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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楙采奏、江豫撚匪竄入皖境。
拒捕傷人一摺。
江蘇蕭縣撚匪。
聚衆行劫。
前因職員王維嶽。
遣抱告在都察院具控。
業經降旨着周天爵等按名捕獲懲辦。
茲據程楙采奏稱、該匪縱紅、馬淙禹等、竄至亳州。
拒傷差役壯勇多名。
逃往河南交界地方藏匿等語。
匪徒結黨橫行。
該地方官亟應會營追捕。
拏獲究辦。
何至任其出沒于數省毗連之地。
搶劫拒捕。
毫無忌憚。
捕務廢弛。
已可概見。
現在該匪等逃至河南交界地方。
難保不此拏彼竄。
愈聚愈多。
着江蘇安徽河南各督撫分饬所屬。
文武員弁。
督率兵勇。
四路兜捦。
務期按名弋獲。
盡法懲治。
以彰國法而靖闾閻。
傥各該地方員弁仍前玩洩。
着即嚴行參辦。
毋稍姑息。
如該督撫等辦理不善。
使兇徒日久稽誅。
以緻釀成巨案。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直隸提督周悅勝。
在乾清門行走。
○庚辰。
上禦閱武樓。
閱圓明園八旗槍操。
○谕内閣、本日朕禦閱武樓閱看圓明園槍操。
步伍整齊。
施放有準。
該兵丁等并非操演營分。
乃甫經訓練一年。
技藝已臻純熟。
陣式又極聯絡。
威嚴矯捷。
喜慰實深。
可見八旗兵弁。
不乏人材。
如能認真激勵。
操練得宜。
無難悉成勁旅。
該管大臣督率有方。
允宜特沛恩施。
用昭懋賞。
賽尚阿。
恩桂。
均着賞戴花翎。
并各予随帶加二級。
每人各賞蟒袍料一件。
大卷八絲緞袍褂料各一連。
翼長二員。
各賞蟒袍料一件。
八絲緞袍料一匹。
營總參領十二員。
各賞袍褂料一副。
護軍校及副護軍校六十四名。
各賞袍料一件。
鳥槍護軍一千名。
每名各賞一兩重及五錢重銀锞各一個。
擡槍甲兵四百名。
每名各賞一兩重銀锞二個。
弓箭馬隊護軍及海螺執纛鳴鑼各項兵丁九百十名。
每名賞一兩重銀锞一個。
以示獎勵。
○又谕、裕泰等奏、拏獲撚匪多名。
請解歸豫省并案究辦一摺。
此案河南泌陽縣人徐應青等、勾結撚匪搶鹽。
竄入湖北棗陽縣地方。
詐搶鋪戶。
拒捕戕官。
現據棗陽縣知縣熊文鳳等、盤獲匪徒李洸彩一名。
複據派緝兵役協同河南兵役。
續獲匪徒姚法等三十名。
查明俱籍隸河南。
着裕泰等即派弁兵将該匪等解往河南。
交鄂順安嚴行究辦。
并将該匪黨羽按名弋獲。
其逃匪徐應青等。
着湖北河南江蘇安徽各督撫分饬各該地方文武。
協力緝拏。
毋任漏網。
以除奸宄而靖闾閻。
○谕軍機大臣等、怡良奏、夷目在廈門投遞文書。
請釋台灣俘囚一摺。
現在<?口英>夷業已就撫。
所有台灣被獲夷人。
自可施恩放還。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怡良奏、接到<?口英>夷文書。
請釋台灣俘囚一摺。
據奏該夷文稱差人前赴台灣。
索取前獲夷俘。
因總兵達洪阿不收文書。
不令進見。
是以将原文送至廈門等語。
現在<?口英>夷業已就撫。
台灣所獲夷人。
除未經就撫以前業經正法外。
餘着達洪阿等委員解至福建省城。
交怡良等轉交該夷目收領。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達洪阿。
并傳谕姚瑩知之。
○以雲南維西協副将關亮、為山西太原鎮總兵官。
○以廣州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十三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緩徵奉天金州、甯海、二廳縣被水被風歉區額賦。
給牛莊等處災民一月口糧。
○辛巳。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程矞采奏、江浙各局用款。
分别着落經手各員核實造報一摺。
此次軍需各局用款。
現應查辦報銷。
着照所議。
着落經手人員。
查照曆次奏定章程。
分門别類。
按例核實造冊詳報。
如有鄰省人員以及蘇省各員。
因升調事故離蘇。
或暫行扣留。
或臨時饬調。
或随事咨詢。
着耆英、程矞采、督率經手各員認真核實鈎稽。
毋許絲毫冒濫。
李星沅現經擢任陝西巡撫。
未便留蘇。
孫善寶已調補江蘇布政使。
所有報銷事宜。
正可責成孫善寶一手經理。
崇恩前有旨令赴山東按察使任。
如有緊要事件。
必須茲員暫留核算之處。
着即奏明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前任兩江總督牛鑒奏、夷船出江。
京口運河。
通行無阻。
蘇松等屬漕糧。
毋庸另議折色。
從之。
○壬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布彥泰奏、籌辦開墾地畝一摺。
惠遠城東三顆樹地方。
經該将軍親往履勘。
派委各員辦理開墾事宜。
計可得地三萬餘畝。
就本地民戶選擇。
種地輸糧。
又阿勒蔔斯地方。
亦經勘明。
計可得地十七萬餘畝。
即責成阿奇木伯克等籌計戶口之數。
酌量勻撥。
至民戶應如何選充授田。
回屯應如何安插移住。
以及籌備牛具耔糧各事宜。
仍着該将軍饬令各委員等趕為布置。
俟全工告成後。
準其确查督工捐工出力各員。
拒捕傷人一摺。
江蘇蕭縣撚匪。
聚衆行劫。
前因職員王維嶽。
遣抱告在都察院具控。
業經降旨着周天爵等按名捕獲懲辦。
茲據程楙采奏稱、該匪縱紅、馬淙禹等、竄至亳州。
拒傷差役壯勇多名。
逃往河南交界地方藏匿等語。
匪徒結黨橫行。
該地方官亟應會營追捕。
拏獲究辦。
何至任其出沒于數省毗連之地。
搶劫拒捕。
毫無忌憚。
捕務廢弛。
已可概見。
現在該匪等逃至河南交界地方。
難保不此拏彼竄。
愈聚愈多。
着江蘇安徽河南各督撫分饬所屬。
文武員弁。
督率兵勇。
四路兜捦。
務期按名弋獲。
盡法懲治。
以彰國法而靖闾閻。
傥各該地方員弁仍前玩洩。
着即嚴行參辦。
毋稍姑息。
如該督撫等辦理不善。
使兇徒日久稽誅。
以緻釀成巨案。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直隸提督周悅勝。
在乾清門行走。
○庚辰。
上禦閱武樓。
閱圓明園八旗槍操。
○谕内閣、本日朕禦閱武樓閱看圓明園槍操。
步伍整齊。
施放有準。
該兵丁等并非操演營分。
乃甫經訓練一年。
技藝已臻純熟。
陣式又極聯絡。
威嚴矯捷。
喜慰實深。
可見八旗兵弁。
不乏人材。
如能認真激勵。
操練得宜。
無難悉成勁旅。
該管大臣督率有方。
允宜特沛恩施。
用昭懋賞。
賽尚阿。
恩桂。
均着賞戴花翎。
并各予随帶加二級。
每人各賞蟒袍料一件。
大卷八絲緞袍褂料各一連。
翼長二員。
各賞蟒袍料一件。
八絲緞袍料一匹。
營總參領十二員。
各賞袍褂料一副。
護軍校及副護軍校六十四名。
各賞袍料一件。
鳥槍護軍一千名。
每名各賞一兩重及五錢重銀锞各一個。
擡槍甲兵四百名。
每名各賞一兩重銀锞二個。
弓箭馬隊護軍及海螺執纛鳴鑼各項兵丁九百十名。
每名賞一兩重銀锞一個。
以示獎勵。
○又谕、裕泰等奏、拏獲撚匪多名。
請解歸豫省并案究辦一摺。
此案河南泌陽縣人徐應青等、勾結撚匪搶鹽。
竄入湖北棗陽縣地方。
詐搶鋪戶。
拒捕戕官。
現據棗陽縣知縣熊文鳳等、盤獲匪徒李洸彩一名。
複據派緝兵役協同河南兵役。
續獲匪徒姚法等三十名。
查明俱籍隸河南。
着裕泰等即派弁兵将該匪等解往河南。
交鄂順安嚴行究辦。
并将該匪黨羽按名弋獲。
其逃匪徐應青等。
着湖北河南江蘇安徽各督撫分饬各該地方文武。
協力緝拏。
毋任漏網。
以除奸宄而靖闾閻。
○谕軍機大臣等、怡良奏、夷目在廈門投遞文書。
請釋台灣俘囚一摺。
現在<?口英>夷業已就撫。
所有台灣被獲夷人。
自可施恩放還。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怡良奏、接到<?口英>夷文書。
請釋台灣俘囚一摺。
據奏該夷文稱差人前赴台灣。
索取前獲夷俘。
因總兵達洪阿不收文書。
不令進見。
是以将原文送至廈門等語。
現在<?口英>夷業已就撫。
台灣所獲夷人。
除未經就撫以前業經正法外。
餘着達洪阿等委員解至福建省城。
交怡良等轉交該夷目收領。
将此由五百裡谕知達洪阿。
并傳谕姚瑩知之。
○以雲南維西協副将關亮、為山西太原鎮總兵官。
○以廣州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十三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緩徵奉天金州、甯海、二廳縣被水被風歉區額賦。
給牛莊等處災民一月口糧。
○辛巳。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程矞采奏、江浙各局用款。
分别着落經手各員核實造報一摺。
此次軍需各局用款。
現應查辦報銷。
着照所議。
着落經手人員。
查照曆次奏定章程。
分門别類。
按例核實造冊詳報。
如有鄰省人員以及蘇省各員。
因升調事故離蘇。
或暫行扣留。
或臨時饬調。
或随事咨詢。
着耆英、程矞采、督率經手各員認真核實鈎稽。
毋許絲毫冒濫。
李星沅現經擢任陝西巡撫。
未便留蘇。
孫善寶已調補江蘇布政使。
所有報銷事宜。
正可責成孫善寶一手經理。
崇恩前有旨令赴山東按察使任。
如有緊要事件。
必須茲員暫留核算之處。
着即奏明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前任兩江總督牛鑒奏、夷船出江。
京口運河。
通行無阻。
蘇松等屬漕糧。
毋庸另議折色。
從之。
○壬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布彥泰奏、籌辦開墾地畝一摺。
惠遠城東三顆樹地方。
經該将軍親往履勘。
派委各員辦理開墾事宜。
計可得地三萬餘畝。
就本地民戶選擇。
種地輸糧。
又阿勒蔔斯地方。
亦經勘明。
計可得地十七萬餘畝。
即責成阿奇木伯克等籌計戶口之數。
酌量勻撥。
至民戶應如何選充授田。
回屯應如何安插移住。
以及籌備牛具耔糧各事宜。
仍着該将軍饬令各委員等趕為布置。
俟全工告成後。
準其确查督工捐工出力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