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婚禮貢舉考
關燈
小
中
大
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處:河東冀甯路,山東濟南路;直隸中書省部路分四處:【直】【真】【[一六]據《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改。
】定路,【河間路、保定路、順德路、大名路、廣平路、彰德路、衛輝路、懷孟路。
】東平路,【濟甯路、高唐州、曹州、濮州、恩州、泰安州、東昌路、冠州、德州。
】大都路,【大都、永平路。
】上都路,【上都、興和路。
】 一、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于内取中選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
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人,】河南【五人,】真定等【五人,】山東【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陝西【三人,】巅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東【一人,】江浙【一十人,】湖廣【七人,】江西【六人,】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河南【七人】,江西【二十二人。
】 一、鄉會等試,許将《禮部韻略》外,餘并無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一、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防職,監押外門。
一、鄉會等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于各衙門從便差設。
一、試卷不考格,犯禦名、廟諱,偏犯者非,及文理纰缪,塗注乙五十字以上。
一、謄錄所承試卷,并用朱書謄錄正文,實【針】【計】【[一七]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删。
】塗注乙字數,标寫對讀無差,将朱卷逐旋送考試所;如朱卷有塗注乙字,亦皆照寫字數;謄錄官書押,俟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号,索上元卷,請監試官、同試官對号開拆。
一、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并草卷一十二幅,于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钤縫訖,各還舉人。
一、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封彌所,撰字号封彌訖,送謄錄所。
一、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部,并今還赴本鄉應試。
一、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一、舉人于試場内,毋得諠嘩,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一、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内親者,自須回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一、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程文及代之者,漢人、南人居父母喪服應舉者,殿二舉。
一、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并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于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铨注。
一、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恒産住經年深者,從【西】【兩】【[一八]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删。
】都官【私】【司】【[一九]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删。
】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序【【佑延】【延佑】【[二○]元無佑延年号,據《元史》卷二五《仁宗紀二》改。
】元年】 (一)家狀式: 一、鄉【賈】【貫】【[二一]據文義改。
】【某】路【某】州縣【某】鄉【某】裡,應鄉貢進士舉【某】,人年若幹。
一、習經:疑、義、古賦、诏诰、章表策。
一、三代, 曾祖諱【某,有官則雲某官,在則雲見任,不在則雲故仕,無官則雲未仕,不在則雲故不仕。
】 祖諱【某。
】 父諱【某。
】并同前。
一合家口若幹,【有祖父、母、父、母則雲合家口五,父母在則雲合家口三,偏侍則雲合家口二,俱亡則雲合家口一。
】 祖年【若幹。
】 祖母【某】氏,年【若幹。
】 父年【若幹。
】 母【某】氏,年【若幹。
】 一今舉。
一見住【某處。
】 右具如前。
】定路,【河間路、保定路、順德路、大名路、廣平路、彰德路、衛輝路、懷孟路。
】東平路,【濟甯路、高唐州、曹州、濮州、恩州、泰安州、東昌路、冠州、德州。
】大都路,【大都、永平路。
】上都路,【上都、興和路。
】 一、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于内取中選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
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人,】河南【五人,】真定等【五人,】山東【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陝西【三人,】巅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東【一人,】江浙【一十人,】湖廣【七人,】江西【六人,】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河南【七人】,江西【二十二人。
】 一、鄉會等試,許将《禮部韻略》外,餘并無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一、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防職,監押外門。
一、鄉會等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于各衙門從便差設。
一、試卷不考格,犯禦名、廟諱,偏犯者非,及文理纰缪,塗注乙五十字以上。
一、謄錄所承試卷,并用朱書謄錄正文,實【針】【計】【[一七]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删。
】塗注乙字數,标寫對讀無差,将朱卷逐旋送考試所;如朱卷有塗注乙字,亦皆照寫字數;謄錄官書押,俟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号,索上元卷,請監試官、同試官對号開拆。
一、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并草卷一十二幅,于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钤縫訖,各還舉人。
一、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封彌所,撰字号封彌訖,送謄錄所。
一、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部,并今還赴本鄉應試。
一、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一、舉人于試場内,毋得諠嘩,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一、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内親者,自須回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一、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程文及代之者,漢人、南人居父母喪服應舉者,殿二舉。
一、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并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于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铨注。
一、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恒産住經年深者,從【西】【兩】【[一八]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删。
】都官【私】【司】【[一九]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删。
】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序【【佑延】【延佑】【[二○]元無佑延年号,據《元史》卷二五《仁宗紀二》改。
】元年】 (一)家狀式: 一、鄉【賈】【貫】【[二一]據文義改。
】【某】路【某】州縣【某】鄉【某】裡,應鄉貢進士舉【某】,人年若幹。
一、習經:疑、義、古賦、诏诰、章表策。
一、三代, 曾祖諱【某,有官則雲某官,在則雲見任,不在則雲故仕,無官則雲未仕,不在則雲故不仕。
】 祖諱【某。
】 父諱【某。
】并同前。
一合家口若幹,【有祖父、母、父、母則雲合家口五,父母在則雲合家口三,偏侍則雲合家口二,俱亡則雲合家口一。
】 祖年【若幹。
】 祖母【某】氏,年【若幹。
】 父年【若幹。
】 母【某】氏,年【若幹。
】 一今舉。
一見住【某處。
】 右具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