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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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域流棍張媽喜,藉管大哮山腳墾戶李光國産業,诪張為幻,局謀該處鳄惡簡微等父子兄弟,将忠管下内木栅、圳鬥坑、匏仔藔、大哮山等處山場,給賣與漢人開墾屯隘田園山畬之業,藉為伊等業佃公山。
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控告,歸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
莊民從索者,許其上山樵牧安葬;不從者,不準在山樵牧安葬。
莊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從,竟被鸠索千餘金。
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将忠等管下屯隘佃戶李三邊等指為占墾公山。
盜盟各莊總董名字,赴道、府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
甚至節外生枝,牽控圳鬥坑各佃戶,截伊課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戶鸠金貼用,緻忠等管下山界紛紛奔投。
竊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應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人敢占番山為公山,而鸠金擾害番佃者。
似此棍鳄,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莊,若不禀請示禁拿究,不但将來屯隘口糧無可征收,而且給墾番山盡為公山矣!相率叩乞,恩準示禁拏究,許各番佃照界耕納,毋許棍鳄以番山藉為公山,混争擾害,俾番黎業佃得安,切叩,等情。
據此,除饬差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須照界耕納,毋許棍鳄以番山藉為公山,勒派混争,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
本分府言出法随,決不輕恕,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第四絕賣契字 立經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母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裡,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東至楓仔侖山,西至原輔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并栲溪仔内外苦潭仁字為界,内系帶糖廍半張。
又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北勢路頭尖山為界,内系帶糖廍半張。
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供粟共五十八石八鬥八升,另帶廍饷五兩六錢。
又承買過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裡九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蔡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并山侖,四至明白為界,每年貼番丁粟二石。
今因乏銀完課,願将此承置二家園廍、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并廍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随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饷,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亦不敢生端言貼言贖。
保此二業委系是時明買蔡天生并北京三元等物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典挂以及胎借他人财物交加來曆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時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乾隆十六年課饷,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饷,銀主完納。
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并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契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内抽出苦坑仔廍一張,牛挂十挂出賣,再照。
乾隆十七年三月日。
胞兄知見李時悅 為中人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李時協 知見外母蘇氏 知見管事 計開:業戶吳志超、陳廷揮,買李時協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裡咬狗溪嘓嘓口,用價銀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兩正,納稅銀二十二兩八錢。
布字三百四十二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吳志超、陳廷揮準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日。
計開:業戶林廷佐,買陳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裡,用價銀五百八十兩三錢,納稅銀一十七兩四錢零九厘。
布字三千八百八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林廷佐準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第五山關字 立山關字人卓猴社番婦卓貓厘,有承祖遺下山侖一所,坐落拔馬,土名來仔拔崎。
内有風水一穴,坐東北,向西南,願送與簡壽老六房等安葬親柩。
上至山頂分水,下至園墘,左至溝仔,右至溝仔,四至明白為界,付其開剝成墳。
在場經收過花紅禮物,日後不敢生端反悔滋事。
保此山侖果系是厘承祖物業,與别番親人等無幹,中間并無别人求葬,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頭抵擋,不幹簡宅之事。
恐口無憑,立出山關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朱加弄 在場人潘時朗 立出山關字人卓貓厘 代書人池怡物 第六之一賣絕盡契字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有承祖父應份阄分下則田園二段六甲四分,與堂弟韬合夥,尚未分明,年征課粟二十六石九鬥三升一合一勺,丁銀照配。
内帶湖尾小埤二口,又帶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捍湖十分應得三分,坐落保東裡,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
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藔後山邊水圳,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忄興〉将自己一半應分三甲二分,配課十三石四鬥六升五合五勺,■〈勹外雲内〉丁銀照配,托中引就絕賣與堂弟韬,照時價佛頭七百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随付與韬掌管招佃,耕作輸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滋事。
保此田園果系■〈忄興〉應得一半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忄興〉自出頭抵擋,不幹堂弟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絕盡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内佛頭銀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出田二甲二分,并公埤二口,典與德利号佛頭銀二百五十元。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人堂兄啟明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自筆) 知見人堂叔輝騰 第六之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保西裡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征供粟二十六石九鬥三升一合一勺,又帶■〈勹外雲内〉丁饷銀二錢八分六厘,戶名張益等。
其田園内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湖十分應得三分。
其田園址在保東裡,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峰分水。
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并田邊藔地一概在内,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将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德利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
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
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田園果系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
在場人曾孫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張陳氏 為中人陳綿章 代書人洪朝基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号,買張陳氏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納稅銀一十三兩八錢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德利号準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日。
第六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市第一區府東巷街鄧德利,三房輪流公業,即次房鄧延年、鄧延良,長房鄧延熙,三房鄧延锺、鄧達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陳氏下則田二段,坐落保東裡,土名連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應得三分。
又明買過林天、張棍旗杆湖兩埤水翻一厘三毫。
第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黃家田,北至山峰分水。
第二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溝并田邊藔地一概在内。
此二段田,經丈下則田七甲三分一厘零五絲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厘九毫五絲,年帶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錢六厘正,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将此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盡賣與外新豐裡關帝廟街黃敏,三面議定時用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聽其推收過戶,永為己業,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田果系是延、熙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帶上手紅白契三紙,明買水翻字一紙,丈單一紙,共六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為中人林排、鄧汝嘉 次房鄧延年、鄧延良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三房輸流公業長房鄧德利、鄧延熙 三房鄧延锺、鄧達 知見姆鄧葉氏鵬 代書人鄧汝嘉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籲哇、邱籲台、家禮由,有承父自置山園并山畬一所,坐在内新豐裡,土名龍船窩,東至侖,西至十二坑,南至張熱墓,北至林家園頭,四至明白為界,曆年貼納番主租粟三鬥。
今因乏銀費用,願托中引就與林益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典時價佛銀六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園、山畬交付銀主掌管耕作。
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備足契面銀贖回;如無銀可贖,再聽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山園、山畬與别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如有交家來曆不明等情,台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就 立典契人邱朥哇、邱籲台、家禮由 知見人母姨目加禮 代書人洪振生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裡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侖,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山業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随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
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
保此山業果系微臘大裡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裡富等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裡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生端異言。
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為照。
内注「寮」字一字,再照,又再注「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日。
為中人劉光彩 立典契人李馬勞台、微臘大裡富、标加弄 代書人鄭貌 第九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有自開置園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蘆竹坑寮仔前後,東至侖,西至侖,南至侖,北至侖,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番族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将此園為胎,借出黃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三面議約每月每員貼銀主銀三分。
其園限至明年四月終,聽番仔六機備契内母利銀贖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将園聽銀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擋。
保此園果系六機開置,與他番人等無幹在先,并無胎典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機出頭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番婿貓霄 番女新逆 為中人林出老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 番妻東哥臘 代書人陳重遠 第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孫李冬煙等,有自己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侖頂分水為界,西至虎空侖頂分水為界,南至林家侖頂分水為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侄番親人等不能承墾外,無奈,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
其壓地佛銀即日同中交訖;将此山坪溝底,随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
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将此山坪溝底任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果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叔兄弟侄日後亦不得争墾較占,藉端異言滋弊。
保此山坪溝底系是李元璋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别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吳蜈契字一紙,又翁啟蕭典契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日
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控告,歸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
莊民從索者,許其上山樵牧安葬;不從者,不準在山樵牧安葬。
莊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從,竟被鸠索千餘金。
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将忠等管下屯隘佃戶李三邊等指為占墾公山。
盜盟各莊總董名字,赴道、府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
甚至節外生枝,牽控圳鬥坑各佃戶,截伊課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戶鸠金貼用,緻忠等管下山界紛紛奔投。
竊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應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人敢占番山為公山,而鸠金擾害番佃者。
似此棍鳄,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莊,若不禀請示禁拿究,不但将來屯隘口糧無可征收,而且給墾番山盡為公山矣!相率叩乞,恩準示禁拏究,許各番佃照界耕納,毋許棍鳄以番山藉為公山,混争擾害,俾番黎業佃得安,切叩,等情。
據此,除饬差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須照界耕納,毋許棍鳄以番山藉為公山,勒派混争,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
本分府言出法随,決不輕恕,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第四絕賣契字 立經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母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裡,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東至楓仔侖山,西至原輔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并栲溪仔内外苦潭仁字為界,内系帶糖廍半張。
又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北勢路頭尖山為界,内系帶糖廍半張。
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供粟共五十八石八鬥八升,另帶廍饷五兩六錢。
又承買過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裡九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蔡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并山侖,四至明白為界,每年貼番丁粟二石。
今因乏銀完課,願将此承置二家園廍、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并廍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随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饷,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亦不敢生端言貼言贖。
保此二業委系是時明買蔡天生并北京三元等物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典挂以及胎借他人财物交加來曆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時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乾隆十六年課饷,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饷,銀主完納。
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并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契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内抽出苦坑仔廍一張,牛挂十挂出賣,再照。
乾隆十七年三月日。
胞兄知見李時悅 為中人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李時協 知見外母蘇氏 知見管事 計開:業戶吳志超、陳廷揮,買李時協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裡咬狗溪嘓嘓口,用價銀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兩正,納稅銀二十二兩八錢。
布字三百四十二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吳志超、陳廷揮準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日。
計開:業戶林廷佐,買陳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裡,用價銀五百八十兩三錢,納稅銀一十七兩四錢零九厘。
布字三千八百八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林廷佐準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第五山關字 立山關字人卓猴社番婦卓貓厘,有承祖遺下山侖一所,坐落拔馬,土名來仔拔崎。
内有風水一穴,坐東北,向西南,願送與簡壽老六房等安葬親柩。
上至山頂分水,下至園墘,左至溝仔,右至溝仔,四至明白為界,付其開剝成墳。
在場經收過花紅禮物,日後不敢生端反悔滋事。
保此山侖果系是厘承祖物業,與别番親人等無幹,中間并無别人求葬,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頭抵擋,不幹簡宅之事。
恐口無憑,立出山關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朱加弄 在場人潘時朗 立出山關字人卓貓厘 代書人池怡物 第六之一賣絕盡契字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有承祖父應份阄分下則田園二段六甲四分,與堂弟韬合夥,尚未分明,年征課粟二十六石九鬥三升一合一勺,丁銀照配。
内帶湖尾小埤二口,又帶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捍湖十分應得三分,坐落保東裡,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
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藔後山邊水圳,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忄興〉将自己一半應分三甲二分,配課十三石四鬥六升五合五勺,■〈勹外雲内〉丁銀照配,托中引就絕賣與堂弟韬,照時價佛頭七百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随付與韬掌管招佃,耕作輸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滋事。
保此田園果系■〈忄興〉應得一半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忄興〉自出頭抵擋,不幹堂弟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絕盡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内佛頭銀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出田二甲二分,并公埤二口,典與德利号佛頭銀二百五十元。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人堂兄啟明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自筆) 知見人堂叔輝騰 第六之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保西裡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征供粟二十六石九鬥三升一合一勺,又帶■〈勹外雲内〉丁饷銀二錢八分六厘,戶名張益等。
其田園内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湖十分應得三分。
其田園址在保東裡,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峰分水。
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并田邊藔地一概在内,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将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德利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
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
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田園果系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
在場人曾孫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張陳氏 為中人陳綿章 代書人洪朝基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号,買張陳氏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納稅銀一十三兩八錢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德利号準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日。
第六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市第一區府東巷街鄧德利,三房輪流公業,即次房鄧延年、鄧延良,長房鄧延熙,三房鄧延锺、鄧達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陳氏下則田二段,坐落保東裡,土名連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應得三分。
又明買過林天、張棍旗杆湖兩埤水翻一厘三毫。
第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黃家田,北至山峰分水。
第二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溝并田邊藔地一概在内。
此二段田,經丈下則田七甲三分一厘零五絲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厘九毫五絲,年帶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錢六厘正,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将此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盡賣與外新豐裡關帝廟街黃敏,三面議定時用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聽其推收過戶,永為己業,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田果系是延、熙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帶上手紅白契三紙,明買水翻字一紙,丈單一紙,共六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為中人林排、鄧汝嘉 次房鄧延年、鄧延良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三房輸流公業長房鄧德利、鄧延熙 三房鄧延锺、鄧達 知見姆鄧葉氏鵬 代書人鄧汝嘉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籲哇、邱籲台、家禮由,有承父自置山園并山畬一所,坐在内新豐裡,土名龍船窩,東至侖,西至十二坑,南至張熱墓,北至林家園頭,四至明白為界,曆年貼納番主租粟三鬥。
今因乏銀費用,願托中引就與林益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典時價佛銀六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園、山畬交付銀主掌管耕作。
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備足契面銀贖回;如無銀可贖,再聽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山園、山畬與别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如有交家來曆不明等情,台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就 立典契人邱朥哇、邱籲台、家禮由 知見人母姨目加禮 代書人洪振生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裡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侖,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山業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随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
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
保此山業果系微臘大裡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裡富等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裡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生端異言。
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為照。
内注「寮」字一字,再照,又再注「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日。
為中人劉光彩 立典契人李馬勞台、微臘大裡富、标加弄 代書人鄭貌 第九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有自開置園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蘆竹坑寮仔前後,東至侖,西至侖,南至侖,北至侖,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番族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将此園為胎,借出黃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三面議約每月每員貼銀主銀三分。
其園限至明年四月終,聽番仔六機備契内母利銀贖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将園聽銀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擋。
保此園果系六機開置,與他番人等無幹在先,并無胎典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機出頭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番婿貓霄 番女新逆 為中人林出老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 番妻東哥臘 代書人陳重遠 第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孫李冬煙等,有自己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侖頂分水為界,西至虎空侖頂分水為界,南至林家侖頂分水為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侄番親人等不能承墾外,無奈,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
其壓地佛銀即日同中交訖;将此山坪溝底,随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
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将此山坪溝底任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果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叔兄弟侄日後亦不得争墾較占,藉端異言滋弊。
保此山坪溝底系是李元璋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别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吳蜈契字一紙,又翁啟蕭典契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