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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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制造戰船。
訪聞川省柏木不合戰船之用。
其川木入海。
于水性能否相宜。
是否可為海洋戰船之用。
圍長丈尺。
能否會式。
已咨閩粵督撫體察妥籌等語。
閩粵制造海船。
事關緊要。
自不宜用質脆之木。
且海洋水性。
及圍長丈尺。
必須親涉波濤熟谙形勢之人。
赴川勘度。
方可得其實際。
閩粵距川遙達。
海運既多不便。
即内河亦多山嶺阻隔。
一時率行咨取到後仍歸無用。
豈不虛糜工運。
抑且有誤要需。
着怡良、劉鴻翺、祁<?土貢>、程矞采、确查各該處海洋情形。
悉心籌議。
一面具奏。
一面咨覆寶興。
務須先事熟籌。
勿緻臨事周章為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閩浙總督怡良等奏、四川柏木。
閩省工匠向未用過。
其性未能深悉。
此時既不能遵照廣東船式制造。
應毋庸率行咨取。
請停采運以節糜費。
報聞。
兩廣總督祁<?土貢>等奏、兩廣地方向無柏木。
即川省亦從未販到。
無論大小長短。
皆未用過。
況由川運粵。
海洋既多不便。
而内地水路可通之處。
又多曲折。
難以運送。
不如仍令潘仕成采買洋木為便。
得旨、所奏是。
○刑部奏、嚴審庫丁舞弊一案。
得旨、此案庫丁張誠保。
于伊兄張亨智為子交捐銀兩。
辄敢起意虛報平數。
盜回四千兩之多。
着依議斬監候秋後處決。
張亨智以已革庫丁。
為子朦混報捐。
分贓獨多。
情節較重。
着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準減免。
仍照議暫行羁禁。
在逃之庫書徐彙川。
庫丁孟三。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送部歸案審辦。
前任查庫禦史宜崇。
解任銀庫部中榮慶。
在庫監平。
毫無覺察。
着即行革職。
前任查庫禦史鴻胪寺少卿孫日萱。
解任銀庫員外部伊赍斯歡。
裕馨。
司庫玉振。
雖未眼同平兌。
咎亦難辭。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壬戌。
鑄給浙江新改定海直隸廳同知教谕訓導司獄關防條記印信。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癸亥。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綿竹縣民蔡世璠妻趙氏。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江蘇民人孫玉思。
呈控土匪搶擄蠹役舞弊一案。
已有旨交孫善寶親提審訊矣。
該民人所控陳姚金等糾衆搶擄各情。
如果屬實。
必應嚴行究懲。
何以該縣任聽蠹役得賄朦禀。
捺案不辦。
且該民人控府批饬詳勘。
何以該縣複因搶案甚多。
嗔其上控。
竟行掌責四十。
鎖押勒結。
反将匪徒全行釋放。
着孫善寶親提犯證。
嚴加确究。
如訊有縱役舞弊諱案庇匪等情。
即行據實嚴參。
毋稍徇縱。
将此谕令知之。
○貸山西夏、鄉甯、吉、渾源、左雲、榆社、六州縣上年災歉貧民倉谷。
緩買右玉、甯武、平魯、保德、隰、甯鄉、甯遠、河曲、陽曲、霍、靈石、垣曲、十二廳州縣動缺谷石。
○乙醜。
谕内閣、前據龔守正等奏、查驗官料廠木料一摺。
當交工部議奏。
茲據奏稱、官料廠一切木料。
内楠木三十一件。
角科八件。
原備陵寝要工。
自應倍加慎重。
拟請搭蓋灰棚四間遮護等語。
着照所議。
即交現派承修工程之大臣妥為辦理。
至此項存貯木料。
為數較多。
着交該管大臣酌派内務府承辦事務衙門司員。
協同該部司員稽查。
并着每年由工部查勘歲修之大臣親為查驗一次。
有無曹□少朽情形。
随時奏明辦理。
以昭慎重。
○調烏裡雅蘇台将軍奕興、為綏遠城将軍。
以綏遠城将軍祿普、為鑲紅旗蒙古都統。
熱河都統桂輪、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賞葉爾羌幫辦大臣琦善三品頂帶。
為熱河都統。
○予故敖漢郡王幹咱巴拉、祭如例。
○丙寅。
谕内閣、禧恩等奏、遵旨審訊庫貯官物短少一摺。
此案盛京解任司庫業普肯。
收兌銀兩。
谕令掌平書吏管保。
零星散放。
不至短少。
以緻該書吏每銀百兩多收四錢。
迨親提過平。
方行取出銀兩。
意在朦混。
業普肯着即行革職以示懲儆。
司庫錫靈阿。
庫使覺羅清凱。
是日同在庫上。
于業普肯主使盧浚私取銀兩。
漫不經心。
均着交部議處。
至所短顔料。
以道光九年起。
所短麻鐵以道光十七年起核明例價。
着落曆任堂司各官按成分賠歸款。
并着該部将曆任該堂司各官查取職名分别議處。
盛京工部侍郎德厚。
前被司庫惠昌朦混。
雖經自行查明更正。
究屬先曾畫稿。
又于筆帖式連祿欠交銀兩。
先未參奏。
亦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嗣後該堂司各官務于庫貯接收交代之時。
認真盤查。
造具冊結。
報部查核。
以重出納而杜弊混。
○又谕、河南民人劉汶遂、戲殺伊妻蕭氏身死。
該撫将劉汶遂問拟紋候。
随案聲請留養。
據刑部題稱、查核此案情節。
并無一語涉于戲谑。
顯有彼此負氣情形。
斷難憑所供嬉笑空言。
遂以戲殺定谳等語。
着鄂順安另委賢員。
再行研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以成信谳。
毋得稍有回護。
尋奏、劉汶遂實系戲殺。
并無别故。
仍應按律問拟絞候。
聲請留養。
下部議。
從之。
○命葉爾羌參贊大臣圖明額來京。
賞喀喇沙爾辦事大臣聯順、副都統銜。
為葉爾羌參贊大臣。
以古城領隊大臣全慶、為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賞已革戶部左侍郎文蔚、藍翎侍衛。
為古城領隊大臣。
已革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奕經、四等侍衛。
為葉爾羌幫辦大臣。
○命駐藏大臣海樸來京。
以前任駐藏大臣孟保、為駐藏大臣。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交城縣民李淋恒妻王氏。
○準大通橋車戶承買黑豆二萬石。
津帖車價。
○貸湖南鳳凰、乾州、永綏、古文坪、保靖、五廳縣苗佃屯丁耔種口糧。
○丁卯。
閩浙總督怡良奏、渡台後沿途訪察兩次夷船之破。
一因遭風擊碎。
一因遭風沈攔。
并無與之接仗及計誘等事。
達洪阿。
姚瑩。
一意鋪張。
緻為夷人藉口。
殊屬辜恩溺職。
請從重治罪。
命革職解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審訊。
尋奏上。
得旨、達洪阿、姚瑩、加恩免其治罪。
○江甯布政使王庭蘭。
因病解任。
調湖南布政使葉名琛。
為江甯布政使。
以安徽按察使萬貢珍。
為湖南布政使。
六品頂帶已革布政使管遹群。
為安徽按察使。
○調廣東潮州鎮總兵官保芝琳。
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以直隸山永協副将祥麟。
為潮州鎮總兵官。
○以捐辦工赈。
予安徽知縣黃鳳樓等加銜議叙有差。
○予浙江剿夷陣亡江南守備孫汝鵬。
千總蔣世洪。
朱彙源。
張修澍。
把總陳文貴。
查廷揚。
李全福。
吳廷揚。
外委葛大魁。
劉桂五。
張冠甲。
額外晏紹舟。
夏明中。
吳廷标。
陳錦堂。
哨官呂林還。
祭葬世職。
江蘇剿夷傷亡江西都司羅必魁。
江南外委吳文煥。
受傷江蘇府知事王興棨。
賞恤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冠縣民于春妻劉氏。
○戊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書誦額準其補授伊犁理事同知。
嗣後由筆帖式揀補之糧員。
着準其照廢員揀選補授理事同知之例。
一體辦理。
吏部即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盛京将軍禧恩、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署兩江總督壁昌、江蘇巡撫孫善寶、山東巡撫梁寶常、閩浙總督怡良、福建巡撫劉鴻
訪聞川省柏木不合戰船之用。
其川木入海。
于水性能否相宜。
是否可為海洋戰船之用。
圍長丈尺。
能否會式。
已咨閩粵督撫體察妥籌等語。
閩粵制造海船。
事關緊要。
自不宜用質脆之木。
且海洋水性。
及圍長丈尺。
必須親涉波濤熟谙形勢之人。
赴川勘度。
方可得其實際。
閩粵距川遙達。
海運既多不便。
即内河亦多山嶺阻隔。
一時率行咨取到後仍歸無用。
豈不虛糜工運。
抑且有誤要需。
着怡良、劉鴻翺、祁<?土貢>、程矞采、确查各該處海洋情形。
悉心籌議。
一面具奏。
一面咨覆寶興。
務須先事熟籌。
勿緻臨事周章為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閩浙總督怡良等奏、四川柏木。
閩省工匠向未用過。
其性未能深悉。
此時既不能遵照廣東船式制造。
應毋庸率行咨取。
請停采運以節糜費。
報聞。
兩廣總督祁<?土貢>等奏、兩廣地方向無柏木。
即川省亦從未販到。
無論大小長短。
皆未用過。
況由川運粵。
海洋既多不便。
而内地水路可通之處。
又多曲折。
難以運送。
不如仍令潘仕成采買洋木為便。
得旨、所奏是。
○刑部奏、嚴審庫丁舞弊一案。
得旨、此案庫丁張誠保。
于伊兄張亨智為子交捐銀兩。
辄敢起意虛報平數。
盜回四千兩之多。
着依議斬監候秋後處決。
張亨智以已革庫丁。
為子朦混報捐。
分贓獨多。
情節較重。
着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準減免。
仍照議暫行羁禁。
在逃之庫書徐彙川。
庫丁孟三。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送部歸案審辦。
前任查庫禦史宜崇。
解任銀庫部中榮慶。
在庫監平。
毫無覺察。
着即行革職。
前任查庫禦史鴻胪寺少卿孫日萱。
解任銀庫員外部伊赍斯歡。
裕馨。
司庫玉振。
雖未眼同平兌。
咎亦難辭。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壬戌。
鑄給浙江新改定海直隸廳同知教谕訓導司獄關防條記印信。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癸亥。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綿竹縣民蔡世璠妻趙氏。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江蘇民人孫玉思。
呈控土匪搶擄蠹役舞弊一案。
已有旨交孫善寶親提審訊矣。
該民人所控陳姚金等糾衆搶擄各情。
如果屬實。
必應嚴行究懲。
何以該縣任聽蠹役得賄朦禀。
捺案不辦。
且該民人控府批饬詳勘。
何以該縣複因搶案甚多。
嗔其上控。
竟行掌責四十。
鎖押勒結。
反将匪徒全行釋放。
着孫善寶親提犯證。
嚴加确究。
如訊有縱役舞弊諱案庇匪等情。
即行據實嚴參。
毋稍徇縱。
将此谕令知之。
○貸山西夏、鄉甯、吉、渾源、左雲、榆社、六州縣上年災歉貧民倉谷。
緩買右玉、甯武、平魯、保德、隰、甯鄉、甯遠、河曲、陽曲、霍、靈石、垣曲、十二廳州縣動缺谷石。
○乙醜。
谕内閣、前據龔守正等奏、查驗官料廠木料一摺。
當交工部議奏。
茲據奏稱、官料廠一切木料。
内楠木三十一件。
角科八件。
原備陵寝要工。
自應倍加慎重。
拟請搭蓋灰棚四間遮護等語。
着照所議。
即交現派承修工程之大臣妥為辦理。
至此項存貯木料。
為數較多。
着交該管大臣酌派内務府承辦事務衙門司員。
協同該部司員稽查。
并着每年由工部查勘歲修之大臣親為查驗一次。
有無曹□少朽情形。
随時奏明辦理。
以昭慎重。
○調烏裡雅蘇台将軍奕興、為綏遠城将軍。
以綏遠城将軍祿普、為鑲紅旗蒙古都統。
熱河都統桂輪、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賞葉爾羌幫辦大臣琦善三品頂帶。
為熱河都統。
○予故敖漢郡王幹咱巴拉、祭如例。
○丙寅。
谕内閣、禧恩等奏、遵旨審訊庫貯官物短少一摺。
此案盛京解任司庫業普肯。
收兌銀兩。
谕令掌平書吏管保。
零星散放。
不至短少。
以緻該書吏每銀百兩多收四錢。
迨親提過平。
方行取出銀兩。
意在朦混。
業普肯着即行革職以示懲儆。
司庫錫靈阿。
庫使覺羅清凱。
是日同在庫上。
于業普肯主使盧浚私取銀兩。
漫不經心。
均着交部議處。
至所短顔料。
以道光九年起。
所短麻鐵以道光十七年起核明例價。
着落曆任堂司各官按成分賠歸款。
并着該部将曆任該堂司各官查取職名分别議處。
盛京工部侍郎德厚。
前被司庫惠昌朦混。
雖經自行查明更正。
究屬先曾畫稿。
又于筆帖式連祿欠交銀兩。
先未參奏。
亦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嗣後該堂司各官務于庫貯接收交代之時。
認真盤查。
造具冊結。
報部查核。
以重出納而杜弊混。
○又谕、河南民人劉汶遂、戲殺伊妻蕭氏身死。
該撫将劉汶遂問拟紋候。
随案聲請留養。
據刑部題稱、查核此案情節。
并無一語涉于戲谑。
顯有彼此負氣情形。
斷難憑所供嬉笑空言。
遂以戲殺定谳等語。
着鄂順安另委賢員。
再行研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以成信谳。
毋得稍有回護。
尋奏、劉汶遂實系戲殺。
并無别故。
仍應按律問拟絞候。
聲請留養。
下部議。
從之。
○命葉爾羌參贊大臣圖明額來京。
賞喀喇沙爾辦事大臣聯順、副都統銜。
為葉爾羌參贊大臣。
以古城領隊大臣全慶、為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賞已革戶部左侍郎文蔚、藍翎侍衛。
為古城領隊大臣。
已革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奕經、四等侍衛。
為葉爾羌幫辦大臣。
○命駐藏大臣海樸來京。
以前任駐藏大臣孟保、為駐藏大臣。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交城縣民李淋恒妻王氏。
○準大通橋車戶承買黑豆二萬石。
津帖車價。
○貸湖南鳳凰、乾州、永綏、古文坪、保靖、五廳縣苗佃屯丁耔種口糧。
○丁卯。
閩浙總督怡良奏、渡台後沿途訪察兩次夷船之破。
一因遭風擊碎。
一因遭風沈攔。
并無與之接仗及計誘等事。
達洪阿。
姚瑩。
一意鋪張。
緻為夷人藉口。
殊屬辜恩溺職。
請從重治罪。
命革職解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審訊。
尋奏上。
得旨、達洪阿、姚瑩、加恩免其治罪。
○江甯布政使王庭蘭。
因病解任。
調湖南布政使葉名琛。
為江甯布政使。
以安徽按察使萬貢珍。
為湖南布政使。
六品頂帶已革布政使管遹群。
為安徽按察使。
○調廣東潮州鎮總兵官保芝琳。
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以直隸山永協副将祥麟。
為潮州鎮總兵官。
○以捐辦工赈。
予安徽知縣黃鳳樓等加銜議叙有差。
○予浙江剿夷陣亡江南守備孫汝鵬。
千總蔣世洪。
朱彙源。
張修澍。
把總陳文貴。
查廷揚。
李全福。
吳廷揚。
外委葛大魁。
劉桂五。
張冠甲。
額外晏紹舟。
夏明中。
吳廷标。
陳錦堂。
哨官呂林還。
祭葬世職。
江蘇剿夷傷亡江西都司羅必魁。
江南外委吳文煥。
受傷江蘇府知事王興棨。
賞恤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冠縣民于春妻劉氏。
○戊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書誦額準其補授伊犁理事同知。
嗣後由筆帖式揀補之糧員。
着準其照廢員揀選補授理事同知之例。
一體辦理。
吏部即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盛京将軍禧恩、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署兩江總督壁昌、江蘇巡撫孫善寶、山東巡撫梁寶常、閩浙總督怡良、福建巡撫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