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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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之折務于下月初五日以内發申。
如遇封印期内未經啟征,及農忙照例停征,亦須按月開報。
将并未征收緣由,于折内登明,以憑稽核。
其地丁耗羨項下留支各款銀兩,準其按月照數開支,不得透溢。
仍責成該管道、府、州随時稽察督催。
如屆期未據開報,即由府專差守催,并提玩承重究。
若查有征多報少,虧挪掩飾,立即嚴揭請參。
似此立定章程,按限提解,不許絲毫積壓,自無虧挪之弊,而國家經費亦可充裕矣。
是否有當,理合詳明察核批示,以便移行一體遵照辦理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批示遵行,仍錄報備查。
繳。
又奉兼署巡撫部院汪批:查各屬征存一切銀兩,俱應随時由司催提,勒限完解,方免積壓侵挪之弊。
閩省各屬征收銀兩,向來司中并不認真查催,亦無定解限期,以緻各州縣任意壓延。
現在屢奉谕旨,嚴饬提解,必應嚴切查辦,以儆怠玩。
各屬征存丁耗,前據該司詳明,委員守提。
當經本兼署撫部堂開單分催,并批司遴委幹員,分赴守提,将何處派委何員,先行詳報。
責成該委員每至一處,務須查明該處地丁、耗羨、稅契、雜稅、同扣缺養廉、俸齋、廪膳各項存庫未解銀兩,全數守催提解清楚,方準禀銷一處差委。
如各該廳、縣不即克期起解,或解丁耗而短雜項,或解雜項而短丁耗,則顯系虧挪,即令該道、府及守提之委員立即據實馳禀察辦。
如道、府、委員不禀,該司即一面詳揭,以憑嚴參,并饬司查明奏銷月報内之銀,間有已入交代,亦有未入交代者,分别劃清,将已入交代者若幹,未入交代者若幹,内系何縣、何年分若幹,備造确冊,另詳核奪。
并将各屬未完節年稅契、雜稅、扣缺養廉、俸齋、廪膳等項銀兩,嚴押司書,一并按款造具征存欠解細數清冊,立刻詳送,以憑徑劄催提清款等因,并屢劄催辦在案。
除稅契一項,續據該司造冊呈送,業經另行催提外,其餘各款,應即遵照前批,迅速确查,嚴押司書即日造冊,詳複核辦,毋任玩延。
至以後各屬征收正雜銀兩,據請自二十年起,定限催解,自應如此辦理。
唯所定限期,尚覺太寬,不免仍有積壓之弊。
應将近省各府州屬,嗣後令每月批解一次,離省較遠各府州屬,令每兩月批解一次。
如逾限不即解到,一面委員往提,一面由司徑詳請參。
惟定一章程,總在議而必行。
若議後各屬敢逾限不解,應參者該司仍不随時詳揭,則徒有章程之名,益啟怠玩之漸。
該司既詳此章程,務照議力行,是為切要。
所有稅契、雜稅等項,亦随正項一律辦理。
如時值奏銷,即随時盡征盡解,不必拘定一、兩月之限。
倘遇交代,應令卸事之員于交卸之日,即将征存一切銀兩,專差解司,各清各任,不準移交後任代解。
至稅契一項,年無定額,各屬視為無關考成,經年累月,任意壓留,尤為閩省之通弊。
嗣後各屬赴司請領契尾,應即詳院批準,方準發給。
其請領時必須将上次所征契稅批解清楚,方準續領契尾,以杜積弊。
仰即查照各前指,再加核明,即速詳覆,一并通饬遵照。
至姚前院原刊折式,系如何開報,并即照錄一張,钤印同送,以憑核奪,毋得刻遲。
此繳。
奉此,除守提各屬征存丁耗委員姓名、并奏銷月報案内已入交代銀兩、及各屬未完節年雜稅、扣缺養廉、俸齋、廪膳等銀,業經另案詳報外,至此案各屬完解限期,自應遵照憲批,定以一月、兩月,以免積壓。
應請自嘉慶二十年為始,各屬征存地丁、耗羨、稅契以及各項雜稅銀兩,如離省較近之福州、興化、泉州、延平、福甯、永春等府州,定以每月批解一次,離省較遠之漳州、建甯、邵武、汀州、龍岩等府州,定以每兩月批解一次。
若逾限不即解到,一面委員赴提,一面由司查明詳參。
時值奏銷,即随時盡征盡解,不必拘定一月、兩月之限。
如遇交代,即令卸事之員于交卸之日,将征存一切銀兩自行填批,專差解司,不準移交後任代解。
并令接任之員,先将前任征存款數,及自行批解緣由,禀報察查。
至各屬赴司請領契尾,務将上次所征稅契銀兩批解清楚,方準接續請領。
秋屯糧米,亦即随征随解,以應兵糈。
仍由司照抄姚撫憲原刊折式,通頒各屬一體遵照。
将所征各年正雜錢糧、丁耗、稅契、雜稅、糧米等項征解存欠各數,分别款項,按月據實列折通報。
上月之折務于下月初五日以内發申,如遇封印期内未經啟征,及農忙照例停征,亦須按月開報,将并未征收緣由于折内登明,以憑稽核。
其地丁、耗羨項下留支各款銀兩,準其按月照數開支,不得透溢。
仍責成該管道、府、州随時稽察督催。
如屆期未據開報,即由府專差守催,并提玩承重究。
若查有征多報少、虧挪掩飾,立即嚴揭請參。
緣奉前因,合再核議詳覆,并照抄姚撫憲折式一張,附送察核批示,以便移行一體遵照辦理,并刊入省例頒送等緣由。
詳奉總督部堂汪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核示遵行錄報。
繳。
折存。
又奉兼署巡撫部堂汪批:如詳辦理。
饬将征解存欠各數,按月馳報。
其應每月一解各處,如正月分征存之銀,限令二月初五以前起解。
應每兩月一解各處,如正、二兩月所征之銀,限令三月初五以前起解。
如遲至各月底,尚無批解到司,即一面由司嚴揭請參,一面委員馳赴查提。
至嗣後各屬赴司請領契尾,務照前批由司詳院批準,方準發給。
并查明上次所征稅銀曾否批解清楚。
如請領一百一号起契尾,必須将前領一百号之契稅解清,方準接續請領。
如有未經解繳者,即饬該管道府嚴提稅胥究辦,勒限催提,解完清款,再将續領契尾發給,不得稍任司書朦混。
仍饬将征收契稅,按月備造花戶、銀數細冊,檢同紅簿送核。
并将契根繳司,核明轉送核對。
所有前頒折式内,尚應酌加添注明晰,以便查核存數,随時催提。
至一切田房稅契及雜稅等項,均照此一律開報。
現在另拟折式一紙,仰再核明,照錄折式,限五日内由司通饬各屬遵照辦理,具文報查,仍刊入省例,并遵照另劄将閩省催提各屬征存未解銀兩情形,确核具詳請奏,毋延。
折一紙抄發。
仍即繳。
奉此,遵照刊入省例通頒。
折式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為折報事:遵将卑職衙門征收新舊錢糧米已未解數目,分年按月折報,伏祈查照施行。
須至折報者。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嘉慶二十年額征地丁額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千米耗銀若幹 自本年某月某日開征起,自某月某日止,征過丁耗銀若幹兩米耗銀若幹兩(或已解司、或存庫若幹、或盡解無存)糧米若幹石(或留給兵米若幹、或解省若幹) 除解給外,實在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今自某月某日起,至某月某日止,共一月,計征收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連上月報存,統計共存銀若幹、米若幹,除解給某某項若幹外,實在尚存庫未解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 存倉糧米若幹耗榖若幹 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耗米榖若幹 折式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為折報事:遵将卑職衙門征收新舊錢糧米已未解數目,分年按月折報,伏祈查照施行。
須至折報者。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嘉慶二十年額征地丁額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千米耗銀若幹 自本年某月某日開征起,自某月某日止,征過丁耗銀若幹兩米耗銀若幹兩(或已解司、或存庫若幹、或盡解無存)糧米若幹石(或留給兵米若幹、或解省若幹) 除解給外,實在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今自某月某日起,至某月某日止,共一月,計征收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連上月報存,統計共存銀若幹、米若幹,除解給某某項若幹外,實在尚存庫未解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 存倉糧米若幹耗榖若幹 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耗米榖若幹 各屬征收一切正雜錢糧 一件遵劄議詳事。
奉兼署總督部堂王批本司詳:查各屬征收一切正雜錢糧,原應随征随解。
如遇新舊交卸,尤應詳加查核,掃數完解,不容絲毫壓留。
前此司中議令卸事之員,将征存一切銀兩,自行填批解司,不準私交後任代解,原以杜輾轉壓延之弊。
但前任之員,或因事故、或奉要差,誠如憲劄,勢難責令自解。
即依期解到,其有無征多解少,司中亦無從查考。
而後任之員,因有不準移交代解之議,視為與己無幹,轉得置身事外,亦非慎重交盤之道。
本司酌議,應請嗣後各屬凡遇新舊交代,責令舊任官于二十日限内,将任内征存未解一切正雜銀兩,分晰造冊,移送新任,并将銀兩随冊移交,不許絲毫短少,亦不得藉稱自行批解。
仍責成接任之員,于到任之後,先行吊查流串紅簿冊案,确核舊任征過何項銀若幹,已解給過若幹,實應存庫若幹,逐一登計。
一俟舊任交到盤冊銀兩,核明數目相符,一面開折通報,一面将所交銀兩,即日
如遇封印期内未經啟征,及農忙照例停征,亦須按月開報。
将并未征收緣由,于折内登明,以憑稽核。
其地丁耗羨項下留支各款銀兩,準其按月照數開支,不得透溢。
仍責成該管道、府、州随時稽察督催。
如屆期未據開報,即由府專差守催,并提玩承重究。
若查有征多報少,虧挪掩飾,立即嚴揭請參。
似此立定章程,按限提解,不許絲毫積壓,自無虧挪之弊,而國家經費亦可充裕矣。
是否有當,理合詳明察核批示,以便移行一體遵照辦理等由。
奉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批示遵行,仍錄報備查。
繳。
又奉兼署巡撫部院汪批:查各屬征存一切銀兩,俱應随時由司催提,勒限完解,方免積壓侵挪之弊。
閩省各屬征收銀兩,向來司中并不認真查催,亦無定解限期,以緻各州縣任意壓延。
現在屢奉谕旨,嚴饬提解,必應嚴切查辦,以儆怠玩。
各屬征存丁耗,前據該司詳明,委員守提。
當經本兼署撫部堂開單分催,并批司遴委幹員,分赴守提,将何處派委何員,先行詳報。
責成該委員每至一處,務須查明該處地丁、耗羨、稅契、雜稅、同扣缺養廉、俸齋、廪膳各項存庫未解銀兩,全數守催提解清楚,方準禀銷一處差委。
如各該廳、縣不即克期起解,或解丁耗而短雜項,或解雜項而短丁耗,則顯系虧挪,即令該道、府及守提之委員立即據實馳禀察辦。
如道、府、委員不禀,該司即一面詳揭,以憑嚴參,并饬司查明奏銷月報内之銀,間有已入交代,亦有未入交代者,分别劃清,将已入交代者若幹,未入交代者若幹,内系何縣、何年分若幹,備造确冊,另詳核奪。
并将各屬未完節年稅契、雜稅、扣缺養廉、俸齋、廪膳等項銀兩,嚴押司書,一并按款造具征存欠解細數清冊,立刻詳送,以憑徑劄催提清款等因,并屢劄催辦在案。
除稅契一項,續據該司造冊呈送,業經另行催提外,其餘各款,應即遵照前批,迅速确查,嚴押司書即日造冊,詳複核辦,毋任玩延。
至以後各屬征收正雜銀兩,據請自二十年起,定限催解,自應如此辦理。
唯所定限期,尚覺太寬,不免仍有積壓之弊。
應将近省各府州屬,嗣後令每月批解一次,離省較遠各府州屬,令每兩月批解一次。
如逾限不即解到,一面委員往提,一面由司徑詳請參。
惟定一章程,總在議而必行。
若議後各屬敢逾限不解,應參者該司仍不随時詳揭,則徒有章程之名,益啟怠玩之漸。
該司既詳此章程,務照議力行,是為切要。
所有稅契、雜稅等項,亦随正項一律辦理。
如時值奏銷,即随時盡征盡解,不必拘定一、兩月之限。
倘遇交代,應令卸事之員于交卸之日,即将征存一切銀兩,專差解司,各清各任,不準移交後任代解。
至稅契一項,年無定額,各屬視為無關考成,經年累月,任意壓留,尤為閩省之通弊。
嗣後各屬赴司請領契尾,應即詳院批準,方準發給。
其請領時必須将上次所征契稅批解清楚,方準續領契尾,以杜積弊。
仰即查照各前指,再加核明,即速詳覆,一并通饬遵照。
至姚前院原刊折式,系如何開報,并即照錄一張,钤印同送,以憑核奪,毋得刻遲。
此繳。
奉此,除守提各屬征存丁耗委員姓名、并奏銷月報案内已入交代銀兩、及各屬未完節年雜稅、扣缺養廉、俸齋、廪膳等銀,業經另案詳報外,至此案各屬完解限期,自應遵照憲批,定以一月、兩月,以免積壓。
應請自嘉慶二十年為始,各屬征存地丁、耗羨、稅契以及各項雜稅銀兩,如離省較近之福州、興化、泉州、延平、福甯、永春等府州,定以每月批解一次,離省較遠之漳州、建甯、邵武、汀州、龍岩等府州,定以每兩月批解一次。
若逾限不即解到,一面委員赴提,一面由司查明詳參。
時值奏銷,即随時盡征盡解,不必拘定一月、兩月之限。
如遇交代,即令卸事之員于交卸之日,将征存一切銀兩自行填批,專差解司,不準移交後任代解。
并令接任之員,先将前任征存款數,及自行批解緣由,禀報察查。
至各屬赴司請領契尾,務将上次所征稅契銀兩批解清楚,方準接續請領。
秋屯糧米,亦即随征随解,以應兵糈。
仍由司照抄姚撫憲原刊折式,通頒各屬一體遵照。
将所征各年正雜錢糧、丁耗、稅契、雜稅、糧米等項征解存欠各數,分别款項,按月據實列折通報。
上月之折務于下月初五日以内發申,如遇封印期内未經啟征,及農忙照例停征,亦須按月開報,将并未征收緣由于折内登明,以憑稽核。
其地丁、耗羨項下留支各款銀兩,準其按月照數開支,不得透溢。
仍責成該管道、府、州随時稽察督催。
如屆期未據開報,即由府專差守催,并提玩承重究。
若查有征多報少、虧挪掩飾,立即嚴揭請參。
緣奉前因,合再核議詳覆,并照抄姚撫憲折式一張,附送察核批示,以便移行一體遵照辦理,并刊入省例頒送等緣由。
詳奉總督部堂汪批:仰候撫部院衙門核示遵行錄報。
繳。
折存。
又奉兼署巡撫部堂汪批:如詳辦理。
饬将征解存欠各數,按月馳報。
其應每月一解各處,如正月分征存之銀,限令二月初五以前起解。
應每兩月一解各處,如正、二兩月所征之銀,限令三月初五以前起解。
如遲至各月底,尚無批解到司,即一面由司嚴揭請參,一面委員馳赴查提。
至嗣後各屬赴司請領契尾,務照前批由司詳院批準,方準發給。
并查明上次所征稅銀曾否批解清楚。
如請領一百一号起契尾,必須将前領一百号之契稅解清,方準接續請領。
如有未經解繳者,即饬該管道府嚴提稅胥究辦,勒限催提,解完清款,再将續領契尾發給,不得稍任司書朦混。
仍饬将征收契稅,按月備造花戶、銀數細冊,檢同紅簿送核。
并将契根繳司,核明轉送核對。
所有前頒折式内,尚應酌加添注明晰,以便查核存數,随時催提。
至一切田房稅契及雜稅等項,均照此一律開報。
現在另拟折式一紙,仰再核明,照錄折式,限五日内由司通饬各屬遵照辦理,具文報查,仍刊入省例,并遵照另劄将閩省催提各屬征存未解銀兩情形,确核具詳請奏,毋延。
折一紙抄發。
仍即繳。
奉此,遵照刊入省例通頒。
折式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為折報事:遵将卑職衙門征收新舊錢糧米已未解數目,分年按月折報,伏祈查照施行。
須至折報者。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嘉慶二十年額征地丁額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千米耗銀若幹 自本年某月某日開征起,自某月某日止,征過丁耗銀若幹兩米耗銀若幹兩(或已解司、或存庫若幹、或盡解無存)糧米若幹石(或留給兵米若幹、或解省若幹) 除解給外,實在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今自某月某日起,至某月某日止,共一月,計征收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連上月報存,統計共存銀若幹、米若幹,除解給某某項若幹外,實在尚存庫未解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 存倉糧米若幹耗榖若幹 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耗米榖若幹 折式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為折報事:遵将卑職衙門征收新舊錢糧米已未解數目,分年按月折報,伏祈查照施行。
須至折報者。
某州、廳、縣、縣丞、州同嘉慶二十年額征地丁額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千米耗銀若幹 自本年某月某日開征起,自某月某日止,征過丁耗銀若幹兩米耗銀若幹兩(或已解司、或存庫若幹、或盡解無存)糧米若幹石(或留給兵米若幹、或解省若幹) 除解給外,實在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今自某月某日起,至某月某日止,共一月,計征收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米耗銀若幹 連上月報存,統計共存銀若幹、米若幹,除解給某某項若幹外,實在尚存庫未解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 存倉糧米若幹耗榖若幹 民欠地丁銀若幹耗羨銀若幹糧米若幹耗米榖若幹 各屬征收一切正雜錢糧 一件遵劄議詳事。
奉兼署總督部堂王批本司詳:查各屬征收一切正雜錢糧,原應随征随解。
如遇新舊交卸,尤應詳加查核,掃數完解,不容絲毫壓留。
前此司中議令卸事之員,将征存一切銀兩,自行填批解司,不準私交後任代解,原以杜輾轉壓延之弊。
但前任之員,或因事故、或奉要差,誠如憲劄,勢難責令自解。
即依期解到,其有無征多解少,司中亦無從查考。
而後任之員,因有不準移交代解之議,視為與己無幹,轉得置身事外,亦非慎重交盤之道。
本司酌議,應請嗣後各屬凡遇新舊交代,責令舊任官于二十日限内,将任内征存未解一切正雜銀兩,分晰造冊,移送新任,并将銀兩随冊移交,不許絲毫短少,亦不得藉稱自行批解。
仍責成接任之員,于到任之後,先行吊查流串紅簿冊案,确核舊任征過何項銀若幹,已解給過若幹,實應存庫若幹,逐一登計。
一俟舊任交到盤冊銀兩,核明數目相符,一面開折通報,一面将所交銀兩,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