
此山系本館□□□,與□□無幹,亦□□給他人;倘山中有風水地,須聽業主選擇,佃不得私賣他人。
今欲有憑,合立給山批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永怡堂施 嘉慶二年正月日給。
第二二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
據本莊莊返有自己開墾山坪二所,内一所坐落土名過坑仔苓仔頭,東、南、北各至坑,西至莊正園石頭界址,又至林家水溝,逐年定納大租銀一角。
又一所在班脂花坪,東、南俱至坑,西至莊厘坪石頭界址,四至明白為界。
公同當面踏過該坪,逐年酌納業主許大租銀二角,合
為中人嶽文德 立開墾字人親業主李元璋 外甥冬煙 知見人母親加踏 代書人(親筆元伯) 第一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應份山斜一紙,坐落土名公仔林羅竹坑,東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内。
今因開墾費缺乏,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無奈,托中引就招與□等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銀一百六十大元正。
其壓地即日同中交訖;将山斜随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銀本招佃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一元。
此山斜任□□等墾耕栽插雜物果子等項,不敢阻當。
以後如是叔兄弟侄自己要贖之日,招佃字契面銀以及開墾工資照數清還,不敢短贖;如無一齊清還,仍付□□等耕作,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山斜系是振基祖父之業,與别房番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契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并帶黃家文契一紙,又帶羅竹坑文契一紙,又并□□一紙,合共□□。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面佛頭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
為中人東太平 姑母加踏 立招佃開墾字人李振基 知見母親加踏 代書李元伯 第一二開墾契字 再立開墾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内新豐裡龍船窩莊,東至溝,西至侖西畔半坪,南至溝,北至樹林湖溝,四至明白為界,言約年納番租銀四錢。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漢人郭水觀開墾,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随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墾耕種作,贌稅收成,以及起蓋房屋,剪做葬墳,各聽銀主應用而自取,不敢阻擋;或栽插竹木果子雜物,系是銀主墾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難。
又言約:此荒埔耕成田園及起蓋房屋,如贖契之日,聽公親估的工資銀若幹照坐,不敢翻說異言。
若至十二年終,聽來備足契面銀及耕成田園及起蓋厝屋工資銀,一齊贖回業契,不得推诿;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起耕,不敢異言。
又言約:前開墾番漢字共二紙,自乙醜年蔡逆擾亂毀失,後日有人獻出此字,不可執憑為契。
此荒埔果系來等承祖父之荒埔,與别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來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來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荒埔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穆朥密 知見人妻穆氏 立開墾荒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 代書人卓士章 第一三墾耕字 立墾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鄭道濃、阿詩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龍船窩,東至侖頂分水為界,西至樹林墘十二溝為界,南至林家竹苞腳為界,北至大山尖分水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粟五鬥正。
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過與林機觀開鑿耕作,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六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機前去掌管耕作。
面議界内任機叔兄弟侄剪做葬墳,又果子樹木任聽機任用,亦不敢阻擋。
又再三面言議:倘日後開墾成田園及起蓋厝場,并栽種竹木、果子,時詩面約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賬,不得刁難。
保此荒埔系詩承祖父之物業,與别番親無幹,亦無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詩自出首抵擋,不幹機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佛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紙,至嘉慶十二年間被火焚毀,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為中人機貓厘 鄭道農土目加弄 立墾耕字人鄭道濃、劉阿詩 知見人并代書人劉沙呆 第一四之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遺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頭,北至侖尾,南至大路,西至侖,東至侖尾為界,四至明白,曆年配納山稅錢一百文。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順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芋草、竹木、果子,随踏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保此山系秀承父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
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山契字一紙,并上手給墾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蓮 為中人許天捷 立杜賣字洪秀 代筆人楊詳 契尾 計開:業戶陳順德,買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頭,用價銀一十四兩六錢,納稅銀四錢三分八厘。
布字一百十二号。
右給彰化縣業戶陳順德準此。
鹹豐二年七月日。
第一四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門第三三八番地陳朝,有承祖父遺下貓羅堡,土名永定寮石牌頭山一所,其四至界址,東至侖尾,西至侖,南至大路,北至侖尾。
今因該山荒廢,現又楊吉臣由官禀給,以為栽植牧畜場。
朝爰托中引賣與于楊吉臣,時值銀二十大元。
即日同中銀、字兩訖,遂将此山交付于吉臣掌管,永為己業,任其自備獎金墾成田園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後朝斷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字内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楊媽羅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朝 代筆人黃壽澄 第一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本邑興隆裡崎腳莊王協,有承祖父明買過莊抱灰磘地一所,又自己買過方系厝地一間,又買過佛助曠地山一所,其東西四至及租課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莊方光漏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二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灰磘地、厝地以及曠地即付與銀主掌管收稅,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業系是協自己應份,與他人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協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二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協 為中人王杏 代書人(自筆) 契尾(前略) 計開:業戶方光漏買得王協觀磘地一段,坐落……&hellip。
布字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号。
右給鳳山縣業戶方光漏準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第一六之一賣盡字 立賣盡字人鳳山縣興隆陳諒,承父祖阄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
今因欠銀還債,托中引就黃宅,賣出番銀八十元。
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黃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山面,諒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乃系承父祖阄分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借項;苟有來曆不明,賣主自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皆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字一紙,付執存照。
鹹豐六年三月日。
中人陳群 代書人洪祿 立賣絕字人陳諒 第一六之二賣杜絕字 立賣杜絕人鳳山縣興隆裡黃嘉縷,有自置一業,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
今因欠銀生活,托中引就張宅上,賣出番銀一百二十元。
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張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厝屋,栽種樹木,嘉不得阻擋,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系嘉自置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如有來曆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今欲有憑,立賣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一百二十元,再照。
鹹豐十年二月日。
中人陳采 立賣絕字人黃嘉縷 代書王通 知見林樹玉 契計開:業戶張宅上買黃嘉縷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雞庵山,……。
尾光緒三年八月日。
第一七開墾字 立開墾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有山侖埔一所,址在貓羅保永定寮,東至侖頂為界,西至侖腳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園墘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有漢人林禀,同中人黃成,到社給出開墾山侖埔字,現納佛銀四大元,又逐年應納本社大租銀五分正,即給墾字為憑,任從銀主林禀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每年砍伐生息為己業。
此業系是本社所管,與别社番親無幹,又無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河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林廪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山侖埔字一紙,收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當堂收過開墾山侖埔字内佛銀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成 立開墾山侖埔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 代筆人林元 第一八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貫在快官壯竹高侖頭,東至坑溝墘為界,西至大寮口路為界,南至張山家為界,北至大湖侖頭為界。
今有漢人陳和、高标等出首開墾,分做三分,現年願貼銀六大元正,每年應配納山租銀一錢正,曆年栽種、樹木、果子等項,以為正業,永願任從栽種,不敢阻擋。
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納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又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擋,不幹墾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内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年八月日。
知見土目人何須興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 代筆人石邊 第一九開墾契字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有承本保遺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東至厝前大侖界,西至厝後虎仔坑山侖界,南至厝前雙坑嘴界,北至厝後大侖界,四至界址明白。
憑水流内為界,逐年配納大租粟二鬥正。
今因乏力耕開,托招古重笨莊族親媽印官前去開墾耕種,當日三面議定值出開墾銀二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山随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媽印官前去耕開栽種,永為己業。
保此荒山系順承通事界内,與别保通事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順一力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開墾契字内佛面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鹹豐十一年四月日。
代書人族親正春 為中人族親興官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 第二○給墾字 同立給墾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蒙理番憲恩充沙連社丁首額缺,内安撫番黎,外約束居民,管收各坑門山番租谷,以完縣中丁饷,散給番食口糧。
今因濁水課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損壞,恐其倍累課租,所有濁水山一帶樹木不許諸人砍伐;如有抗違之人,不遵約束,定則禀官究治;此乃朝廷有關之要據。
此山東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腳,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載。
現有濁水莊吳安然官向來給墾,時三面議定即出給墾銀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濁水連山一帶,任從吳安然前去掌管,栽種樹木,以逢課埤損壞,日後不得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耕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一紙執照。
即日憑中收過給墾字内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蘇水 為中人陳福 立給墾字人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 第二一批 立給批燕霧保業主永怡堂施,本館有産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自今有該佃楊朝陽、楊德,同到館求給此山,前去栽種樹木、草山、果子掌管,永為己業。
即日收過給批禮銀□□□□,年配納本館大租稅銀二角半銀正,到館完納,不得少欠。
此山系本館□□□,與□□無幹,亦□□給他人;倘山中有風水地,須聽業主選擇,佃不得私賣他人。
今欲有憑,合立給山批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永怡堂施 嘉慶二年正月日給。
第二二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
據本莊莊返有自己開墾山坪二所,内一所坐落土名過坑仔苓仔頭,東、南、北各至坑,西至莊正園石頭界址,又至林家水溝,逐年定納大租銀一角。
又一所在班脂花坪,東、南俱至坑,西至莊厘坪石頭界址,四至明白為界。
公同當面踏過該坪,逐年酌納業主許大租銀二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