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則 雲落店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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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我殺人不認,乃當刑夾。
既已供招朋白,不敢嫁禍他人,又何夾焉?”蔡高曰:“吾今日即死于夾,不敢代人償命,使邱阿雙含怨九泉也。
”阿丙、阿雄、阿尾皆言前供是實,今日夾死亦再不能轉移爾。
臬司顧書吏而笑曰:“伊等作手如此精妙乎?吾欲翻案,則無從翻起;欲刑夾,則無從夾起。
”書吏曰:“此是實情,非作手也。
且将此案商之撫憲可乎?”臬司曰:“善!”即以其情入白之。
撫憲曰:“可矣。
”遂依拟題結。
而李振川、李阿顯數日之間,先後俱卒于番禺縣獄,不待刑法之及也。
譯文戊申年二月初五,普甯縣城東郊走來一位官差模樣的人。
他後面跟着個挑行李的,還有兩個好像轎夫一樣,擡着一個遍體鱗傷、面容憔悴的人,到邱興開辦的旅店投宿。
次日清晨,挑行李的先動身走了,順着通往潮陽的大路而去。
受傷的人尚未起床,官差和兩個轎夫正準備上路。
店主邱興上前詢問,官差指着躺着的傷号說:“他是個偷錢賊。
正想禀官追究查辦,因為有病未能走。
”過了一會,官差和兩個轎夫也離開了。
邱興忙去看那生病的人,卻原來是本家的邱阿雙。
問他話,不能回答,隻是用手比劃着,那意思是說他被人毆打,傷勢很重,恐怕不久于人世了。
邱興又驚又怕,立即報告鄉長高伯友,共同追趕官差一行人。
約摸追了二裡路才趕上,即将官差和轎夫三個人一起帶了回來。
高伯友問這是怎麼回事?才知道那位官差是海陽縣衙門的書吏,名叫李振川,從省城回來。
到葵潭,雇邱阿雙挑行李。
在雲落店住下,夜裡丢失四兩銀子。
邱阿雙承認偷竊,但未償還,因此拉他到普甯縣來,予以追究。
另外那兩個叫林阿雄、吳阿尾,同邱阿雙是夥計。
邱阿雙有個哥哥,名叫邱阿雄,在普甯縣做獄卒。
邱興把他叫來見阿雙,這時阿雙已經不能說話,剛過午後即斷氣了。
于是,二人一起将此案禀告縣尉,把李振川三人收獄監禁,同時行文到潮陽向我申報。
我星夜返回普甯查驗。
見邱阿雙右額角有木棍擊傷痕迹,兩手大拇指有繩索捆綁傷痕,頭上周圍有篾條箍勒傷痕,左右額角還有木片楔子傷。
腦後、腮頰、腋下、下體全被烈火烤傷。
渾身上下道道傷痕,好像是用藤條亂抽留下的印記。
我不禁感歎道:“唉!好慘啊!是誰這樣橫逆,真太過分了!不要說他是鄰縣書吏,即便是當道的顯官,下此毒手,我也一定讓他償命!” 當場審訊,李振川承認因丢失銀兩,懷疑邱阿雙行竊,并用折床木栓,擊傷邱阿雙額角。
至于其餘傷痕,都是雲落駐軍蔡管隊蔡高及四個兵丁幹的,與自己沒有關系。
吳阿尾、林阿雄也說,捆打、箍勒、燒烤等事,确系兵士審訊賊人,為客人追回銀兩才幹的。
如認為不實,可以訊問雲落店店家徐阿丙。
我暗自思忖:這等異刑,隻有追捕強盜的營兵才幹得出來,恐怕他們所說未必沒有道理。
但我又見吳阿尾左手大拇指上也像有繩索捆綁的傷痕。
問他,他卻一口否認。
我不信,再看他的右指,和左手指一樣。
把兩手放到一起來看,顯然是用細繩聯捆兩個大拇指,懸吊在房梁上留下的。
當地把這種捆綁懸吊稱為“雙飛燕”。
再看他頭上,也有篾條箍勒傷痕。
解開他的衣服,隻見脅肋之間亦有燒傷痕迹。
我說:“噫!奇怪呀!你身上的傷痕與死者無異,隻是較輕而已。
但你為何沉默不言? 待我問起,還說沒有。
看來,那銀子并非邱阿雙所偷,實際上是你偷的!所以你才不敢說。
究竟是誰把你打傷的呢?你應該說個明白。
”吳阿尾說:“也是蔡高打的。
”我說:“蔡高如此橫蠻兇狠,你為何不說?”吳阿尾說:“李振川不讓我說,恐怕被當作命案幹證,牽連受刑而死。
”我說:“蔡高所幹之事,為什麼李振川不讓你說出去呢?哪有這樣的道理?”吳阿尾說:“李振川可憐我是個做小買賣的窮人,怕遭連累被解送審問,生活無靠。
丢銀是他自己的事,恐怕要為蔡高所連累,萬難幸免,何必再将我牽扯進去呢?多連累我一個對他自己也沒有什麼好處。
” 我将他們的招供原原本本記錄下來,填上通報圖冊。
同時向雲落守軍發去文書,提審蔡高及店家徐阿丙。
蔡高滿口稱冤,而吳阿尾、林阿雄仍附和指證。
于是我又向惠來守軍發去文書,将蔡高革職除名,以便刑訊。
一面行文追查縱容士兵行兇的軍官姓名,附在上報文書之後。
又把犯人和證人都召集來,細心審問,仔細推敲,不料徐阿丙的供詞與别人大不一樣。
據他說,李振川有一個本家侄子,在外鄉占蔔看病為生,不能養活自己。
前一天來投雲落店,初三傍晚偶然與李振川相逢,住在一起。
他懇求李振川借他路費,好回家鄉。
振川答應借錢給他。
但次日黎明,李振川便發覺丢失四兩銀子及八十文錢,于是對同住的人說:“官銀被盜,事關地方,你們若不協力追查,
既已供招朋白,不敢嫁禍他人,又何夾焉?”蔡高曰:“吾今日即死于夾,不敢代人償命,使邱阿雙含怨九泉也。
”阿丙、阿雄、阿尾皆言前供是實,今日夾死亦再不能轉移爾。
臬司顧書吏而笑曰:“伊等作手如此精妙乎?吾欲翻案,則無從翻起;欲刑夾,則無從夾起。
”書吏曰:“此是實情,非作手也。
且将此案商之撫憲可乎?”臬司曰:“善!”即以其情入白之。
撫憲曰:“可矣。
”遂依拟題結。
而李振川、李阿顯數日之間,先後俱卒于番禺縣獄,不待刑法之及也。
譯文戊申年二月初五,普甯縣城東郊走來一位官差模樣的人。
他後面跟着個挑行李的,還有兩個好像轎夫一樣,擡着一個遍體鱗傷、面容憔悴的人,到邱興開辦的旅店投宿。
次日清晨,挑行李的先動身走了,順着通往潮陽的大路而去。
受傷的人尚未起床,官差和兩個轎夫正準備上路。
店主邱興上前詢問,官差指着躺着的傷号說:“他是個偷錢賊。
正想禀官追究查辦,因為有病未能走。
”過了一會,官差和兩個轎夫也離開了。
邱興忙去看那生病的人,卻原來是本家的邱阿雙。
問他話,不能回答,隻是用手比劃着,那意思是說他被人毆打,傷勢很重,恐怕不久于人世了。
邱興又驚又怕,立即報告鄉長高伯友,共同追趕官差一行人。
約摸追了二裡路才趕上,即将官差和轎夫三個人一起帶了回來。
高伯友問這是怎麼回事?才知道那位官差是海陽縣衙門的書吏,名叫李振川,從省城回來。
到葵潭,雇邱阿雙挑行李。
在雲落店住下,夜裡丢失四兩銀子。
邱阿雙承認偷竊,但未償還,因此拉他到普甯縣來,予以追究。
另外那兩個叫林阿雄、吳阿尾,同邱阿雙是夥計。
邱阿雙有個哥哥,名叫邱阿雄,在普甯縣做獄卒。
邱興把他叫來見阿雙,這時阿雙已經不能說話,剛過午後即斷氣了。
于是,二人一起将此案禀告縣尉,把李振川三人收獄監禁,同時行文到潮陽向我申報。
我星夜返回普甯查驗。
見邱阿雙右額角有木棍擊傷痕迹,兩手大拇指有繩索捆綁傷痕,頭上周圍有篾條箍勒傷痕,左右額角還有木片楔子傷。
腦後、腮頰、腋下、下體全被烈火烤傷。
渾身上下道道傷痕,好像是用藤條亂抽留下的印記。
我不禁感歎道:“唉!好慘啊!是誰這樣橫逆,真太過分了!不要說他是鄰縣書吏,即便是當道的顯官,下此毒手,我也一定讓他償命!” 當場審訊,李振川承認因丢失銀兩,懷疑邱阿雙行竊,并用折床木栓,擊傷邱阿雙額角。
至于其餘傷痕,都是雲落駐軍蔡管隊蔡高及四個兵丁幹的,與自己沒有關系。
吳阿尾、林阿雄也說,捆打、箍勒、燒烤等事,确系兵士審訊賊人,為客人追回銀兩才幹的。
如認為不實,可以訊問雲落店店家徐阿丙。
我暗自思忖:這等異刑,隻有追捕強盜的營兵才幹得出來,恐怕他們所說未必沒有道理。
但我又見吳阿尾左手大拇指上也像有繩索捆綁的傷痕。
問他,他卻一口否認。
我不信,再看他的右指,和左手指一樣。
把兩手放到一起來看,顯然是用細繩聯捆兩個大拇指,懸吊在房梁上留下的。
當地把這種捆綁懸吊稱為“雙飛燕”。
再看他頭上,也有篾條箍勒傷痕。
解開他的衣服,隻見脅肋之間亦有燒傷痕迹。
我說:“噫!奇怪呀!你身上的傷痕與死者無異,隻是較輕而已。
但你為何沉默不言? 待我問起,還說沒有。
看來,那銀子并非邱阿雙所偷,實際上是你偷的!所以你才不敢說。
究竟是誰把你打傷的呢?你應該說個明白。
”吳阿尾說:“也是蔡高打的。
”我說:“蔡高如此橫蠻兇狠,你為何不說?”吳阿尾說:“李振川不讓我說,恐怕被當作命案幹證,牽連受刑而死。
”我說:“蔡高所幹之事,為什麼李振川不讓你說出去呢?哪有這樣的道理?”吳阿尾說:“李振川可憐我是個做小買賣的窮人,怕遭連累被解送審問,生活無靠。
丢銀是他自己的事,恐怕要為蔡高所連累,萬難幸免,何必再将我牽扯進去呢?多連累我一個對他自己也沒有什麼好處。
” 我将他們的招供原原本本記錄下來,填上通報圖冊。
同時向雲落守軍發去文書,提審蔡高及店家徐阿丙。
蔡高滿口稱冤,而吳阿尾、林阿雄仍附和指證。
于是我又向惠來守軍發去文書,将蔡高革職除名,以便刑訊。
一面行文追查縱容士兵行兇的軍官姓名,附在上報文書之後。
又把犯人和證人都召集來,細心審問,仔細推敲,不料徐阿丙的供詞與别人大不一樣。
據他說,李振川有一個本家侄子,在外鄉占蔔看病為生,不能養活自己。
前一天來投雲落店,初三傍晚偶然與李振川相逢,住在一起。
他懇求李振川借他路費,好回家鄉。
振川答應借錢給他。
但次日黎明,李振川便發覺丢失四兩銀子及八十文錢,于是對同住的人說:“官銀被盜,事關地方,你們若不協力追查,