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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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宜如何激勵将士。
申明紀律。
謀勇兼施。
克期奏績。
以副朕委任之重。
上年<?口英>夷滋擾粵省。
特命奕山為靖逆将軍。
授以重兵。
前往攻剿。
乃奕山抵粵。
未即入城。
遲回觀望。
迨夷兵圍困省城。
又不能奮我兵威。
剿除殄滅。
及至夷船退出省河。
占據香港。
事閱年餘。
一味因循。
束手無策。
以緻該夷竄入閩浙江蘇。
肆行滋擾。
是以坐失事機。
厥咎甚重。
嗣因定海、鎮海、甯波、相繼失守。
爰命奕經為揚威将軍。
文蔚、特依順、為參贊大臣。
前赴浙江。
徵調各路精兵。
俾得克複三城。
用揚我武。
乃奕經等駐劄蘇州省垣。
籌畫數月。
集兵募勇。
以期一鼓成功。
覽其所呈分路埋伏。
水陸并進各圖說。
其運籌非不周帀。
無如謀事不密。
先期漏洩。
以緻該夷處處豫為準備。
我兵到彼。
不能得手。
因之乍浦失陷。
傷我兵弁。
遂得直犯長江。
毫無梗塞。
是奕經祇知株守一隅。
不圖收複。
老師糜饷。
誤國殃民。
文蔚擁兵駐劄紹興。
坐視夷氛日熾。
但以退守為計。
一籌莫展。
殊屬無能。
又安用此将軍參贊為耶。
奕山、奕經、文蔚、前已有旨饬令回京。
均着交部治罪。
以示懲儆。
特依順、齊慎、到粵在後。
未與<?口英>夷接仗。
惟特依順在浙。
于乍浦失守。
不能設法救援。
齊慎帶兵前赴江蘇。
不能保守鎮江。
事後又未能用兵收複。
亦有應得之咎。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奕經等奏、查明浙江餘姚接仗潰散情形。
及甯波、鎮海、定海、失守潰散員弁兵丁。
分别定拟各一摺。
着該部将各員弁兵丁等應得罪名處分。
查核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奕經奏、撤兵歸伍。
并查辦漢奸。
分别遞籍保釋各等語。
漢奸被脅從逆。
人數衆多。
朕施恩法外。
不忍概予骈誅。
惟此等莠民。
若不詳查情節。
濫行保釋。
又未免失之過縱。
着劉韻珂等細加查核。
其有助逆抗拒官兵。
及為向導内應者。
即與叛逆無異。
天理難容。
必應按律懲辦。
其中情罪較輕者。
即不加誅戮。
亦應牢锢監禁。
以杜後患。
如查明實系脅從。
并無逆迹。
平日亦無為匪犯案各情。
方準保釋。
分别遞回原籍。
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取具鄰保人等甘結。
造冊查核。
并照軍流徒犯在配章程。
按期查點。
毋任脫逃。
不得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至奕經、齊慎、所帶官兵。
據奏已分起撤退。
所有浙江調防各營官兵。
着劉韻珂會同李廷钰分别裁撤。
其定海鎮海二處。
應調何處官兵駐劄防守。
亦着酌量分撥以資彈壓。
所有收回散兵三千餘名。
着劉韻珂、李廷钰、随時察看。
将不能得力之弁兵陸續裁革。
其精壯者仍着認真訓練。
俾成勁旅。
将此谕令知之。
○調直隸按察使文柱、為雲南按察使。
以直隸天津道陸建瀛、為按察使。
○調正紅旗漢軍副都統玉明、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黃旗印務參領鐘方、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達洪阿等奏、發遞摺件。
在洋被盜搶失一摺。
已降旨饬令該督撫嚴饬該管水師。
認真追捕。
務獲懲治矣。
本日據怡良等奏、解審船盜數起。
細查并無王福慶商船被劫。
蚶江通判驗傷案卷。
與該鎮道據差役之詞。
所禀不同等語。
洋面賊劫掠。
大為行旅之害。
而文報往來。
尤關緊要。
該督等務當嚴饬水師。
仍遵前旨追捕務獲。
毋稍疏懈。
至該督等查核禀報情節不符。
難保非該地方文武員弁規避處分。
有心諱飾。
斷不準任其欺朦。
希圖了事。
必當派委公正大員詳加确查。
是否系該差中途遣失。
藉詞被搶。
冀圖诿卸。
傥該文武員弁有意消弭。
隐匿不報。
一經查明。
即行從嚴參辦。
以肅海洋而杜欺飾。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長治縣民宋建則妻王氏。
○己醜。
谕内閣、浙江省軍需尚未造報。
奕經、文蔚、着仍折回浙江。
會同特依順将經手各款核實造冊。
報明浙江軍需總局。
彙齊報部核銷。
其奕經等所帶人員内有經手錢糧者。
着酌留浙江辦理報銷事件。
此外各員。
即着分别饬令回任回京回籍。
無庸仍留浙省。
○又谕、前據達洪阿等奏、發遞摺件。
在洋被搶。
當令該督撫饬屬嚴拏。
茲複據達洪阿等奏稱、五月間發遞摺件。
至将近蚶江之祥芝澳洋面。
複被匪船多隻搶去等語。
洋匪疊次搶失摺件。
不法已極。
仍着該督撫嚴饬該管水師。
認真緝捕務獲。
按律懲治。
毋任一名漏網。
以絕盜蹤而靖海洋。
○谕軍機大臣等、前有旨将奕山、奕經、文蔚、交部治罪。
所有揚威将軍參贊大臣印信。
着耆英傳旨令奕經等交出。
暫存該督署中。
派員遇便恭繳。
奕山早經奉旨回京。
計此時已行抵江西安
申明紀律。
謀勇兼施。
克期奏績。
以副朕委任之重。
上年<?口英>夷滋擾粵省。
特命奕山為靖逆将軍。
授以重兵。
前往攻剿。
乃奕山抵粵。
未即入城。
遲回觀望。
迨夷兵圍困省城。
又不能奮我兵威。
剿除殄滅。
及至夷船退出省河。
占據香港。
事閱年餘。
一味因循。
束手無策。
以緻該夷竄入閩浙江蘇。
肆行滋擾。
是以坐失事機。
厥咎甚重。
嗣因定海、鎮海、甯波、相繼失守。
爰命奕經為揚威将軍。
文蔚、特依順、為參贊大臣。
前赴浙江。
徵調各路精兵。
俾得克複三城。
用揚我武。
乃奕經等駐劄蘇州省垣。
籌畫數月。
集兵募勇。
以期一鼓成功。
覽其所呈分路埋伏。
水陸并進各圖說。
其運籌非不周帀。
無如謀事不密。
先期漏洩。
以緻該夷處處豫為準備。
我兵到彼。
不能得手。
因之乍浦失陷。
傷我兵弁。
遂得直犯長江。
毫無梗塞。
是奕經祇知株守一隅。
不圖收複。
老師糜饷。
誤國殃民。
文蔚擁兵駐劄紹興。
坐視夷氛日熾。
但以退守為計。
一籌莫展。
殊屬無能。
又安用此将軍參贊為耶。
奕山、奕經、文蔚、前已有旨饬令回京。
均着交部治罪。
以示懲儆。
特依順、齊慎、到粵在後。
未與<?口英>夷接仗。
惟特依順在浙。
于乍浦失守。
不能設法救援。
齊慎帶兵前赴江蘇。
不能保守鎮江。
事後又未能用兵收複。
亦有應得之咎。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奕經等奏、查明浙江餘姚接仗潰散情形。
及甯波、鎮海、定海、失守潰散員弁兵丁。
分别定拟各一摺。
着該部将各員弁兵丁等應得罪名處分。
查核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奕經奏、撤兵歸伍。
并查辦漢奸。
分别遞籍保釋各等語。
漢奸被脅從逆。
人數衆多。
朕施恩法外。
不忍概予骈誅。
惟此等莠民。
若不詳查情節。
濫行保釋。
又未免失之過縱。
着劉韻珂等細加查核。
其有助逆抗拒官兵。
及為向導内應者。
即與叛逆無異。
天理難容。
必應按律懲辦。
其中情罪較輕者。
即不加誅戮。
亦應牢锢監禁。
以杜後患。
如查明實系脅從。
并無逆迹。
平日亦無為匪犯案各情。
方準保釋。
分别遞回原籍。
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取具鄰保人等甘結。
造冊查核。
并照軍流徒犯在配章程。
按期查點。
毋任脫逃。
不得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至奕經、齊慎、所帶官兵。
據奏已分起撤退。
所有浙江調防各營官兵。
着劉韻珂會同李廷钰分别裁撤。
其定海鎮海二處。
應調何處官兵駐劄防守。
亦着酌量分撥以資彈壓。
所有收回散兵三千餘名。
着劉韻珂、李廷钰、随時察看。
将不能得力之弁兵陸續裁革。
其精壯者仍着認真訓練。
俾成勁旅。
将此谕令知之。
○調直隸按察使文柱、為雲南按察使。
以直隸天津道陸建瀛、為按察使。
○調正紅旗漢軍副都統玉明、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黃旗印務參領鐘方、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達洪阿等奏、發遞摺件。
在洋被盜搶失一摺。
已降旨饬令該督撫嚴饬該管水師。
認真追捕。
務獲懲治矣。
本日據怡良等奏、解審船盜數起。
細查并無王福慶商船被劫。
蚶江通判驗傷案卷。
與該鎮道據差役之詞。
所禀不同等語。
洋面賊劫掠。
大為行旅之害。
而文報往來。
尤關緊要。
該督等務當嚴饬水師。
仍遵前旨追捕務獲。
毋稍疏懈。
至該督等查核禀報情節不符。
難保非該地方文武員弁規避處分。
有心諱飾。
斷不準任其欺朦。
希圖了事。
必當派委公正大員詳加确查。
是否系該差中途遣失。
藉詞被搶。
冀圖诿卸。
傥該文武員弁有意消弭。
隐匿不報。
一經查明。
即行從嚴參辦。
以肅海洋而杜欺飾。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長治縣民宋建則妻王氏。
○己醜。
谕内閣、浙江省軍需尚未造報。
奕經、文蔚、着仍折回浙江。
會同特依順将經手各款核實造冊。
報明浙江軍需總局。
彙齊報部核銷。
其奕經等所帶人員内有經手錢糧者。
着酌留浙江辦理報銷事件。
此外各員。
即着分别饬令回任回京回籍。
無庸仍留浙省。
○又谕、前據達洪阿等奏、發遞摺件。
在洋被搶。
當令該督撫饬屬嚴拏。
茲複據達洪阿等奏稱、五月間發遞摺件。
至将近蚶江之祥芝澳洋面。
複被匪船多隻搶去等語。
洋匪疊次搶失摺件。
不法已極。
仍着該督撫嚴饬該管水師。
認真緝捕務獲。
按律懲治。
毋任一名漏網。
以絕盜蹤而靖海洋。
○谕軍機大臣等、前有旨将奕山、奕經、文蔚、交部治罪。
所有揚威将軍參贊大臣印信。
着耆英傳旨令奕經等交出。
暫存該督署中。
派員遇便恭繳。
奕山早經奉旨回京。
計此時已行抵江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