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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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分款代為按數解司,不得诿令舊任自解。
倘舊任但送盤冊,并無銀兩移交,或交不足數,亦責成新任官一面列折具報,一面禀請本管道府就近催交。
務于兩個月正限内照數交清,轉交随解。
若遲至正限已滿,尚未交清,即行據實揭參。
如舊任案已按款移交,而後任官延不解司,亦即查明詳參,一面由司委員守提。
似此酌定章程,則新舊二任,各有責成,卸事之員不能任意挨延,接任之員不能稍存诿卸,于盤案益昭詳慎。
如蒙允準,所有前此原議前任征存銀兩,不準移交後任代解之語,應行删除,以免牽混。
是否有當,合就核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饬,并刊入省例,分别頒送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批示遵行錄報。
此仍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通饬各屬遵照辦理,并刊入省例頒送。
所有原議「前任征存銀兩,不準移交後任代解」之語,即行删除,并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此仍繳各等由。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各屬征存丁耗及雜稅銀兩解存各數,按月據實列折通報 一件傳付事。
奉總督部堂汪批李署司呈詳:奉巡撫部院王憲案:嘉慶二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準彙辦處傳付本部具奏申嚴征解錢糧定例、以專責成、而杜虧挪一折,嘉慶二十年六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粘連原奏,傳付江南等司自行抄錄,行文各督撫一體欽遵辦理等因前來,相應抄錄原奏,行文福建巡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
計粘單一紙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查閩省征收地丁錢糧,例應二月開征,四月完半,五月停忙,七月按征,十一月全完。
茲準部咨,上下忙征完銀兩,自嘉慶二十一年為始,除例準留支及實欠在民外,所有征存銀兩,務即盡數提解司庫。
上忙應四月完半者限五月底,下忙限十二月底,截清解司銀數,造冊送部查核。
倘州縣玩延不解,藩司指名揭參。
或藩司扶同徇隐,督撫查實參奏。
并将催解不力之道、府、直隸州交部嚴議。
如藩司仍前因循,并不随時提解,該督撫不行查參,臣部即據實參奏,請旨究辦。
所有上下忙解過銀數,令藩司核明,分别正課、雜項,各歸各款,造具簡明冊依限詳報。
督撫即于二十日内專折具奏,将原冊一并送部,遲延參處等因。
是嗣後每年應按上下兩忙将征解銀數,專折具奏,造冊咨部。
所有各屬征存銀數,作何稽察?提解上下忙,截清銀數之後,應于何日由司依限詳院請奏?玩延不解之員,應作何開參?合行饬議。
備案行司,立即遵照前指及部文内事理,作速逐一确核妥議,限三日内通詳察奪,仍刊入例冊頒送。
一面通饬各屬遵照,自二十一年起,征完正課雜項銀兩,征一分即解一分,務須随征随解,将征存銀數,按旬開折馳報。
上忙所征之銀,限五月初旬全數批解到司,下忙所征之銀,限十二月初旬全數批解到司,以副造冊具奏,而杜虧挪之弊。
倘有已征未解,即以應解不解,由司造冊,詳請奏參,并将催解不力之道、府、直隸州附請交部嚴議。
至各屬如遇交代,亦須将前任征存之銀,于交代限内統行解司。
嗣後交代冊内,如仍有已征未解之銀,一經核出,即将玩延不解之員詳揭,以憑奏請參革治罪。
此系部奏新例,該司為錢糧總彙,各屬征存一切銀兩,務須設法催提,切勿稍任玩延,應提不提,應參不參,緻幹重咎。
凜速慎速等因。
奉此,除通饬各屬遵照外,本署司查閩省于各屬一切錢糧,業經前司議定章程,通頒折式,饬令将征收數目,按月填折報查,以憑稽核。
立法已為周備。
茲奉準部咨,每年分别上下忙兩次,截清解司銀數,詳請奏咨等因。
自應請以嘉慶二十一年為始,饬令經征各廳、州、懸、縣丞,上忙自二月開征起,應四月完半者,截至四月底止,将征收正雜錢糧,除例應留支及實欠在民外,其餘征過若幹,解過若幹,應留支若幹,未完若幹,又緩帶征節年錢糧未完征完各若幹,分别正課雜項,各歸各款,造具簡明清冊,統限五月初端差詳送到司。
司中統核各冊,截清銀數,彙造簡明清冊,限五月底詳請奏咨。
下忙自七月接征起,應十月全完者,即截至十月底止,将上忙未完銀數續征過若幹,除例應留支及實欠在民外,實征收過若幹,解過若幹,應留支若幹,仍未完若幹,并緩帶征節年錢糧已未征完各若幹,分别正課雜項,各歸各款,造具簡明清冊,統限十二月初端差詳送到司。
司中統核各冊,截清銀數,彙造簡明清冊,限十二月底詳請奏咨。
仍于春秋二撥及辦理奏銷時,互相核對;尚有玩違及逾限不到之該廳、州縣、縣丞,即由司據實揭請參辦。
以示懲儆。
并嚴饬各屬仍遵前司議定章程,将征存地丁、耗羨、稅契以及雜稅銀兩,如離省較近之福州、興化、泉州、延平、福甯、永春等府州,定以每月批解一次,離省較遠之漳州、建甯、邵武、汀州、龍岩等府州,定以每兩月批解一次。
若逾限不即解到,一面委員赴提,一面由司查明詳參。
時值奏銷,即随時盡收盡解,不必拘定一月、兩月之限。
仍将所征各年正雜一切銀兩糧米解存各數,分别款項,按月據實列折通報。
上月之折務于下月初五以内發申。
如遇封印期内未經啟征,及農忙停征,亦須按月開報,以憑稽核。
如屆期未據開報,即由府端差守催,并提玩承究處。
至各屬交代,應請責令各該府州,務饬前任征存之銀,于交代限内先行解司,不許絲毫存留積壓。
倘于交代冊内仍有已征未解存庫之銀,一經司中核出,即将前後任違玩之員,及督率不嚴之該管府州,一并詳揭。
如此立定章程,分别辦理,庶各屬有所遵循畏懼,而辦理亦不緻周折歧誤矣。
是否有當,理合核議,詳請察核批示,以便刊入省例冊通行饬遵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刊入例冊通行饬遵。
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查閩省征收錢糧,下忙例應自七月接征起,至十一月全完。
現詳稱下忙應十月全完,殊屬舛錯,應饬各屬依限征完,将上忙截至四月底止,下忙截至十一月底止,各将征完銀兩掃數解司,仍各歸各款;截清解司銀數,造具簡明清冊。
上忙限五月初,下忙限十二月初,端差詳送到司。
并由司統核各冊,截清解數,彙造簡明清冊。
每年上忙下忙,分作兩次具詳請奏,不得錯延。
仰即分晰切實指明,通饬各屬自嘉慶二十一年為始,務遵此次新例辦理。
慎勿仍前洩玩,緻幹嚴譴。
餘如詳饬遵。
并候督部堂批示。
此仍繳各等因。
奉此,遵照刊入省例通頒。
前後任各員征糧串票,分别截銷接征 為詳請示遵事。
竊照州縣征收地丁錢糧,勻分上下兩忙,除例準留支及實欠在民外,盡數提解,不準絲毫壓留。
并應當堂給串,以免書役包攬侵欺積欠之弊。
定例綦嚴,不容稍有違玩。
上年十月間,并由司詳定章程,分别上下忙及奏銷截清三次限解成數,明立功過,嚴饬提前早解,着為定章,通行遵照。
是在任各員,尚不緻有所诿卸。
惟查交卸之後,無一員不有征存未解之款,動辄盈千累萬。
推原其故,皆于交卸之前,減價趕征圖得平餘,虛出串票,遂甘受征存之名而不辭。
不知卸任之官,事權不屬,縱使派丁坐索,解繳仍屬宕延。
後任又須自顧考成,未暇為前人追比。
前項之能否繳清,概須聽之書差之手。
一遇丁憂、病故、參革等項事故,追繳更屬不前。
臨屆奏銷,司中不能不照例參辦。
是各該員等皆因圖得目前有限之平餘,緻受日後無窮之苦累。
況平餘一項,州縣藉以津貼辦公。
如前任先将平餘提去,使後任辦公竭蹶,亦非持平之道。
更有一經卸事,辄将征存銀兩壓延不解,為其閑居旅食之費。
迨上司嚴劄催提,則以賠累等詞,千求調劑。
此等陋習,尤為可惡。
若不嚴定章程,何以剔除流弊?拟請以後凡有各廳、州、縣、州同、縣丞交卸後,尚有征存未解若幹,由該管道府暨緊接之員查明通詳,按照交代例限,兩個月内責令解完。
逾限不完者,則随時由司詳請奏明參辦,不必俟上下忙截數始行彙參。
其有虛出串票者,并着後任查明截回,另由新任給發串票。
其福州、福甯、延、建、邵各屬,每多糧書圖承先領印串,分赴各鄉催征,按限不能繳齊,積歸書欠者。
此項雖與臨交卸時虛出串票者不同,然所發串票,既未征收,交卸時亦應一一律截銷,歸于後任接征。
如不查明截銷,無論書欠曾否繳齊,概作為征存,照限完解。
似此嚴定章程,庶交卸之員不緻複有減價趕征、虛出串票,而奸胥蠹役亦不緻有侵欺積欠之弊矣。
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
如蒙允準,并應着為定章,刊入省例,以便永遠遵行,實為公便一案。
于同治八年六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英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遵辦錄報。
繳。
又于六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卞批詳同前由,奉批:查閱來詳,所議甚是。
仰即通饬遵照,并刊省例永遠遵行。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分饬各府州遵照,并出示官廳曉谕外,相應刊入省例頒發,以便永遠遵行。
倘舊任但送盤冊,并無銀兩移交,或交不足數,亦責成新任官一面列折具報,一面禀請本管道府就近催交。
務于兩個月正限内照數交清,轉交随解。
若遲至正限已滿,尚未交清,即行據實揭參。
如舊任案已按款移交,而後任官延不解司,亦即查明詳參,一面由司委員守提。
似此酌定章程,則新舊二任,各有責成,卸事之員不能任意挨延,接任之員不能稍存诿卸,于盤案益昭詳慎。
如蒙允準,所有前此原議前任征存銀兩,不準移交後任代解之語,應行删除,以免牽混。
是否有當,合就核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以便移行遵饬,并刊入省例,分别頒送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批示遵行錄報。
此仍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通饬各屬遵照辦理,并刊入省例頒送。
所有原議「前任征存銀兩,不準移交後任代解」之語,即行删除,并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此仍繳各等由。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各屬征存丁耗及雜稅銀兩解存各數,按月據實列折通報 一件傳付事。
奉總督部堂汪批李署司呈詳:奉巡撫部院王憲案:嘉慶二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準彙辦處傳付本部具奏申嚴征解錢糧定例、以專責成、而杜虧挪一折,嘉慶二十年六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粘連原奏,傳付江南等司自行抄錄,行文各督撫一體欽遵辦理等因前來,相應抄錄原奏,行文福建巡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
計粘單一紙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查閩省征收地丁錢糧,例應二月開征,四月完半,五月停忙,七月按征,十一月全完。
茲準部咨,上下忙征完銀兩,自嘉慶二十一年為始,除例準留支及實欠在民外,所有征存銀兩,務即盡數提解司庫。
上忙應四月完半者限五月底,下忙限十二月底,截清解司銀數,造冊送部查核。
倘州縣玩延不解,藩司指名揭參。
或藩司扶同徇隐,督撫查實參奏。
并将催解不力之道、府、直隸州交部嚴議。
如藩司仍前因循,并不随時提解,該督撫不行查參,臣部即據實參奏,請旨究辦。
所有上下忙解過銀數,令藩司核明,分别正課、雜項,各歸各款,造具簡明冊依限詳報。
督撫即于二十日内專折具奏,将原冊一并送部,遲延參處等因。
是嗣後每年應按上下兩忙将征解銀數,專折具奏,造冊咨部。
所有各屬征存銀數,作何稽察?提解上下忙,截清銀數之後,應于何日由司依限詳院請奏?玩延不解之員,應作何開參?合行饬議。
備案行司,立即遵照前指及部文内事理,作速逐一确核妥議,限三日内通詳察奪,仍刊入例冊頒送。
一面通饬各屬遵照,自二十一年起,征完正課雜項銀兩,征一分即解一分,務須随征随解,将征存銀數,按旬開折馳報。
上忙所征之銀,限五月初旬全數批解到司,下忙所征之銀,限十二月初旬全數批解到司,以副造冊具奏,而杜虧挪之弊。
倘有已征未解,即以應解不解,由司造冊,詳請奏參,并将催解不力之道、府、直隸州附請交部嚴議。
至各屬如遇交代,亦須将前任征存之銀,于交代限内統行解司。
嗣後交代冊内,如仍有已征未解之銀,一經核出,即将玩延不解之員詳揭,以憑奏請參革治罪。
此系部奏新例,該司為錢糧總彙,各屬征存一切銀兩,務須設法催提,切勿稍任玩延,應提不提,應參不參,緻幹重咎。
凜速慎速等因。
奉此,除通饬各屬遵照外,本署司查閩省于各屬一切錢糧,業經前司議定章程,通頒折式,饬令将征收數目,按月填折報查,以憑稽核。
立法已為周備。
茲奉準部咨,每年分别上下忙兩次,截清解司銀數,詳請奏咨等因。
自應請以嘉慶二十一年為始,饬令經征各廳、州、懸、縣丞,上忙自二月開征起,應四月完半者,截至四月底止,将征收正雜錢糧,除例應留支及實欠在民外,其餘征過若幹,解過若幹,應留支若幹,未完若幹,又緩帶征節年錢糧未完征完各若幹,分别正課雜項,各歸各款,造具簡明清冊,統限五月初端差詳送到司。
司中統核各冊,截清銀數,彙造簡明清冊,限五月底詳請奏咨。
下忙自七月接征起,應十月全完者,即截至十月底止,将上忙未完銀數續征過若幹,除例應留支及實欠在民外,實征收過若幹,解過若幹,應留支若幹,仍未完若幹,并緩帶征節年錢糧已未征完各若幹,分别正課雜項,各歸各款,造具簡明清冊,統限十二月初端差詳送到司。
司中統核各冊,截清銀數,彙造簡明清冊,限十二月底詳請奏咨。
仍于春秋二撥及辦理奏銷時,互相核對;尚有玩違及逾限不到之該廳、州縣、縣丞,即由司據實揭請參辦。
以示懲儆。
并嚴饬各屬仍遵前司議定章程,将征存地丁、耗羨、稅契以及雜稅銀兩,如離省較近之福州、興化、泉州、延平、福甯、永春等府州,定以每月批解一次,離省較遠之漳州、建甯、邵武、汀州、龍岩等府州,定以每兩月批解一次。
若逾限不即解到,一面委員赴提,一面由司查明詳參。
時值奏銷,即随時盡收盡解,不必拘定一月、兩月之限。
仍将所征各年正雜一切銀兩糧米解存各數,分别款項,按月據實列折通報。
上月之折務于下月初五以内發申。
如遇封印期内未經啟征,及農忙停征,亦須按月開報,以憑稽核。
如屆期未據開報,即由府端差守催,并提玩承究處。
至各屬交代,應請責令各該府州,務饬前任征存之銀,于交代限内先行解司,不許絲毫存留積壓。
倘于交代冊内仍有已征未解存庫之銀,一經司中核出,即将前後任違玩之員,及督率不嚴之該管府州,一并詳揭。
如此立定章程,分别辦理,庶各屬有所遵循畏懼,而辦理亦不緻周折歧誤矣。
是否有當,理合核議,詳請察核批示,以便刊入省例冊通行饬遵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批示,刊入例冊通行饬遵。
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查閩省征收錢糧,下忙例應自七月接征起,至十一月全完。
現詳稱下忙應十月全完,殊屬舛錯,應饬各屬依限征完,将上忙截至四月底止,下忙截至十一月底止,各将征完銀兩掃數解司,仍各歸各款;截清解司銀數,造具簡明清冊。
上忙限五月初,下忙限十二月初,端差詳送到司。
并由司統核各冊,截清解數,彙造簡明清冊。
每年上忙下忙,分作兩次具詳請奏,不得錯延。
仰即分晰切實指明,通饬各屬自嘉慶二十一年為始,務遵此次新例辦理。
慎勿仍前洩玩,緻幹嚴譴。
餘如詳饬遵。
并候督部堂批示。
此仍繳各等因。
奉此,遵照刊入省例通頒。
前後任各員征糧串票,分别截銷接征 為詳請示遵事。
竊照州縣征收地丁錢糧,勻分上下兩忙,除例準留支及實欠在民外,盡數提解,不準絲毫壓留。
并應當堂給串,以免書役包攬侵欺積欠之弊。
定例綦嚴,不容稍有違玩。
上年十月間,并由司詳定章程,分别上下忙及奏銷截清三次限解成數,明立功過,嚴饬提前早解,着為定章,通行遵照。
是在任各員,尚不緻有所诿卸。
惟查交卸之後,無一員不有征存未解之款,動辄盈千累萬。
推原其故,皆于交卸之前,減價趕征圖得平餘,虛出串票,遂甘受征存之名而不辭。
不知卸任之官,事權不屬,縱使派丁坐索,解繳仍屬宕延。
後任又須自顧考成,未暇為前人追比。
前項之能否繳清,概須聽之書差之手。
一遇丁憂、病故、參革等項事故,追繳更屬不前。
臨屆奏銷,司中不能不照例參辦。
是各該員等皆因圖得目前有限之平餘,緻受日後無窮之苦累。
況平餘一項,州縣藉以津貼辦公。
如前任先将平餘提去,使後任辦公竭蹶,亦非持平之道。
更有一經卸事,辄将征存銀兩壓延不解,為其閑居旅食之費。
迨上司嚴劄催提,則以賠累等詞,千求調劑。
此等陋習,尤為可惡。
若不嚴定章程,何以剔除流弊?拟請以後凡有各廳、州、縣、州同、縣丞交卸後,尚有征存未解若幹,由該管道府暨緊接之員查明通詳,按照交代例限,兩個月内責令解完。
逾限不完者,則随時由司詳請奏明參辦,不必俟上下忙截數始行彙參。
其有虛出串票者,并着後任查明截回,另由新任給發串票。
其福州、福甯、延、建、邵各屬,每多糧書圖承先領印串,分赴各鄉催征,按限不能繳齊,積歸書欠者。
此項雖與臨交卸時虛出串票者不同,然所發串票,既未征收,交卸時亦應一一律截銷,歸于後任接征。
如不查明截銷,無論書欠曾否繳齊,概作為征存,照限完解。
似此嚴定章程,庶交卸之員不緻複有減價趕征、虛出串票,而奸胥蠹役亦不緻有侵欺積欠之弊矣。
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批示。
如蒙允準,并應着為定章,刊入省例,以便永遠遵行,實為公便一案。
于同治八年六月十五日,奉總督部堂英批:仰候撫部院核示遵辦錄報。
繳。
又于六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卞批詳同前由,奉批:查閱來詳,所議甚是。
仰即通饬遵照,并刊省例永遠遵行。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奉此,除分饬各府州遵照,并出示官廳曉谕外,相應刊入省例頒發,以便永遠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